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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 30

作者:中国通史 下载:中国通史TXT下载
    中对唐律略有损益的282条,从唐律之旧的126条,分其一为二和分其一为六的6条。这样,金律约有414条,其中有70%以上不同程度与唐律有关。在律条、刑法的原则上,金律都可以从唐律中找到渊源,就此而言,金律实际上就是唐律。

    辽法与宋法对金朝法律的影响金朝法制参用了辽法。唐律和宋《刑统》规定徒刑最高为三年,辽代徒刑分为一年半、五年和终身。金熙宗《皇统制》规定“徒自一年至五年”,五年系参照辽制五年而定。唐、宋规定杖刑最高是一百,辽规定自五十到三百。《皇统制》规定“杖自百二十至二百”,其最高数二百,当是取辽制最高数三百与唐制最高数一百的中值。

    金代法制同样参用了宋法,《大金国志》卷12谓熙宗“新律之行,大抵依效大宋”。而《金史·刑志》则谓“以本国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金朝法律参用宋法无可疑,对法的解释竟用宋《刑统》释文。泰和元年的《新定敕条》3卷,是受宋的影响而制定的。

    儒家思想与宗教观念对金朝法律的影响金代法律的来源是多元的,而形成是一体的,由不甚完备到完备,反映金代法制的中原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也接受中原的宗教观念、儒家思想和断狱方式的影响,如金世宗大定十三年关于刑忌的规定:“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罪则不待秋后。”①金代帝王也常为祈福免灾而清理讼狱大赦。儒家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金后期法律除“十恶”重罪外,有服的亲属都可互相容隐。历代帝王和孔子的名,乃至谥号都要避讳。《大金集礼》就曾明确规定:官名的名称,以州军县镇的官司官额,犯睿宗皇帝尊谥内连用两个字的,并回避。犯始祖以下帝后尊谥内相连两个字的,也要回避。金朝自世宗以来特别重视儒家的孝悌之道,这种思想在金后期的法律中也有体现。例如子孙犯死罪,而父母和祖父母无人赡养,一般地可上请从轻处罚,即使是必须处死的,也由官府承担对犯人的父母或祖父母的赡养。在西汉时出现“经义断罪”的断狱方式,这种在审理案件时,不依法律,而以“六经”字句和精神定罪科刑的方式在世宗时出现。《金史·刑志》:“世宗临御,法司奏谳,或去律援经,或揆义制法。”

    金代立法阶段与金政权发展的阶段是相适应的,金代法律的内容体现了以女真为统治民族,以汉族为多数的主体民族,包括契丹等族在内的多族的法制,而形成的具有金朝特点的法制,体现了阶级统治的本质,是以女真贵族为首的各族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

    ①叶潜昭:《金律之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92页。

    第十一章科举与教育第一节五代十国时期科举制度五代时,虽然战乱不已,但仍沿唐制举行科举考试,史称:“洎梁氏以降,皆奉而行之,纵或小有厘革,亦不出其轨辙。”后梁建立的当年,开平元年(907)七月,即对唐制“小有厘革”,废除了唐制外州举人不经州长官刺史亲试,即可解送京城参加礼部科举考试的“拔解”制度②。此后,外州举人必须经州刺史亲试后方可解送。

    唐制京兆府解送的举人,礼部考试十有七八中举,于是“诸道举人多于京兆府寄应,例以洪固乡胄贵里为户”,这种寄籍应举的旧例,其实是“一时失实,事久难明”的科举弊端,直至后唐天成三年(928)七月明令取消,“自此各于本道请解”,而且要“具言本州县某乡某里某为户”;如要寄籍应举,也“须具本贯入状”,不允许再用洪固乡胄贵里为户,如果弄虚作假,“本人并给解处官吏,必加罪责”①。

    唐制进士科之外,有明经、明法、童子等科,称为诸科。明经科只是“帖经墨义”,因而应举者多,后晋时“每岁明经一科,少至五百以上,多及一千有余”,且“多不究义,唯攻帖书”,文理也不甚通,天福五年(940)被废,但开运元年(944)又重设①。

    唐制有童子科,“童子举人,取十岁以下者,习一经兼《论语》、《孝经》,每卷诵文十科全通者与出身”。由于考试简单,弊端很多,开成三年(838)曾明令禁止荐送,但“虽有是命,而以童子为荐者比比有之”①,为五代所沿袭。到后唐天成三年时,已是“或年齿渐高,或精神非俊,或道字颇多讹舛,或念书不合格文”,因而诏令“委主司精专考校”。童子科应试时“止在念书”,大多“背经则虽似精详,对卷则不能读诵”,中举后回乡,等着年长后“取官”,“更无心而习业”,因而于后晋天福五年停废,开运元年又重设②。

    五代自后梁开平二年开科取士,至后周显德六年(959),除后梁、后晋时曾停举数次外,“至于朝代更易,干戈攘抢之岁,贡举未尝废也”。每科进士少至4人,多亦只25人。五代前期,诸科中举都少于进士,通常只有数人,后唐长兴三年(932)取进士8人,而诸科达81人,开诸科取士多于进士的先例;后晋天福六年取进士1人,而取诸科达45人。自天福九年起,诸科取士多于进士,遂成惯例。

    自唐代中期以后由礼部侍郎主持贡举,其后也常以其他官员主持科举,称“知贡举”或“权知贡举”。后梁乾化元年(911),以前任宰相、尚书省②《金史》卷45《刑志》。

    ①《金史》卷45《刑志》。

    ①《旧五代史》卷148《选举志》。

    ①《五代会要》卷23《选举杂录》。

    ②《旧五代史·选举志》。

    长官左仆射杨涉知贡举。贡院虽属礼部,“五代时,或以兵部尚书,或以户部侍郎、刑部侍郎为之,不专主于礼(部)侍(郎)矣”。

    五代时,“偏方小国,兵乱之际,(贡举)往往废坠”③。“十国”大多不举行科举考试,举行科举考试诸国如南唐、南汉、后蜀、闽诸国,举行不常且不严格。如南唐保大十年(后周广顺二年,952),“以翰林学士江文蔚知礼部贡举,放进士王克贞等三人及第,旋复停贡举”。又因徐铉建言,保大十二年再行贡举,直至宋军兵临都城金陵城下,亡国之年的宋开宝八年(975),仍举行科举考试,“放进士张确等三十人”④。科举中还不时发生舞弊行为,后蜀范禹偁“掌贡举,贿厚者登高科,面评其直,无有愧色”①,即是一例。

    学校五代沿唐制设国子监,后唐明宗时“政皆中道,时亦小康”②,重视教育,天成三年(928),“朝廷以国庠事重”,以宰相崔协兼判国子监长官国子祭酒,定国子监生二百员为额,“又请颁下诸道州府各置官学;如有乡党备诸文行可举者,录其事实申监司,方与解送”,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学校制度逐渐完备,史称“举职”。“当监旧例,初补监生有束脩钱二贯文,及第后光学钱一贯文”,以“备监屯修葺公使”③。但监生只是挂名国子监以应科举考试,并不认真读书。马端临所说:“史所言,多有未曾授业,辄取解送(应举)者,往往乱离之标,其居学者亦皆苟贱冒滥之士耳”④,可说是五代国子监学的最好概括。

    “十国”也有设立学校,如南唐昇元二年(938)设立太学,南汉乾亨四年(920)设立学校,后蜀设立华阳(今四川成都)县学之类。

    五代十国时,私人设立学校之风较盛,自初学文化至研读学问的学馆、书院皆有。著名的如南唐昇元四年,“建学馆于白鹿洞,置田供给诸生,以李善道为洞主,掌其教,号曰‘庐山国学’”①,属于官办或民办官助性质。后周末“孙兰,治《左氏春秋》,聚徒教授”②,则属私人讲学,其门人在北宋建立的次月,参加北宋的首次科举考试。宋州(今河南商丘南)杨悫、戚同文相继聚徒讲学,自后晋延续至五代末。

    ③《唐会要》卷76《童子(举)》。

    ④《册府元龟》卷641《贡举部·条制》三,卷642《贡举部·条制》四。①《文献通考》卷30《选举考》三《举士》。

    ②陆游:《南唐书》卷2《元宗纪》;《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开宝八年二月。③《十国春秋》卷53《范禹偁传》。

    ④《旧五代史》卷44《明宗纪·赞》。

    ①《旧五代史》卷58《崔协传》;《册府元龟》卷620《卿监部·举职》。②《文献通考》卷41《学校考》二按语。

    第二节宋代的科举制度宋沿五代旧制,设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后改开宝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进士科以外的各科,常合称“诸科”。神宗时,废诸科,另设“新科明法”,元祐时废,绍圣复设延续至北宋末,南宋绍兴年间一度复设。此外,还有武举、童子举;而制科则分为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经学优深可为师法、详闲吏理达于教化三科,仁宗时分设六科,神宗时罢,元祐复设,绍圣时再废,另设宏词科。元祐时曾设“经明行修科”,实同制科。南宋复设制科,设博学宏词科,南宋末改称词学科。宋代科举以进士科最为重要。

    北宋前期宋初沿五代旧制,分进士科及诸科,科举考试也是“朝代更易”,不废科举,宋朝建立的次月,即建隆元年(960)二月,举行首次科举考试,仍依五代旧制,每年举行一次,自开宝七年(974)权停“贡举”后,间年举行一次“贡举”,渐成惯例。

    宋初取进士,亦无定数,通常为10余名,少则六七人,大体与后周时相当。乾德四年(966),除录取进士6人外,又录取“诸科”9人。此后,不定期地录取“诸科”,录取人数通常也多于同科进士人数,即所谓“国初,诸科取人亦多于进士,盖亦承五季之敝云”。

    宋初承五代旧制,科举考试前,“台、阁近臣得(向主考官)荐所知进士(应举者)之负艺者,号曰公荐”,中举后的进士则“拜知举官子弟弟侄,及目(主考官)为师门、恩门,并自称门生”,建隆三年(962)下诏禁止。但依五代旧制,录取进士之权仍完全掌握在主考官手中,皇帝并不进行干预,每年考取进士后,“知贡举(官)奏合格人姓名而已”,类同备案。开宝五年(972),主考官录取进士11人、诸科17人后,宋太祖“召对讲武殿,始下制放榜”,皇帝开始参与新进士的录取,被称为“新制”③。次年三月,宋太祖在召对时,黜落“应对失次”的进士、诸科各1人,又因下第举子投诉主考官不公,宋太祖决定从下第举子360人中选取195人,以及已被录取的进士9人、诸科27人,亲自在讲武殿主持考试,取进士26人,诸科101人,共127人。唐天授元年(690),武则天“策贡士洛城殿”,史称“贡士殿试自此始”④,这只是代替主考官考功员外郎主持科举考试。而宋太祖主持的“殿试”,则是具有在主考官已考之后的复试补取性质,新录取者列于原已录取者(除已罢黜的2人外)之后,作为“一榜”,“自兹殿试遂成常式”①。开宝八年,除任命王祐为“权知贡举”任主考官外,又任命3人为“权同知贡举”任副主考官,以后成为制度。主考官进呈以王式为首的进士36人,殿试后改以王嗣宗为首,而以王式为第四,首次改变礼部主考官原先排列顺序。唐代进士第一名称“状元”,也称“状头”,为五代、宋代所沿称。③《十国春秋》卷15《南唐烈祖纪》。

