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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上古时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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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0—1页。

    ②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2页。

    弄得“黎民咸贰”,丧失了全体氏族成员的信任而遭到罢免,而善射的有穷氏部族酋长后羿,却“因民弗忍”,顺应了人民的要求,得到人民的拥戴而继任为部族联盟的军事首长。所以《左传》襄公四年说:“后羿自迁于穷石,因夏民以代夏政。”《五子之歌》载伪《古文尚书》中。《五子之歌》述太康之弟五人,因太康失国,“五子咸怨,述大禹之戒以作歌”。虽不足信,但征之先秦古籍,太康以逸豫而失国,则是可以相信的。金履祥《通鉴前编》云:“太康虽为羿所拒,不能济河,而犹立国于外,以传仲康。”这是由于部落联盟的军事首长,通常都是以本部族的酋长来兼任部落联盟的军事首长,所以太康虽为大众所罢免,另推后羿以代“夏政”,但是太康死后,他的兄弟仲康,和仲康的儿子相,仍得为其本部族的酋长。在父系家长制时期,酋长一般亦是世袭,传给他的弟弟或儿子。所以,《夏本纪》于太康失国后仍然记载曰:“太康崩,弟仲康立他康崩,子帝相立。”

    帝相被杀时,据《左传》襄公四年、哀公元年载,他的妻子后缗方怀孕,从窦中逃回母家有仍氏,生少康。少康为有仍牧正,后又为浇所逼,逃到有虞氏,为有虞庖正。“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后来,寒浞又因“纵欲”、“康乐”、“不德于民“失掉了人民的支持,少康则因“能布其德”,得以收集夏部族的余众。他的老臣靡遂靠了有鬲氏和夏部族的遗民,起兵攻灭了寒浞。后来少康又灭浇于过,少康的儿子杼灭豷于戈,恢复了“夏政”。寒浞、浇、豷之灭亡的原因,《左传》襄公四年曾经特别指出“有穷由是遂亡,失人故也。”可见,寒浞和浇之为少康所代替,完全是由于纵欲、康娱,失掉了人民的信任,而少康之兴,则是由于“能布其德”,得到了人民的支持。从太康、后界、寒浞和少康的几次更迭看,其所以得继任为军事首长,虽然多惜助于武力,但重要的还在于得到了各部族酋长和氏族成员的拥护,可见在部落联盟中的民主选举制仍在发生着决定性的作用。从虞思之以二姚妻少康,也可以说明在少康灭寒浞前,有虞和夏部族还在父系家长制下的一夫多妻制家庭阶段,不是属于一夫一妻制家庭的文明时代。

    《左传》襄公四年中把“后抒灭豷于戈”和“少康灭浇于过”并称,说明杼和少康属于同一历史阶段,共同完成了所谓“中兴”的大业。古本《竹书纪年》曰:“柏杼子征于东海”,说明在杼时其势力更向东发展,势力益强。《国语·鲁语上》说:“杼能帅禹者也,夏后氏报焉。”“报”是一种祭祀,祖先有功德的才用报祭。夏代用报祭来祭祀杼,证明杼在夏代当同禹一样有开创大业之功。夏代以禹启传位于太康,经仲康、相到少康三世四传,曾经过太康、后羿、寒浞、少康的斗争和军事首长的几次更迭,说明从禹到少康应是军事民主制下的世袭制时期。从少康、杼以后,经历帝槐、帝芒、帝泄、帝不降、帝扃、帝杼、帝孔甲、帝皋、帝履癸(桀),共九世十一传,已无经过选举和罢免的痕迹。这就证明夏族部落自帝杼以后,加强了对外战争的力量,原来的部落联盟中军事首长的权力逐渐膨胀,终于掌握了原联盟中的全部政治、经济、军事权力;管理民政的部落酋长会议的权力日渐削弱,部落联盟的组织形式已为国家机构所代替,氏族社会即将发展到阶级社会了。

    夏文化的探索夏史的探索,还是史学界急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从目前看来,只有抓住夏文化这个中心环节加以突破,才能使夏史的研究工作顺利进行。也就是说,从考古学上确定哪些考古学文化属于夏代文化,则是探索夏史的核心。因为只有将夏文化探索明白,才能全面地弄清夏代的历史。所以,探索夏文化是研究夏代历史的必要前提之一。

    夏文化,有人又称作夏代文化,“是指夏王朝时期夏民族的文化”,早于夏代的夏族文化,只能叫“先夏文化”,“夏王朝时代的其他民族的文化,也不能称为‘夏文化’”①,它是属于我国考古学范畴的文化。自从本世纪二十年代,以田野发掘为主的我国考古学产生以后,考古学家们为了寻找商朝以前的远古遗迹,就积累了一些田野考古资料。近三十年来在考古工作中,发现了不少与古文献中记载关于夏代地域和年代上基本一致的遗迹、遗物,可是仍然不能最后确定为夏文化。这种探索夏文化的工作,一直延续到四十年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我国的考古工作者在文献中的夏代中心地区,开始了一系列的考古调查和发掘工作。1953年,在河南登封县玉村第一次发现了不同于郑州二里冈期早商文化的遗址,揭开了夏代考古的序幕②。1956年,在河南郑州发掘了洛达庙遗址①。1959年,徐旭生先生在豫西调查了传说中的“夏虚”,在河南省偃师县发现了二里头遗址②,引起了考古学界和历史学界的重视。同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发掘队发掘了二里头遗址,第一次发现了郑州二里冈期商代灰坑打破洛达庙类型文化层和洛达庙文化层叠压于河南龙山文化层上的现象,从层位关系上确定了这类文化晚于河南龙山文化、早于郑州二里冈期早商文化的相对年代,从而解决了这以前二里冈期商文化和龙山文化之间的空白③。这一发现不仅为研究我国新石器时代如何过渡到青铜时代找到了典型实例,而且为解决夏文化问题提供了可寻的线索。二十多年来,在豫西和晋西南地区已经发现了数十处遗址。经过重点发掘的有偃师二里头、登封告成王城岗、夏县东下冯、临汝煤山、洛阳挫李等遗址。

    1977年11月,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在河南登封县召开了一次“河南登封告成遗址发掘现场会议”,会上就探索夏文化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1978年以来,在全国各种刊物上约计发表了数以百计的探索夏文化的文章,提出了一些看法。

    由于大家对这种文化的认识很不一致,因此命名也不相同。有的同志认为这种文化首先在洛达庙发现,因而主张名之为洛达庙类型文化;有的同志认为东干沟与洛达庙有区别,主张名之曰东干沟文化;有的同志又名之为早商文化;也有人直接命名为夏文化。但是,多数同志认为偃师二里头遗址的范围大、堆积厚,文化遗址和文化遗物也最丰富,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因此主张把它称之为二里头文化。二里头遗址,自1959年发现以来,经过多次发掘,发现该遗址为南北1.5公里,东西2.5公里,其中发现了厚达3米①夏鼐:《谈谈探讨夏文化的几个问题》,《河南文博通讯》1978年第1期。②韩维周:《河南登封县玉村古文化遗址概况》,《文物参考资料》1954年第6期。①河南省文物工作队:《郑州商代遗址的发掘》,《考古学报》1957年第1期。②徐旭生:《1959年夏豫西调查“夏虚”的初步报告》,《考古》1959年第11期③中国科学院考古所洛阳发掘队:《河南偃帅二甲头遗址发展简报》,《考古》1965年第5期。左右的二里头文化堆积层共四期。在这个遗址中,发掘出铸铜用的陶范、柑锅残片、铜渣和少量的青铜器、屋基、窖穴、水井、窑址和大量石器、骨器、蚌器、陶器以及一些玉器和铜器,还发现了宫殿遗址。

    对于这种二里头文化的绝对年代、文化性质及其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大略说来可以分为以下五种意见①:(一)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文化都在夏人活动的地域之内,时间与夏代纪年相当,二者有承继关系,因而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文化的四期遗存都是夏代遗存。

    (二)根据文献推定郑州商城为商汤所都之毫,进而推论二里头文化的四期遗存为夏代遗存。但河南龙山文化不可能是夏代文化。

    (三)二里头三、四期遗存与商代二里冈期文化有很多相同之处,属商代文化: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与二里头一、二期文化有承继关系,它们的年代又在夏代纪年之内,它们是夏代文化。

    (四)二里头文化与二里冈期商代文化有承继关系,二里头文化囚期遗存是商代文化。

    (五)二里头文化一至三期遗存与河南龙山文化和商代文化不同,是夏代文化遗存;偃师二里头遗址不是汤都西毫,而是夏都阳城。

    上述意见有其一致之处,但分歧也是明显的。这些分歧涉及二里头文化跟河南龙山文化和商代文化的关系,同时这几种意见立论的着眼点和所用的方法也有差异。

    探索夏文化的工作还在进行之中。在上述五种意见当中,学者们自己的认识也是属于探索性的,没有任何定论。现在看来,二里头文化已经成了探索夏文化的重点,也是探索夏史的非常有希望的对象。我们相信,随着新资料的不断发现和讨论的进一步深入,这个课题必将获得圆满的答案。

    附:夏王朝世系表(公元前21世纪—前世纪)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第214页,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禹启太康(1)(2)(3)中康相少康(4)(5)(6)矛槐(芬)芒(7)(8)(9)泄不降(降)孔甲皋(10)(11)(14)(15)扃厪(12)(13)发履癸(桀)

    ()(17)第三节历史年代问题的提出历史从神话传说时期迈进有文字记载可征的信史时期,首先遇到的就是年代问题。年代是历史的尺度。历史之有年代,犹如地理之有经纬线。必有经纬线,然后知其地之在何处;必有年月日,然后知其事之在何时。对某一历史事件,如果不知其时。也就不能知道它与其他历史事件的前后关系。研究中国古史,也必须搞清它的年代。

    我们知道,西周共和以前无纪年,就是说中国古代有确实可靠的纪年是从西周后期共和元年,即公元前841年开始的。到周的灭亡即周赦王五十九年(公元前315年),是五百二二十六年。

    共和以前,还有西周初期和中期,从周武王到周厉王,共有十个王。他们的历史,在文献和铜器铭文中大部分可以找到证明,但是他们的在位年数,却难肯定。武王伐纣在哪一年,更是聚讼纷坛。在武王伐纣之前,还有商代,它的后期历史由殷墟发掘中可以得到证实,其前期历史由甲骨卜辞和郑州二里冈中可以得到一些间接的证明,但它的年代,就很难确切知道。至于夏代,更在商代以前,目前出上的地下资料尚难完全证实,它的年代就更难说了。历史年代,要求具体的数字,要求清楚他说出夏代多少年,商代多少年,周代多少年。在这种情况下,过去学者所拟定的年代,多是根据距今二千年前而又不甚可靠的刘歆的《世经》。《汉书·律历志》引用他的说法,把武王伐纣定在公元前1122年,因此周的总年数是八百六十七年。加上商的六百二十九年,夏的四百三十二年,那么夏的开始应当就是公元前2183年了。但是刘歆所说的年数并非是根据某一材料计算出来的,而是依据“三统历”的推算方法勉强求得与历史的历谱的一致,也就是说,他把历史事实椎前挪后,加以改变而成,因而是不可靠的。正如《后汉书·律历志》载尚书令陈忠批评刘欲所说:“横断年数,损复益周,考之表纪,差谬数百。”《晋书·律历志》也说:“刘歆更造三统以说《左传》,辩而非实。”这些批评距离汉代较近,可以看出刘歆的材料不甚可靠,因而《世经》的年数也是不能作为主要根据的。

    比较可靠的资料,应该是晋太康二年(公元281年)发现的《竹书纪年》里的年代。此书在宋代已经佚失,现在通行的是后人编辑起来的,其中的西周年代有错误,武王伐纣在哪一年无法确定。因之,整个年代,仍旧搞不清楚。不过,根据其中的一些材料和古器物铭文,参以目前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对于夏商周三代的年数,我们还能做出一个较为可信的大数。

    关于夏年运用新的科学资料,特别是考古发掘资料来研究中国古史纪年,这是一个新的课题。

    自本世纪五十年代,美国学者w·F·利贝发现了用放射性同位C14测定考古学年代方法以来,世界各国竟相采用这一新的科学方法,测定古文化遗址的考古学年代,并且取得了很多成果。从六十年代以来,我国的一些科学机关和高等学校也相继建立了C14实验室,运用科学方法对古代文化遗址进行了测定,至少已经发表了近千个测定数据。这些数据,为解决中国古代文化的考古学年代及其发展序列,进而解决中国古史上的疑年问题,提供了新的科学资料。但是,C14年代测定法本身目前还不很完善,尚有一定的误差。因此,我们对待C14测定法所提供的年代数据,不能把它绝对化,更不能只是根据几个数据就来判断二里头文化就是夏文化,并且以此来确定夏的年代。因为关于二里头文化中的一至四期是完全属于夏文化还是前几期属于夏文化范畴;三、四期属商前期文化,一、二期属夏文化问题,正在争论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就更应当同时参照当时的物质文化和后来的文献资料去分析研究,才能做出比较正确的论断。关于夏代的积年,在古代文献中历来就有不同的记载。古本《竹书纪年》说:自禹至桀十七世,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

    《史记·夏本纪》《集解》和《索隐》并宗此说。《路史·后纪》第十三卷下注云:“十七世,《汲纪年》并穷、寒四百七十二年”,与古本《纪年》相差一年。《汉书·律历志下》引《帝系》则云:“天下号曰夏后氏。继世十七王,四百三十二岁。”《初学记》九引《帝王世纪》皇甫谧注亦云:“自禹至桀并数有穷,凡十九王,合四百三十二年。”①《路史》引《易纬稽览图》说:“夏年四百三十一”,相差一年。以上大体分为两种,即一为四百三十一年或四百三十二年;二为四百七十一年或四百七十二年。《孟子·尽心下》说:“由尧舜至于汤,五百有余岁”,去掉了尧舜,夏世也当在五百年左右。

    《晋书·束哲传》说:“夏年多殷”,而古本《竹书纪年》却说夏代四百七十一年,商代四百九十六年,夏代反比商代少了二十五年。这可能是由于《竹书纪年》是从黄帝开始的,也可以把尧舜的年数都算在夏代里,与《尚书》中把《舜典》都算在《夏书》一样,所以夏年多于殷。

    目前不少学者把夏代的起讫年代定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到十七世纪,由于它是根据《世经》以公元前1751年为伐桀之年,加上夏之四百三十二年,作为夏代的开始的,周此虽然可以作为一种大体可信的年代,但还不能视为绝对的标准。

    商代纪年商代纪年不仅是商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而且也是解决前述夏代纪年的一个前提,在我国古史研究中有着重要意义。但商代纪年在目前史学界尚未取得一致的看法。其主要分歧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第一,关于商代积年问题,主要有以下三说:(一)四百余年说,即将商代纪年定为公元前1562—1066年①。此说的主要根据是古本《竹书纪年》所载:“汤灭夏以至于受,二十九王,用岁四百九十六年。”

