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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卷-中古时代-元时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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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地被称为Samran(即贾耽《入四夷道里》所载之“三兰”),十世纪以后乃全用Aden一名,汉文史籍最早著录此名者就是《大德南海志》,译作哑靼。

    第八节欧洲元人把欧洲国家泛称为拂郎国(又作佛郎、富浪),系来自阿拉伯人对欧洲国家和人民的称呼Farang(源于法兰克一名)。东欧诸国则另有斡罗思(俄罗斯)、孛烈兀(波兰)、马札儿(匈牙利)等译名。

    1238年法国和英国国王收到叙利亚亦思马因人(伊斯兰教派)的求援信,要求联合对付蒙古的入侵,并报告了来势凶猛的蒙古人情况。但这个信息完全没有引起他们的重视。直到1241年,蒙古军大举侵入波兰、匈牙利,才使欧洲各国无比惊骇,开始筹划对策。1245年3月,教皇英诺森四世选派方济各会教士普兰诺·卡尔平尼(意大利人)和劳伦斯(葡萄牙人)分别率领使团去蒙古,传递他写给蒙古皇帝和人民的信件(交劳伦斯送的信只要求善待使者及劝请皈依基督教,普兰诺·卡尔平尼送的信上还谴责了蒙古对基督教国家和人民的侵略)。遣使目的主要是了解蒙古的情况及其意图。同年6月,教皇在里昂召集宗教会议商讨对策,估计蒙古还会再来进攻,呼吁所有基督教人民加强防备。次年7月,普兰诺·卡尔平尼使团到达和林附近的昔剌斡耳朵,参加了贵由汗的即位大典,其后两次被召见报告其使命。11月,丞相镇海和八剌交给他们贵由汗答教皇的蒙古文诏书,并逐字翻译让他们用拉丁文作了记录,还交给他们一份此诏的萨拉森文译本,以便教皇能找到人来解读原信。于是普兰诺·卡尔平尼一行启程回国,1247年秋到达里昂,向教皇详细报告了出使经过和所了解到的蒙古情况。贵由汗答教皇诏的波斯文(即所谓萨拉森文)本于1920年在梵蒂冈档案中发现,上钤有蒙文贵由汗玺,内容是反驳教皇的指责,声称他以长生天之命消灭违抗者和征服世界,命令教皇及诸国王降服①。关于劳伦斯的出使情况,史籍缺载。

    在普兰诺·卡尔平尼回到里昂之前,英诺森四世又派遣多明我会教士阿塞林、西门等持“致蒙古皇帝及人民书”(内容与前使所持者相同)出使。阿塞林一行于1247年5月到达蒙古西征军统帅拜住的营地——里海西、阿拉斯河中游北的阿兰之地,由于拒绝向拜住行跪礼,几被杀害,幸大汗诏使野里知吉带的到来才得以免死。7月,拜住让他们带着给教皇的复信返回,并派两名使者(艾别和薛里吉思)和他们同往。次年,蒙古使者抵达意大利见了教皇,得到了教皇的复信后回还①。

    野里知吉带被贵由汗任命为西征军最高统帅。1248年5月,他派使者大卫和马可持书信往见法国国王圣路易(路易九世),以大汗名义谕告:蒙古将一视同仁保护拉丁、希腊、亚美尼亚等各族各派基督教徒。12月,圣路易在塞浦路斯(当时他正率领十字军东征)接见了蒙古使者,据大卫告知,大汗及其母都是基督教徒,这使他大受鼓舞,次年初,即派多明我会教士安德①伯希和:《蒙古人与教廷》第一章(页4—28)对普兰诺·卡尔平尼出使和贵由汗信作了缜密研究。①关于阿塞林等出使的研究,见伯希和上揭书第二章II,页66以下。

    鲁率使团携其书信和丰厚礼物随来使前往蒙古汗廷,意欲通过宗教关系结盟。时贵由汗已死,摄政皇后斡兀立海迷失在叶迷立(今新疆额敏)斡耳朵接见了安德鲁一行,但只把他们视为来朝贡的使者,她给法王的复信也只是命其必须每年进贡,才能获得和平,否则将被消灭。1251年4月,安德鲁等回到圣路易驻地凯撒里亚(今耶路撒冷西北地中海岸)复命②。这次遣使的外交目的虽然没有达到,但获得许多有价值的蒙古情报,加以当时盛传拔都之子撒里答是个基督教徒③,于是圣路易决定利用这个关系再次派人进入蒙古辖境。1253年初,方济各会教士法国人卢勃鲁克奉命以单纯传教士的身分前往撒里答处,随行者有教士、教会执事和译员各一人,圣路易让他带给撒里答的信只是证明其身分,请求准许留在蒙古境内传教,实际上交待的任务是探明各方面情况,随时详细报告。卢勃鲁克一行从地中海东岸先至君士坦丁堡,渡过里海,到达顿河下游撒里答营帐,撒里答命其往见拔都(驻伏尔加河下游萨莱城),拔都派人送他们去和林朝见大汗蒙哥。其年底,到达和林南大汗冬营地。次年4月,随蒙哥至和林城。蒙哥多次召见卢勃鲁克询问来使目的和彼国情况,他坚持自己不是法国国王的使者,只为传教而来。在蒙古汗廷期间,他曾奉命为皇家祈天祝寿,并参加了一次宗教辩论。8月,启程回国,蒙哥交给他一封致法国国王信带回。