    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建隆元年二月辛卯。

    ①《文献通考》卷30《选举考》三。

    本年首次出现礼部试(省试)与殿试不同的排名顺序,因而尚书省礼部贡举榜的“榜首”,改称“省元”(后代称“会元”);而称殿试首名为“状元”。宋太祖虽然重视科举考试,但五代重武轻文的习气未除,进士及第后所担任的官职很低,如开宝八年殿试的状元王嗣宗,初任为秦州司寇参军,其时虽为实职,但属低级文官“选人”最低的初等“幕职州县官”。太平兴国二年(977)正月,举行的科举考试,取进士109人、诸科207人,又录取参加过十五次以上考试而未被录取的进士及诸科184人,再取考“九经”而不合格的老年举子7人,“特赐‘三传’出身”,共录取507人。考试合格的进士及诸科300多人“赐及第”,而将从考试不合格中录取的进士及诸科近200人则“赐出身”,以示两者的区别。史称宋太宗又命将进士及第者“定其优劣为三等”,这是首次将进士分为三等。又提高了进士入仕的寄禄官及差遣职务,“第一等为将作监丞,第二等为大理评事,并通判诸州”,“同出身以下免选,注初等幕职判司簿尉”。实际是将所有进士分为三等,一、二等为进士及第,三等为同进士出身。雍熙二年(985)又将考试合格的进士、诸科各分为三等,淳化三年(992),采纳陈靖建请,殿试采取“糊名考校”,又分进士为五等(进士分为五等自此始),一、二、三等赐进士及第,四、五等赐进士出身②。景德四年(1007),颁布《考试进士新格》,完全以考试成绩定录取及等级的标准。大中祥符四年(1011)颁布《亲试进士条制》,制定一系列规定,并定出五个等级的标准。天圣五年(1027),始分进士为六等,第一等五名,第二等称第一甲,第六等为第五甲,进士分甲自此始。后演变为五等,第一等即是第一甲。后又定第一、二甲为“进士及第”,第三甲为“进士出身”,第四、五甲为“同进士出身”(同出身),后曾改第五甲为“同学究出身”。南宋孝宗时改为第一、二甲为进士及第,第三、四甲为进士出身,第五甲为同进士出身。

    太宗末年起连停科举五年,真宗初又连续举行三年,后行间年一举,以后又渐行间隔二年一举,但还不是定制,所有停举年都要下诏“权停贡举”。英宗治平三年(1066),“诏礼部贡院,今后每三年一开科场”,确定了“三年大比”的制度,为后世所沿袭。同时针对每次考试录取人数增多,诸科人数较进士更多,而“冗官”也日益严重的情况,规定进士以皇祐四年(1052)录取数的四分之三为额,“进士以三百人为额,明经诸科不得过进士之数”③。熙宁科举改革以后科举“省试”原以诗赋为第一场,论为第二场,策为第三场,帖经为第四场;仁宗时改为第一场试策,第二场试论,第三场试诗、赋,第四场试帖经、墨义,顺序虽有所调整,但诗、赋和帖经、墨义仍是必考的科目。

    王安石积极倡导科举以经义取士,并把《孟子》列为考试科目之一,以改变“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的状况。他把改革科举看成是“一道德”,即统一思想,造就改革派人材的主要途径。熙宁四年(1071)二月,王安石在所拟改革科举的中书札子中,认为:“古之取士,皆本学校,道德一于上,习俗成于下,其人材皆足以有为于世。”因此他提出“宜先除②《资治通鉴》卷204,天授元年二月辛酉。

    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开宝六年三月辛酉。

    去声病偶对之文,使学者得以专意经义”。“贡举新制”规定,应举人不再考试诗赋、帖经、墨义之类,而以《诗》、《书》、《易》、《周礼》、《礼记》为本经;《论语》、《孟子》为兼经。第一场选考本经中的一经,第二场考兼经,都要“务通义理,不须尽用注疏”;第三场考论;第四场考时务策。同时废罢明经诸科,另设明法科,凡是原先应试明经诸科,而又“不能改试进士”科的,考明法科,“试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中格即取”①。新的明法科,时称新科明法。

    科举考试依据的是儒家经典,但是注释不一,还不能达到统一思想的目的。王安石创立的“新学”派,是新兴的“宋学”中体系相对完整的学派。宋神宗对王安石说:“今谈经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著经,其以颁行,使学者归一。”①以王安石为首的改革派以“新学”派的观点撰注《诗义》、《书义》、《周礼义》,合称《三经新义》,于熙宁八年颁布学校,作为教科书。此后,《三经新义》成为科举考试的依据,以此选拔拥护改革的官员。元祐时,新学派遭到打击,但理学派、蜀学派,都还是小学派而未受到重视,只提出“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三经新义》),令天下学官讲解”,并不得引用王安石的《字说》,而要求用“诸家之说”,以及考试“添诗赋”,但没有恢复帖经、墨义,曾分设经义、诗赋两科,后改为第一场试本经义及《论语》或《孟子》,第二场试诗、赋,第三场试论,第四场试子、史、时务策①。绍圣以后,又废试诗赋,“新学”学说又受到重视。崇宁四年(1105)规定,由学校“三舍法”贡士,而罢诸州府发解(解试)及礼部贡院试(省试),直接参加殿试,大观三年(1109)科举考试只有殿试,遂无“省元”而有“上舍魁首”,殿试首名仍称状元。宣和六年(1124),又恢复“省试”(礼部贡院试)。

    南宋建炎及绍兴初年,因战乱而未举行“省试”,改行“类省试”,故无“省元”而只有“状元”。北宋时第二、三名俗称榜眼;南宋时俗称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

    绍兴末年以前,科举虽仍以“新学”学说解释经义为主。但“理学”在秦桧、赵鼎扶植下,在科举考试中也逐渐得势。高宗末孝宗初,“理学”遂与“新学”并为显学,科举中随权臣及主考官的倾向而变化,宁宗中期以后,理学派在科举中逐渐占优势,至理宗淳祐元年(1241)后,理学成为统治思想,新学、蜀学在科举中遂完全被排斥。

    为防止在科举考试中作弊,淳化三年(992)殿试,首先实行“糊名(封弥)考校”,考官受命后不回家,直接赴贡院以避请托,后成为惯例。景德四年(1007)开始,“省试”也实行糊名考校。大中祥符八年(1015)开始,又设誊录院,考卷经誊录后再送考官,以防止考生在考卷上以“点污”形式与考官通同作弊。考官亲属历来另行考试,称为“别头试”,以防止考官偏袒其亲属;景祐四年(1037)起,诸路“解试”(乡贡)也实行别头试,而首都开封府及国子监别头试的封弥、誊录,则实行“省试”的制度,以及实行其他防止考试、阅卷作弊的措施,北宋及南宋中期以前,情况大体较好。理学在科举中日渐占优势之时,正是南宋日益**之日,科举中的奸弊也日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太平兴国二年正月;《宋会要辑稿》选举2之1,7之4、5。①《宋会要辑稿》选举1之1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08,皇祐四年十月丁亥。①《文献通考》卷31《选举考》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0,熙宁四年二月丁巳。益增多。嘉定十六年(1223)时,“伪冒滋长,摭取其优,凡十二事陈之,曰门关、曰纳卷、曰内外通传、曰全身代名、曰换卷首·纳白卷、曰吊卷”等。史称:“至理宗朝,奸弊愈滋”,“所取之士既不精,数年之后,复俾之主文(任考官),是非颠倒逾甚,时谓之缪种流传。复容情任意,不学之流,往往中第”②,可说是对南宋末年科举情况的最好概括。

    南宋的类试(类省试)

    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227),时当“三年大比”之年,但因宋金战争而无法进行。十二月,逃亡在扬州(今属江苏)的宋高宗下诏,停止进行“省试”,而在各路首府(转运司所在州)由提刑司,开封府、国子监由东京留守司,差官进行“类省试”,简称“类试”。国子监生亦可参加本路的类试。宋制“省试”之前,各路举子须先经“解试”,即通过州试(乡试)、转运司试(漕试)或国子监试(太学试)中的一种,称为“正解”。“正解”和“免解”(不经考试)举子,头年发解,次年春参加“省试”、“殿试”。各路应考的举子中举者的比例相差很大,通常开封府、国子监举子每四五人中举一名,而外路举子常是二三十人中举一名,有时六七十人才中举一名,河东、广西、夔州、利州等路有时甚至无一人中举。建炎元年所定各路的解额中则每十四人取一名,余数不足十四人亦取一名。建炎二年五月,定经义、诗赋分科,第一场分别考经义或诗赋,第二场考论,第三场考策;八月,于“行在”扬州进行殿试。河北、京东、四川、陕西等路87名类试进士,未能参加殿试的,均录为同进士出身。绍兴元年(1131),仍由各路进行类试,而川陕宣抚处置使张浚将川陕诸路举子集中在处置使司所在地进行类试并排列名次,遂成为制度,以后在制置使司或宣抚使司所在地成都进行。绍兴二年,除川陕类试举子外,其他诸路类试举子,集中在“行在”临安府进行殿试,川陕类试首名依殿试第三名为进士及第,其余都作为与四、五等相同的同进士出身,其后成为制度。绍兴十八年,何耕在类试对策中“极论蜀士徇道守节”,与秦桧求和政策相背,秦桧党羽遂奏请:“四川类省试合格不赴殿试人,第一等并赐进士出身,余人同出身。”从此,类试合格人常参加殿试。如皇帝“不亲策,则类试第一人恩数如旧,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③,遂成惯例。

    ②《宋史》卷157《选举志》三。

    ③《宋史》卷155《选举志》一;《宋会要辑稿》选举3之49。

    第三节宋代教育宋初沿旧制,设国子监为最高学府,一度改名国子学。仁宗时设太学,神宗时开始实行三舍法,北宋末,太学生达3800人。又设武学、律学、算学、书学、画学、医学等专门学校,国子监为朝廷教育管理机关。地方教育有州县学和书院、私学。由于印刷术普及等原因,宋代教育的发达远远超过前代。在乡村中,如《百家姓》、《千字文》之类的识字课本,有一定程度的普及。不少地区利用农闲举办冬学,教农家子弟识字。福州一地解试,哲宗时每次参加者达3000人,孝宗时增至2万人;南宋时建宁府(今建瓯)每次参加解试者达1万余人,连只有三县的兴化军(今莆田)也达6000人。这些均反映了宋代教育的普及程度。

    北宋前期的国子监、太学宋沿旧制设国子监,建隆三年(962)六月,崔颂判国子监,才开“始聚生徒讲学”,是为宋代“国学”之始。开宝八年(975)时,“生徒旧数七十人,元奉诏分习《五经》,内有系籍而不至者”。朝廷也不重视太学的建设,淳化二年(991)末,还是“太学(指国子监)首善之地,今《五经》博士,并缺其员”①。唐制国子监生为三品以上官员子弟,太学生为五品以上官员子弟,四门学生为六、七品官员子弟及庶人之俊异者,而宋代“无国子、太学、四门之别”①。庆历二年(1042)时,“但为游士寄应之所,殊无国子肄习之法,居常讲筵无一二十人听读者”,国子监主要成为官员子弟取得国子“解试”资格,以参加礼部贡院考试(省试)的机构。次年曾设立四门学,以八品至士庶子弟充学生,但不久即废。四年四月,以国子监房屋“狭小,不足以容学者”,以“锡庆院”为太学①;五年正月,改以马军都虞候公宇为太学,这是宋朝建立太学之始,取法湖州教授胡瑗的教学法,太学粗具规模,过去的国子监生常称为太学生,此后的太学生亦常称为国子监生。自康定元年(1004)至皇祐三年(1051)以前,“朝廷拨田土二百余顷,房缗六七千入学充用,是时供生员(内舍生)二百人”;皇祐三年,改“以百人为限”。次年,教育家胡瑗出任国子监直讲,“其徒益众,太学至不能容,取旁官舍处之”。但是,经费却日益困难,“胡瑗管勾(太学)已逾三岁,才赡及掌事、谕义、孤寒学徒三二十人而已”。到嘉祐元年(1056),“一切停罢,令(太学生)自供给”,原因是应归太学的收入都被国子监占作他用。吴中复、赵抃先后要求将经费归还太学使用,太学的经费终于多少有了着落。到熙宁元年(1068)以前,太学生“近年每人只月钱三百文添厨”,只能说是补助部分伙食费,“其余自备,比旧殊寡”②。此后不久,即实行“三舍法”。①《宋会要辑稿》选举6之48;《宋史》卷156《选举志》二。