    (二)五百余年说,即将商代纪年定为公元前00—前1028年①。此说的主要根据是《孟子·尽心下》:“由汤至于文王,五百有余岁。”

    ①《路史·后纪》第十三卷下注云:“十七主,通羿、浞四百三十二年。”①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册。

    ①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第六章《年代》。

    (三)六百余年说,即将商王朝纪年定为公元前17世纪——前1208年,认为商代纪年“大体为六百年左右”②。目前史学界持此说者较多,但各家对于它的终始纪年各不尽同。此说的主要根据是《左传》宣公三年:“祭有昏德,鼎迁于商,载祀六百”③。近年来,通过对二里头、二里冈和殷墟文化等商文化三个不同时期的典型遗址的C14测定的年代分析,勾划出整个商文化之考古学年代的大致轮廓如下:商代早期公元前1800—前00年;商代中期公元前00—前1400年:商代晚期公元前1400—前1100年。根据这个考古学年代,推断商汤建国的年代在公元前18世纪,盘庚迁殷在公元前14世纪初,商纣亡国约在公元前12世纪末。整个商代纪年约为600余年,与前述的第三种主张基本一致④。第二,关于周武王灭商的年代,也是一个众说纷坛,莫衷一是的问题。过去胡厚宣在其《古代研究的史料问题》中,曾经作过统计,约有十二说。近年来,有的同志又作统计,共有十八说之多⑤,而其具有代表性的则有以下三说:(一)公元前1122年说。董作宾在其《殷历谱》,以刘歆《世经》中关于商代纪年的记载推算而得。

    (二)公元前1066年说。最早为日本天文学家新城新藏在《周代的年代》中所提出,后为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齐思和等人所编《中外历史年表》等所采用。此说主要是根据汉世所传《殷历》①中关于周代纪年的记载,以及陶弘景《古今刀剑录》中的有关材料。

    (三)公元前1027年说。此说最早是梁启超在其《最初可纪之年代》②提出,其后雷海宗的《殷周年代考》、陈梦家的《西周年代考》等均采此说。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第一册出版后,此说更为许多学者所采用。此说主要依据《史记·周本纪·集解》引《竹书纪年》:“自武王灭殷以至幽王,凡二百五十七年也”,推算而得。前引C14测定的商代晚期公元前1400—前1100年,与此说也相吻合。

    近年来,一些学者通过对天象和地下出土的西周铜器铭文的研究,对《竹书纪年》关于西周纪年的记载提出了疑议,并认为把武王灭商的年代定为公元前1027年是不可靠的。这些说法,当然可以继续讨论,但他们所采用的治年方法,是值得重视的③。

    ②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一册,第156页注①。

    ③“载祀六百”的“载祀”为复词,意渭殷商有六百乐耳。《汉书·律历志下》引刘歆《三统历》又曰:“自伐桀至武王伐纣,六百二十九岁,故传曰殷,载祀六百。”

    ④参见杨宝成:《商代纪年新议》,《吏学月刊》1983年第3期。

    ⑤何幼琦:《周武王伐纣的年代问题》,《中山大学报》1981年第1期。①“殷历”历谱的制定时间,据朱文鑫《历法通志》的考定,约在二千三百年以前,比《竹书纪年》还要早一些。但是关于历史年代部分,今天能够看到的,都是汉人的记载。这些材料虽然已经隐晦,但还可以整理出来。“殷历”的年代是刘歆以外的唯一说法,是汉代相传的旧说,可能也是战国以来相传的旧说,因而是比较可靠的年代。从这些说法里可以看出:商的开始时期是由公元前1567年(汤的十三年)向上推十二年,即公元前1579年,到周文王伐崇那一年(公元前1083年)正是四百九十六年,与《竹书纪年》的殷代年数相同。参见唐兰:《中国古代氏史上的年代问题》,《新建设》1955年第3期。②《饮冰室合集》第十二册。

    ③张钰哲:《哈雷慧星的轨道演变的趋势和它的古代史》,《天文学报》第19卷第1期;赵光贤:《从天象上推断武王伐纣之年》,《历史研究》1979年10期。

    西周积年《史记·周本纪·集解》说:《汲冢纪年》曰:“自武王灭殷以至幽王,凡二百七十五年也。”

    对于这条材料,有人认为四周的总年数太少了,一定有错字;另外一些人则认为《竹书纪年》应该是比较可靠的,既然其中有了夏、商和西周的年数,就可以百事俱了,不必怀疑。这个问题所以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主要是与西周共和以前各王的在位年数迄今尚无定说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自古以来就有不少学者在注意探索西周王世的年代,即从武主克商至厉王诸王在位起讫的绝对年代。现将近五十年来至“文化大革命”前关于诸王在位年代的不同说法,选择一部分列表如下(见下页表)。

    上述的这些纪年体系,大体说来,都没有超出宋代邵雍《皇极经世》的格局,即武王七年,周公七年,成王三十年,康王二十六年,昭王五十一年,穆主五十五年,共王十二年,懿王二十五年,孝三十五年,夷三十六年,厉王三十七年。吴其昌是全部照抄,其他各家则是就邵雍编制的诸王在位年数,作了一些或多或少的加减。所谓邵雍的格局,就是先拟定克商之年,求得积年后再分配给各王。在诸王的年数中,以穆王五十五年和厉王三十七年成为显著的标志。只有陈梦家摆脱了《皇极经世》,是按《史记·周本纪·集解》所引说的西周纪年另行分配的。他还用西周金文作西周年代考订的资料,证明某王的存在和诸王的世系,以及由铭文所记年数证明某王至少的年数,或由有关的一些铜器而组成的铜器群证明某王的至少年数。

    吴其昌①新城新藏②章鸿钊③陈梦家④近年来,一些同志又根据铜器铭文中有年、月、周、日的五十余器,对于西周诸王的在世年数,做了一些研究。例如:荣孟源根据《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所载彝铭,对照各家推步的历表,参考古籍和各家研究的成绩探讨了西周纪年。他从共和元年上推,以探求西周各王年数和武王克商之年①。

    刘启益说:过去有人曾经根据一些带有年、月、日相和日的干支四个项目的铜器铭文,推算出西周的历法,判定西周各王的在位年数。但是,他们或者由于对西周铜器断代缺乏研究,或者由于对月相缺乏正确的理解,或者由于搬用后世的“三统历”来计算,他们推算出的西周历法是不能令人情服的,因而他们所制定的西周各王的年数也是不可靠的。通过实践,他体会到,要想正确地运用西周纪年的铜器资料,关键在于弄清楚月相词语的内容。在他看来,所谓“月相”,就是指月亮圆缺的变化。阴历每一个月中,月亮都①吴其昌:《金文历朔疏证》,《燕京学报》第6期,1929年。

    ②新城新藏,《中国上古金文中之历日》,沈译《东洋天文学史研究》,1929年。③章鸿钊,《中国古历析疑》,科学出版社,1953年。

    ④陈梦家;《西周年代考》,商务印书馆,1955年版。

    ①《试谈西周纪年》,《中华文史沦丛》1980年第1期。

    要经过一个月出(■)、月圆(望)和月没(晦)的变化。西周金文中的“初吉”、“既生霸”、“既望”、“既死霸”四个词语,就是分别表示月亮这一变化的词语。月相词语所代表的日期确定以后,就可以寻找纪年铜器之间的关系了。他又说:西周时期行用的是阴阳历,当时是按大月、小月相间的次序排比一年中月份的。因此,一件铜器只要确定了一个月的朔日干支,一年十二个月的朔日干支,大体上是可以推算出来的。如果两件纪年铜器是一个王世制作的,他们的朔日子支就应该是相衔接的,至少应该是相邻近的;反之,如果两件铜器不是一个王世制的,他们的朔日于支就应该是不相衔接的,或者说距离较远。按照这个道理,他利用了纪年铜器朔日子支之间的关系,确定了西周纪年铜器的绝对年代后,进而排比了武王至厉王的在位年数②,确定了西周时代的积年。

    何幼琦认为,郑重地研究历史,必须尊重客观事实,由于文献的不足,能够论证西周年代的可靠资料,只有铜器的纪时。他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了“月周正朔抉算法”和“集中数器推断元年法”。他把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整理出了一个完整的西周各王的在位年数和西周积年①。

    他们根据各自的方法整理出来的西周诸王的在位年数和积年,可以列成表(见下页)。

    他们提出的西周诸王的年数,能否成立,尚需得到进一步的证实。

    根据他们的材料和分析,我们认为夏商周三代的积年,大体可以做出如下估计:夏代四百七十一年商代六百余年西周时代二百六十年至三百年左右我们相信,随着田野考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大量的古文化遗物的出土,以及中国古代年代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将会为解决我国历史上西周以前的疑年问题,带来可喜的前景。

    战国的起讫年代战国时期的结束年代,在秦始皇统一六国的公元前221年,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关于战国的开始年代,从来就有许多不同的说法:(一)司马迁在《史记·六国年表》中认为:战国起于周元王元年,即公元前475年。

    (二)宋代的吕祖谦在《大事记》中认为:战国起于鲁哀公十四年,即公元前481年。这是为了上接《春秋》的记载,也就是因为名为《春秋》的鲁国编年史是终于鲁哀公十四年。

    (三)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认为:战国起于魏、赵、韩三国迫使周②《西周纪年铜器与武王至厉王的在位年数》,《文史》第13期,①详见《西周的年代问题》,《江汉论坛》1983年第8期。他所说的“月周正朔换算法”,有两个步骤:第一步不改周名,只改月份和日辰,换算为“正月某周某日辰”。其办法是先在于支周期表中宣到铭文的日辰,作为起点:再接铭文的月份另照另表的千支数,在于支周期表上向后顺推,推到的干支,就是正月同周所求的日辰,第二步是把“正月某周某日辰”换成“正月某日至某日朔”。其办法是在于支周期表上,以第一步求得的日辰为起点,根据铭文的周名按威烈王承认列为诸侯之年,即公元前403年。

    (四)清代林春溥的《战国纪年》和黄式三的《周季编略》中都认为:战国起于周贞王元年,即公元前468年。春秋战国之交是我国历史上的一大变革时期,这种变革的性质,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这个变革是不平衡的,因而明确指出它的具体时期是不可能的,一套悠久传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的崩溃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何况中国幅员广大,各地有先后快慢之别。例如山东半岛的邹国,到了战国中期,仍然保存有邦国时代的残霞余辉。

    论者或谓“三家分晋”,是晋国政权易手的标志。但是从新出土的《孙子·吴问篇》前来看,在“三家分晋”之前,六卿早已分晋,并且从孙武对答吴王阖闾的活中,可以看到六卿不同程度地对田制和税制进行了改革,破坏了以前的井田制度,确立了一种新的土地制度,因此六卿的政权已属封建性质。后来的“三家分晋”,只是新兴地主阶级内部兼并斗争的结果。论者又说“田氏代齐”,是齐国政权易手的标志。也就是说,公元前481年田氏杀死齐国国君齐简公,就推翻了齐国的奴隶主阶级的统治,代之以地主阶级专政。而在此以前,和齐国相邻的鲁国,新兴地主阶级早已取得政权。公元前562年鲁国季孙氏、叔孙氏和盂孙氏的“三分公室”和后来的“四分公室”,就是这样的性质。因此沦者们认为,公元前481年,继鲁、晋之后,新兴地主阶级在齐国取得政权,这标志着中原地区普遍地进入了封建社会,用这个年代来作为战国时期的开始,是比较合适的:。

    周元王元年(公元前475年)是《史记·六国年表》开始的一年。依据司马迁的意思,从这一年趄成为一个时代,也就是战国的开始。司马光《资治通鉴》的开始年代要晚些,是起于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公元前403年),王命韩虔、魏斯、赵籍为诸侯一事算起,比《六国年表》晚七十三年,司马光所以故意推迟几十年,可能表示不敢衔接《春秋》的缘故。其实,从这一年前后所发生的许多大事来看前,为了分期方便起见,司马迁在其《六国年表》中的提示,比较明朗一些,也就是说春秋以后就是战国时期,不会有一个非春秋、非战国的一段时间。

    前十一日至一日:前十五日至九日前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第二章商殷时期第一节商的建立、发展和衰亡商的先世商族是兴起于黄河中下游的一个部落,传说它的始祖契与禹同时。契母简狄是有娥氏女,《史记·殷本纪》载:“三人行浴,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诗经·商颂·玄鸟篇》的“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诗句,就是这个故事的传颂。这个故事反映了此时的商族尚处于“知母不知父”的母系氏族社会阶段。

    商族早期,经常迁徙。《尚书·序》和《史记·殷本纪》都说:“自契至于成汤八迁”,八迁的地点大约都在今之河南、山东境内。

    《世本·居篇》云:“契居蕃”:为根据地。《史记·殷本纪》亦曰:契“封于商”。商的地望,结合“蕃”(今河北平山附近)地看来,今漳河地区当是商人最早活动的地区。商人早期的活动主要集中在两个地区:一是黄河下游的豫东地区,可能以商丘为中心;另一是豫北漳河流域。近世研究甲骨的学者,曾把甲骨文中的滴和文献中的漳水相比附向,固然缺乏根据,但说商和章相通,则是有道理的。《尚书·费誓篇》的“我商赉汝”,《释文》曰:“商,徐邈音章”。《吕氏春秋·勿躬篇》之“臣不若弦章”的“弦章”,《韩非子·外储说左下》作“弦商”,都是商、章通用之证。甲骨文的滴,未必指的漳水,但《水经·河水注》漳水下游确有水名商河,俗称小漳河。看来,商人所以称商,大概是由于商人远族居于漳水,而最早漳水或者就叫商水的的缘故。

    契子昭明迁于砥石①。昭明子相土是一个曾经大启疆域的君长,可惜关于他的功业只剩下他们后裔的两句颂诗,即《诗经·商颂·玄鸟篇》的“相土烈烈,海外有截”。此时的海外,说不定就是辽东或朝鲜半岛。

    相土后三传的冥,“勤其官而水死”(《礼记·祭法》),说明此时商族社会的农田水利事业已经有了发明和发展。《世本·作篇》云:“相土作乘马”、“胲(亥)作服牛”,王亥还曾赶着牛群到有易地区,有易之君杀王亥,夺了其牛群。后来,王亥之子上甲微战败有易,杀了有易之緜臣①。:前三十日至二十三日向前逆推,推得的两个干支,就是所求的两个日辰。