    此后,教廷和欧洲国家主要是与伊利汗国交往。王恽《中堂事记》载,中统二年(1261)五月,有“发郎国遣人来献卉服诸物。其使自本土达上都已逾三年途有二海,一则逾月,一则期月可渡,其舡艘大可载五十百人。其所献盏斝,盖海鸟大卵分而为之,酌以琼醑即温上嘉其远来,回赐金帛甚渥”(《秋涧集》卷八一)。所载显然是欧洲来的“使者”,但却不见于欧洲史料,或许只是民间商人,因没有留下旅行记录而湮没无闻。元朝设有通往伊利汗国、钦察汗国直到其最西境的驿路,中国与欧洲的交通比其他历史时期要便利得多。据十四世纪上半叶的意大利商人帕戈罗提说,当时从亚速海东岸的塔纳到中国,一路上无论昼夜都十分安全①。帕戈罗提长期受雇为英国王家所属佛罗伦斯巴尔底公司代理人,他根据商人的报告写成《诸国志和商务指南》,书中较详细记载了通往中国的途程(塔纳—阿斯特拉罕—萨莱—玉龙杰赤—讹答剌—阿力麻里—甘州—杭州—大都)及各地交易的商品、价格等,可见元代欧洲商人来往中国者为数颇多。元人朱思本说:“西海(地中海)虽远在数万里外,而驿使贾胡时或至焉。”(《贞一斋稿》卷一,《北海释》)只是他们大多数未能留名史册,而威尼斯商人马可波罗因有旅行记传世,成为妇孺皆知的世界历史名人。

    ②格鲁塞上揭书页422;柔克义:《卢勃鲁克东游记译注》导论,页27—30。③教皇英诺森四世从一位撒里答处来的祭司约翰口中获悉此事,遂于1254年致信撒里答祝贺他皈依基督教(见柔克义上揭书页48注②)。圣路易在东方应有机会更早得到这个情报。①玉尔:《契丹及通往契丹之路》,页292。

    马可波罗之父尼哥罗、叔马菲奥一同经营东方贸易,曾居钦察汗国都城萨莱一年,又到不花剌居住了三年,之后随旭烈兀所遣入朝使者同来中国,大约在1265年到达上都。忽必烈向他们询问了欧洲各国情况,决定派一位使臣出使罗马教廷,命尼哥罗兄弟随行。途中,使臣因病留下,将国书委托尼哥罗兄弟递送。他们于1269年抵达地中海东岸的基督教中心地阿克尔,时教皇已死,新教皇未立,遂回威尼斯。1271年,他们带了十七岁的马可波罗再到阿克尔谒见新教皇格里戈里十世,要求回中国复命,教皇派遣二名教士持其致大汗信同来,后来二教士畏难不行,将教皇信件委付尼哥罗代为呈递。父子叔侄三人由陆路东行,1275年到达上都,从此留居中国达十七年。据马可波罗自述,他得到忽必烈的信任,曾奉使云南、江南以及海外马八儿等国,并在扬州做过三年官。他们离开中国的时间应是1291年初,随同伊利汗阿鲁浑派来元朝选妃的使臣兀鲁歹等,护送选定的新王妃阔阔真由泉州乘船去波斯①。完成使命后,他们于1295年回到故乡威尼斯。马可波罗只是元代来中国的无数西域商人之一,他有可能如其自述所说曾充任过朝廷使者或某种官吏(元朝任用西域商人不乏其例),但主要活动应是经商,或许是充当以官钱营运的“斡脱”,因而能成为百万富翁。有幸传名后世的另一位元代来华欧洲商人是卢科隆戈(Lucolongo)人彼得,他是至元末与教皇使节约翰·孟特戈维诺一起到达中国的,因在大都购地捐助建立教堂,孟特戈维诺在写给教友的信中提到了他。

    马可波罗所述忽必烈派其父、叔出使罗马教廷一事,不见于元朝和教会史籍记载,教廷档案中也没有发现忽必烈让他们带给教皇的信。不过,在伊利汗阿鲁浑1285年写给教皇的信中提到,大汗忽必烈“已向神圣的主和父教皇送了礼物,现在又诚心诚意想送教皇法服和香”①。似乎在此之前忽必烈与罗马教廷确有过使节交往。此外,据这封信说,法服和香是大汗给爱薛带到伊利汗国的,阿鲁浑汗再派爱薛参加出使教廷,将此作为大汗礼物送给教皇;大汗还诏谕伊利汗要善待和保护基督教徒。但爱薛1285年到波斯,1287年就回到元廷,回程走了两年(事详本书《爱薛传》),所以实际上不可能去过教廷;教皇有没有收到大汗赠送的法服和香也不得而知。