    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3;《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8,绍兴十八年八月癸巳。①《宋会要辑稿》崇儒1之29;《宋史》卷157《选举志》三,卷296《杨徽之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2,淳化二年十一月庚戌。

    ②《历代名臣奏议》卷114,苏颂:《议学校法疏》。

    三舍法庆历五年设立太学后,曾设“内舍生”200人,嘉祐元年(1056),有人“或欲立三舍以养生徒”③,但没被朝廷采纳。熙宁元年(1068),太学除内舍生200人外,增加100人为外舍生,“且令入斋听读,仍不给官中贴厨钱,候内舍生有缺,即将外舍生拨填”①。王安石把学校看成“一道德”(统一思想),造就人材的重要场所。熙宁四年十月,“太学”开始实行“三舍法”,元符二年(1099),又规定诸路州、府学也实行三舍法,直至南宋末。三舍法规定:太学“生员分三等,以初入学生员为外舍(生),不限员;外舍升内舍,内舍升上舍,上舍(生)以百员,内舍(生)以二百员为限。生员各治一经”,“直讲以十员为额,每二员共讲一经”。熙宁五年八月,外舍生定为700人,“日给食钱”。宋神宗要求将王安石“所著经,其以颁行,使学者归一”②。熙宁八年六月,王安石主修,王■、吕惠卿参与修撰的《书义》(《新经书义》)、《诗义》(《新经毛诗义》)、《周礼义》(《新经周礼义》、《周官新义》),合称《三经新义》,颁于学校,作为教科书。元丰二年(1079)十一月,颁《学令》,“太学置八十斋,斋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内舍生三百,上舍生一百”,共2400人,还订有考试升迁细则,外舍生由各州生员经考试选入。外舍生每月进行一次“私试”,每年进行一次“公试”,第一、二等者升内舍生;内舍生二年进行一次“舍试”,得优、平二等的升上舍生,升舍时还要参考每月所记学生的行(“师教不戾规矩”)、艺(“治经程文合格”),决定是否升舍。上舍生分为三等,以行、艺俱优为上等,一优一平为中等,二者俱平或一优一否为下等,上等者可直接任命为官,中等者可不参加“省试(礼部试)”而直接参加殿试,下等者可免“解试”直接参加“省试”。但要求很严,上舍上等生“自元丰(二年)以来,十余年间,上舍生推恩(特命官)者林自一人而已”③,元祐时废上舍生直接命官及免省试、解试的制度,绍圣时复行元丰制度。

    宋徽宗时,又增上舍生为200人、内舍生为600人、外舍生为3000人,学生由州学生升贡,以考试以定入舍等级。自崇宁五年(1106)“是科为始,罢诸州发解并省试,并以学校逐年贡士”①。下一科起即从上舍生中选拔,不进行“省试”而只进行“殿试”,故有“上舍魁首”、状元,而无“省元”。宣和三年(1121),又诏恢复“省试”,复行元丰三舍法。

    南宋绍兴三年(1133)始设国子监,十三年始建太学,亦行元丰三舍法,定额为上舍生30人、内舍生100人、外舍生570人。以后各舍人数有增减,上等上舍生亦可直接出任官职,直至南宋末年。

    宋哲宗元符二年(1099),规定州、府学也实行三舍法,有关制度与太学三舍法相同,各州、府学每年向太学“岁贡”,每州贡上舍生一人,内舍生二人,州内舍生免试为太学的外舍生,州上舍生先附太学外舍生学习,经③《宋会要辑稿》崇儒1之29、3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8,庆历四年四月壬子。①《历代名臣奏议》卷114,赵抃:《乞给还太学田土房缗状》;《宋史》卷432《胡瑗传》;《宋会要辑稿》崇儒1之30。

    ②《欧阳文忠公文集》卷112《议学状》。

    ③《宋会要辑稿》崇儒1之30。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十月戊辰;卷237,熙宁五年八月辛卯。《宋史·选举志》三。考试中格升为太学内舍生,经三次考试还不能升内舍生,返回州学。徽宗崇宁元年,又规定县学学生经选考升入州、府学;州、府学学生,每三年向太学输送一次,再经考试,上等者为太学上舍生,中等者为下等上舍生,下等者为内舍生,不入等的为外舍生,宣和三年罢州县学三舍法。

    元丰时创设小学教授,哲宗时创设在京小学,徽宗政和四年(1114)在京小学生达近千人,小学收8至12岁学生入学,亦曾行三舍法。崇宁元年规定州县学亦设小学,收10岁以上学生入学。小学分别隶属于太学、州学、县学,不另设学。

    州县学北宋前期,州县学很少。真宗于咸平四年(1001),对诸路州县有学校的赐“九经”。景德三年(1006)任命平归一为真定府(今河北正定)助教,“仍令常切讲授”;又诏令各州县在孔庙起讲堂讲学。大中祥符二年(1009)一月,广州“就宣圣庙创立学舍,及于斋厅讲说”,可说是早期州县学的基本形式。二月,应天府民曹诚自建房舍,“愿以学舍入官”,赐名应天府书院,史称“州郡置学始此”。仁宗“明道、景祐间累诏州、郡立学”。宝元元年(1038),“近制惟藩镇立学”,“时大郡始有学,而小郡犹未置也”,三月,所设颍州州学,是首座小郡州学。“庆历新政”前,已建州、府学五六十所。庆历四年(1144),“诏令诸路州、府、军、监,除旧有学外,余并令立学,如学者二百人以上,许更置县学”②。熙宁四年(1071),又诏各州县普遍设学校,但主要仍是府、州学。元符二年(1099),“诸州(学)署教授者,依太学三舍法考选生徒升补”。崇宁元年(1102)时,州学还不能每州都建,“郡小或应举人少,则令三、二州学者聚学于一州,置州学并差教授”①。县学在北宋末年有了很大的发展,崇宁三年规定县学学生名额,大县50人,中县40人,小县30人。北宋末是州县学最盛时期,各路曾设提举学事司,管辖一路学政。州县学不仅有学舍供学生食宿,还有学田及出租“房廊”的收入作为学校经费。大观三年(1109),北宋24路共有学生7622人,校舍95298楹;经费年收入钱305872贯,支出267878贯;粮食年收入640291斛,支出337944斛;校产中有“学田”115990顷,“房廊”155454楹。在校学生之多,校舍之广,经费之大且如此充裕,不仅是空前的,在宋代也是绝后的。南宋初,州县学大多因战乱而停办,绍兴和议后渐次重建,但总体上始终未能达到北宋末年的规模。

    书院、私学北宋初期,“是时未有州县之学,先有乡党之学”①。乡党之学包括私学和“书院”。私学包括启蒙教育和学习经义等,书院通常是学习经义。宋代私人办学得到很大发展,一些学者、儒生纷纷设立“精舍”、“书院”,教授生徒。宋初设私学,著名的如孙娊簿?懊湃耸?佟保?跹铡熬酉缋锝淌冖?《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1,元丰二年十一月乙巳。

    ①《文献通考》卷32《选举考》五《宋登科记总目》。

    ①《宋会要辑稿》崇儒2之2—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1,大中祥符二年正月甲申。数十百人”,石介“以《易》教授于家”,李觏“以教授自资学者常数十百人”,种放“聚徒讲学”,田诰“聚学徒数百人”等②。宋初著名的四大书院,即白鹿洞(今江西庐山)、岳麓(今湖南善化岳麓山)、应天(今河南商丘)、嵩阳(今河南登封)或石鼓(今湖南衡阳石鼓山)书院。白鹿洞书院,原是南唐白鹿洞书馆,入宋后白鹿洞主明起继续进行讲学,北宋时一直属私学性质。太平兴国五年(980),明起受到宋太宗奖励。书院后逐渐衰落,皇祐五年(1053)孙琛重建后,称为白鹿洞书堂,到熙宁五年(1072)时已再次荒废。岳麓书院,开宝九年(976)潭州知州朱洞创建,大中祥符八年(1015)赐名岳麓书院。应天府书院旧址原是五代末宋初私学讲学者戚同文的旧宅,大中祥符二年时由曹诚重建兴学,赐名应天府书院。天圣五年(1027)范仲淹曾受知府晏殊之邀在此讲学,史称“自五代以来,天下学废,兴自(晏)殊始”①。北宋官府兴办州府学后,景祐二年(1035)将应天府书院作为应天府府学。嵩阳书院,最初赐名于至道二年(996),后废;景祐三年,河南府新建太室书院,赐名嵩阳书院。至道三年,衡阳(今属湖南)人李士正讲学于石鼓书院,书院名声大振。此外,茅山(今江苏南京茅山)书院,亦颇有名。这些书院大多得到朝廷的资助与奖励,如赐额、赐书、赐学田等,也有私人捐赠学田和房屋。书院规模较小,学生数十至数百人。北宋中期以后,书院逐渐衰落。南宋时,州县学衰落,而新儒学“宋学”的理学派受佛教寺院宣传教义的影响,书院成为理学派宣扬理学的场所,书院大兴。其中最著名的是朱熹于淳熙六年(1179)兴复白鹿洞书院,次年竣工,并聘主讲,亲订规约,即著名的《白鹿洞规》,还常亲去授课,质疑问难。乾道元年(15),潭州知州刘珙修复岳麓书院,理学家张栻主持教务,成为理学湖湘学派的基地。绍熙五年(1194),朱熹扩建岳麓书院,学生达千余人。朱熹以白鹿洞书院作为研讨、传布理学的中心。其建置、规约,乃至讲授、辩难等方式,无不受禅宗寺院的影响。各派理学家的书院相继而起,如理学心学派陆九渊的象山书院、理学婺学派吕祖谦的丽泽书院,等等。南宋先后兴建的书院总数达300所以上,书院大多得到官方的支持。书院与州县官学,成为南宋地方的主要教育机构,书院大多又是理学的传布中心,理学因而益盛。

    宋代州县学、书院虽盛,但进入州县学、书院学习的人毕竟是少数,大多数人仍主要从家馆或塾师设馆等私学中学习。而应聘为家馆、学馆教师及自设学馆授徒,是宋代贫穷士人取得生活经费及复习应举的重要途径,也是被贬或居丧守制官员经常进行的活动。北宋王安石居丧在江宁时讲学,南宋汪应辰被秦桧逐出后“居常山之永年院”,“益以修身讲学为事”②,只是事例之一二。南宋陈亮在宋孝宗初年“退修于家,学者多归之”,主要为传布其学说;而淳熙十二年(1185),“今年不免聚二三十小秀才,以教书为行户”①,则是普通士人自设私学以取得生活经费来源的事例,而且是以启蒙教育为主。宋代的启蒙教育,除了年龄稍大的开始学习经书外,初学识字后,大都学习《千字文》、《百家姓》之类,南宋朱熹弟子陈淳为其子编写三字②《宋会要辑稿》崇儒2之6、7。

    ①《文献通考》卷46《学校考》七。

    ②《宋史》卷431《孙姶?罚??32《刘颜传》、《石介传》、《李觏传》,卷457《种放传》、《万适传附田诰传》。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5,天圣五年正月庚申。

    一句的《启蒙初诵》,实是后来广为普及的《三字经》之先声。《三字经》托名南宋王应麟编,或称区适编,为初识文字之书。而吕本中编《童蒙训》,是“其家塾训课之本”;朱熹编《小学》,意在“受之童蒙,资其讲习”,都是稍识文字之后的启蒙之书①。南宋学者相继编撰识字、启蒙教材,促进了宋代初等教育的发展。