    的“集中数器推断元年法”:因为彝铭的纪年都是从时王的元年算起的,因之,只要推算出了某器的绝对年代,同时也就查明了时王元年的绝对年代。同一王世的众多铜器,尽管铭记的年份有前有后,而由他们计算出来的时王的元年,必然是一致的。一件铜器,如上述换算来的“正月某日至某日朔”,在《正朔表》上,每四十年的范围内可以查到四五个或六七个,同时也就可以算出同样多的元年;当然,铜器的真正年代和真正元年,都只有一个。到底哪一个是真正的呢?就单个铜器来说,这是无法分辨的;如果不是一器而是数器,那就好办了,在同一王世数器众多的元年中,往往有一个为数器所共有,可以确认,这就是时王的元年;诸器的与元年相应的年份,就是它们各自的绝对年代。①1972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了许多讲兵法的竹简,在《孙子兵法》的竹简中》,发现了《吴问》、《地形二》和《黄帝伐赤帝》等不见于今本的重要佚文。

    ①详见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页。

    可见此时的商族势力可能已经进入了河北北部,并且由于生产已有剩余可供交换,出现了掠夺财富的战争,私有财产可能已产生。

    汤灭夏和商王国的建立复代未年,夏桀无道。据说当时夏族的部落内部“武伤百姓,百姓弗堪”(《史记·夏本纪》),外部“为仍之会,有缗叛之”(《左传》昭公四年)。商汤趁此机会翦灭夏族的许多部落,扩大自己的力量,正如《孟子·膝文公下》所说:“汤始征,自葛(河南商邱北)载,十一征而无敌于天下”。灭葛之后,他又攻灭韦(今河南滑县东南)、顾(今山东范县东南)、昆吾(今河南濮阳),然后以伊尹为佐,向夏进攻,桀被放逐于南巢(今安徽南巢县)而死。《诗经·商颂·长发篇》的“韦顾既伐,昆吾夏桀”,正是商人歌颂汤灭夏的史影。

    商汤之初,其国并不太大②,后来由于四出征伐,灭掉许多小国,商王国的版图才逐渐扩展趄来。特别是攻灭昆吾、夏桀,“尽有夏商之民,尽有夏商之地,尽有夏商之财”(《吕氏春秋·分职篇》)后,便拥有东自洛水,西至羌境的广大地域,建立起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战国策·齐策四》云:”古大禹之时,诸侯万国及汤之时,诸侯三千”。《吕氏春秋·用民篇》又云:“当禹之时,天下万国,至于汤而三千余国”。这种“国”即部落数字的减少,正是成汤不断进行统一战争的结果。

    商族战胜夏族的过程,就是商王朝建立的过程。中国国家形成的形式,与雅典式的不同,和罗马式的也不一样。这就是说,它既不是直接从氏族社会内部产生,也不是在氏族社会形成的一个集团同氏族社会外另一个集团的对立中产生,而是在氏族社会的内部分化成氏族贵族和平民阶级,在氏族社会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作为征服外国广大领土的直接结果而产生的”①。灭夏后的商族,在不能把夏族部落成员吸收到自己氏族团体里来,又不能通过氏族团体去统治他们的情况下,如同恩格斯所说:“氏族制度的机关便必须转化为国家机关,并且为时势所迫,这种转化还得非常迅速地进行。但是,征服者民族的最近的代表人是军事首长。被征服地区对内对外的安全,要求增大他们的权力。于是军事首长的权力变为王权的时机便来到了,这一转变也终于实现了”①。成汤可能就是这样逐渐变成商王朝的第一个统治者的。周人灭商后,周公口中的成汤,是个“克即宅”、“克即俊”(《尚书·立政》),“明德恤祀”(《尚书·多士》)的圣王,所以上帝信任他,命令他吊民伐罪,殄灭那暴戾天下的夏桀,建立了商王国,成为万民之主。春秋初年,宋襄公作《商颂》②也歌颂成汤的事迹说:古帝命武汤,正域彼四方。方命厥后,奄有九有肇②例如,敬王四十二年(公元前478年)楚灭陈。元王元年,越围吴;到元王三年(公元前473年),越灭吴。在此后十九年,晋国的赵氏灭代。越和代都可以说是新兴的国家。①王国维疑蕃即《汉书·地理志》鲁国的蕃县,也就是相上的东都,今山东膝县境。丁山不同意王说,“论定商人发祥地决在今永定河与寇河之间”(《商周史料考证》,龙门联合书局,第17页。),丁说胜。①例如葛毅卿:《说■》,《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研究所集刊》1935年,第7本。杨树达:《释■》,《积微居甲文说·卜辞琐记》,1954年,第47页。丁山:《商周史料考证》,1960年,第13页。②《荀子·成相篇》云:“契玄王,主昭明,居于砥石迁于商”。这里的砥石、商,可能都是水名。有彼四海,四海来假③(《玄鸟篇》)。

    武王载饰,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则莫我敢易,苞有三蘖,莫遂莫达,九有九截(《长发篇》)。

    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曰商是常(《殷武篇》)。《商颂》五篇所记的成汤事迹,不是歌颂他的丰功伟绩,就是称赞他的勇敢威武,所以《史记·殷本纪》也说:“于是汤曰:‘吾甚武’,号曰武王”。成汤之号武王,可能是由于他之武功赫赫的缘故。

    武王之称,商时无征,甲骨卜辞中尝称为“武唐”(《续》1、7、6);金文中又称“成唐”(《叔夷钟》)。由成汤又作武唐例之,成唐,正是《玄鸟篇》之所谓武汤。

    《荀子·成相篇》说:“契玄王,生昭明,居于砥石迁于商,十有四世,乃有天乙是成汤”。《世本·帝系》也说:“汤名天乙”。天乙,甲骨卜辞中作“大乙”,其例繁多,不胜枚举。大乙,在甲骨卜辞中又时称为“高祖乙”(《粹》2)。这里的高祖,当是远祖或始祖之通称,而大乙之称“高祖”又相当于后代之“太祖”或“太祖高皇帝”。甲骨卜辞中,不但有成汤的专祭而且又说他能够“受又”(授佑)。我们知道,甲骨卜辞中只有上帝能够“受又”,现在成汤有了这种权力,就更说明他在商族社会发展史中的重要地位。

    盘庚迁殷《尚书·盘庚篇》的开首就说到“盘庚迁于殷”,因而《竹书纪年》、《尚书序》盘庚迁殷之说,当是有根据的。司马迁所谓“帝盘庚之时,殷已都河北,盘庚渡河南,复居成汤之故居”,“治毫”,至帝武乙之时才“去毫,徒河北”(见《史记·殷本纪》),不知何所根据。至于丁山的盘庚迁蒙泽,武丁始居殷虚说①,证据薄弱,似不足信。

    关于殷虚地望,《史记·项羽本纪》有“项羽乃与(章邯)期洹水南殷虚上”的记载,五十年来的考古发掘也证明,盘庚迁都的所在就是今天河南安阳市西北五里的小屯村。据研究,殷虚文化的发展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殷虚文化第一期至殷虚文化第四期,中间没有间断,殷虚文化第四期第七组的年代已与西周早期衔接②。可见,商代未年,殷虚仍为商都。古本《竹书纪年》云:“自盘庚徒殷,至纣之灭,七(二)百七十三年,更不徙都”是个有根据的说法。

    《尚书·商书》中为迁徙而作的几篇,《尚书序》称:“仲丁迁于嚣,作《仲丁》”;“河亶甲居相,作《河亶甲》”;“祖乙圮于耿,作《祖乙》”,但都已散佚,现存的只有《盘庚》三篇。在专为盘庚迁殷而作的这三次长篇讲话中,并没有一字谈到迁都的原因。因此,汉代学者以为盘庚迁殷是为了所谓“去奢行俭”(《后汉书·杜笃传》引《奏论都赋》),近世学者又主③关于砥石的地望,王国维无说,丁山认为当在古砥水、石济水流经之地,约当今之河北省石家庄以南、邢台以北地带。详见《商周史料考证》第17—18页。

    ①见古本《竹书纪年》、《楚辞·天问篇》。

    ②例如《墨子·非命上》云:“古者,汤封于毫,绝长继短,方地百里”。《荀子·王霸》云:“汤以毫,武王以鄗,皆百里之地也”。《淮南子·泰族训》云:“汤处毫,七十里”。张是由于“避河患”①。近来有人又说:盘庚迁殷“是为了对付北方的强大敌人”②;也有人主张是由于“旧的聚居地方住过一段时间之后,土地的生产力便逐渐衰退,收获年复一年地递减”③;更有人认为这是围绕迁都问题而展开的一种贵族和平民的矛盾斗争①。这些说法,似乎都难成立,所谓“奢侈”本是剥削阶级的本性,不是迁都就能改变的;盘庚自奄西迁北蒙本系渡河远迁,根本与河患无关;商之威胁来自鬼方、■方和土方,乃是商代中叶以后事,不能构成盘庚迁殷的原因;所谓土地生产力的减退,是商周时期普遍存在的问题,当时一直采取土地轮作方法加以解决,也不需要迁都。至于贵族与平民的斗争,即使表现得非常激烈的时期,也不是迁都就可以解决的。那么,盘庚究竟为什么要迁都呢?

    成汤时期的国家权力已经初步确立,奴隶制的社会秩序亦已稳固。但是,成汤死后,却发生了“伊尹放之(太甲)于桐”(《孟子·万章下》)的王室内部斗争。我们知道,商王国的王位继承制度,以兄终弟及为原则,太丁既然早死,王位则应当由太丁弟外丙继承。但是,太甲却没有遵照这个原则,自立为王,这自然是个严重“不遵汤法”(《史记·殷本纪》)的行为。所以作为一个以庖人出身,媵有莘氏之妇,而力成汤的“小臣”或“小臣令”地位,辅助成汤灭夏而王中国的伊尹,便不能不起而维护“汤法”把他“放之于桐”了。不过,太甲虽曾一度被逐,后来由于他能“悔过自贡,反善,于是伊尹乃迎帝太甲而授之政”(《史记·殷本纪》)。太甲重新复位,并且有所作为,获得了“太宗”圣君的称号。由此可见,商王国建立伊始,王室内部的斗争就是如此尖锐和剧烈。仲丁以后,《史记·殷本纪》载,在仲丁、外壬河亶甲、祖乙、祖辛、沃呷、祖丁、南庚以至阳甲之间,一直闹着“(诸)弟于或争相代立”,形成了“九世乱”。按照商代继承制度,仲丁为大戊长子,其子祖乙本无继承权,王位应当传给河直甲子,但是仲丁子祖乙却用非法手段夺去了河亶甲子的合法继承权。特别是祖辛、祖丁、阳甲三代,王位争夺尤为剧烈。按照当时的继承制度,祖辛传位于弟沃甲后,再传下一代时,王位本应由沃甲子南庚继位,但却被祖辛子祖丁夺去了。祖丁死后,沃甲于南庚又重新夺回王权。南庚夺回王权后,按理祖丁家系本应永远失去继承王位的权力,但其于阳甲又再次夺得了王权。由于当时王位不能按照规定秩序继承,因而也就造成了王室内乱,削弱了商王国的统治力量,出现了“隋侯莫朝”(均见《史记·殷本纪》)的政治局面。这就是盘庚迁都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说,盘庚即位后所以那般极力主张迁都,主要是为了解决由于王位争夺而产主的王室内部的纠纷。

    《尚书·盘庚》三篇,是对“众感”、“众”、“百姓”和所谓“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的训话。当时因为人民不愿迁徙,反对盘庚的迁都计划,他才集合人民公开说明迁都的理由。他在讲话中时用花言巧语安慰池们,时而以严刑峻法威胁他们,有时又用先公先王的神灵恐吓他们。例如盘庚对商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48页。

    ③《史记·宋微子世家》太史公曰:“(未)襄公之时,修行仁义,欲为盟主。其大夫正考父美之,故违道契、汤、高宗,殷所以兴,作《商颂》”。按,此本《鲁诗》说。

    ①于省吾:《双剑誃诗经新证》卷四说:“正域彼四方,应读作征有彼四方,言昔帝命武汤,征有彼四方也。肇域彼四海,域亦应读有,言始有彼四海也,故下有四海来假”。

    王族“在位共政”的“众感”们说:迁都的计划遭到了反对,是由于你们贵族当政者对公社农民众人的煽动。我向你们表明,我要迁都是继承先王的基业,以平定四方(“绍复先王之大业,底绥四方”),我将仍象先王一样任用旧人共事(“人惟求旧,器非求旧,惟新”);同时,我还劝告你们不要欺负老成人,也不要欺侮弱小孤苦的幼年人(“汝无侮老成人,无弱孤有幼”),我警告你们,以后要做好分内的事,不要再散布流言,否则将不客气地处罚你们,侮而不及(“罚及尔身,弗可侮”)。他对“众”即公社农民则说:你们不应该不体谅我(“汝不忧朕心之攸困”),而听信坏人的话(“恐人倚乃身,遇乃心”);在我的朝廷中有了乱政的人,贪图横财(“兹予有乱政同位,具乃贝玉”),而我所以迁都正是为要使得你们的生活安固,并不是为了你们有罪,要罚你们这般(“承汝傅汝,惟喜康共,非汝有咎,比于罚”)。他威胁那些敢于再反抗的民众说:我将要把你们杀戮了,绝灭了,不使得你们恶劣的种子遗留一个在这个新邑之中(“我乃劓珍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最后,他号召民众说:去吧!去寻求安乐的生活吧!现在我要把你们迁过去了,在那边,永久安定你们的家(“往哉,生生!今予将试以汝迁,永建乃家”)!