    1287年,阿鲁浑汗派遣聂思脱里教会巡视总监列班扫马出使拜占廷、罗马教廷、法、英等国,谋求欧洲基督教国家协助他夺取“圣地”耶路撒冷。列班扫马告诉教皇尼古拉四世说,忽必烈大汗“对罗马教廷和拉丁民族怀有热爱之情”,并代表阿鲁浑汗请求教皇派几名教士前往蒙古宫廷①。于是,1289年7月,教皇尼古拉四世派遣学识渊博并已在伊利汗国传教多年刚刚返①参见杨志玖:《关于马可波罗离华的一段汉文记载》,《文史杂志》1卷第12期,1941年;柯立夫:《关于马可波罗离华的汉文资料及其到达波斯的波斯文资料》,《哈佛亚洲研究杂志》36,1976年。①穆勒:《1550年前的中国基督教史》,郝镇华汉译本,页123。此信保存在梵蒂冈教廷档案中。①《1550年前的中国基督教史》页192引录的教皇尼古拉四世致忽必烈大汗信(梵蒂冈教廷档案)。回教廷的方济各会教士意大利人约翰·孟特戈维诺率领传道团,持其致忽必烈大汗和阿鲁浑汗的书信前往东方。他们先住在伊利汗国都城桃里寺(Tabriz=Tauris),1291年,孟特戈维诺与同事尼古拉和商人彼得结伴东行,取道忽里模子由海路至印度马八儿,留居年余(尼古拉在此去世),大约1293年由此乘船至中国,1294年到达大都②。这时忽必烈已死,孟特戈维诺向元成宗呈交了教皇信件,获准留在大都从事宗教活动,作为教皇的使节受到优待。据他后来写给教友的信中说,他结识了王侯阔里吉思(即汪古部驸马高唐王),得到许多赠予,还说服此王改宗了罗马正教。但他遭到聂思脱里派的攻击和诬陷(说他杀害了真正的教皇使者而冒充使者),因而常被审讯,历五年之久始得昭雪。1299年他在大都建了一所教堂,1303年有科隆省日耳曼人阿诺德来到大都协助他工作,1305年大商人彼得(即与他同来中国者)捐资购地又新建了一所教堂。他学会了鞑靼人的语言文字,将《新约》和《赞美诗》译出,并绘制了圣经图画六幅,加上拉丁、突厥(?)、波斯文注解以便传教,还收养幼童40名教以拉丁文和礼拜仪式,先后接受他洗礼者达6000人(按:主要是入居中国的阿速人)。1305年他托从中国回去的威尼斯商人带信给教友报告其经历,请求转达教廷,请教皇派德才兼备的教士前来协助他。1306年,他又发去一封信,是由在东方传教的同会教士托连蒂诺人托马斯(他很可能来过中国)转达教廷的①。

    1307年,教皇克力门获悉孟特戈维诺的传教业绩,即任命他为汗八里(大都)及东方总主教,授以统管这一新大教区和任命主教之权,遣方济各会教士安德鲁(意大利佩鲁贾人)等七人(其中一人未行)持其谕令和致大汗信前来大都。他们途经北印度,似曾逗留多时,有三人病故,安德鲁、帕列格里诺(意大利卡斯特洛人)、热拉德三人到达大都,时间大约是1313年或稍后②。元代汉文史料中有一则关于仁宗年间欧洲使节来华的记载当与上述诸教士的到来有关。朱德润《存复斋文集》卷五《异域说》记道,至正七年他寓居镇江时,常州达鲁花赤岳忽难和平阳同知散竺台来访,“自言在延祐年间(1314—1320)忝宿卫近侍时,有佛■国使来,备言其域当日没之地,土地甚广,有七十二酋长至正壬午间献黑马高九尺余即其地所产。来使四年至乞失密,又四年至中州,过七度海方抵京师。”所谓佛■国使很可能就是指教皇派来的安德鲁等人。据教会史籍记载,1312年教皇又②孟特戈维诺在马八儿给教友写了一封信(1292或1293年),讲到从忽里模子到马八儿的航程(见玉尔前揭书页209—218)。他于1305年从大都发给教友的信中说在马八儿住了十三个月,并谓到大都已十二年(同上书页197—203)。

    ①玉尔前揭书页9—170,页61;穆勒前揭书页208。

    ②安德鲁写给教友的信中讲到其到达大都的年代,诸手稿皆作1318年,但这个年代有误,因信中说他在大都住了五年,于帕列格里诺死(1322年)前四年迁到泉州。穆勒据此订正为1313年(见前揭书,页222,注①)。

    派托马斯、吉洛姆和彼得(佛罗伦萨人)三名教士来中国,1318年帕列格里诺写给教友信中提到这位彼得已在大都③。安德鲁写给教友的信中说,教士们都得到皇帝赐给的一份“阿拉发”(阿拉伯语’alafah,意为口粮),即元朝供应使臣人等的津贴(祗应);皇帝准许各种人信仰自由,因此他们可以自由地传教。孟特戈维诺得到新来教友的协助,更积极扩展传教事业,在著名的国际贸易港口城市泉州设立了教区,派热拉德去担任主教,寓居泉州的一位亚美尼亚富妇捐资兴建一座教堂。热拉德死,又派帕列格里诺继任,1318年,他从泉州致信教友,说还有三位教友在这里与他共事。不久安德鲁也迁居泉州,并于1322年帕烈格里诺死后继任主教,1326年他从泉州致信教友,说他用所得津贴又兴建了一座教堂。据1946年在泉州发现的安德鲁墓碑(拉丁文,碑文末所刻年份为MXII)①,他应是死于1332年,葬在泉州。元代来往或寓居泉州的欧洲人为数不少,上述帕烈格里诺信中提到在这里的拉丁人,安德鲁信中提到有热那亚商人。据元顺帝时来华的教皇特使马黎诺里记载,泉州有小教友会教堂三所,还建有浴室和货栈供商人之用②。