    ①《宋史》卷387《汪应辰传》。

    第四节辽代的科举与学校从权宜向定制发展的科举制耶律阿保机建国前曾多次征战燕云地区,接触了中原文化。他本人懂汉语,并有借助儒家思想维护统治的政治倾向。太子耶律倍更加热中于汉文化。所以,辽政权从建立之日起,就显示出契丹和汉文化共同发展的倾向。辽太祖时,创制了契丹文字,与汉字并行于境内。

    在官员的选用方面,科举是汉人、渤海人入仕的途径之一。会同年间,从后晋得燕云十六州地。为了安抚和统治新附之区,辽国急需选用汉士,曾举行科举考试,以汉士平素所习之业进行选拔。历仕太宗、世宗、穆宗、景宗、圣宗五朝的汉官室昉,就是会同初登进士第的。

    辽代的科举制度,有一个从权宜向定制发展的过程。会同年间,在燕云地区举行的科举,是一次为选拔汉官治理汉地的权宜之计。保宁八年(976),“诏南京复礼部贡院”②,才正式建立了主持科举考试的常设机构。圣宗统和六年(988),“诏开贡举”,科举渐成定制。太平十年(1030),“诏来岁行贡举法”,制度已趋健全。统和二十七年(1009)和统和二十九年(1011)的“御前引试刘二宜等三人”和“御试,放高承颜等二人及第”③,是殿试的开端。以后兴宗重熙五年(1036),“御元和殿,以《日射三十六熊赋》、《幸燕诗》试进士于廷”①,则是由皇帝亲自出题举行殿试。

    辽代举行科举考试的时间,前后不同。自会同初至统和六年(988)无定期,为笼络和选拔汉族士人的临时措施,权宜之法。

    统和六年至重熙元年(1032),大抵每年举行一次,重熙后为三年一次。前者为沿袭唐制,后者则是受宋朝的影响②。其程序“有乡、府、省三试之设。乡中曰乡荐,府中曰府解,省中曰及第”。省试由礼部贡院主持,按成绩分甲、乙、丙三科。合格者以“喜帖”书其姓名。

    考试科目在圣宗时以词赋为正科,法律为杂科。后则借鉴宋朝,“程文分两科,曰诗赋,曰经义,魁各分焉”③。终辽之世,重词赋,轻经、律,故律科进士为数很少。道宗朝,曾设贤良科,应试者先以所业十万言进。

    辽代的科举专为选汉官、取汉士之用,只有汉人、渤海人可以应试。对契丹人参加科举限制甚严。辽国契丹人中虽不乏文学之士,但他们却多不是进士出身。重熙中,季父房耶律蒲鲁虎应试及第,为有司告发,其父耶律庶箴以“擅令子就科目”,被处以鞭刑。至道宗朝,有白霫进士郑恪,天庆五年(1115)又有契丹进士耶律大石等。可见,至道宗朝,对契丹、奚、霫等参加科举考试的限制已放宽。对汉人应举的限制,则承袭了中原历代之制,禁止医卜、屠贩、奴隶、商贾之家和背弃父母、犯罪逃亡者应试。

    ②《宋史》卷436《陈亮传》;《陈亮集》卷20《(答朱熹)又乙巳春书之一》。③《四库全书总目》卷92《童蒙训》;《朱文公文集》卷76《题》。①《辽史·景宗纪》。

    ②《辽史·圣宗纪》。

    ③《辽史·兴宗纪》。

    学校在实行科举的同时,辽代也设立学校培养人材。太祖、道宗时,分别于两京置国子监,设祭酒、司业、监丞、主簿,教授上京、中京国子学生徒。太宗于南京设太学。圣宗曾赐南京水硙庄一区,以助学养士。五京州县也设有学校。“蕃汉官子孙有秀茂者,必令学中国书篆,习读经史”①。道宗清宁元年(1055),诏设学养士,并颁《五经》传疏,置博士、助教。不仅契丹、渤海、奚、汉人子弟可入学学习,到圣宗朝,高丽也曾遣童子入辽学习契丹语。

    辽朝诸官员,除选自宗室、外戚、诸部贵族有功劳、有能力者外,科举又为汉人和渤海人提供了入仕的途径。虽然通过科举做官者只占辽国官员的十之二三,但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上所起的作用却是不可低估的。他们中既有治国安邦的政治家,也有著名的文学家、史学家。科举取士扩大了辽朝的统治基础,促进了境内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了汉文化和儒学的传播。

    ①参见朱子方、黄凤岐:《辽代科举制度述略》,《辽金史论集》第3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五节西夏的科举与学校以“蕃学”、“儒学”取士西夏建国之初尚未实行科举取士制度,景宗李元昊始建“蕃学”,作为培养人才,选拔官吏的途径。史载:“夏州自五代后不列职方。其官属非世族相传即幕府遣擢,尚无科目取士之法。元昊思以胡礼蕃书抗衡中国,特建蕃学,以野利仁荣主持。”“蕃学”的学员是从“蕃汉官僚子弟内选俊秀者入学教之,俟习学成效,出题试问,观其所对精通,所书端正,量授官职”②,实际上“蕃学”已具有科举取士的性质。

    夏崇宗时期,李乾顺“命选人以资格进”,规定“凡宗族世家议功议亲,俱加蕃汉一等,工文学者尤以不次擢”①,这又是具有恩荫察举性质的荐官办法。西夏宗室李仁忠、李仁礼,因“先世之功”,又“通蕃汉文字,有才思,善歌咏”,都被进官封王。大约在崇宗时期,西夏已开始实行科举取士制度。仁宗时期的名相斡道冲,经科举进入仕途,任国相十余年。史载其八岁中童子举,约当崇宗正德至大德年间(1127—1135)。

    史书记载西夏实行科举取士制度始见于仁宗时期。人庆四年(1147)“秋八月策举人。立唱名法,复设童子科,于是取士日甚”②。可见西夏设童子科,科举取士在此之前已实行了。西夏科举取士的科目主要是儒家经典,早在西夏建国初期的“蕃学”中,就由野利仁荣主持翻译汉文儒家经典《孟子》、《孝经》、《尔雅》及《四言杂字》等。毅宗李谅祚曾上表向宋朝求请“九经”、《唐史》、《册府元龟》等典籍,供西夏人学习。仁宗李仁孝又曾派遣使者到金朝,以重金购买名儒翻译的各种书籍,并于人庆三年(1146)下令“尊孔子为文宣帝”①,令各州、郡建庙祭祀。西夏至仁宗以后,科举取士几乎成为升官进爵的主要途径。根据史书上留下的零星记载,如仁宗时的名臣斡道冲、高逸,神宗时的名臣权鼎雄,献宗时名臣高智耀等,都以进士升入官途。夏神宗遵顼为宗室齐王李彦宗之子,他“端重明粹,少力学,长博通群书,工隶篆”,桓宗天庆十年(1203)三月,“廷试进士唱名第一”②,后被嗣齐王爵,不久,又擢大都督府主。西夏于天盛十三年(11)正月,仿唐宋制度设翰林学士院,所选之人亦是通过科举选拔的,为皇帝草制诏、备顾问的文学优长之士。神宗时的权鼎雄即“以文学名授翰林学士”。已见于史书记载的西夏翰林学士有仁宗时的王佥、焦景颜、杨彦敏、刘昭、王师信、梁宇、王禹玉、余良等;桓宗时的李国安、张公辅;襄宗时的梁德懿;神宗时的权鼎雄等。此外,襄宗时观文殿大学士罗世昌,献宗时徽猷阁学士李弁等,他们也都是通过科举进身授职。

    西夏的科举取士延续到国亡,史载夏献宗乾定三年(1224)“三月,策②《契丹国志》卷23《试士科制》。

    ①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77引路振《乘轺录》。

    ②《西夏书事》卷13。

    ①《西夏书事》卷32。

    ②《西夏书事》卷36。

    士,赐高智耀等进士及弟”③。但高智耀见蒙古军已兵临城下,国将亡,不受官职,后隐居贺兰山中。献宗“策士”的前一年,宗室李桢随父避乱到金国时,还“应经童试中选”,可见科举制度在西夏已深入人心。

    学校西夏景宗天授礼法延祚二年(1039)五月,始建学校,名为“蕃学”,由大臣野利仁荣主持,从蕃汉官僚子弟中选拔优秀者入学。同时在国内各州也设立“蕃学”,置教授训导。李元昊建“蕃学”,其本意是“思以胡礼蕃书抗衡中国”,故主要学习新创制的西夏文字,用西夏文字翻译汉文典籍,如《孝经》、《尔雅》、《四言杂字》等,但儒家经典的内容与精神,则通过“蕃学”直接灌输,或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儒学学校的正式建立是在夏崇宗时期,由于西夏封建国家的迅速发展,急需大量的儒学人才。为此崇宗准备向宋朝学习,建立学校。他通过御史中丞薛元礼之口,奏请西夏建立汉学的重要:“士人之行莫大乎孝廉,经国之模莫重于儒学。昔元魏开基,周齐继统,无不尊行儒教,崇尚诗书。盖西北之遗风,不可以立教化也。景宗以神武建号,制蕃字以为程文,立蕃学以造人士,缘时正需才,故就其所长,以收其用。今承平日久,而士不兴行,良由文教不明,汉学不重,则民乐贪顽之习,士无砥砺之心。董子所谓,不素养士,而欲求贤,譬犹不琢玉而求文采也,可得乎?”夏贞观元年(1101),崇宗“命于蕃学外特建国学,置教授,设弟子员三百,立养贤务以廪食之”①。到仁宗时期,西夏学校制度迅速发展。据史书记载,当时西夏设立的学校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小学,即州县所设学校。人庆元年(1144)六月建,全国有弟子学员3000人。

    (二)宫学,又称小学、内学,设于宫禁中。人庆元年六月初建,五年三月复建,置教授,招收宗室子孙7岁至15岁者入学,仁宗与皇后亲为训导。(三)太学,人庆二年七月建,尊孔读经,由仁宗亲临释奠,并对学员给予赏赐,故地位较高。

    仁宗于人庆三年三月,“尊孔子为文宣帝,令州郡悉立庙祀,殿庭宏敞,并如帝制”②,将孔子抬到了极高的地位。

    西夏学校制度及学校规模,汉文史籍无考。黑水城遗址出土的西夏文献中有一首《新修太学歌》,全文共27行。诗歌内容提供了有关西夏仁宗时期新建太学的一些材料。据考证,这是一首对仁宗乾祐二十三年(1192)重建太学的赞美诗。诗中开首说明西夏建立太学培养人才的重要性,所谓“天遣文星”,使“番君子。得遇圣句圣语文”,以便治国安邦。其后描述太学建筑的形制和功用,如“沿金内设窗”、“顺木处开门”、“冬暖百树阁”、“夏凉七级楼”等,可能是继承和模仿中原汉唐传统的“太庙”而建。诗歌中有“夙兴拱手念真善,住近纯佛圣处”之句,似乎太学中还有诵读佛教经典的课程。西夏笃信佛教,仁宗时期是西夏佛教的极盛时期,在西夏儒学中③《宋史》卷486《夏国传》下。