    盘庚对异性贵族和地方官长又说:现在我来宣布诚心,明白地把我的意见告诉你们(“今予其敷心腹肾肠,历告尔百姓于朕志”)。我并不是把罪过加在你们身上,你们不要共同对我忿怒(“尔无共怒”),互相联合在一起来毁谤我个人(“协比谗言予一人”)。我所以要迂徙是上帝恢复我们祖先的行为(“肆上帝将复我高祖之德”),安定我们的国家。我将努力地提拔你们作助手,你们要怜悯我们的民众(“予其懋简相尔,念敬我众”)。我不会任用爱财的人,你们若能共同谋生,能养护人民,能图谋人民的安居,我就铨叙你们的官爵,以示嘉奖(“敢恭生生,鞠人、谋人之保居,叙钦”)。现在已将我的意见告诉了你们,不管你们同意不同意,不要有一个人不服从我(“今我既羞告于朕志,若否,罔有弗钦”)。从这些讲话中,更可进一步证明,盘庚的迁都,完全与奢侈、河患、外寇、地力衰退和贵族与平民的斗争无关,也实在找不出这方面的痕迹来。如果真是有这类事情降临,当时人民本能容易觉察,必然是逃之不暇,那里还能起来反对呢?其实,探索这个原因,也并非绝对不可能,只要联系盘庚迁殷前的社会矛盾,只要细绎盘庚三篇的含义,还是可以找出线索的。例如,盘庚在讲话中说到:“尔谓朕:‘曷震动万民以迁?’肆上帝将复我高祖之德,乱越我家。朕及笃敬,恭承民命,用永地于新邑”。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现在有人问我:“为什么要惊动万民来迁都呢?”我告诉你们,这是因为我看到上帝要恢复我们祖先的德政,重治我们的国家。所以我必须汲汲地向着忠厚谨慎的目标前进,老老实实地建立新的秩序。他又说,这次迁都的目的是“绍复先王大业,底绥四方”,就是说,是要继承并恢复先王的伟大事业,使天下安定。在这里盘庚把迁都的原因托词于“恭承民命”,当然是骗人的鬼话,但是结合盘庚以前的“九世之乱”看来,他要重新建立奴隶主商王朝的新秩序倒是他的真正目的。此时盘庚已经看到奴隶主阶级内部的斗争已经到了“不能胥匡以生”,即不能互相协助着生活的程度,而且他还看出这一斗争如果继续下去,就会导致“殷降大虐”,即这个殷王国的统治颇有复灭的可能。盘庚所以如此力主迁都,主要是想通过迁徙,削弱那些具有争夺王位的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地位和统治力量进而强化自己的统治权力。历史事实完全证实了这一点。盘庚迁殷后,结束了“九世之乱”一类的事情重新发生,保证了王位由一个家族的父子世袭,因而一直到商未,从未出现过因争夺王位而引起的斗争。正是由于王室内部的政治纠纷的解决,商王能够加强其内政武功方面的统冶,社会生产有了显著的发展,盘庚以后的商王国也就有了长足的发展。这也就是“百姓思盘庚”(《史记·殷本纪》)的根本原因。

    武丁时期的商王国盘庚死后,王位由其弟小辛继立。小辛死后,传帝小乙。小乙死后,继立的是自己的儿子武丁。在武丁统治的五十几年间,是商王朝最为强盛的时期,武丁少年时,其父小乙使他久劳于外,与“小人”居,知道“小人”的疾苦,因此在他即位之后,能够“修政行德”一度“复兴”(《史记·殷本纪》),在政治、经济各方面都有了发展。

    在当时的商王国势力范围以内和以外分散有许多远较商族落后的方国。

    他们不时寇略商王国的领域,其中最为强大的是西北和北方的舌方、鬼方、土方和羌方。

    武丁时的■方,多次入侵殷之西边,或殷之同盟或降服于殷的诸侯地区,有时也侵入商郊,甲骨卜辞中的“伐■方”、“孪■方”、“从伐■方”等,大概都是指的武丁亲征■方事。甲骨卜辞云:贞乎(师)般伐晋(方)(《前》6·58·4)。贞勿乎多臣伐■方,弗(受出又)(《林》2·27·7)。

    “令■来曰,寇伐■方”(《金》525)“■乞步伐■方”(《粹》1072)。“出贞■■■方”(《文》637)。

    出为武丁晚年祖庚初年的贞人,可见武丁亲征之外,又屡令多臣、■、来、■等诸侯亚大张挞伐,直到武丁晚年,■氏才将■方擒获,结束了与■方的战争。武丁征伐晋方的兵力,少则三千(《前,7·2·3),多则五千(《续》1·13·5),当时的战争规模,可谓不小。

    ■方之外,又伐土方和羌方。武丁时期,有关土方的甲骨卜辞云:“允有来■,自北土方侵我田十人”(《菁》6),可见,土方地望,当在北方。当时所用兵力,多在三千(《前》6·34·2)或在五千(《后上》31·6),土方势力之大,似乎不在■方之下。当时贞卜伐土方的甲骨卜辞,往往有“今■”(《后上》31·6)二字。“■”字,如可释为春,则说明:征伐土方必在春暖解冻季节才能出兵,可知土方当在寒冷的北方边塞一带无疑。羌方,也是武丁时期的方国,它的力量更为强大,所以武丁时代及其以后伐羌方所用的兵力较之■方和土方更为众多。“辛已卜贞,登妇好三千,登旅万,乎伐(羌)”(《库》310),便是其证。

    武丁时期的另一敌对方国则是鬼方。《易经·既济》九三说:“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未济》九四又说:“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赏于大国”。甲骨卜辞中说:“己酉卜,内(贞),鬼方景,(亡)祸。五月”《甲》3343),“己酉卜,丙贞,鬼方■,亡■。五月”(《乙》6684)。

    这里的“易”,释为“扬”,丁山读为“飏①,亦通。“鬼方易”既是鬼方远■,似乎不需长期的征伐;而且武丁时代卜辞甚多,惟独记载伐鬼方的仅此二例。大概到了“殷高宗武丁”在位的第三年,命周攻克鬼方②。从甲骨辞例看来,当时对方国的战争次数最多者也不是鬼方,而是■方。

    此时的商王国,对南方也曾进行颇为激烈的战争。武丁时期的卜辞中有“途虎方”(《缀》19)的记录。这个“虎方”虽不见于文献资料,但见于周初的《中■》铭中。丁山认为虎方就是《左传》哀公四年:“楚人既克夷虎,乃谋北方”的“夷虎”。他又据《水经·肥水注》所谓“肥水又北径死虎塘东。又北,右合阎涧水水积为阳湖,阳湖水自塘西北,径死虎亭南,夹横塘西注,洛涧出焉”,认为死虎当是夷虎传写之误,商周之际的虎方,决居肥水淮水之会①,说似真确。虎方地望既定,我们就可以论定武丁以后的政治势力已抵南方江淮一带无疑。武丁时代的甲骨卜辞云:“(甲)午卜,■贞,王■妇好令征夷”。(《佚》527)夷,盖即东夷总名。此时的东夷,应当包括夷虎即虎方,但在当时,他们可能为祸不烈。到了商朝未年,情况就完全不同。《诗经·商颂·殷武》云:“奋伐荆楚,采入其阻,哀荆之旅”,证明武丁时期的商王国在江汉流域曾经打过胜仗。综合上揭文献资料和甲骨卜辞看来,武丁曾经“龙旋十乘”(《诗经·商颂·玄鸟》),南征于江淮,北伐至于河套,西征又达渭油,与周族接壤,可谓武功赫赫前无古人。随着武丁时期对外战争的不断胜利,商王国也就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孟子·公孙丑上》说:“武丁朝诸侯,有天下,犹运之掌也”,虽然有些夸大,但大体上反映了当时的历史实际。

    商王国的衰亡武丁以后,商王朝的社会矛盾日趋尖锐,逐渐出现了衰败迹象。《国语·周语下》云:“帝甲(祖甲)乱之,七世而殒”,当非无稽之谈。

    武丁时期的文治武功,陵轹千古,在其统治的五十几年中,可以说是商王国的最为强盛时期。但是其后的统治者越来越腐化,如同《尚书·无逸篇》说:自时厥后,立工生则逸;生则逸,不知稼穑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惟耽乐之从。自时厥后,亦罔或克寿:或十年,或七、八年,或五、六年,或三、四年。就是说,祖庚以后的七、八代,由于他们生于深宫,长于妇手,不肯躬亲稼穑,养成一群荒淫酒色的纨袴子弟,其在位年数,多则十余,少则仅仅三、四年。祖庚以后的甲骨卜辞中,既不见求雨之祭,更没有奉年、受年的大典,可见周公痛斥其“不知稼穑之艰难”,决非虚诬。到了商未帝辛时,情况更为严重。周武王在牧野誓师谴责纣王时说:今商王受,惟妇言是用。昏弃厥肆祀,弗答;昏弃厥遗王父母弟,不迪。乃惟四方之多罪捕逃,是崇是长,是信是使,是以为大夫卿士;俾暴虐于百①丁山:《商周史料考证》,第35—37页。

    ②详见邹衡:《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文物出版社,第208—209页。①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十二《说耿》。《尚书序》称:“祖乙圮于耿”。《正义》曰:“圮,毁也;河水所毁曰圮”。后人习焉不察,多主此说,以为殷人的屡次迁徙,包括盘庚迁殷在内,都是为了避河患。王国维虽然长于考古,亦为此说所囿,不能逃脱传统的窠臼。

    姓,奸宄于商邑。(《尚书·牧誓》)对于纣王淫暴的指责,在西周时期的真实文献中也有明确的记载,例如周公曾以纣王及其贵族的酗酒为戒,警告成王说:我闻亦惟曰,在今后嗣王(指纣王言)酣身,厥命罔显于民,祗保越怨不易。诞惟厥纵淫泆于非彝,用燕、丧威仪,民周不衋伤心。惟荒腆于酒,不惟自息、乃逸。厥心疾很,不克畏死。(《尚书·酒诰》)这就是说,纣王放纵地泆乐酗酒而不遵守法度,以致丧失了他的风度,民众们没有不悲痛伤心的。

    《诗经·大雅·荡》的作者借文王之口,对于商纣王及其贵族的淫暴又做了极为生动的描述,如云:咨女殷商,曾是疆御,曾是掊克,曾是在位,曾是在服。天降慆(滔)

    德,女兴是力。

    咨女殷商,而秉义类,疆御多对,流言以对,寇攘式内。侯作侯祝,糜届靡究。

    咨女殷商,女炰烋(咆哮)于中国,敛怨以为德。不明尔德,时无背无侧;尔德不明,以无陪无卿。

    咨女殷商,天不(丕)洒尔以酒,不义从式,既愆尔止,靡明靡晦,式号式呼,俾昼作夜。

    咨女殷商,如蜩如螗,如沸如羹。小大近丧,人尚乎由行。内奰于中国,覃及鬼方。

    在这里,诗人深刻地指出,由于商纣等统治阶级的极端腐化暴敛,引起全国人民、乃至外族鬼方的愤怒和敌视。这种出于敌国诗人之口的诗歌,虽然不免有其夸大夫真之处,但结合商来历史来看,似非全系诽谤之词。

    纣王一方面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搜刮,“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而盈钜桥之粟。”另一方面又“以酒为池,县肉为林,使男女倮相逐其间,为长夜之饮”(《史记·殷本纪》),过着骄奢淫泆的生活。这种“庶群自酒,腥闻在上”(《尚书·酒浩》)的现象,更激化了社会矛盾。

    商代末期的统治阶级对奴隶和平民的剥削,更为残酷。《尚书·微子篇》云:“殷罔不小大,好草窃奸宄,卿士师师非度,凡有辜罪,乃罔恒获。”在这种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奴隶,只有用反抗的手段来对待奴隶主贵族的暴行。这种反抗斗争反映出在甲骨文中有多种形式。例如:甲骨文中有■字,释为往,或释为■,有逃亡的意思,卜辞中有“贞往羌不其得”(《前》4·50·8)、“贞往芻得”(《乙》4728)的记载。追字,甲骨文作■形,卜辞中有“佳■往追羌”(《前》5·27·1)的记载。

    得字,甲骨文作■、■等形,卜辞中有“弗其得羌”(《续》5、21·1)的记载。

    获字,甲骨文作■、形,卜辞中有“自获羌”(《金》596)的记载。

    执字,甲骨文作■、■形,象将人捉住带上手铐形。卜辞中有“■■令执■”(《南明》90)、“王乎执羌其■”(《前》8·8·2)的记载。从这些辞例中可以看出,当时曾有大量的奴隶以逃亡的方式进行反抗斗争,商王或其他奴隶主贵族也经常去追捕他们,有时也曾捕回一些,“贞乎追■及”(《铁》1·4),便是其证。这时的平民斗争也在日益展开,《尚书·微子》的“小民方兴,相为敌”,揭示了当时斗争的激烈情景。这里的“方”,应读为旁。《说文》云:“旁,溥也。”《广雅》云:“旁,大也。”“溥”近于“普”,即为普遍之意。“小民方兴”,就是平民普遍起来的意思;“相为敌讐”,就是与商殷统治阶级为敌的意思。微子是纣王之兄,他看到这种可怕景象时说:“今殷其沦丧,若涉大水,其无津涯。”(《尚书·微子》)周朝初年的召公,曾经以殷末动乱为■,告诫周王说:厥终(指殷末世纣王之时),智藏■(指有毛病的人)在。夫知保抱携持厥妇子,以哀吁天;■(通“阻”)厥亡,出执。(《尚书·召诰》)意思是说,到了殷代末年,国家将亡,智者隐遁,坏人当道。这时的人们背抱牵扶他们的妇女儿童,悲哀呼号上天或者逃亡。但是纣王禁止他们出走,遇有逃亡的就把他们逮捕起来。在这种“如蜩如螗,如沸如羹”的社会动乱局面下,纣王又作“炮格(烙)之法”(《史记·殷本纪》),以加强其对广大人民的镇压。

    随着阶级斗争的日益尖锐,统治阶级内部的倾轧也加剧起来。《微子篇》说:纣王“■(违)其耈长、旧有位人”,使得忠于纣王的比干因谏而死,箕子佯狂,微子出走。相反地,他却把“四方之多罪逋逃”之人安插在“大夫卿士”的位置上,又用费仲、恶来为政,其结果,由于“费中善谀、好利,殷人弗亲”,“恶来善毁谗,诸侯以此益疏”(《史记·殷本记》)。这样一来,纣王便失去了一部分“王父母弟”一类的亲族和“邦伯”、“师长”等诸侯大臣的支持,使得当时的统治集团走向分崩离析的状态,这对商王国的覆灭起了加速的作用。

    商朝末年,在各地诸侯纷纷叛离的同时,周边的少数族也乘机内侵。为了转移人民的视线,纣王曾对周边人民进行了军事镇压。他曾集中大量的兵力在殷西太行山区的黎地,准备向西北各族发动大规模进攻。但是,由于东南地区的力量空虚,引起了东夷各部的叛离。这就是《左传》昭公四年所说的“商纣为黎之搜,东夷叛之。”东夷各部最后虽然先后被商纣王所平定,但商的国力也因此而消耗殆尽,正如《左传》昭公十一年所说的:“纣克东夷,而殒其身。”

    曾经长期屈从于商工国的周族,此时也拉拢一些小国,借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史传文王时期管领江、汉、汝的诸小国,“帅殷之叛国以事纣”(《左传》襄公四年)。后来的周人说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论语·泰伯》),当去事实不远矣。此时的商王国即将被周族灭掉,已成定局。

    第二节商殷时期的社会经济和统治制度社会经济农业殷代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社会,但是停滞在初期阶段上。这主要是由于生产工具的粗笨和耕作方法落后的缘故。

    在商代遗址中常见的农业生产工具是木、石、骨、蚌做成的镰、锄、铲和耒耜等。磨光扁平石铲是发现最多的一种挖土或松土工具。蚌铲是用自然河蚌稍加磨制而成。骨铲,一般都用牛牙床骨剖裂后再加修治而成。镰是收割工具,石制者居多,蚌制者较少。据文献所载,商代农业中普遍使用的工具是耒和。在一根较长的距尖头不太远的地方固定一个短小的横木,刺土时以手持上端,以脚踏横本入地,这就是最初的单齿耒。后来,逐步改进成曲柄斜尖的耒,甲骨文中的“f”字就是这种未的象形字。单齿木耒向两个方向改进,一是在耒的下部增加耒尖,变单齿来为方字形双齿耒;一是将耒尖加宽,形成略如后世的锹头,使翻土的面积增大,这就是耜。1958至1959年,在殷虚不少窖穴壁上发现清晰的木耒痕迹,都是双齿。如在小屯西地H305坑发现的大形耒痕,齿长十九厘米、齿径七厘米、齿距八厘米;大司空村H112发现的小形耒痕,齿长十八厘米、齿径四厘米、齿距四厘米②。甲骨文中有“耤”字,字作■(《乙》7808),象人侧立推来,举足刺地之形。此与武梁祠汉代石刻神农氏等手持之物极为相似,今天已经得到实物遗痕的证实。木耒,在商代是一种很重要的起土工具。