    大约1322—1328年间,又有意大利教士鄂多立克(弗留里省波尔德诺内人)由印度航海来中国,至广州,继而北上,游历了泉州、福州、杭州、金陵(南京)、扬州、临清等地,到达大都,留居三年后西行,历东胜(今内蒙古托克托县)、甘肃、吐蕃(疑仅到过今青海境)等地区,约于1330年春回到本国。

    元朝后期与罗马教廷的一次重要交往,在欧洲和中国的史料中都留下了记载。后至元二年(1336),元顺帝派遣一个使团持诏出使教廷。瓦丁《方济各会年鉴》著录有这道诏书,文为:长生天气力里、众皇帝之皇帝圣旨:七海之外、日落之地,拂郎国基督教徒之主教皇阁下:朕遣使臣拂郎人安德鲁及随行十五人往贵国以开辟两国经常互派使节之途径,并仰教皇为朕祝福,在祈祷中常念及朕,仰接待朕之侍臣、基督之子阿速人。再者,朕使节归时,允其带回西方良马及珍奇之物。

    兔儿年六月三日写于汗八里同时,大都阿速人福定(知枢密院事)、者燕不花(同知枢院事)、香山(左阿速卫都指挥使)等也上书教皇,谓教皇之贤能使者约翰(孟特戈维诺)长期教导我等信仰天主,今约翰已去世八年,遂无导师指教,恳求教皇③玉尔前揭书页171(据瓦丁《圣方济各会年鉴》);道森:《出使蒙古记》,页233。①见吴文良:《泉州宗教石刻》,页29—30,图版75。

    ②见玉尔前揭书页355。

    速派一德劭学富的使者前来,并乞请教皇依皇帝之要求经常通使①。使团于1338年抵达当时教皇驻地阿维尼翁(法国南部),受到隆重接待,并游历各地。教皇本笃派遣方济各会教士佛罗伦萨人约翰·马黎诺里率领一数十人的使团,携其致元朝皇帝和钦察汗月即别的国书及诸多礼物赴元报聘,于同年12月从阿维尼翁出发,在那颇利和元朝来使会合,取道钦察汗国、察合台汗国境(经萨莱、阿力麻里等城,还在阿力麻里建了一座教堂)东行,至正二年(1342)七月抵达上都。马黎诺里使团所献礼物中有一匹骏马,长一丈一尺三寸,高六尺四寸(昂高八尺二寸),身纯黑,后二蹄白,“金辔重勒”,“曲项昂首,神俊超逸”。元顺帝大喜,称为“天马”,令在廷文臣赋诗作画,于是“拂郎国贡天马”成为哄动一时的大事①。马黎诺里使团32人留居大都达三年,受到优厚款待,后顺帝回赠厚礼,并发给三年路途津贴遣还,1346年由泉州乘船回国,1353年到达阿维尼翁复命。

    据西史记载,早在1333年,教皇似已获悉孟特戈维诺去世,放任命方济各会教士尼古拉为汗八里总主教,率20名教士东来,但他们途中留居于阿力麻里,没有到大都,教皇曾致信察合台汗国敞失汗感谢其对诸教士的优待。尼古拉死于1338年。大约1340年,主教理查德等七人在阿力麻里被害②。此外,还有一位德国教士于1330年之前在中国某地传教。教会史书还记载有一位泉州主教于1362年在某地被害③。

    元代中欧交往的频繁,促进了经济、文化的交流,著名的中国印刷术和火药武器等就是在这个时期传入欧洲的。卢勃鲁克、马可波罗、鄂多立克、马黎诺里诸人的旅行记以及众多来华教士的报告,大大增进了欧洲人对中国的了解,从此他们确切地知道古来所传的“丝国”、“秦国”,就是北称“契丹”、南称“蛮子”,人口、城池众多、物产丰富、农工商发达的中国。附表:①元顺帝诏书及福定等上教皇书皆见瓦丁《方济各会年鉴》著录,此据穆勒:《1550年前的中国基督教史》汉译本,页283—284,玉尔前揭书页314—3。

    ①《元史》卷四○《顺帝纪》;揭傒斯:《天马赞》,《揭傒斯集》卷十四;周伯琦:《天马行应制作》,《近光集》;欧阳玄:《天马颂》,《圭斋集》卷一;吴师道:《天马赞》,《礼部集》卷十一等。画家周朗所作《天马图》,藏于内府,历代相传,清初耶稣会士宋君荣(Gaubil)还见过此画,后下落不明(见伯希和:《唐元时代中亚和东亚的基督教徒》,《通报》,1914年)。