    ①《西夏书事》卷39、42。

    ②《西夏书事》卷42。

    增设佛学课程,或许是西夏学校的特色之一①。

    ①《西夏书事》卷31、36。

    第六节金代的科举与学校科举制度金代科举之制,略如辽、宋。太宗天会元年(1123)十一月,因为急欲得到汉族士人来统治新归附州县地区的汉族人民,始开科举取士,初无定额,也无定期,天会二年一岁中两次举士。考试分词赋进士、经义进士两类,词赋考赋、诗、策论各一道,经义考经义、策论各一道。五年,占领北宋河北、河东后,因为职员多阙,再加上辽、宋制度的不同,下诏南北各因其素常所习学之业取士,设南北两科,分别考试,号为南北选。熙宗天眷元年(1138)五月,诏南北选各以经义、词赋两科取士。海陵王天德二年(1150),始增设殿试制度,而且更定试期为三年。贞元元年(1153),定贡举程试条理格法。《金史·选举志》记载:“(天德)三年,并南北选为一,罢经义策试两科,专以词赋取士。”实际上海陵王罢南北选,统一科举制度,不是在天德三年,而是贞元二年。《金史》记载贞元元年时尚分南选、北选,《三朝北盟会编》卷144引张棣《金虏图经》:“次举又罢经义专经神童,止以词赋、法律取士,词赋为正科,法律为杂科。”海陵王首举的时间是天德三年,而于次举的贞元二年时,才并南北选为一。金为女真人创进士科,初仅试策,后增试论,叫做策论进士。大定四年(14),世宗先后从猛安谋克选子弟为学生,诸路至3000人。九年,选其异等者百人到京师,命温迪罕缔达教以古书,作诗和策,后复试,得徒单镒以下30多人。到十年,开始议行策选的制度,十三年,始定每场策一道,以五百字以上成,免乡试府试,止会试和御试。其试期与汉进士同是三年一试,就悯忠寺试徒单镒等,徒单镒以下27人中选。十六年,又命皇家两从以上亲及宰相子,直赴御试。皇家袒免以上亲及执政官子,直赴会试。章宗明昌初,又设制举,有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博学弘材、达于从政等科,试无常期。

    初时有词赋、经义、同进士、同三傅、同学究五等,后改为词赋、经义、策论、律科、经童。其试词赋、经义、策论中选者,谓之进士;律科、经童中选者,谓之举人。

    凡诸进士、举人,由乡至府,由府至省及殿廷,凡四试,都能中选,则与之官。与廷试五被黜,则赐之第,谓之“恩例”。又儒臣有功和处士有学行而被荐举的,得特命及第,谓之“特恩”。

    世宗大定二十八年,定三月乡试,八月府试,翌年正月会试,三月廷试。章宗明昌元年(1190),诏免乡试;二年,定诸路府试之地,及考官员数。考官员数,以应试之人多寡来定,府试则以官高者一人为考试官,余为同考试官;会试则以一人为知贡举官,余为同知贡举官。又定女真进士限丁的制度,凡户只一丁的,不许应试,两丁许一人,四丁许二人,六丁以上止许三人。

    所试科目规定:词赋进士,试赋、诗、策论各一道。经义进士,试所治一经义、策论各一道。策论进士(此科专选女真人),每场策一道,以五百字以上成,后改为策、诗试三场,策用女真大字,诗用小字,后又于经内出题加试,凡府试则先试射。律科,在法令内出题,府试十五题,每五人取一人。大定二十二年定制,会试每场十五题,三场共通三十六条以上,以文理优,拟断当,用字切者为中选。后又试《论语》、《孟子》小义一道。经童,或诵《论语》诸子,或诵《诗》、《书》、《易》、《礼》、《春秋左氏传》及《论语》、《孟子》,或试诗赋,或试行草。制举,试策。宏词科,试诏、诰、章、表等杂文,于举进士之年试之。武举,始于熙宗时,章宗定考试制度,试射贴、远射、射虎、刺板、问律。

    金代科举的监检制度很严。科举考试专门派遣军队监督、弹压和巡护。

    大兴府(今北京)则差武卫军,其余府则于附近的猛安内差摘,平阳府(今山西临汾)则差顺阳军。凡是府、会试,每四个举人则差一人,复以官一人弹压。御试策进士则差弩手及随局承应人,汉进士则差亲军,人各一人,都是用那些不识字的,以护卫十人,亲军百人长、五十人长各一人巡护。搜检制度尤为严切,乃至解发袒衣,索及耳鼻。因为这种过分的搜检不合对待士人之礼,所以,大定二十九年就曾依以前故事,使就沐浴,官置衣使之更换,既可以防滥,又不亏于礼。

    金朝科举,其弊已甚。元好问说:“国初因辽、宋之旧,以词赋经义取士,预此选者选曹以为贵科荣路,所在人争走之。”①刘祁也说:“金朝取士,止以词赋经义学,士大夫往局于此,不能多读书。其格法最陋者,词赋状元即授应奉翰林文字,不问其人才如何,故多有不任其事者。或顾问不称上意,被笑嗤,出补外官。章宗时,王状元泽在翰林,会宋使进枇杷子,上索诗,泽奏:‘小臣不识枇杷子。’惟王庭筠诗成,上喜之。吕状元造父子魁多士,及在翰林,上索重阳诗,造素不学诗,惶遽献诗云:‘佳节近重阳,微臣喜欲狂。’上大笑,旋令补外。故当时有云:‘泽民不识枇杷子,吕造能吟喜欲狂。’”②其陋弊可见。金朝入仕之路最广,而且出于任子的十之四,大定后纯用任子。“是后推酤日广,风俗堕坏,六七十年间,遂有愚贤固滞之叹,论者以为此诚选曹泯法之弊,至于廉耻道丧,自同商贩”①。

    学校与书院金朝开始就重视文化教育,太祖时其言已文,太宗时兴学校,设科举,中经熙宗、海陵,到世宗、章宗时,“修崇学校,议者以为有汉文景风”②。崇文养士,庠序日盛。

    金代学校分汉人学校、女真学校和官学、私学。于朝廷设太学,海陵王天德三年(1151)设国子监于上京,置汉人国子学。世宗大定六年(16),置汉人太学。大定十三年,始置女真国子学;二十八年,又置女真太学。另外置司天台五科,分天文、算历、三式、测验、漏刻;太医院医学十科。国子学、太学隶属于国子监,司天台五科隶属于秘书监,太医院医学十科隶属于宣徽院。

    金代地方学校有府学、州学、县学、乡学四级。金初,逐渐恢复和新建一些地方的府学、州学和县学。金世宗、章宗时,在恢复和新建地方学制的基础上,建立了具有金朝特点的地方学制。

    ①《西夏书事》卷36。

    ②参阅聂鸿音:《西夏文考释》,《宁夏社会科学》1990年第3期。①《遗山文集》卷17《闲闲公墓铭》。

    ②刘祁:《归潜志》卷7。

    一是京、府、节镇、防御州学。世宗大定十六年,诏京府设学养士。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诏京、府、节镇、防御州设学养士,置府学24,节镇学39,防御州学21,女真府州学22。被称为“京府镇州之学”。诸府、诸节镇、诸防御州各置教授一员。

    二是附于京府的刺史州学。刺史州学官府不置教授,“刺史州则系籍生附于京府各有定”③。当是由京府所管的地方学校。

    三是在外县的县学、乡学。元好问把乡校与私塾分别开,乡学当是地方基层主办的学校,收乡里子弟入学。

    金代私学除进行儿童的启蒙教育以外,也有专门研究学问的高等教育。

    金继辽及北宋设家塾。如王去非、赵质、曹珏、薛继先都因为科举不第或隐居,而“家居教授”、“教授为业”、“课童子读书”①。史天倪祖伦于“金末,中原涂炭,乃建家塾,招徕学者”②。另外,也有的以其专业和专学而执教的,如耶律固、刘■皆金之名士,置馆门下传教。一些名士大夫出其门下。高仲振入居嵩山,以《易》及《皇极经世》学授弟子,王汝梅以法学和经学教诸生,杜时昇隐居嵩、洛山中,以“伊洛之学”教后进。①金之州县有学校,亦皆有孔庙。熙宗时建孔子庙于上京,盖只立庙。章宗明昌元年(1190)三月,“诏修曲阜孔子庙学”。泰和四年(1204)二月,“诏刺史州郡无宣圣庙学者,并增修之”②。《金史·任天宠传》:“再迁威戎县(今甘肃静宁南)令。县故堡寨,无文庙学舍,天宠以废署建”。金制有学亦有庙,而所重在庙,此影响后来的元朝。

    金朝学校大发展在世宗、章宗时期。当时办学思想,从世宗的一段话中可知:“经籍之兴,其来久矣,垂教后世,无不尽善;今之学者,既能诵之,必须行之,然知而不能行者多矣,苟不能行,诵之何益?女直旧风最为纯直,虽不知书,然其祭天地,敬亲戚,尊耆老,接宾客,信朋友,礼意款曲,皆出自然,其善与古书所载无异。汝辈当习学之,旧风不可忘也。”③说明世宗主张教育重在实学,学则必用,学汉文化与学女真旧俗并重。

    金代学校经费大抵恃钱米、学田。章宗泰和元年,“更定赡养学士法,生员给民佃官田,人六十亩,岁支粟三十石;国子生人百八亩,岁给以所入,官为掌其数”④。国家还规定:“学田,租税、物力皆免”。“系籍学生、医学生,皆免一身之役”⑤。在地方也有私人以田赡州学的。虽然如此,但学田所入仍多供教官私用,而家贫入学的尚不免贫困。

    学校对学生名额、入学资格、年龄、课程、考核及黜陟,都有规定。以太学为例,入学资格及名额规定:五品以上官兄弟子孙150人,曾得府荐及终场人250人。教学内容分经、史、子三大类,而以经史为主。教材统一由国子监印行,发给各校使用。考核规定:三日一会课,作策论一道,又三日③《遗山文集》卷27《辅国上将军京兆府推官康公神道碑》。

    ①《归潜志》卷12。

    ②《遗山文集》卷32《寿阳县学记》。

    ①《金史》卷127《王去非传》、《赵质传》、《薛继先传》。

    ②《元史》卷147《史天倪传》。

    ③《金史》卷127《高仲振传》、《王汝梅传》、《杜时昇传》。

    ④《金史》卷9《章宗纪》一,卷12《章宗纪》四。

    ⑤《金史》卷7《世宗纪》中。

    作诗赋各一篇。三月一私试,先试赋,间一日试策论。中选者以上五名申部。黜陟规定:“犯学规者罚,不率教者黜。”①此外,还规定休假、请假等制度,遇旬休、节辰都有假,学生有病给假疗养,省亲远近则给程。遭丧事一百天后求入学者,不得参与释奠礼。

    ①《金史》卷11《章宗纪》三。

    第十二章社会风俗和宗教第一节五代、宋的社会风俗五代、宋代的社会风俗,虽只是当时的风俗,但不少风俗对后代影响很大,其中节庆大多沿自前代,也有不少风俗创自宋代,如北宋的爆竹(火药)、南宋的烟火,影响及于今日;宋代的冬至吃馄饨,实是今日北方冬至吃饺子的先声等。而今日看似平常,如人们早晚活动不受时间和地区的限止,商店可以随处开设并全天甚至通宵营业,人们普遍使用桌、椅、凳等,这些在五代以前是无从想象的,是中国古代人民社会风俗在宋代发生的最为重大的变化,奠定了今日人们生活方式的基础②。

    朝市、夜市:“坊市制”破坏后的新习俗唐代城市实行“坊市制”,坊(里)是居民区,每城设一二处“市”,个别的设三“市”,市为工商区,区分严格,各有围墙、街鼓及坊、市门,定时开关,“日暮,鼓八百声而(坊、市)门闭”,禁止人们外出;“五更二点,鼓自内发,诸街鼓承振,坊、市门皆启”③,人们开始活动,工商业也进行营业。而地方上“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其市当于午时击鼓二百下而众大会,日入前七刻(约合1小时40分)击钲三百下散”①。经唐末、五代到宋代,从秦汉以来实行了一千多年的“坊(里)市制”,终于破坏无遗,居民区“坊、里”与商业区“市”之间的严格区分被完全打破,行动不受地区和时间的限止①。不仅城里随处可以开设商店,农村的镇和城外近郊的草市也可开店营业,而且唐代首都白天全天营业,州、县城下午营业的城镇居民生活习俗也被打破。宋代商店营业的时间完全依商业的繁华情况而定,一般商店大多是天明后营业,天黑前息业,而饮食店、酒楼、茶坊的营业时间更长,尤其是繁华的城市自早晨五更到半夜三更,有的甚至通宵营业,形成城镇居民划时代的新的生活习俗,影响所及直至今日。