    耜字,甲骨文中作“■”(《甲》1268)形,象一有柄的叶子。金文的耜字与甲骨文的区别不大。两种文字的形象反映耜的形状是一条长柄带一个宽头,而耒的下部是分叉的双齿,这大概是耜与耒的基本区别。

    1972年底,在河北藁城台西商代遗址中出土了一件铁刃铜钺。由于这种兵器在铜质的钺身前部嵌铸以铁质的钺刃③,有的同志便说,在商代铁的使用已经开始。经鉴定,这件钺的铁刃有可能来自陨铁。陨铁的利用,虽然能使人类初次认识了铁,对于后来铁矿的冶炼技术可能会有帮助,但陨铁的使用并不能证明当时人类已经发明了铁。

    甲骨文中的“丽”字,作■(《文》379)形,“象两耒并耕形,古者耦耕,故丽有耦意”④。耒耜的耕作方法包括两个动作,一叫“推”,二叫“发”,前看是刺土,后者是翻土。这种耦耕方法,在甲骨文中叫做“■田”(《续》2·28·5),这是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上的表现。商殷时代公社组织的牢固残存,土地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的存在,都是与当时农业工具发展水平的低下分不开的。有关商代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的具体情状,将在本卷第二部分《典志》中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部分作详细论述。在现有的甲骨文中,关于农业生产及其相关的卜辞仅次于祭祀、征伐和田猎等事类,说明农业是商殷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

    当时种植的农作物中,从甲骨文看来,记录最多的是黍,现在叫黍子,又叫大黄米。又有稷,就是谷子、小米。黍、稷是商代的,主要粮食作物,②邹衡:《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第201页。

    ③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三联书店,第34页。

    ④李民:《尚书与古史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第143页。

    所以卜辞中“受黍年”(《铁》248·1)、“受稷年”(《乙》771)的记载最多。此外,还有稻①、麦、来(大麦)②和野生的旱稻即秜(《乙》3212)③的记录。上述谷类作物不但是商朝的主要粮食作物,而且还是酿酒的主要原料。甲骨卜辞中有许多用酒米祭祀的记载。■字,就是一种特制的甜酒,用它来祭祀,多到成百的使用,如云:“■百牛百”(《前》5·8·4)、“百■百羌,卯三百牢”(《佚》543)。从古史记载中,我们更可知道当时饮酒风气之盛,甚至成了商王朝致灭的原因。微子曾指出殷人亡国的原因说:“我用沉酗于酒,用乱败厥德于下天毒降灾荒殷邦,方兴沉酗于酒”(《尚书·微子》)。《韩非子·说林上》也说:“纣为长夜之饮,惧(顾广圻曰:“惧”当作“欢”。)以失日。”商代末年,在一般小墓中,觚爵象征性陶酒器已成为不可缺少的随葬品。殷人荒湎耽酒之状,于此可以概见。由这种饮酒风气之盛和酒器遗存之多,便可说明当时谷物生产已经有了剩余,否则酿酒业的发达是不可能的。

    在商王朝的统治者看来,自然界中的一切都是由上帝鬼神来主宰的,风雨是否调顺和收成能有多少也得由上帝鬼神来决定。因此,在甲骨卜辞中有很多“求雨”的记载。求雨的方法有舞祭和烄祭。舞字在甲骨文中作■形,象一人两手拿着牛尾在跳舞。卜辞中有“贞舞■雨”(《前》7·32·2)的记载。烄字,作■形,象将人放在火上焚烧,卜辞中的“于河烄雨”(《粹》655),便是其例。

    殷人既然主要依靠农业为生,因而年岁的丰欠对于人民的生活有直接关系,所以甲骨卜辞中有许多卜问年岁丰欠与求年(求丰年)的记录。如云:“贞求年于岳”(《前》1·50·1)、“求年于大甲十牢祖乙十牢”(《后上》27·6)。这与《尚书·盘庚篇》中所谓“若农田力穑,乃亦有秋”、“情农自安,不昏作劳,不服田亩,越其罔有黍稷”的话印证起来,可知农业在殷人的经济生活中,已经占有主导地位。

    关于殷代的农业种植技术,在甲骨文中已发现有施肥的记载,如云:“庚辰卜,贞翌癸未■西单田受■(有)年。十三月”。(《存》2·6)■字,作■形,即尿字。所从的∴,不是沙,也不是米,而象人的粪便之形。西单的“单”,应读为“”。《说文》云:“,野土也”。段玉裁注云“野者,郊外也。野土者,于野治地除草”。《华严经音义》引《韩诗传》云:“椫犹坦,言平坦也”。因而,所谓“西单”,就是西郊平地①。这段卜辞是说:在润十三月的庚辰这天占卜,问由庚辰起到第四天癸未这几天打算在西单平地上施用粪肥,将来能够得到丰收么?这是一条十分清楚的施肥卜辞。

    甲骨文中有个■字,象露天谷堆之形,就是仓廪的廪字。甲骨文中的“令■省■”(《粹》914)、“令吴省在南■?”(《前》5·1·2)等辞例,反映了当时已有仓廪,其中多为“南■”,可能是为了选择避风和便于看守的所在。在郑州、辉县和藁城等地的早商遗址和殷虚的晚商遗址中,都发现有大量的贮藏粮食的窖穴,这些窖穴,其口部或作长方形,或作圆形,或作①详见丁山:《商周史料考证》第78页。

    ②王玉哲:《鬼方考补证》,《考古》1986年第10期。

    ③丁山:《商周史料考证》第94页。

    ①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发掘队:《1958—1959年殷虚发掘简报》,《考古》)1961年第2期。椭圆形,有的深达八——九米,窖壁一般较直而光滑,并有对称的脚窝可以上下,殷虚的窖壁、窖底有的还用草拌泥涂抹,修造十分讲究。

    商代还有圃(菜地)、囿(园林)和栗(果树)等,形成了以农田为中心的农业经济体系。又根据甲骨文中有蚕、桑、系、帛和许多从蚕、从桑、从系的字以及在安阳大司空村的殷墓和山东益都苏埠屯的殷代大墓里发现有形态逼真的玉蚕①来看,商代已有了蚕桑和丝织物。当时的商王把能吐丝作茧的蚕当作一种神,叫做“蚕示”(《后上》28·6),就是蚕神。甲骨卜辞中的桑字也有用作地名的,如“八桑”(《前》1·6·6)、“桑”(《后上》1110)、“■”(《前》2·19·6)等,这都可能是由于盛产蚕桑而得名。由此可见,殷代蚕桑之业,与农业生产一样,在当时社会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

    畜牧和鱼猎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商代的畜牧业也更加蕃盛起来。

    后来所说的六畜——马、牛、羊、鸡、犬、豕(猪),不论在甲骨文或是在郑州早商和殷虚遗址中都己发现。此外,在殷虚中还发现有象骨,甲骨卜辞中也有“获象”(《前》3·31·3)的记载,可见《吕氏春秋·古乐篇》所说的“商人服象,为虐于东夷”是信而有征的。这种六畜都是饲养的家畜,甲骨文的■作■形、牢作■形、■作■形,皆象马、牛、羊用圈关着饲养。甲骨文中又有:“王畜马才(在)兹■。”(《宁沪》1·521)的记载。这里的■,就是后来的厩。这条卜辞的意思是:商王在这个马厩养马。

    商代的家畜,除了食用和用作动力外,大量的用为牺牲。用于各种仪式的祭祀坑和附属于贵族墓葬的兽葬坑中成批的兽骨的发现,与甲骨卜辞中的用牲记载,往往可以相互印证。当时用牲的数字达到惊人的程度,少则数头,数十头,多则二三百头,甚至经常准备着上千头牛来供祭祀使用,如云:“不其降册千牛千人”(《合》301),便是其例。商代奴隶主贵族一次能够集中如此大量的牲畜,也正反映了当时畜牧业发达的情况。

    田猎在商代社会生活中,是农业和畜牧业经济的一种补充。在商代遗址中,经常可以发现鱼猎工具,在甲骨文中也有■(矢)、■(弹)、■(网)等字,都是猎具的象形。当时田猎方法的字,在甲骨文中主要有:逐、焚、阱、射、擒和■等。

    由于鱼猎技术的改进,当财人们已能捕获很多飞禽、走兽和鱼类。从甲骨文中的字形来看,仅是兽类就有象、兕虎、鹿、麋、麞、豕、豕、狐、猴等。从郑州和殷虚出土的动物遗骸中又鉴定出更多的野生动物,如麋鹿、海花鹿、獐、虎、貛、猫、熊、黑巤、犀牛、猫、狐、豹、乌苏里熊、扭角羚、田鼠,各种鸟类、鱼类以及海产鱼、蚌、贝等②。这些野生动物,大部分是当时人们渔猎捕获来的。甲骨文记载有一次“王阱允擒三百又四十八。”(《后下》41·12)这是有关败猎的最大记录。

    这种畋猎虽是奴隶主贵族的一种娱乐活动,但是由于其所获鱼猎物肉可食、皮毛可以制作穿用之物,骨头可以制作装饰品或用具,也是商王朝奴隶主贵族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经济活动。同时,这又是开发土地、为农田除害和军事操练的行动。

    ①1931年在河南濬县也出土过一件嵌铁援的无胡铜戈和一件嵌铁刃的铜钺,现已流传在美国。据了解,其铁刃也都是陨铁所制。

    ②徐中舒:《耒耜考》,《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第一部分,第13—14页。此外,青铜冶金业在商代已经获得了重大的进展商代的青铜,大都用于制造礼器和兵器,因此,从早商到晚商,青铜工业始终是被王室和奴隶主贵族所垄断的一种官府手工业。由于公社的残存,商代的商品生产受到很大的局限,但是地下资料说明,贝在当时确已作为货币使用。有关这些,另见本卷丙编中的“手工业、商业和货币”部分。

    阶级结构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阶级社会是奴隶社会,其阶级形式是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不管其具体情况如何复杂,奴隶社会中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关系,总的划分,从其发生发展的基本过程来说,就是这样的。在我国商殷奴隶社会中,占统治的阶级关系,其基本阶级是贵族奴隶主和奴隶。

    奴隶主贵族商朝的统治阶级是由商王及其臣僚、诸子、诸妇、侯伯、史官以及《尚书》中所说的“众感”、“旧人”和“邦伯师长百执事”(《盘庚篇》)和“百僚庶尹”(《酒诰篇》)等组成的。

    商王是贵族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也是最大的奴隶主,在甲骨文中称作“余一人”,在《尚书·盘庚篇》中又作“予一人”。他可以任意发号施令对民众或处以酷刑,或役为奴隶,并在名义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商朝的王位继承,自第二代以下,以兄终弟及为主,王予无嫡庶之分,皆有继位的资格,至无弟可传,然后传子。但传未弟之子抑或传先兄之子,似无定制;多数是传未弟之子,但有不少例外,自成汤到第二十九王文丁的庙号和世次,以及商王的高曾远祖,从要起至示癸,绝大多数在卜辞中都能看到。商王称祖辈以上的先人为祖母、姚某;称远祖为高祖、高妣;称父辈为父某、母某;称同辈为兄。从大量的有关祭祀的甲骨卜辞中可以看出直系(大宗)和旁系(小宗)的区别甲骨卜辞中有一些官吏名臣,也受到商王的祭祀,这大概是由于他们辅佐商王有功,死后受到享祭,如伊尹、咸戊等是。他们都是朝廷中的大臣,所以卜辞中称之为“昔我旧臣”(《库》15),古代文献中又有“众慼”、“旧人”、“邦伯师长百执事”和“百僚庶尹”的记载。“众慼”是奔走于商王左右的近臣贵戚,他们可以参与重要政事,有时可以代替国王发号施令。《尚书·盘庚篇》中的“率吁众慼出矢言”,便是其例,根据《左传》宣公十二年的“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看来,《盘庚篇》里所说的“旧人”,当指世袭要职的贵族奴隶主。至于“执百事”与“百僚庶尹”,当是一般贵族奴隶主中的大小官僚。

    甲骨卜辞中,还有一些常见的人名,例如沚■、■、雀、亘等,他们既不是旧臣,也不是诸侯,而是一些带兵出征的将领。另有一些特殊身分的“贞人”或“卜人”,他们的官职虽然不高,权力却不小,是掌握贞卜和写刻甲骨文的知识分子。他们除了在祭祀占卜时替王言事外,还要传达上帝、鬼神的意志。他们的职务可能是世代相传,例如早期卜辞中的贞人■、亘、■、争等,都是任职多年的人物。

    商代奴隶主贵族,又总称为“百姓”。《说文》云:“姓,人所生也。

    古之神圣人,母感天而生子,故称天子,因生以为姓,从女生,生亦声。《春秋传》曰:‘天子因生以赐姓’。”许氏说法,虽近“姓”的初义,但他的“感天而生”说,不足凭信。按,姓的最初意义本是氏族的图腾或徽号,由于产生于母系氏族时代,所以多被后人加以“女”旁。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由于公社组织残存下来同奴隶制相结合,则嬗变为奴隶社会中的特殊组织形式,即大家族。甲骨文中的“多子族”、“五族”、“三族”等,即是其证。《左传》定公四年所说的“殷民六族”,当指六个大族或六姓,而代表六族或六姓的那些家族长便已成了贵族奴隶主。所以,商周时代的“百姓”一词,实际上就是贵族的专称。《尚书·君娖?分兴?档摹吧淌担ㄊ牵┌傩胀跞恕??褪枪笞迮?ブ鞯淖ǔ啤?