    ②穆勒前揭书页224注⑨;玉尔前揭书页338(《马黎诺里东游回忆录》)。③穆勒前揭书页222,225注⑩。

    丙编典志第一章农业、畜牧业第一节元代的重农政策元代初期,江淮流域、黄河流域的农业生产逐步恢复并有所发展,南方保持宋代的发展水平,一些边远地区得到开发,农业生产显著发展。中期以后,开始出现衰敝的气象。

    元朝虽囊括了金宋旧土,统治者面临的却是“地著务农者,日减月削,先畴畎亩,抛弃荒芜”,“中原膏腴之地,不耕者十三四;种植者例以无力,又皆灭裂卤莽”①的残败景象。在中原农业文明思想的影响下,以忽必烈为代表的一批统治者为加强新政权的物质基础,很快接受了“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元史·食货志一》)的观念,全面而又雷厉风行地采取了一系列“重农”或“劝农”措施。这些措施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设立“劝农”机构,建立相应的官员考绩制度。中统元年(1260)下令以各路通晓农事者充任随路劝农官,次年,朝廷设劝农司,姚枢为大司农,陈邃等八十人充劝农使,分路督察。至元七年改立司农司,左丞张文谦为司农卿,专掌农桑水利,再次派劝农官及通晓水利者,分赴各地考绩地方官勤惰。二十五年,在江南设行大司农司及营田司,主持垦荒等事宜。二十九年,劝农司并入各道肃政廉访司,增佥员二,兼察农事①。地方官员亦以“劝农”为要务,一般都兼有劝农官的职衔②。与此相配合,逐步制定了考绩地方官吏的制度。此种考核,至迟始于太宗经略汉地时(《元史·张荣传》),中统五年又以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平、赋役平等五事考较县尹。此后,以上述标准迁赏和罢黜地方官员逐步形成制度③,并在至元五年劝农官举察勤惰时,对高唐州和河南陕县官分别作出升秩和降职的处置,“自是每岁申明其制”(《元史·食货志一》)。元廷以“户口增,田野辟”的标准倡导于上,象董文用、燕公楠这类劝农大臣又以显著政绩表率天下,于是,地方官员多以督励农桑为己任,许多官府衙门还一度绘有耕织之图,“使为①胡祗遹:《宝钞法》一,《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①劝农机构设置的基本情况可见《元史》卷九三《食货志》一。有些设置的年代与其他记述稍有出入,地方机构还作过一些调整,此不赘。

    ②王祯:《农书》卷四,《农桑通诀·劝农篇》;许有壬:《至正集》卷七四,《公移》一《农桑文册》:“管民官提调,廉访司体察”。

    ③《元典章》卷二《圣政》一《饬官吏》,卷十九《户部》五《荒闲田地给还招收逃户》。吏者出入观览而知其本”④,“劝农”形成一时风尚。

    其次,招集逃亡,鼓励开荒。中统二年规定,“逃户复业者”有权收回原有产业,“合着差税”第一年全免,次年减半,然后再“依例验等”科征①,荒闲之地则“悉以付民,先给贫者,次及余户”(《元史·食货志一》)。至元元年、十三年、十六年元廷多次下令拨给牛具种子,让南宋“新附民”和贫民垦荒,起科年限从三年展宽到六年,杂役则并予免除。此外,还制定出原主认领田产的年限,弃田过期“不拣什么人,自愿种的教种者”②。二十八年七月,元廷招募百姓进一步开垦江南旷土,每户限五顷,官府发放田券,成为开垦者的永业田,三年后征租(《元史·世祖纪十三》)。桑麻果树的栽植同样受到鼓励,规定百姓垦辟的熟地,从栽种桑树和杂果等树之日起算,分别在八年和十五年后才“定夺差科”。对于“勤务农桑、增置家业”的农户,则要求本处官司“不得添加差役”③。

    为保证农民全力垦作,元廷向江南地区颁布过“永为定例”的减免私租的规定④,并于至元十三年、大德二年明文强调,豪强势要不得强占田产、户计,已占者必须归还或转拨无地百姓⑤。蒙元之际,各地诸王军将或抢占大片农田“专放孳畜”,或放纵牲畜“犯桑枣禾稼”,或“辄入人家求索酒食”,或“围猎扰民”,忽必烈即位以来,屡屡诏令禁止,大量牧地得到清退⑥。同时,通过下达禁令、颁布《户口条画》和设立阑遗监,限止抑良为奴,将权豪势要非法占有的奴隶①理为民籍,散布各处的奴隶也被政府收编,通过这些措施,又从权豪势要手中夺回了大批劳动人手。

    其三,推广“锄社”互助,设置“义仓”备荒。元政府将北方一些地区农户为生产互助而自发组成的“锄社”加以推广,其制规定,凡民户五十家为一社,社长由“高年晓事者”担任,增至百家、不足五十家或地远人稀者,则分别情况另行组社;田边树立木牌,上书某社某人,“社长以时点视劝诫”;社中的疾病凶丧之家,由众人合力相助,一社内如受灾民户较多,则“两社④虞集:《纺绩图跋》,《道园学古录》卷十一。