    如北宋首都开封“每日交五更,诸寺院行者打铁牌子或木鱼循门报晓,诸趋朝、入市之人闻此而起。诸门桥市井已开,酒店多点灯烛沽卖,并粥饭点心,亦间或有卖洗面水、煎点汤茶药者,直至天明”。州桥、马行街“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如要闹去处通晓不绝”,“大抵诸酒肆瓦市,不以风雨寒暑,白昼通夜”②。南宋首都临安,更是“杭城大街买卖昼夜不绝,夜交三四鼓(更)游人始稀,五鼓钟鸣,卖早市者又开店矣”,“最是大街一两处面食店及市西坊西食面店,通宵买卖交晓不绝”②《金史》卷47《食货志》二。

    ③《金史》卷51《选举志》一。

    ①朱大渭《中古汉人由跪坐到垂脚高坐》(《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4期)认为垂脚高坐“至唐末五代已接近完成”的看法(《中国全史》观点同),欠妥。

    ①《新唐书》卷49上《百官志·左右街使》。

    ②《唐会要》卷86《市》。

    ③。城镇居民生活习俗的改变,促进了商业发展与城镇的繁荣,《东京梦华录》、《梦粱录》、《武林旧事》等宋人著作中,还记载了宋代人大量的饮食习俗。起居:由“席地而坐”到使用桌、椅、凳五代、宋代是唐代以“席地而坐”为主向普遍使用桌、椅、凳、杌(兀)子(方凳)等高起高坐起居方式转化的时期,北宋中期以后已大体与现代近似。北宋初乾德二年(964)前不久,曾发生了与起居有关的朝仪方面历史性变化的事情,“宰相见天子必命坐,有大政事则面议之,常从容赐茶而退”④,唐及五代皆行其制,北宋初任用后周大臣范质等人为相,仍沿用旧礼,传说当范质等人起立奏呈奏章时,宋太祖密令去座,奏毕回时已无座,宰相“坐而论道”之礼遂废,常朝时宰相立班为后世沿袭。宰相此时之座还不是椅子。椅子起于五代,后晋天福八年(947)景延广向出帝进奉“椅、榻皆裹金银,饰以龙凤”①。后周礼部侍郎窦仪“于堂前雕起花倚(椅)子二只,以祗备左丞洎太夫人同坐”。但椅子只有尊长及老人使用,正式场合未使用椅子及与之配套的桌子等。宋太祖时“使相”赴上仪(就职仪)时,于中书都堂(政事堂)“逐位(使相)就牙床、小案子上判案三道”是仪式的一部分②。这说明宋初官员正式场合使用的是“牙床、小案子”。宋太宗大宴群臣时全都就座,都指挥使以上坐于殿上,“宰相、使相坐以绣墩”(曲宴行幸用杌子),参知政事以下用蒲墩,都虞候以上坐于朵殿,其余分坐两廊,“自朵殿而下,皆绯缘毡条席”,席地而坐③。至少直到宋仁宗时,皇帝在正式场合仍未使用椅子,皇帝御座称为“驾头,一名宝床,正衙法坐也,香木为之,四足瑑山,以龙卷之”,实是一矮榻。皇帝出行时以一内侍抱驾头于马上前导,嘉祐六年(1061)因内侍坠马,跌坏已传四世的驾头,以后改为四人抬①。欧阳修记载当时婚礼,两椅相背置马鞍于其上,说明其时民间已使用椅子。河南禹州白沙宋墓《夫妻对坐宴饮图》壁画,更有了具体的桌椅图像,为矮背无扶手椅子,主人脚下另有“踏脚”。宋徽宗出行时也已改用椅子,称为“金交椅”(金饰或涂金),由御龙直执携,而“御椅子皆黄罗珠蹙背座,则亲从官执之”②。北宋末年著名的风俗画《清明上河图》中,店铺内有大量桌子和条凳。只有进城第一家(上侧)一先生(或店主)坐一椅,及“赵太丞家”有一空椅,似都是“交椅”,类似现代的折椅,说明还不普及。南宋理宗时,张端义《贵耳集》记载,交椅“自来只有栲栳样”,说明“交椅”已是圈椅,已有扶手及矮靠背,秦桧时“京尹吴渊奉承时相,出意撰制荷叶托首四十柄,载赴国忌所”,作为高靠背添在交椅上,“凡宰执、侍从皆有之”,说明大臣们都坐椅子,时称“太师样”,后世称为“太师椅”。吴渊是宁宗时人,张端义说吴渊所创则有误,但岳珂记载绍兴十五年(1145)③宋代城市情况的变化,参见本编第五章《城市和镇市》第二节《城市制度》。④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2、3。

    ①吴自牧:《梦粱录》卷13。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乾德二年正月。

    ③《新五代史》卷29《景延广传》。

    ①丁谓:《丁晋公谈录》。

    ②李攸:《宋朝事实》卷12《仪注》二。

    秦桧迁居新第,优伶进行庆贺演出时,有“一伶以荷叶交倚(椅)从之”,“尔但坐太师交倚(椅)”③,可见南宋初确已有此类高靠背的太师椅。南宋皇帝的“平辇”,“赤质,正方,形如一朱龙椅而加长竿二”;孝宗为高宗造的“七宝辇”,“中设香木御坐,引手为转身龙,靠背为龙首”④,御座为有扶手靠背龙椅,与后代相似,已不是驾头。南宋皇帝出行时,不仅有“快行家”“手执御校(交)椅”,御龙直“执黄罗珠子蹙百花背座御椅子并脚踏”等,实际使用的是坐椅;而“驾头用朱红圆兀(杌)子一只,以绣袱盖,閤门捧于马上,二边各有从人扶策”,实际已只是“仪物”而非实用。皇帝设宴时,也已是“殿上坐杌,依品位高低坐,第三、四行黑矮偏凳坐物”,已没有北宋初的席地而坐。说明北宋晚期以后,君臣百姓(主要是男子)都已普遍使用椅子、凳和桌子,这与北宋前期皇帝坐“驾头”矮榻,官员坐墩或坐“席”上,以及“就牙床、小案子判案”,有着根本区别。但在有的“国宴”上,还有一部分人是“就地坐”在紫沿席上①,说明“席地而坐”,还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陆游记载:“徐敦立言:往时士大夫家妇女坐椅子、兀子,则人皆讥笑其无法度”②,说明到南宋初男女都可普遍使用椅子等,这是中国古代在生活起居方面划时代的变化。

    服饰赭、黄为皇帝专用色,后汉乾祐三年(950),郭威“澶州兵变”时,将士“或有裂黄旗以被帝体,以代赭袍”,成为以皇帝专用颜色象征皇帝的事例;而后周显德七年(960)赵匡胤有计划进行“陈桥兵变”时,则已是用事先做好的“黄袍加太祖身”③,“黄袍加身”遂成为夺取帝位的同义词。皇帝也常服绛纱袍、红衫袍等,宋代以黄、红为皇帝专用色。官员公服(常服)的服色以官品(寄禄官、阶官)高低,五代、北宋前期沿唐制分为紫(深紫)、绯(大红)、绿、青四色,元丰元年(1078)改为紫、绯、绿三色,紫、绯服分别加佩金、银鱼袋,高官可服低级服色,低官则不得服高出本级的服色。但可按规定服高一或二等服色,称为“借绯”、“借紫”,而按年限及特旨服者称“赐绯”、“赐紫”。五代、宋代的品官还另有朝服、时服、祭服等,服饰上更有许多烦琐的品级区分。

    北宋初,庶人只许服白色,“白衣”作为无官职人的代称,太平兴国七年(982)增加了皂(黑)色,皂、白二色成为庶人、不入品的流外官吏、公人等的专用服色。宋代庶人习惯服紫色,端拱二年(989)规定不得服紫色,到至道元年(995),“帝(太宗)以时俗所好,冒法者众,故除其禁”④。宋代的服色禁令只针对男人,且皆指纯色及纯色为底色的“遍地密花”。小儿和妇女不在禁服之列,甚至可以服用“诸僭拟乘舆服用”的“纯以红、黄③《宋史》卷148《仪卫志》六《驾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4嘉祐六年七月壬辰。说明“驾头”是一无靠矮榻,而且不太大。

    ④《东京梦华录》卷6。

    ①岳珂:《桯史》卷7《优伶诙语》。

    ②《宋史》卷149《舆服志》一。

    ③《西湖老人繁胜录》;《梦粱录》卷1、3。

    ④陆游:《老学庵笔记》卷4。

    为衣”①。

    宋代君臣都可头戴“幞头”,幞头本是一种头巾,北周创设时“以软帛垂脚”,隋代改为桐木,唐代“惟帝服则脚上曲,人臣下垂。五代渐变平直”。宋朝“君臣通服平脚”,皇帝有时“服上曲(脚)”。“其初以藤织草巾子为里,纱表而涂以漆。后惟以漆为坚,去其藤里,前为一折,平施两脚,以铁为之”②,即是宋代君臣常戴的“官帽”。至于《东京梦华录》所载:“天武官皆顶双卷脚幞头”,“殿前班顶两脚屈曲向后花装幞头”,“御龙直一脚指天一脚圈曲幞头”,皆是禁军殿前司所属诸班直,皇帝出行时的导从仪卫,属仪仗队性质,他们所戴幞头脚的形式不同,则与通常所说的官员官职级别无关①。百姓所戴幞头高不得过二寸五分,通常都戴帽或抹额(束在额上的头巾)、裹巾。腰带的玉、金、银、犀角为各级官服用,百姓及吏则用铜、铁、角(牛角)、石、墨玉带。各行业有自己特殊的服饰,北宋首都开封“其士农工商诸行百户衣装,各有本色,不敢越外。谓如香铺里香人,即顶帽披背;质库掌事,即着皂衫角带不顶帽之类”。南宋临安则稍有变化,如质库掌事已加裹巾。但到南宋晚期,“淳祐以来,衣冠更易,有一等晚年后生,不体旧规,裹奇巾异服”②。

    南宋初因战事频繁,军校服紫衫便于行动,士大夫、官员也普遍服用,后来宋高宗一再申严禁止,遂改服白色的凉衫,也称白衫,形制同紫衫;孝宗初年,又禁服白衫,只用于丧服,官员仍服紫衫。北宋时,士大夫交往常服的帽衫,乌纱帽、皂罗衫、角带、系鞋,南宋时只作为冠、婚、祭服,而国子生仍服用。又有以白细布做成的襴衫,“圆领大袖,下施横襴为裳,腰间有辟积”③,进士及国子生、州县学生服用,帽衫、襴衫类似后代的学生服。此外,宋人还有许多常用服饰,如“半臂,今背子也,江淮之间或曰绰子,今俗名搭护”,背子“今又长与裙齐,而袖才宽于衫”;“裤褶”,上服褶下服裤,“近代服之,无定色”;“汗衫”,也称中单④。

    婚仪五代时,刘岳《书仪》的婚礼,有“女坐婿之马鞍,父母为之合髻”之礼,是据“当时流俗之所为”记载的。北宋中叶已变为“当婚之夕,以两倚(椅)相背,置一马鞍,反令婿坐其上,饮以三爵,女家遣人三请而后下,乃成婚礼,谓之‘上高坐’”,是婚礼中的盛礼①。

    宋代婚礼大体是先经媒人,女方以“草帖子”通于男家,男家经过问卜等认为吉利才回草帖子,然后过“细帖”也称定帖。写明三代、父母存亡及男方生辰、官职等,如果是“入赘”,则要在细帖中写明,并列出随带的房地产及金银等。女方回的细帖要列出嫁妆及随嫁的房地产等。其后进行“相①《旧五代史》卷110,后周《太祖纪》一;《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建隆元年正月癸卯。②《宋会要辑稿》舆服4之5。