    商代的贵族奴隶主阶级是一个脱离生产、过着奢侈生活和享有种种特权的剥削阶级,这在当时的埋葬制度中已有明显的反映。在已经发现的早商和晚商大中型墓葬中,都有殉人,并且随葬有成套的青铜礼器,可知其墓主人都是奴隶主贵族。从其随葬礼器的套数不同,更可说明当时的奴隶主贵族内部已经有了等级的差别,特别是商代后期更为明显,其墓葬的规模相差更为悬殊。若以丙种墓中的早商“李”M2与晚商的小屯墓M5相比,则可看出,两者的墓室规模仅相差一倍,而随葬器物和殉葬的人数则相差五至十倍③。这固然反映了商代后期奴隶制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同时也说明社会财富也愈来愈集中于少数贵族手中。

    平民阶级在商代有习惯上所说的非基本的阶级或者叫做过渡的阶级,即公社农民和手工业者阶级。它们都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出现或分化出来的,到了阶级社会后却成了残余的旧事物。

    关于甲骨文中的众人、众和人的身分问题,陈梦家说:“‘人’和‘众人’比较接近”,而“众”,“必是一种身分”,“他们是奴隶”④。其实,甲骨卜辞中似非如此,卜辞中既有“令众”(《前》4·30·2),又有“令众人”(《续》2·28·5);既有“令乎众戍”(《邺三》43·6),又有“乎众人于■”(《京》1030);既有“以众”(《粹》1178),又有“以众人”(《南明》531);既有“氐众”(《前》5·20·5),又有“氏众人”(《南诚》26);既有“众人步”(《宁》2·54),又有“众步”(《后上》24·3)并举,特别是从贞,我其丧众人?(《佚》487)贞,其丧众?(《佚》519)贞,戍其丧人,(《林》2·18·2)诸例看来,“众人”有时称“众”,有时称“人”,在甲骨卜辞中并无严格的区别,足证“众”和“众人”的社会地位是一样的。正因为“众”和“众人”是族众,本属同一身分,他们才有参与宗族活动的权力。如云:“■于氐众,.宗■.?”(《京津》1074)“■(御)众于祖丁,牛;妣癸;■豕?”①“贞,众有灾?九月,□(才)渔。”(《前》5·45·5)“贞,燎,告众步于丁□?八月。”(《后上》24·3)第(1)条甲骨卜辞虽已残缺,但还可以看出,当■率“众”出征之前,需要召集他们在某一先王的宗庙里举行业祭,即侑告之祭。第(2)条中的■(御)字,用作祭名,是“禳灾之祭”①。“■众,应该是指御除众人的灾殃”①。■,郭③详见唐兰:《殷虚文字记》。

    ④《说文》:“来,周所受瑞梦来也。”

    ①详见于省吾:《商代的谷类作物》,《东北人大人文科学学报》,l957年第1期。①详见胡厚宣:《殷代农作施肥说》,《历史研究》1955年第1期。《殷代农作施肥说补证》,《文物》1963年第5期。

    沫苦释为,盛饭之器①。这条卜辞意谓■祭“众”于祖丁之庙,用了一牛;于妣癸之庙,用了一猪。第(3)条的意思是贞问“众”是否有灾祸降临?第(4)条中的“燎”为祭名,意谓举行燎祭,向祖先汇报“众人”出征于丁□事宜。这些辞例告诉我们,“众’或“众人”如果不是商王的族众,怎么能够参加本族的宗教集会活动呢?《尚书·盘庚篇》里说盘庚的先王与“众”的祖和父曾经同甘共苦,又说盘庚大享先王,“众”的祖先也能合享,可知,盘庚和“众”必定有着一定的血缘关系。《左传》僖公十五年云:“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荀子·礼论》云:“先祖者,类之本也”;韦昭注“其类维何”;《国语·周语》引诗的“类”为“族”,也是说的神不享非其种类的祭典,民不祀非其族类的鬼神的定制。《盘庚篇》中还明确地指出,盘庚的先王在天之神曾经谴责“众”说,如果“众”不与他的幼孙合作,如果“众”居心不良,上天就将要和“众”的祖与父取得联系,断弃他们。这更证明甲骨刻辞中的“众”、“众人”和“人”是商王的族众了。这一事实还可以从“贞,我其丧众人”中的“我“是用以代称商族或商王而得到进一步的证明。如果这里的“众”、“众人”或“人”不是商族族众。而是奴隶,又怎么能有“贞,其丧众?贞,弗其受■佑?”(《佚》519)之类的受到商王的如此关注的卜辞出现呢?

    由于“众”和“众人”是商族族众,是商代的农业生产者和战争、戍卫的主要担当者,所以商王对于他们非常关心和爱护。如云:“贞,□■米众”(《铁》72·3)。“□□卜贞,□其米众”(《库》1809)。米,似当读作“敉”或“侎”。《说文》云:“敉,抚也。”甲骨文中又有:“■众■立众人”(《缀》30)。“丙辰卜,■■立人三百”(《京津》2346)等记录。这里的“立”,当读为“莅”,意为临,似有征召会聚之义。这与《尚书·盘庚篇》的“命众悉至于庭”、“其有众咸(皆)造(至)”等十分吻合。商王既能与“众”或“众人”共同会聚,共同议政,那么“众”非奴隶则是非常明显的。1971年安阳小屯西地发掘的卜骨71ASTT1:8又有“■众于祖丁”①的辞例,大意是说,为了免除众的灾殃而祭祖丁。这都反映了“众”或“众人”是商王及其他奴隶主贵族需要的公社农民或战士,才能进行这样的占卜。

    甲骨卜辞中,不见“民”字。但是,《尚书·盘庚篇》中的“民”、“畜民”、“万民”和“惀民”等,都是一些平民身分。例如《盘庚篇》中的“朕及笃敬,恭承民命”、“古我前后,罔不惟民之承保”、“我王来,既爰宅于兹,重我民,无尽利”、“殷降大虐,先王不怀厥攸作,视民利用迁”,都是盘庚自誉之词,夸说他的祖先和他自己如何施德于民众的话。可见这些“民”的身分也非奴隶。目前论者常常以《盘庚篇》中的“畜民”为奴隶,恐难成说。因为,《说文》段注说:“畜”字训“积”外,还可以训为“奸”,如云:“古假为‘好’字,如《说苑》尹逸对成王曰:‘民善之则畜也,不善则仇之。’晏子对景公曰:‘畜君何尤,畜君者,好君也。’谓‘畜’即①马得志、周永珍等:《1953年安阳大司空村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5年第9期。又见出土文物展览工作组:《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土文物》第124页,1972年。

    ①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郑州商代遗址的发掘》,《考古学报》,1957年第1期。杨钟健、刘东生:《安阳殷虚之哺乳动物群补遗》,《中国考古学报》1949年第4期。①详见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研究室编:《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第二章第五节。‘好’之同音假借也。”可见,《盘庚篇》中的“汝共作我畜民”一句,就应当解释为:你们都作我的好民众。如果与前两句即“占我先后,既劳乃祖乃父”联系起来,更可证明“畜民”确非奴隶。

    在《尚书·盘庚篇》中,盘庚曾对“众慼”们说过:“相时检民,犹胥顾于箴言”。这里的“■”字,据《说文》说:“■■也,■利于上佞人也”,当有贱小之意。《尚书·立政》《正义》云:“无有立政用■利之人者”里的“之人”,阮元《十三经注疏校勘记》说“宋版‘之’作‘小’”。可见,“■民”与“小民”无别。《盘庚篇》所云:“无或敢伏小人之攸箴”中的“小人”,《郑注》作“小民”。阮元也说:“古本‘人’作‘民’,注同。”可知这个“■民”与“小人”、“小民”均为同义②。准此,盘庚告谕氏族奴隶主贵族时,总把贵族和小人对举,说明“小人”、“■民”也非奴隶,应为平民无疑。

    在商代平民中,还有掌握一定生活资料的“工”或“百工”。百字,甲骨卜辞中习见,用法除假为贡①,释为贡典之贡②外,还有作为名词表示一种职业和身分的,如云:“其令又(右)工于”

    (《存》1·2211)“卜余.左工.”(《京》3155)“甲寅卜,史贞,多工亡尤?”(《粹》1284)这里的“工”不能释为“官”。文献中的“工”一般多指手工工匠,《左传》隐公十一年的“山有木,工则度之”;《论语·卫灵公》的“工欲善其事”的“工”,皆其例。论者或谓这种“工”多为工奴,似需商量。甲骨卜辞云:“又祸百工”(《屯南》2525)。这里既象对“众”或“众人”一样卜问“工”或“百工”是否有尤、无尤或亡祸,“工”非工奴,当无问题。甲骨卜辞中又云:“王其令山司我工”(《缀一》431)。这里的山是人名,司为管理,意谓商王是否命令山来管理王室的工?这条卜辞说明,商代似乎已经有了工商食官制度。为了管理众多的工匠,当时可能已经有了一定的组织形式。上引“右工”“左工”的辞例,可能和甲骨卜辞中的“王作三自:右、中、左”(《粹》597)所说的军队编制一样,也有左、右的编制。

    “众”、“众人”和“工”、“百工”是平民阶级,还可以从出土资料中得到证明。已经发现的早商和晚商墓葬中的小型墓,既然都是正常埋葬,说明其墓主人生前都是有人身自由的。他们之中,有的是公社农民,负担兵役,晚商时期的小型己种墓中随葬铜戈的有十三座,便是其证。①有的是手工业者,1966—1977年,在安阳小屯西的安阳钢厂一带,发掘了八个墓区共九百三十九座殷代墓葬中,除几座大墓外,余下的都属于小墓,在这一大批小墓中,有六十多座墓的随葬品中有铜锛、凿、刀、锥、陶纺轮、磨石、陶拍等手工工具②,说明这些墓主人生前可能是从事手工业劳动的手工业者。这种农业生产者、手工业者的人数最多,可见他们是平民阶层的主体。奴隶和人祭、人殉商殷时期,由于公社的残存、土地未出现私有和家长奴隶制的特点非常明显,因而当时根本没有买卖和债务奴隶出现。在甲骨卜②《殷虚卜辞综述》,第6—10页。

    ①郭沫若:《安阳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辞》,《考古》1972年第2期第4页引例。②杨树达:《卜辞琐记》,科学出版社1954年,第44页。

    ①裘锡圭:《读安阳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辞》,《考古》1972年第5期第44页。②郭沫若:《安阳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辞》,《考古》1972年第2期第4页引例。辞,由战俘变为奴隶的有:羌,字作■、■、■、■形,《说文通训定声》云:“西戎牧羊人也,从人从羊。”此象人饰羊首之形,大概是羌族人民之标帜。可知羌是以牧羊为主的商王国西北方的游牧族。甲骨文的“伐羌”、“隻羌”记载,说明商王国时期常对羌族进行掠夺战争。在战争中俘获来的羌人,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作祭祀的牺牲品,例如:“三百羌用于丁”(《续》2··3),“羌十人用”(《甲》2124),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最多时用了三百个羌人来祭祀祖先。二是将羌人用于畋猎或作生产奴隶,例如:“乎多羌逐■,隻?”(《续》4·29·2)“乎羌逐”(《库》1976)“王令多羌裒田”(《粹》1222),最后一条辞例是说商王命令许多羌人开垦土地而种植。■,字的变体很多,郭沫若释为“宰”,叶玉森释为“寇”,也有人释为“仆”者。究竟相当于什么字,目前尚难确定,但其为一种俘虏名称则是可以肯定的。从“■■”(《契》639)、“亘羍■”(《乙》2272)、“■■4见”(《缀二》309)等甲骨卜辞例中可以看出,上都是俘获,“■■见”的“见”,应读为“献”,就是将俘获之■献给商王的意思。甲骨卜辞中又0有“乎多■伐■方”(《续》3·2·3)、和“贞乎追■及”(《铁》1·4)的记录,说明少数的“■”被保留了下来,参加战争,其身分明显不是战俘,而属奴隶之列,可能参加一些后勤杂役工作。

    商代的俘虏,目前所能知道的名称,计有羌、大、亘、尸、美、奚、而、印、■等三十种①,其中能够活着保留下来,取得奴隶身分的是很少的。但是,商代的女性俘虏却很多被作为“贡品”进纳给国王,甲骨卜辞中的“妇妌来女”(《乙》7426)、“入妾”(《前》4·35·5)、“其氏角女”(《乙》3005),便是其例。甲骨卜辞中又有“余令角妇古朕事”(《粹》1244)、“王姜古朕事”(《京津》2245)的记载,其中的“古朕事”是侍奉商王的意思。可见,这些女俘被进献后多数成了侍候商王或贵族奴隶主的淫乐奴隶。

    杀戮俘虏作为人祭的,以商代后期为盛。据统计,甲骨卜辞中武丁以后商王所用的人祭数字,多达一万三千以上,实际的杀祭数,当然还要远远超过这个数字①。在甲骨卜辞和已经发掘出的人祭遗址中,武了时期的占有一半以上②。武丁在位约五十余年,在此期间内竟于一个地区杀祭了众多的人牲,死者当然主要是外族俘虏。最近有人于殷墟人骨所作的研究结果也表明,被杀者人种甚杂,同当地商代墓主的体质特征是不一样的③。卜辞所见杀祭用人的方法,则有俎、伐,■、■、■、■、■、■、■、卯、■、■、弹、用、■等十五种,其中只有■、沈两种用牲方法专施之于女俘①。一次祭用的人数,少则数人,多则十人、二十人、三十人、五十人不等,最多竟达三百人、四百人、五百人。比较统计表明:武丁时期的五十多年间,用人牲之记数者为五千四百一十八人;自祖庚至文丁的约九十年间,用人牲之记数为一千九百五十人;帝乙、帝辛的约四十年间,用人牲之记数为七十五人,可①肖南:《试论卜辞中的“工”与“百工”》一文引例。《文物》1981年第3期,第268页。①参见李民:《尚书与古史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第41页。

    ②于省吾:《双剑誃殷契骈枝续编》,第11—12页。

    ③张秉权:《殷虚文字丙编》上辑(一)第111页。

    ①《商周考古》,第105页。

    见商代人祭是随时代的推移而急剧地减少。这种人祭数量的逐渐减少趋势,正象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的,只有“劳动力获得了价值”的时候,奴隶制才会被发现,“在这以前人们不知道怎么处理战俘,因此就简单地把他们杀掉,在更早的时候甚至把他们吃掉。但是在这时已经达到‘经济情况’的水平上,战俘获得了一定的价值,因此人们就让他们活下来,并且使用他们的劳动”②。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也是这样来摘录墨西哥的阿兹忒克部落和北部印第安部落处理战俘的方法的:“关于俘虏的处理经过了和野蛮期的三个阶段相适应的三个连贯阶段:野蛮期的第一个时期,俘虏被处以火刑:第二个时期——作为供献神灵的牺牲;第三个时期——转变为奴隶”①。可见殷虚遗存中杀祭数量的如此巨大,不但说明不了奴隶制的“发达”,却正表明了商殷奴隶制的初期阶段性。

    政治制度内服百官和外服分封贵族为了维护奴隶主贵族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商王朝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官僚机构。

    《尚书·酒浩篇》云:“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这里指出商代有内服外服之分。内服,是商王畿即商王直接统治的地区。外服,则为分封贵族的管辖地区,在众多的方国之间及其以外的边远地区,又分散有发展程度不等的少数族部落。服,职事也,指群吏言,在内眼外服中有许多公社,贵族、平民和奴隶聚居其中,并由各级官吏来统治。