    ①《元典章》卷十九《户部》五《田宅·荒田·荒闲田地给还招收逃户》。②《元典章》卷十九《户部》五《荒田》。

    ③《元典章》卷二三《户部》九《农桑》、《栽种》、《开田栽桑年限》。④《元史》卷二○五《卢世荣传》:至元二十二年卢世荣奏准九事,其七曰:“江南田主收佃客租课,减免一分。”《元典章》卷三《圣政》二《减私租》:至元二十年十月,定该年租税“十分中减免二分”。《元史》卷二一《成宗纪》四:大德八年正月,“江南佃户私租太重,以十分为率减二分,永为定例”。⑤《元典章》卷十九《户部》五《田宅·民田·强占民田回付本主》,卷二《圣政》一《重民籍》。⑥详《元史》诸本纪,卷一○五《刑法志》四《禁令》,卷九三《食货志》一,卷一三四《撒吉思传》卷一三六《阿沙不花传》,卷一三五《塔里赤传》,卷一五一《奥登世英传》;《通制条格》卷十六《农桑》。①元代奴隶通称奴婢或驱口(郑所南:《心史》下《大义略叙》;陶宗仪:《辍耕录》卷十七《奴婢》),另分别情况,又有军奴、军驱、重台、阑遗人口、孛兰奚和寺奴等称谓。助之”;社长的徭役予以免除,地方官府不可另派科差。

    至元六年,各路、府、州、县建常平仓以平抑物价。同年,每社置义仓一处,社长主持,丰年每丁纳粟五斗,驱丁二斗,无粟者可以杂粮代替;各社还应按规定“布种苜蓿,以防饥年”;近水之家,许凿池养鱼和鹅鸭家禽,栽植莲藕、菱角等,“以助衣食”(《元史·食货志一》)。

    其四,编修农书,制定农桑之制,组织、指导农业生产。在“重农”政策的推动下,一批总结生产经验的农书纷纷问世,官修的有《农桑辑要》、《农桑杂令》,私人撰写的各类农书约十七种之多,传世的有王祯《农书》、鲁明善《农桑衣食撮要》、陆泳《吴下田家志》及《田家五行志佚文》、刘美之《续竹谱》、柳贯《打枣谱》。俞宗本有《种树书》、《田牧志》等五种,其中以《农桑辑要》、《农书》和《农桑衣食撮要》影响最大,是元代农技图书的代表之作。

    其五,元代建设水利的制度也非常周密,中央设都水监,下设河道提举司,任用郭守敬、王允中等,“以兴举水利、修理河堤为务”(《元史·河渠志一》),并责成劝农官及知水利者巡行督察。“农桑之制”十四条还对组织整治水利的事宜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第二节元代的农业生产技术时宜地宜的掌握和风土限制说的突破生物和环境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农业生产要获得丰收,就要尽量避免环境不宜所引起的损失。这就必须掌握时宜和地宜。我国先进的华夏文化发源于黄河流域。这里春夏秋冬季节性气候表现显著,人们容易看到天时对于农业生产的影响,而且很早就想办法来掌握农时,并取得卓越成就。到元代,在这一方面又有新的突破。王祯《农书》把“授时”放在全书第一篇,说:“四季各有其务,十二月各有其宜。先时而种,则失之太早而不生;后时而艺,则失之太晚而不成。故曰,虽有智者,不能冬种而春收。”①并指出须根据历法上的四时、十二月、二十四节气等来确定应当进行哪些农事操作。王祯《农书》对历法和授时问题作了一个简明小结,绘出了“授时指掌活法之图”。它实际也是一种农事月历。值得注意的是,图中强调了两点。第一,“此图之作,以交立春节为正月,交立夏节为四月,交立秋节为七月,交立冬节为十月”①,依节气定月,可以正确地表现季节的变化。第二,“按月授时,特取天地南北之中气,作标准以示中道,非胶柱鼓瑟之谓。若夫远近寒暖之渐殊,正闰常变之或异,又当推测晷度(日影度数),斟酌先后”②,指出图中所列各月农事,只能适用于一个地区,以此作为标准,其他地区应按照纬度和其他因素酌量变更。

    地宜问题,古文献中谈到的较多。元代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有所发展。第一,对自然环境作较全面的分析。《农桑辑要》说:“谷之为品不一,风土各有所宜。种艺之时,早晚又各不同”,又说“一州之内,风土又各有所不同”。书中所说“风土”内容,谈到土壤种类,南北气候的不同,以及地形怎样影响气候等,反映作者已注意分析风土的多种多样性和影响风土的因素的错综复杂性。第二,对全国地形气候作了大体的概述。王祯《农书·地利篇》:“尝以大体考之,天下地土,南北高下相半。且以江、淮南北论之,江、淮以北,高田平旷,所种宜黍稷等稼;江、淮以南,下土涂泥,所种宜稻、秫。又南北渐远,寒暖殊别,故所种早晚不同。惟东西寒暖稍平,所种杂错,然亦有南北高下之殊。”第三,王祯《农书》根据全国风土和农产情况,绘成全国农业情况图。绘此图的目的是“审方域田壤之异,以分其类,参土化、土会之法以辨其种,如此可不失种土之宜,而能尽稼穑之利”。这是一种可贵的创举。可惜原图已经失传。第四,最重要是风土限制说的突破。《农桑辑要》说:“苎麻本南方之物,木棉亦西域所产,近岁以来,苎麻艺①王祯:《农书·授时篇》。