    ①《庆元条法事类》卷3《服饰器物》。又,此前论著似未论及男女服色的区别等。②《宋史》卷153《舆服志·幞头》。

    ③《东京梦华录》卷6。有些论著认为天武官等幞头脚形式不同显示官职级别的差异,欠妥。④《东京梦华录》卷5《民俗》;《梦粱录》卷18《民俗》。

    ①《宋史》卷153《舆服志·士庶人车服之制》。

    亲”,由男方亲人到女方进行,相中即以钗插髻中,称为“插钗”;如不中意则送一二匹彩缎,称为“压惊”。插钗以后,男方下定礼,女方回定礼,以男方所送酒的一半回送,并以空酒瓶(樽)两只盛清水放入活鱼三五条,箸(筷)一双放入瓶内,称为“回鱼箸”;南宋时为金鱼四条、箸一双、葱二株,富户以金银打造鱼、箸各一双放入空酒樽内,外加彩帛二卷以表示为生葱。其后节庆时送礼,称为“追节”。定下婚期后要“下财礼”,女方无力自办嫁妆,则男方除送首饰衣帛外还须送钱,称为“兜裹”。婚前一日女方先到男家铺设新房,称为“铺房”。娶亲日男方备车、花檐子或轿迎亲,女方给“利市钱”,称为“起檐子”,才出行。到男方门前,从人及办喜事人又要利市钱,称为“栏门”。又有人执花斗,内盛五谷、钱、果,望门而撒以压煞神,称为“撒谷豆”。新娘下车、轿后踏青布条或青锦褥而行,前有一人持镜面对新娘倒行,先跨马鞍及秤,进门后至一室中少歇,当中悬帐,称为“坐虚帐”;或直接进入新房内坐于床上,称为“坐床富贵”。女方的送客饮三杯五盏而回,称为“走送”。北宋末及南宋初,还于中堂设榻,上置椅子(无马鞍)称为“高坐”,新郎坐上后三请后下坐,后废此礼。新房的门挂下端碎裂的彩帛,新郎入门,众人争扯彩帛小片而去,称为“利市缴门”。又用红绿彩缎二端各做一“同心结”,男挂于笏(或槐筒)倒行,女牵于手相向而行,称为“牵巾”;南宋又请男家双全女亲用秤或机杼挑去新娘盖头,出拜家庙、参礼诸亲,再由女倒行牵回房,行对拜(交拜)礼后坐床,礼官以金银钱、彩钱、杂果撒掷,称“撒帐”。男左女右各留少些头发“结发”,称为“合髻”。又用两盏以彩结(同心结)连结,互饮一盏,称为“交杯酒”,也称“交卺礼”。以盏一仰一覆压在同心结上放于床下,俗称“大吉”,大家贺喜后掩帐。新人换妆后再到中堂参谢亲人、舅姑后,再入礼筵饮酒,婚礼结束。北宋时,次日五更向桌上镜台的镜子展拜,称为“新妇拜堂”,次拜尊长、亲戚,献上鞋、枕等称“赏贺”,尊长回赠称“答贺”。女婿往参妇家称“拜门”,次日即行的称“复面拜门”。第三日,北宋时女家送彩缎油蜜蒸饼,称“蜜和油蒸饼”;南宋时送茶饼、鹅、羊等,称“送三朝礼”。女家往男家作会致酒,称“暖女会”;迎女回家,并以礼品送回婿家,称“洗头”。一月,婿家开筵相庆,称“满月”,南宋称“贺满月会亲”,整个婚仪结束②。

    丧俗五代后唐时,京城洛阳凡是死亡之家都需经官府或军方巡察,如有非正常死亡,事涉冤诬即行追勘,并对各级官员、百姓的丧葬仪制,包括明器(随葬品)数量等都有规定。如唐李德裕所说:“生无孝养可纪,没以厚葬相矜”,丧葬之家“生产储蓄为之皆空”,故明令禁止厚葬③。北宋依据五代制度制定丧制。

    北宋时,河东地区流行火葬,皇祐五年(1053)韩琦任并州知州后曾禁止火葬。南宋时,东南地区也流行火葬,“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生则奉养之具唯恐不至,死则燔爇而弃捐之”,“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而且“日益②高承:《事物纪原》卷3《衣裘带服部》。

    ③欧阳修:《归田录》卷2。椅本作倚,后才改从木旁,倚并非误字。

    炽甚”。绍兴二十七年(1157),高宗曾下诏以荒地作为贫民的墓地以抑制火葬。但是,“从来率以火化为便,相习成风”,因而于次年改为只禁止富户士族进行火葬,其他人户从便①。

    宋代丧葬习俗中,还有人死“以方帛覆面”,以新衣作为“明衣”,而称“赠死者”的衣服为燧,俗称“搭衣架”。在墓圹中置“桐人”,而称随葬的俑为“明器”,在棺中还放有盛有粮食的罂。也沿唐俗丧祭时焚烧纸钱,称为“楮镪”。送葬时“挽郎”手执盖在丧车前后的“翣”,还有人唱“挽歌”等②。子弟守孝三年,官员守孝称“丁忧”,期满后才能再做官。

    节庆元旦正月初一,俗称“新年”,也称“年节”、“岁节”、“元正”、“元日”,是第一个重大节日,皇帝进行大朝会以庆贺,接受邻国使者的朝贺;百姓穿新衣,互相庆贺,家家宴饮,吃■(汤饼),夜晚赏灯,南方还放爆竹,南宋时首都临安还放烟火①。

    立春从首都到各州县都要造土春牛,南方兼造土耕夫(牧牛人、芒儿),在府、县衙前以彩杖鞭“春牛”;还制作小春牛出卖、赠送以示丰收之兆。南宋百姓争夺土牛肉(碎土),称宜蚕、宜田兼治病,土耕夫则移入土地庙。元宵正月十五日,亦称上元、元夕、元夜。元宵点灯,唐代、五代不常举行。后梁开平三年(909),梁太祖在西都洛阳诏:“宜以正月十四、十五、十六夜开坊、市门,一任公私燃灯祈福。”乾化二年(912),首都开封首次于“上元夜,任诸寺及坊市各点彩灯”,则只是一夜;而且是“近年以来,以都下聚兵太广,未尝令坊、市点灯故也”②。宋建隆二年(961)元宵,首次点灯,后通常为三夜。乾德五年(967),首都开封增为五夜(十四至十八日),各地方仍为三夜。宋太宗时张詠任益州知州,暗增十三日夜灯,称为挂塔。以后杭州、益州首先增为五夜,其他财力富裕的也多增为五夜;南宋时则都为三夜。南宋灯品以苏州、福州为最好,新安(今安徽歙县)虽晚出,精妙绝伦。

    清明节、寒食节寒食节的第三天为清明节,寒食节前做好饭食,这三天不生火煮饭而“寒食”,也称“禁烟节”、“冷烟节”,是第二个重大节日。寒食节是百姓“野祭”扫墓的节日,后唐同光三年(925),庄宗出洛阳西郊望帝陵方向进行“望祭”,是仿民俗进行的,称为“破散”,为其后帝王所沿袭,并烧衣服、纸钱。北宋时放假七日,南宋则放假五日,纸马铺还有纸制楼阁出售。帝王发宫人及宗室朝陵祭祀,百姓扫墓郊游,南宋首都临安市民还乘船游西湖及看龙舟。北方“俗有寒食一月节之谚”,而“绍圣以来,江淮之南寂无此风(寒食)”。

    端午节亦称端五,五月初一为端一等,初五为端五。也称重午节、浴兰令节,古有“蓄兰为沐浴”,及于午时取井水沐浴以避疫气;北宋首都开封则以桃柳心之类烧汤沐浴。节日食品有粽子、枣糕、菖华(菖蒲)酒,以①参见《东京梦华录》卷5《娶妇》;《梦粱录》卷20《嫁娶》。

    ②《五代会要》卷8《丧葬》上。

    ①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32《禁焚尸》;《宋史》卷125《礼志·士庶人丧礼》。②参见《事物纪原》卷9《吉凶典制部》。

    及香糖果子、糖蜜韵果、水团等。粽子有角粽、锥粽、筒粽、秤锤粽、九子粽,除黏米外,有的加枣或糖,以及松栗、胡桃(核桃)、姜桂、麝香之类。以艾人钉在门上,买张天师像,用泥和草做张天师,以艾为头、蒜为拳,置于门户上。或买用采帛制成的小符戴发髻上,称为“钗头符”等,皆用以辟邪,楚地还有龙舟竞渡。

    中秋八月十五日,也称“月夕”。北宋首都开封“诸店皆卖新酒,重新结络门面彩楼”,螃蟹、石榴、梨、枣、栗等新上市,家家团圆欢宴赏月,直至深夜,有的通宵达旦。南宋首都临安自八月十一日开始观看浙江潮,直至二十日,以十八日最盛;中秋夜还在浙江上放“一点红”羊皮小水灯数十万盏,烂如繁星。

    重阳节九月初九日,也称“重九”,九为阳数,故称重阳。人们赏菊和出外登高,以茱萸插头以辟邪,以粉面蒸糕,加枣、栗,也有加肉的,有面糕、黄米糕、花糕,上插小彩旗以赠送。天明时以片糕搭小孩头上称“百事糕”,祝“百事皆高”;又于糕上放“小鹿”数枚,称为“食禄糕”(意为预祝做官)。

    冬至节与寒食、元旦为北宋三大节日,南宋则与元旦(年节、岁节)

    为两大节日,号称“亚岁”,冬至前夜为“冬除”,也称“二除夜”。“至此日更易新衣,备办饮食,享祀先祖,官放关扑,庆贺往来,一如年节”;南宋时,“最是冬至、岁节,士庶所重”,“朝廷大朝会庆贺排当,并如元正(元旦)仪,而都(临安)人最重一阳贺冬”,商店停业三天以庆贺,称为“做节”;人们互相送礼,因离年节较近,以致有的到元旦时相互送礼还不如冬至,有“肥冬瘦年”之谚。冬至有吃馄饨的习俗,有的一碗有十多种,称为“百味馄饨”,有“冬馄饨,年■饦(汤饼)”之说。

    除夕、交年节十二月三十日,也称除日、除夜、岁除,也称为大节夜;而称二十四日为小节夜,也称交年节。交年节为“新旧更易”,送故迎新,“备酒果送神,烧合家替代钱纸,帖灶马于灶上,以酒糟抹涂灶门,谓之醉司命”。商店卖门神、钟馗、桃板、桃符等以备民户除夕之用。这天要打扫房屋,有“交年日扫屋,不生尘埃”之谚。晚上在门后、床下、厕所点灯(除夕相同),称为“照虚耗”。南宋于二十五日煮赤豆粥祭食神,称为“人口粥”。

    除夕,五代后蜀各宫门也钉桃符;宋代进行扫除,换门神、挂钟馗、钉桃符、贴春牌、祭祀祖宗、备香花供物迎神,皇宫还有装扮钟馗、灶神、土地、门神之类,驱祟出宫城外,称为“埋祟”。节日食品有各种果品、十般糖、澄沙团等。燃放爆竹,声震如雷;南宋还放烟火,家家围炉团坐,通宵达旦,称为“守岁”。

    其他节日二月初一日“中和节”,“唐人最重,今惟作假”,南宋民间还以青囊盛百谷、果相赠。二月十五日,两浙有“花朝节”,南宋首都临安人纷纷出城赏花。四月初八日“浴佛”节,也称佛生日,各地寺院有浴佛斋会,煎香药糖水称为浴佛水,以铜佛像浸在小盆内糖水中。七月初七日“七夕节”,儿童女子皆穿新衣,于庭院列香案、酒果,令女郎列拜,称为“乞巧”。七月十五日中元节,僧寺作盂兰盆斋会,焚烧衣服纸钱;家家祭祀祖先,人们大多吃素,屠户亦停业。此外,还有十月十五日的下元节、皇帝生日等不少小节日。