    从甲骨卜辞中,我们可以知道,在商王之下设有各种官吏,大体可以分为文职官、武职官和史官三大类。文职官的名称有尹、多尹、臣、小臣、多臣等。尹和多尹的职司作为大田,作■■、掌祭祀、出征伐,主要掌管国内的内政事务。臣的种别很多,有王臣、小王臣、耤臣等,多臣当是其总称。王臣是参与国王机要的重臣;小王臣与小臣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居王身边,后者多在地方;所谓耤臣则是管理耕耤的官吏。甲骨卜辞中的■既能参与王臣的指挥,如:“贞■弗其氐王臣”(《铁》1·1),又要管理耤臣,如:“令■耤臣”(《前》6·17·5),是冢宰一类的内务长官,主要职掌率王臣、管耤臣、贡牛羊、执多■和巡视地方等内政事务。

    武职官的名称有马、多马、亚、多亚、射、多射、三百躬、箙、多箙、卫、犬、多犬等。马、亚在甲骨卜辞中常常并举,可见他们性质是相近的。马,受令征伐或射猎,很可能是“马师”①,后世的司马之官,或从此出;亚,可以“保王”(《厍》1028)、“保我”(《前》7·3·1),与商王的关系极为亲近。卜辞中常有“亚■”(《粹》1178)、“亚雀”(《前》8·9·3)之称,亚,又与旅连称,如云:“亚旅”(《左传》成公二年)、“侯亚侯旅”(《诗经·载芟》)等,而《尔雅·释诂》云:“旅,众也”,即为军旅之意。可见,马和亚是一种官职比较高的武职官吏。文献和金文中②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1966—1977年殷虚西区墓葬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9年第1期。

    ①姚孝逐:《商代的俘虏》,《古文字研究》第一辑,中华书局版。

    ①胡厚宣:《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下篇,《考古》1974年第8期。的亚、服、箙往往并称,甲骨文中也有“多箙”(《乙》4212)的记载。“令多射、卫”(《粹》15)的“多射、卫”似当读作多射与多卫,都是官名,这里的箙和射,当是管理由弓箭手组织成的军队的武官。卫是一种守卫内廷和边境的一种武官,“边■卫又哉”(《后下》22·),便是其证。在■,犬中告糜,王其射、亡哉,■”(《粹》935)中的“犬中”,郭沫若释云:“犬中,盖犬人之官名中者,《周礼·秋宫》有犬人职”。西周金文《师晨鼎》的“官犬”次于小臣、善夫之后,郭老亦释为犬人之官。甲骨卜辞中之犬与多犬可能本是饲猎犬之官,进而为田猎之官,后来也参加征伐之事,犹如马与多马是司马之官一样。

    史官的名称有卜、多卜、乍册、史等。甲骨卜辞中的卜人名前有冠以宫名“卜者,例如:“□午卜,卜■贞”(《佚》527)。这里的“卜和“多卜”一样都是官名。甲骨文中也有“乍册”(《京津》703)的记载,也是官名。《尚书·洛诰》的“作册逸”,《左传》、《国语》和《汉书·古今人表》作“史佚”,都是同指一人。可见,乍册、史都是同类的官名。甲骨文中的史,是一种专门主管祭祀的官吏。

    在商王直接统治的王畿以外,还派有侯、伯、子、妇进行统治。见于甲骨卜辞中的侯有:■侯、丁侯、伊侯、光侯、■侯、■侯、攸侯喜等;伯有:雇白、井白、兒白、■白、宋白、盂方白、夷方白等②。侯伯有自己的土地和人民,似非殷王所封赐。侯伯的领地是世袭的,他们虽然各自拥有武装力量,置有“臣正”一类的官吏,但是对于商王却有着进贡、纳税、服役、戍边和服王事即率兵随王出征的义务。从甲骨卜辞中可以看出,当时有“诸子”之封。甲骨卜辞中凡称“子某”者,论者多谓他们是武丁王予,但是《佚》,524片中的子渔是第一期,而《粹》,1263片中的子渔则是第四期;《后下》30·4片中的子弓为第一期,而《遗》393片中的子弓则属第二期;此外的子央、子汏、子畫、子效、子宋、子■等也都不完全是同一时期的卜辞,因而主张甲骨卜辞中的“称子某者共二十三人皆为王子”说③,似难置信。再从“■王■澅”(《戬》114》)的澅即畫为子畫的封地和“令■于夫,■于宋”(《续》6·24·5)的宋为子宋的封地看来,这些“诸子”都有封地。他们被封于外服主要是为了帮助商王加强统治。他们与侯、伯不同之处,从商王常常贞卜他们是否有灾害、疾病等,可以知道这些诸子与商王有着一种同一族类的近亲关系。论者又说,商代“诸妇”之封,“至少有六十四人之多”,并且“以宠与不宠,或不全在宫中。其不获宠者,则封之一地,或命之祭祀,或命之征伐,往来出入于朝野之间,以供王之驱使,无异亲信之臣也”④。这些“诸妇”是否全为武丁之妃,虽需研究,但说她们都领有土地,为主耕种耤田①,还要为王服王事即率兵出征②,则是肯定的。所有这些似乎都与“诸子”相同。由此看来,如果说商代设“侯”、“伯”于边境是为了防御外寇,那么封“诸子”、“诸妇”于各地,主要是为了藩屏商王朝的统治。商代的统治阶级,主要就是依靠这些内服百官和外服侯伯和“诸子”、②杨锡璋、杨宝成:《从商代祭祀坑看商代奴隶社会的人牲》,《考古》,1977年第1期。③胡康信、潘其风:《殷代人种问题》,《历史研究》,1980年第2期。④姚孝逐:《商代的俘虏》,《古文字研究》第一辑,中华书局板。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96页。

    ②《摩尔根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151页。

    “诸妇,来维持其统治的。

    军队商代统治者拥有一支强大的军队以维护其阶级统治。考古资料表明,从早商到晚商,从王都到方国,都有相当数量的军队。

    甲骨卜辞中比较常见的用兵人数多是三千、五千,有时也达万人以上。

    根据甲骨卜辞看来,祖甲时期对外用兵很少,只有对晋方的举兵。廪辛康丁至武乙文丁时期,对羌方和召方有直接的军事冲突外,还增设了新的防御措施即“戍某地”。甲骨文中的戍,作■、■形,从人从戈,是人和武器相结合的会意字。《说文》解为“守边也,从人持戈。”《尔雅·释言》云:“戍,遏也。”郭■注说:“戍守,所以止盗贼。”可见,戍是执行军事任务的。由于戍守需要担负作战任务,所以捕捉了战俘也要献给王室,如云,“王戌卜,狄贞,■戍乎(呼)执?”(《甲》3913)执作■形,或加系,前拲后索,是系累战俘之状,这里是献俘于王。帝乙帝辛时期,主要对东方的夷人作战,同时,又对边疆仍沿用戍守制度。这种变化,不仅揭示出从武丁至帝乙帝辛二百七十余年间用兵重点的转移,而且又创建新的保卫疆土的戍守措施。戍守不是临时性的军事行动,而是永久性的驻守,这就使殷代常备军的数量大大增加,增强了作战的机动性,对外能及时制止周围方国的侵扰,当然对内也加强了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所以,戍守制度和常备军的扩大,也是奴隶制国家机器进一步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殷代,兵农不分,“众人”、“众”和“人”在平时是耕种土地的公社农民①,在战时被征调后就是战士。所以《尚书·多方篇》说:周公曰:“王若曰:‘我惟大降尔四国民命,尔曷不忱裕之于尔多方?尔易不夹介乂我周王,享天之命?今尔尚宅尔宅,畋尔田’王曰:‘呜呼!猷,告尔有方多士,暨殷多士尔乃自时洛邑,尚永力尔田,天惟畀矜尔。’”《说苑·贵德篇》又说:“武王克殷,召太公而问曰:‘将奈其士众何?’周公曰:‘使各居其宅,田其田,无变旧新,惟仁是亲。’”当时召来的“众”、“众人”和“人”,有时由国王亲自率领,有时则指令其属下统帅。

    甲骨卜辞中有“师”、“旅”之称。师字,甲骨文作■、■形。郭沫若说:“自乃古堆字,然多用力屯聚之屯”①,其形“作■象圆头之小阜”①,是师戍所在之处,其用作师乃是会意。甲骨卜辞里的“■”即“师”,已是商代军队的专名,可能也是当时军队中的一种编制单位。《尚书·盘庚下》云:“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尚皆隐哉!”这里的“邦伯”,指邦国之长,即甲骨文中的方国;“百执事”,即《酒诰》中的“百僚庶尹”,当指百宫。“师长”,旧释众官长,不确,顾颉刚、刘启钎云:“师长当为武官”②,颇有道理。“师”是商军的编制之一,“师长”之职当是“师”的统率者,师长与邦伯、百执事并提,其地位当与他们相当。商代武职,只提“师长”,可知其为军队中地位最高者,他所率领的“师”,当然也就应是商军中的最大建制单位。

    “师”由多少人组成问题,由于甲骨文和文献资料残缺,实难做出肯定①《左传》昭公七年云,“朔于敞邑,亚大夫也;其官,马师也”。

    ①详见董作宾:《五等爵在殷商》、胡厚宣:《殷代封建制度考》、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第九章《政治区域》。

    ①董作宾:《五等爵在殷商》。

    ②胡厚宣:《商史论丛·殷代封建制度考》。

    的结论。不过,从《尚书·牧誓》中知道,在百夫长之上,是千夫长,千夫长之上是“师氏”,如千夫长和“师氏”之间所统率的人数与百夫长和千夫长间一样,是采用十进制编制的,“师氏”所统率的人数当是万人。据文献记载,万人的编制单位,就是后来的“军”。《殷契粹编》云:“王乍(作)三■:右、中、左?”(《粹》597)这一版是武乙、文丁时期的卜辞,而在其前的武丁时期已经有了“中师”(《合集》5807)之名。按照商代兵制编制法,这时既有“中师”,就会有“左师”和“右师”。由此,我们可以说:作为军队名称,“师”的出现,可能是比较早的事,但是,作为左、中、右三师的建制单位的产生,应是在军队本身发展到一定时期才有可能。

    甲骨卜辞中也有作为军旅的“旅”,如云:“逆旅”(《存》2·917)、“■旅”(《佚》971)等。所谓“逆旅”,当为“迎旅”;“■旅”,应是《左传》隐公五年所说的“振旅”,均与军事有关。1973年安阳小屯南地所获卜辞中出现有“右旅”与“左旅”(《屯南》2328),为进一步探索“旅”的编制提供了较新的资料。这里的“旅”,当指军旅,“旅”既分为“右旅”和“左旅”,说明除右、中、左三师外,殷商时期确有“右旅”与“左旅”,也还可能有“中旅”。因为根据《左传》成公十六年的“苗贲皇言于晋侯曰:‘楚之良,在其中军,王族而已’”看来,甲骨卜辞中的“王旅”(《铁》90·1)应该就是“中旅”。由此看来,殷商时期的“师”与“旅”,部分为右、中、左或右、左,说明二者是相应的。

    甲骨卜辞又云:“其雉众?吉。中不雉众?王占曰:弘吉。其雉众?吉。左不雉众?王占曰:弘吉。其雉众?吉。”(《前》5·6·1)雉字,从矢从佳,或改矢为至,实为矢倒置之形。有的佳字,完全勾划成为鸟形,矢佳的结合表示了以矢穿鸟的意思。关于雉字,诸家解释不一,于省吾认为“应读夷,训为伤亡”,这段卜辞是贞问“戍守或征伐时众人有否伤亡之义”,③,颇是。文中既言“中不雉众?”“左不雉众?”其下的残缺部分按文例测之,应当还有“右不雉众?”这就说明不是常备兵的“众”或“众人”的编制也有右、中、左之分,与师、旅之分为右、中、左相同。可能正是由于“师”、“旅”、“众”的编制部分为右、中、左,因而其武职“戍”也分为右、中、左。如云:“右戍不雉众?中戍不雉众?左戍不雉众?”(《南地》2320)商代作战时有步兵,也有战车,大体是以步兵列为方阵居前,以车队及其所属徒兵随后。殷墟第13次发掘的“北组”葬坑是以车为中心,以徒为附排列的。车共五辆,分别为车形的中、左、右三组,中组三辆车在前,呈直线纵列,每车三人二马,每人一套弓、矢、戈、刀、砺石等兵器;左右两组各一辆车居后,每车三人四马,每人也各有一套兵器。车上三人,前面一人,车后二人。

    从其所持武器看,可知也是中、左、右排列:御者居中,射者居左、击者居右。中组最前一车的左右,并列三个较大的坑,每坑埋五人,应是同时的;这十五人大概是随车的徒兵,恰好也是中、左、右的排列。看来,中、左、右三队排列是商代后期军队通用的列队法。商代单独以步兵编制,与军队似乎有所不同。殷墟西北岗和武官村一带“排葬坑”,往往一排十坑,每坑八至十人。这些现象暗示当时的步兵是以十人为单位组成的。甲骨卜辞中③例如:“贞,妇妌乎黍于商”(《续》4·26·1、)“贞,乎帚妌田于■”(《前》2·45·1)、“贞,匆乎帚妌往刍黍”(《南坊》3·17)。

    记载:“■马、左、中、右三百”(《前》3·31·2),也是以十进为其组织的。三百人,很可能是代表了一更大的作战单位。④郭沫若曾经说:商代“征伐与败游之事每多不可分,多于行师之次从事政游或盘游”①。在甲骨卜辞中大致相当于田猎的,有狩、苗、田、戈等,如云:“丁酉中录卜,在兮贞,在□田,□■,其以右人臿,亡灾?不■众?”(《甲》2562)这条,《甲编释文》中说:“田猎与战阵相类,故亦有右人之称。”所谓“右人”,就是前述右、中、左的军行的右翼编队。“臿”是动词,是卜辞中对方国征伐时的习用词。田猎中既然使用战争动词和军事编队,当是田猎与军事训练有关的反映。

    殷代战争时期的后勤补给,可能是由地方贡献或征集而来的。所以,甲骨卜辞有云:“奚来白马?”(《丙》157)“画来牛?”(《丙》74)“□其来象三?”(《后下》5·11)“王其登南冏米■乙亥?”(《甲》903)“今春众有工(贡)?”(《外》452)由此可见,殷代的兵源或资源,都是相当充足的。