    ①王祯:《农书·授时篇》。

    ②王祯:《农书·授时篇》。

    于河南,木棉种于陕右,滋茂繁盛,与本土无异悠悠之论,率以风土不宜为解。盖不知中国之物,出于异方非一。以古言之,胡桃、西瓜是不产于流沙、葱岭之外乎?以今言之,甘蔗、茗芽是不产于牂柯、邛笮之表乎?然皆为中国珍用,奚独至于棉麻而疑之。虽然,托之风土,种艺之不谨者有之;抑种艺虽谨,不得其法者亦有之。”农业生产必须重视地宜,但作物也有较广泛的适应性,有人将地宜简单绝对地理解为以地区来划分是错误的。而如此明确地批判风土限制说,则是始于元代。它反映出人们已不能满足于听任新作物在农业上自发地传播,而是要进一步大力促进新作物的引种和推广,以及加强人的力量来改变自然。“谨于种艺”和“种得其法”就是加强人的力量的具体表现。

    完整配套的农具以及旱地耕作技术的继续发展元代王祯《农书·农器图谱》所记述的各类农具有一百零三种之多。由此可以看出,元代,推前可至宋代,农具发展的特点:一是省力、高效,减轻劳动强度。如这时期发明的耧锄“止一人轻扶,入土二三寸,其深痛过锄力三倍,所办之田,日不啻二十亩”。锄的深度、功效比一般人操锄要高得多。还有把播种和施肥结合在一起的“粪耧”,系“于耧斗后,别置筛过的细粪,或拌蚕沙,耕时随种而下,覆于种上,尤巧便也”。宋代出现的秧马主要是解除弯腰插秧的劳苦。而元代开始较普遍使用的水田耘耨工具——耘荡,比手耘足薅的功效可提高一倍。二是耕地、耘锄、收获工具在大田生产上已较为配套应用。宋元农书中讲述南方水田的农具,整地的已有:犁、耙、耖、碌碡、铁搭等;用作育秧移栽的农具有平板、秋绳、秧弹、秧马等;中耕的有耘荡;农田排灌的有翻车、筒车、戽斗、水转翻车、驴转翻车等。收获农具有麦钐、弹、笼和各种场上用具。还有若干农具是南北方水旱田通用的。三是农具专用化加强。王祯《农书》讲到犁地工具,曾述及铧和■,“■狭而厚,惟可正用;铧阔而薄,翻覆可使”。并引老农的话说:“开垦生地宜用■,翻转熟地宜用铧”,又说“北方多用铧,南方皆多用铧”。说明了某类型农具适用的地区、范围和作业项目,它如无齿耙、平板、耘荡、■刀等也是专用的农具。再就是耕槃、钩环等与软套的应用,使役畜和耕具间的传动、转向灵活,平稳力均。另外,农具所用钢铁质料也有重要变化,如镰、锄、铁搭等整个农具是锻制的熟铁,刃部大都加钢,大大提高了农具的质地。王祯《农书》的“农器图谱”,实为我国农具史上的集大成之作。

    《齐民要术》对我国北方旱地耕作技术作过精湛的总结,经过六七百年后,旱地耕作技术继续有所发展。为保证耕作质量而提出一些精细的技术要求,是犁、耙、耱、碌碡等工具配套后所必然出现的事。《种莳直说》、《韩氏直说》等农书中,强调耕地,不只要犁深,而且要多耙、细耙。这样,土壤上虚下实,地力情况好;有油土四指多,就能耐旱,春季缺雨,也可及时下种,根土相接,禾苗长得整齐,少罹虫病。王祯《农书·垦耕篇》所记述的向外缴耕(套翻)和向内缴耕相结合的方法,可保证田面平整,避免漏耕现象,利于操犁回转,减少地头空走。这是了不起的技术创造和方法改革,对后世有深远影响。王祯《农书》对麦、稻两熟田种麦前后的耕作安排,除耕法与旱地耕作类似,还总结有掘腰沟泄水的技术措施,对降低冬作田地下水位,促使麦根下扎,提高产量有很重要的作用。

    北方精耕细作技术的发展还有许多方面,如《种莳直说》中的种谷耘苗之法:“第一次曰撮苗,第二次曰布,第三次曰拥,第四次曰复”,而且指出,一次功夫不到,就要出现草荒和秕粒。收获和场上作业的技术也有不少进步,《韩氏直说》讲麦熟要抢时间,过时收割就会造成损失。收割后地里、场上都要采取防雨措施,要精收细打。小麦收割后,又要不误秋苗的锄治。王祯《农书》中所记载的农具,场上用具占有很大比重,这与收打技术的精细和希求高效有关。