    第二节五代、宋的宗教佛教自唐会昌五年(845)“禁佛”以后,虽自大中元年(947)起,大力恢复佛教,但佛教已元气大伤,加上唐末农民战争,佛教寺院经济受到沉重打击。自五代开始,战乱频繁,官府管理僧寺的制度松弛,不少僧尼戒律荡然,到后唐时,“僧尼寺院多有故违条法,衷私度人(为僧尼)”,“妄称圣(佛)教,或僧尼不辨,或男女混居”,因而于天成二年(927)规定,志愿出家为僧尼者必须经官府准允,还要考试念经文,“不得私受戒法”,否则处罪。僧尼除规定的“官中斋会行香”等外,“僧尼不得辄有相过,如敢故违”,“画时擒捉,并准奸非例处断”。僧侣不能在尼寺开讲,除斋月开讲时外,“坊界及诸营士女”,“不得过僧舍”,僧侣也不能公然住在民户家中。后晋天福二年(937),也严申出家为僧尼的规定,如果“州府不遵敕命,衷私剃度(僧尼)”,也要受到惩处。但是,五代时不仅朝代更迭频繁,而且常常是政令不畅,到后周时,私自建造佛寺、剃度僧尼、熔铜钱铸佛像,全无法度,罪犯与逃兵也往往乘机削发为僧以逃避惩罚,而“缁徒(僧侣)犯法,盖无科禁,遂至尤违”,不仅有碍社会治安,加上僧尼寺院享有免税、免役特权,因而也严重影响了后周的赋税与兵役。世宗决心对佛教进行整治并加以限制,显德二年(955)下诏,凡是无“敕额寺院”,全部停废;边远州郡而无敕额寺院的;可保留僧、尼寺院各二所;县城及常住居民200户以上的军、镇,又没有敕额寺院的,允许保留僧、尼寺院各一所,如无尼则只保留僧寺一所。凡志愿出家,不仅要得到父母、祖父母(如已丧则由同居伯、叔、兄)同意,男15岁以上,女13岁以上,还须念读经文考试合格,只在首都东京开封府、西京河南府、大名府、京兆府及青州设立戒坛进行剃度③。共废寺院30336所;保留2694所,系籍的僧尼6.12万人。同年九月,为了解决钱荒,世宗决定除保留必需的铜器及存留寺院的铜佛像外,所有“民间铜器、佛像”全部用于铸铜钱,为了消除人们的疑虑,指出铜像并不是佛,“佛在利人”,“若朕身可以济民,亦非所惜也”,表明限制佛教发展的决心,此举受到著名史学家司马光的高度赞扬:“若周世宗,可谓仁矣,不爱其身而爱民;若周世宗,可谓明矣,不以无益废有益。”①北方的佛教发展受到限制,周世宗此举与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唐代武帝一起被列入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三武一宗禁佛”,也称“三武一宗法难”①。

    佛教在“十国”则并未受到打击,吴僧祖肩以阴阳五行之术佐吴王杨行密,权臣徐温之礼遇石头大师;前蜀王建为诗僧贯休建龙华道场;荆南高季兴之慰留诗僧齐己,可见“十国”帝王礼敬佛教之一斑,而吴越、闽、南唐、南汉的佛教因得到帝王的倡导而尤为兴盛。

    吴越王钱镠、钱镠(弘俶)先后尊僧昭、德韶为国师。德韶为法眼宗第二代法嗣,法眼宗遂大盛。法眼宗僧人延寿后修净土宗成为净土宗大师。天③参据《东京梦华录》卷6至10;《梦梁录》卷1至6;陈元靓:《岁时广记》。①《五代会要》卷12《燃灯》。

    ①《五代会要》卷12《寺》、《杂录》。

    台宗义寂向吴越王钱镠提出天台宗佛经因“安史之乱”及会昌禁佛时焚毁,向高丽取经,钱俶即遣使求取,“高丽君乃命国僧谛观报聘,以天台教部还归于我”(《宋高僧传》作通过德韶“嘱人泛舟于日本国购获”),通过义寂的传法,天台宗遂复盛②。佛教其他各宗也都得到发展。

    唐末王潮、王审知据福建,提倡佛教。禅宗雪峰义存禅师,王审知“时则迎而馆之于府之东西甲第,每将俨油幢聆法论,未尝不移时”,义存死时已是后梁开平二年(908),义“存之行化四十余年,四方之僧争趋法席者不可胜算矣”③,闽国佛教由是大盛。闽国末年,大将李仁达曾一度拥立僧卓岩明为帝。

    佛教禅宗至唐代晚期,神秀北宗已衰亡,慧能南宗独盛,弟子南岳怀让门下已形成沩山灵祐及弟子仰山慧寂的“沩仰宗”、临济义玄的“临济宗”;慧能另一弟子青原行思门下也形成洞山良山与弟子曹山本寂的“曹洞宗”。僧文益是青原行思门下七世(义存系)漳州罗汉院桂深的弟子,南唐诸帝崇尚佛教,文益被迎住金陵报恩禅院,号净慧禅师,后迁往清凉寺,弘扬禅宗,死后谥**眼禅师,其所创宗派,号称“法眼宗”。

    南汉前主刘隐、中主刘岩敬重韶州灵树院僧如敏,“署为知圣大师”,僧文偃受知于禅宗青原行思门下五世闽雪峰义存,义存禅师“密以宗印授焉”,文偃后到灵树院为首座,南汉中主“大加欣赏,文偃倡导灵树、云门凡三十年”①,创云门宗,云门宗首先盛行于南汉。

    宋朝建立,宋太祖崇佛而有所节制,停止了周世宗的毁寺打击佛教的活动,但“建隆初,诏佛寺已废(者),不得再兴”②。“岁度千人”为僧,在平定诸国前共有僧尼六万七千多人,略多于后周时。欧阳修《归田录》记载:“太祖皇帝初幸相国寺,至佛像烧香,问当拜与不拜,僧录赞宁奏曰:‘不拜。’问其何故,对曰:‘见(现)在佛不拜过去佛。’适会上意,故微笑而颔之,以为定制。”赞宁是太宗时随吴越王钱镠归宋,故此僧可能并非赞宁。太祖“亲征太原,道经潞州麻衣和尚院,躬祷于佛前”③,宋太祖对于佛教态度于此二者可见。宋“太宗崇尚释教”①,于宋代诸帝中为最甚。太平兴国五年(980),宣召在河中府(今山西永济西)译经的法天来京,于太平兴国寺西侧兴建译经院,太宗亲为译经作序。真宗、仁宗时续有译经,宋代译经多属小部。宋代重视佛经的刻印,益州官刻本自开宝四年(971)起到太平兴国四年刻成,称《开宝藏》。以后由寺院刊刻的有福州东禅寺觉院版,崇宁三年(1104)刻成,称《崇宁藏》;两宋之际的开元寺版,称《毗卢藏》;南宋时,湖州思溪圆觉禅院(《思溪藏》、《圆觉藏》)、安吉县(今安吉北)资福禅寺(《资福藏》)、平江府碛沙延圣禅寺(《碛沙藏》),也陆续刊刻《大藏经》,促进了宋代佛教的传播。

    宋真宗以后,道教高于佛教,宋徽宗于宣和元年(1119)废佛入道,改寺院为道观,改佛、菩萨为金仙、仙人、大士,和尚为德士、尼为女德等,②《资治通鉴》卷292,后周显德二年九月。

    ③《中国佛教》(一),知识出版社1980年版。

    ①吴任臣:《十国春秋》卷89《僧义寂传》;赞宁:《宋高僧传》卷7《义寂传》。②《宋高僧传》卷12《义存传》。

    ③《十国春秋》卷66《僧如敏传》、《僧文偃传》。

    ①《宋会要辑稿》道释1之15。

    但次年即恢复佛教。五代北宋初,“东南之俗,连村跨邑去为僧者,盖慵稼穑而避徭役耳”②。雍熙二年(985),“诏自今经业精熟者,方许系籍”③,“系籍”即有“度牒”,以控制僧侣的数量。僧尼数量才逐步减少,天禧五年(1021)为近46万,景祐元年(1034)为43万多,庆历二年(1042)为39万多,熙宁元年(1068)为25万、十年为23万人,主要是自然减员,每年死1万人左右。

    宋代对佛道二教实行“度牒”制度,由朝廷每年限量颁发以控制僧、道的数量,宋神宗时开始出卖空名度牒。度牒是僧、道的身份证明,如丢失须取保经官府验证后出给“公凭”,否则还俗。出家者须经父母等同意,无过犯、文身,男19岁以下、女14岁以下,佛教男称“行者”、女称“尼童”(道教称“道童”,男为道士童子,女为女冠童子),“童行”是道佛两教出家者未剃(披)度前道童与行者的合称。行者(18岁)、尼童(15岁)经考试读经等方可“剃度”(道童须经“披度”,合称“披剃”)受戒才给度牒,才能享受免赋役的特权。宋朝廷发放“度牒”的数量,自“嘉祐(元年,1056)至治平(四年,1067)总十三(二)年,给七万八千余道,熙宁(元年,1068)至今(八年,1075)八年,给八万九千余道”①,前期每年为6500多道,后期为11100多道。通常“行童”十人中每年许一人“剃(披)度”,有时采取每僧百人、尼五十人、道士·女冠二十人“披剃”“童行一人”,由于数量限制,以致有的已三四十岁但仍为“童行”②。

    宋代佛教禅宗、净土宗最为流行,其次为天台宗、华严宗、律宗。禅宗自唐末五代分为沩仰、临济、曹洞、云门、法眼五宗,到宋初,已只有临济、云门二宗盛行,其他各宗逐渐衰落。云门宗怀澄门人慧南,后师临济宗潭州石霜崇胜寺楚圆(慈明)禅师,北宋景祐三年(1036),在洪州黄龙山宣扬禅宗,创“黄龙派”,亦称“黄龙宗”,禅法兴盛。慧南的同门方会禅师“辞(楚圆)归九峰,后道俗迎居杨岐(属袁州,今江西宜春)”山,宣扬禅宗,也称杨岐禅师,创“杨岐派”,亦称杨岐宗,庆历六年(1046)移住潭州云山海会寺。杨岐、黄龙合前五宗,合称“五家七宗”,也称“五宗七家”。南宋时,禅宗只有临济宗兴盛,黄龙派于淳熙十四年(1187)后由日僧荣西传往日本,此后黄龙派日渐衰落;杨岐派也于庆元五年(1199)后由日僧俊芿、辨圆先后传往日本,南宋后期的临济宗实即是杨岐宗。宋代禅宗最盛,其徒先后撰有《景德传灯录》、《天圣广灯录》、《建中靖国续灯录》、《联灯会要》、《嘉泰普灯录》,南宋末淳祐十二年(1252)释普济对五书删繁就简,编为《五灯会元》,为唐宋禅宗史与语录集。

    净土宗,五代末吴越禅宗法眼宗延寿禅师,后住杭州永明寺,创禅宗、净土宗合行说,著《万善同归集》,前后度弟子1700人。宋开宝七年(974,时吴越尚未归宋)入天台山,度戒约万余人。杭州昭庆寺净土宗省常于宋太宗末年在西湖边结莲社(后改易行社),入社的信众百余人、僧众达千余人;此后佛教结社念佛遂成风气。宋代净土宗常依附于禅宗、天台宗、律宗。天台宗自五代时吴越义寂再兴后,义寂同门杭州慈光院志因的弟子晤②《宋朝事实类苑》卷1。

    ③章如愚:《山堂考索·后集》卷63《财用门·鬻僧类》。

    ①《宋朝事实》卷7《道释》。

    ②《宋会要辑稿》道释1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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