    刑法甲骨卜辞和考古资料证明,商代不仅有了作为国家机器主要支柱的军队,而且还设立了专为镇压奴隶和平民的刑法。

    《荀子·正名篇》说:“刑名从商”,《吕氏春秋·孝行览》说:商代有“刑三百”。商代刑法的繁多,从甲骨文中也可以看出一个大概,例如:幸字,甲骨文作■、■形,象手铐一类的刑具。■字,甲骨文作■、■形,象一人双手反绑跪在地上,头发被两手抓住受刑状。■字,甲骨文作■形,象用大斧在砍一人的头部,颈项上还有血点溅出。羌字,甲骨文中作■、■形,象用锁链系在羌人的颈上或用脚镣锁在羌人的一只脚上。圉字,甲骨文作■、■、■等形,象人双手带了刑具被关在监狱里,意即是拘留犯人的监狱。甲骨文有一■形字,象双手拿着大锤往跪在坑中的人头上砸形,当是一种活埋的刑法。刖字,甲骨文作■、■形,正象用锯断夫人的一条下脚。刖刑是我国古代的一种残酷肉刑,《说文》刖字作跀,“跀断足也”。殷墟后岗在近年的一次发掘中,发现一具受过刖刑的殉葬奴隶遗骸①,说明至少在商代后期已经有了刖刑。劓字,甲骨文作■形,象用刀割鼻子。还有一■字,象用刀割生殖器,当是一种宫刑。宫刑施于女子是幽闭,施于男子是割生殖器。伐字,甲骨文作■形,象以戈砍人头之形。晚商王陵附近祭祀坑或殉葬坑中的身、首异处的骨架,当是施过伐刑的残骸。征伐就要杀人,所以甲卜辞中把出征打仗也叫做伐。

    古代文献中所见的五刑是按轻重排列的,商代当也一样,可见商代刑法是极其残酷的。

    恩格斯在论述国家和氏族社会的区别时曾经指出:“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②。商王朝的奴隶主贵族也是依靠大小官吏、军队、刑法和监狱这些专政工具进④例如:“贞,勿乎帚妌伐龙方”(《续》4·26·3)、“壬申卜,争贞,令帚好从沚■伐儿方,受■。(《粹》1230)。

    ①详见拙作《商代公社及其相关诸问题》,《松辽学刊》1983年第1、2期合刊。①郭沫若:《殷契粹编考释》第84页。

    ②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第3页。

    行统治的。

    第三节商殷时期的文化甲骨文字商代的文字资料,主要有陶文、玉石文、甲骨文和金文,而以晚商的甲骨文为最多。各种质料上留下来的文字都与甲骨文属于同一系统,因而商代的文字可以甲骨文为代表。甲骨文是我国汉字发展史上的一种文字,是晚商时期占卜记事文字,也是当时实际使用的文字。对于这种占卜记事文字的名称,开始有人叫它作“龟版文”、“龟甲文”、“甲骨刻辞”、“龟甲兽骨文字”,后来又有人叫它作“贞卜文字”、“甲骨卜辞”、“殷虚卜辞”,还有人叫做“殷虚书契”、“殷虚文字”等,最后约定俗成地把它叫做“甲骨文字”,简称“甲骨文”。

    几十年来,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约有十五万片,已经发现将近五千个单字。据统计③其中能认识的和能隶定为汉字者共1723字,未能认识和未能隶定的单字共2549字,另有合文371字。

    从文字的构造来看,后人所谓的“六书”,即象形、指事、会意、假借、形声和转注这六种构成文字的原则,在甲骨文中都已具备,但更多的还是象形、会意、形声和假借四种。

    象形字。都是把具体事物经过省易画出来的,例如:■(犬)、■(豕)之类,是象动物的躯体;■(木)、■(禾)之类,是象植物的枝干;⊙(日)、■(月)之类,是取于天象;■(土)、■(田)之类,是取于地理;■(人)、■(女)之类,是象人形;■(戈)、■(鼎)、■(塘)之类,是描绘武器、用具和建筑等。

    会意字,实际上是种“象意”字,例如■(即)字,左边象食具“■”,右边象“人”,人靠近■吃饭,所以“即”有“就”的意思。又如■(既),右边的人把头调过去,表示已经吃罢了饭,所以“既”有“已经”的意思。形声字是拚凑几个象形字、会意字而构成把一种字作“形符”代表意义,把另一种字作“声符”代表声音。例如,■(盂)字,下为意,上为音。■(祀)字,左为意,右为音。

    假借字,是借用象形字的声,来表示同音的其他事物动作的符号。但是,既经借用之后,则原字的形状就失去了意义,而变成一种同音的代替字。例如,羽毛的“羽”借为“翌”(即明天)而字形仍作“羽”;凤凰的“凤”借为“风”,字形仍作“凤”。

    从目前的甲骨文字看来,在早期即武丁前后的字中,象形字还比较多,到了晚期即帝乙、帝辛时期,象形字就逐渐少而形声字增多,许多字的字形已基本定形。因此可以说,甲骨文字已经是一种有严密规律的文字系统。在甲骨文中除了极少数的大字是先用毛笔写好再用刀刻外,一般的都是用专门的青铜刀直接刻在龟甲和兽骨上的,由于这些材料都是比较坚硬的,刻起来往往是直线条,所以绝大多数字形就成为方块形或长方形。这种独特民族文化艺术,一直保存到今天。甲骨文中有“册”字,象竹简汇集之形。商代既然有笔又有简册,可知当时已有写在简册上的文书。现在荟聚上古文浩的《尚书》中,说是商朝遗文的有五篇,其中比较可信为真正出自商人之③顾颉刚、刘启钎:《盘庚三篇校释译论》,《历史学》1979年第1期。手的是《盘庚》三篇。周人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尚书·多土》),应该是可信的。

    宗教迷信殷商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了这个时期的精神生活具有独自的特色。在“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的商代社会里,宗教世界观占据着支配地位。这一特点,是与当时社会中保有公社残迹分不开的。从甲骨卜辞中可以看出,“帝”或“上帝”是天上的最高统治者,它的下面有“臣正”。“上帝”既然是自然界的主宰,因而它既能管天地自然,也能左右人间的一切生活;既能呼风唤雨,又能降福祸于人,“上帝”被赋予了无上的权威。甲骨卜辞又表明,被神化了的商代先公先王,是可以宾于帝或配于天的,也就是说,他们升到“上帝”左右,即在“帝所”以后,就获得了和上帝相仿的某些权力。所以,商人对于先公先王的祭祀,其名目之多,次数之繁,供献之丰盛都非我们所能想象。商人心目中之死鬼与现世的关系,从《尚书·盘庚篇》所记很可看出,现将其中的一段大意译成白话如下:“想到我那已经成为神灵的先王当年劳碌你们先人的情形,就关心你们,要养活你们。”“我若有失政,先王就会重重地降下惩罚与疾病在我身上,说:‘为什么暴虐我的子民!’你们民欢如不谋生,不跟我同心同德,那么先王也会降给你们罪过与疾病,说:‘为什么不和我们幼孙和好?’”“你们要是立心不良,我们先王的在天之灵就会告诉你们的祖先和父亲;你们的祖先和父亲,于是就会弃绝你们,不挽救你们的死亡。现在我有了这乱政的臣民,聚集你们的财宝。你们的祖先和父亲就会报告我的先王,说:‘施行刑罚给我的子孙!’”

    商代的“上帝”,无非是以商王为范本而构成的。马克思说:“一个上帝如没有一个君主,永不会出现,支配许多自然现象,并结合各种互相冲突的自然力的上帝的统一,只是外表上或实际上结合着各个因利害冲突互相抗争的个人在东洋**主义的反映。”①占卜术,最早见于龙山文化,在二里头文化中开始盛行,到了商代已经成为奴隶主贵族进行统治的重要手段。关于商代占卜的过程,我们从甲骨卜辞和后代的占卜记载①中,可以知道它的规定程序。在占卜之前,首先要选择甲骨。甲是龟甲,主要是腹甲,也有用背壳的;骨是牛肩胛骨。早商多用骨,且兼用牛、羊、鹿、猪之肩胛骨,很少用龟甲,晚商甲骨并用,有时用甲多于骨。甲骨经过修治之后,然后钻出圆窝,即所谓“钻”,并在圆窝旁边凿成梭的凹槽,即所谓“凿”。“钻”、“凿”的位置排列整齐,有一定的距离。早商的卜骨只用“钻”,晚商的则“钻”、“凿”兼施。占卜的方法是用火烧灼钻穴,骨质经火一烧,在正面就出现“■”或“卜”形的裂纹,这叫作卜兆。商王或史官就是根据卜兆来判断吉凶,并在卜兆旁边刻上“卜辞”。卜辞一般都是由叙辞、命辞、占辞和验辞四部分组成。叙辞又叫前辞,包括占卜的日期(干支)和贞人(商王或史官);命辞又叫问辞,是写要问的事,卜辞中的贞字,就是问的意思,《说文》云:“贞,卜问也”;占辞是依照兆纹而判断的占卜之辞;验辞是占卜后的结果或应验的情况。从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来看,当时占卜的范围①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释雉》,中华书局,1979年第63页。

    ①参见《商周考古》,第77—79页。

    很广,包括气象、农业、祭祀、征伐、田猎、刍渔、行止、卜占、营建、梦幻以及疾病、死亡、吉凶、灾害、诸子、诸妇和家族等等。

    甲骨卜辞中有“丙戌卜■曰■百于自六月”(《京都》122)等记录。■,杨树达说:“即今巫字也”②。“■曰”即“巫曰”,就是巫史从卜筮中得出的“卦辞”①。据研究,八卦数字符号虽然也记录在甲骨上,但它与卜辞有明显的不同。它既不与卜兆相对应,文辞也与卜辞不符,而与八卦记载相吻合。可见,商殷时代已经有了筮法,而且卜、筮同时并用,卜和筮的结果都可以刻在甲骨上。因此,甲骨文中又有一定数量的占筮资料。

    列宁说:“所有一切压迫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都需要有两种社会职能:一种是刽于手的职能,另一种是牧师的职能”②。商王和当时奴隶主阶级除了前节所说的国家机器之外,还借助宗教迷信来从思想上麻痹人民。商代的统治者所以极力提倡崇拜上帝、祖先和迷信占卜,无非是借助宗教迷信的力量,来维护其统治而已。当时的各种宗教迷信方式,不仅使自然界中的一切都会变成有“意志”的神,就是死去的祖先也要被利用来支配活人的行动。占卜这种迷信方式,就是被利用作为传达上帝、鬼神和祖先的“意志”的。掌握这种占卜术的商王、史官就成了上帝、鬼神和祖先的代言人。从甲骨卜辞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商王的整个生活中,凡事必须通过占卜来决定。所以《礼记·表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天文历法商人不知有否占星术,但他们已会观察天象而定历法。

    在甲骨卜辞中已有日蚀、月蚀和星辰的记载,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天文学的宝贵资料。

    日蚀和月蚀的蚀字,甲骨文写作■、■等形。卜辞中所记日蚀,目前已知的仅二见:癸丑贞,日夕■(有)食田(上甲)?(《京》3965)癸酉贞,日夕又(有)食,佳若?

    癸酉贞,日夕又(有)食,非若?(《佚》374)这里的“日有食”与《诗经·小雅·十月之交》的“朔日辛卯,日有食之”同。日蚀一般都发生在白天,但也有发生在傍晚的,“日夕有食”,便是其证。

    甲骨卜辞中又常有“日有哉”的记录,如云:辛巳贞,日又■,其告于父丁。(《后上》29·6)庚辰贞,日又■,非祸,佳若(《粹》55)“日又哉”有两种解释,一如郭沫若所推测,以为“哉与食,音同,盖言日蚀之事耶?”①;一如陈梦家所说:“()读若识志或痣,乃指日中黑气或黑子”①,后者殆非①。

    ②《卜辞通纂》751片《考释》。

    ①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发掘队:《1971年安阳后岗发掘简报》,《考古》1972年第3期。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页。

    ①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甲骨文偏·编缉序言》,中华书局1965年。①《马克思恩格斯通信集》第一卷,1957年第53页。

    ①例如《周礼·龟人》和褚少孙补的《史记·龟策列传》等。

    甲骨卜辞中记载月蚀的比较多些,有的还记有月份,如云:癸未卜,争贞,旬亡祸?三日乙酉,月■食,闻,八月。(《甲》1289+1749)

    癸未卜,争贞,翌甲申,易日?之(兹)夕月■食?甲■(雾),不雨?正面之夕月■食反面(《丙》56)。

    七日己未,■,庚申■食。(《库》1595)

    “月■食”即“月有蚀”,《甲》1289+1749乃严一萍缀合而成,其中的“闻”字,董作宾说:“此字最初之意义,当为奏报上‘达’之闻月食而方国奏报以‘闻’(即)史志中‘史官不见,郡国以闻’之语”②,甚是。因为这条卜辞意思说,八月癸未这天,史官争卜问,这一旬中有没有灾祸,三日后的乙酉傍晚,发生了月蚀。这是别人报告的,所以特别注明一个“闻”字。《丙编》56是一条正反面相接的卜辞,正面意谓:癸未这天占卜史官争问,第二天甲申,天阴么?这天晚上有月蚀么?其结果甲申有雾,没有下雨。反面的是正面的验辞,说这天晚上果然出现了月蚀。最后一条中的■字,不识,可能指一种自然现象的字。这条卜辞是说,某月的第七天己未,夜空出现了■,第二天庚申就出现了月蚀。

    甲骨卜辞中的星字,作■、■、■,或加声旁作■,其为天上星宿之象形字,甚明。卜辞有云:“冬(终)夕.■亦大星”(《簠杂》120)。这个“大星”直到目前为止还不清楚指的是什么星。杨树达在《积微居甲文说》中说:“大星者天上星大出也”,又说:“大星者,大夝也”③。

    甲骨卜辞云:辛未,■酘,新星。(《前》7·14·1)这条卜辞是说,辛未这天晚上,天空出现了一颗新星。杨树达云:“新星者,新夝也”①,■义不能尽解。近来有人说,新星当是天文学上所说的变星,即本来亮度不大的星,平时用肉眼看不见,但是由于它的内部起了激烈变化,亮度突然增大,用肉眼看见了它,就叫它为新星,说似可信①。此外,卜辞中又常有“星”(《拾》14·6)、“其星”(《厍》598)等记录,似乎都是星辰之星。

    由于农业生产的需要,商代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历法。根据甲骨卜辞的记录可以看出,当时月有大小,大月三十天,小月二十九天,一年为十二月,因十二个大小月加起来只有354或355天,所以采用闰月来调整一年的天数,使一年中的四季变化能在一定的时间内。这个闰月,在早期卜辞中是放在应当置闰那年最后的一个月即十二月之后,所以叫“十三月”。这在历法上叫做“年终置闰”法。在晚期的卜辞中,闰月就放在应置闰那一年的某一月,如闰五月,那年当中就有两个五月,这在历法上叫做“年中置闰”法。这种历法,既不是根据太阳运动所测得的一年为基础的阳历,也不是以月亮圆缺为一个记日周期,即朔望月为基础的纯阴历,而是“以闰(月)定四为成岁”的阴阳合历。

    甲骨卜辞中有云:“癸丑卜贞,今岁受禾,弘吉,在八月,佳王八祀”

    ②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第247页。

    ③详见张亚初、刘雨:《从商周八挂数字符号谈筮法的几个问题》,《考古》1981年第2期。①《列宁文选》第二卷第63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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