    棉花的推广及其种植技术明丘濬《大学衍义补》中说:“盖自古中国所以为衣者,丝、麻、葛、褐四者而已。汉、唐之世,远夷虽以木绵入贡,中国未有其种,民未以为服,官未以为调。宋、元之间,始传其种入中国,关、陕、闽、广首得其利”,而其种植逐渐广泛,形成了“地无南北皆宜之,人无贫富皆赖之,其利视丝、枲盖百倍焉”。棉花分别从南路和北路引入大江南北,一路从云南传入四川,另一途径是自两广向北推进。长江下游于宋末元初植棉业发展迅速。胡三省《资治通鉴》注①中说:“木棉,江南多有之,以春二、三月之畮下子种即生。”黄河中下游棉花的种植不晚于元初。元初的《农桑辑要》记载说:“苎麻本南方之物,木棉亦西域所产,近岁以来,苎麻艺于河南,木棉种于陕右,滋茂繁盛,与本土无异,两方之民,深荷其利。”元政府大力提倡植棉,至元二十六年(1289)曾在浙江、江西、湖南、广东、广西等省设立“木棉提举司”,为专门征集棉布的机构。其时每年征收棉布约十万匹。

    宋代农书中叙述植棉技术的还很少,到元代,《农桑辑要》一书明确标出“新添栽木棉法”专条。具体技术措施除耕、耙施肥外,尚有关于种子淘选、浸种、拌种、催芽技术,棉花移栽,保持稀疏适宜的留苗补苗措施;尤其值得重视的是控制生长,免得无效蕾铃徒然消耗养分的整枝打顶去旁心技术,以及关于收获适期的总结:“初收者未实,近霜者又不可用,惟中间时月收者为上”等。保存种子的方法则是“须经日晒燥,带棉收贮,临种时再晒,旋碾即下”。上述棉花留种、种子处理、整枝打杈等技术措施至今仍有参考意义。

    ①胡三省注《资治通鉴》始于宋末,元至元二十二年(1285)定稿。

    园艺和蚕桑技术元人王结认为蔬菜不仅可以助味,而且可以转卖赚钱,救饥度荒①。有人则说“种蔬胜种稻”②。反映出蔬菜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大为提高。王祯《农书》中列有三十余种蔬菜,并记述了栽培技艺。③书中虽讲葵为百菜之主,“今南北皆有之”,但没有具体叙述,可能已为菘(即白菜)所取代。宋《图经本草》提到扬州有一种菘“叶圆而大”,又有牛肚菘“叶最大”,并说菘“今南北皆有之”。明确讲到白菜的是元陶宗仪《南村辍耕录》,说“扬州至正丙申、丁酉间(1356—1357)兵燹之余,城中屋址,遍生白菜,大者重十五斤,小者亦不下八、九斤”。另一广泛种植的蔬菜是萝卜。王祯《农书》说萝卜“在在有之’。《农桑辑要》中对萝卜的整地、施肥、播种、浇灌、窖藏等有具体的记述。总之,这一时期叶菜类、根菜类、果菜类、笋、菌等各项蔬食的生产技艺已相当精细,野菜也已为人们所注意。王祯《农书》等还记述了一些特殊栽培法,以用马粪为热源栽培韭黄。在冬季,挖掘韭根,移藏于地屋中,培以马粪。这种方法栽培的韭叶,“不见风日,其叶黄嫩,谓之韭黄”,它可以“比常韭易利数倍,北方甚珍之”①。这是与屋内升火增温不同的生产韭黄的方式,是这一时期的一项重要园艺技术发明。王祯《农书》中还记载了风障栽培韭菜的方法:就原韭畦,用秫秸夹防风篱障,遮挡北风,以改变韭畦的小气候,提高地温、气温。至春,韭芽可以早出。它已蕴含了现今风障阳畦保护蔬菜种植的主要内容。《务本新书》中还提到一种整枝打叶、控制蔬菜生长发育的经验,说在茄子“初开花,斟酌窠数,削去枝叶,再长晚茄”。西瓜的留蔓条、去余蔓、掐除余花等技艺②对后世也有重要意义。

    果树栽培管理和嫁接技术这时期有不少有价值的创造。王祯《农书》提出了一些果树以枝条萌芽状态为掌握宜栽期的经验标准,如枣鸡口、槐兔目、桑虾蟆眼、榆负瘤等。截去果木主根,在南方高寒地方种桔柚和北方寒冷地区种植果树以及拒霜雪、耐苦寒、防虫害等方面的技术比以前也有所发展。王祯《农书》说“凡桑果,以接博为妙,一年后,便可获利”,把嫁接看作生产技术中容易见到经济效果的措施。并且从原则上论述了接穗、砧木的选用要求,强调工具必须齐备,技艺要精熟,时间掌握要严格。书中还讲①王结:《文忠集》卷六。

    ②舒岳祥:《阆风集》卷三。

    ③王祯:《农书·百谷谱》“蓏属”、“蔬属”。

    ①王祯:《农书·百谷谱》。

    ②王祯:《农书·百谷谱》。

    到六种嫁接法①,其中身接、根接、枝接为古老的嫁接方式,而靥接(相当现在的嵌芽接)、搭接(相当现在的舌接)、皮接(相当现在的腹接)则是此时期的创新。温革《分门琐碎录》所说的“脱果法”,即采取压条法,是于八月间以牛粪和土包在结果树枝条的鹤膝处,状如大杯,用纸袋覆裹,麻皮缠绕,任其开花结果;第二年秋,试拆一包检视,如果生根,则切断本根另埋土中。此法是果树无性繁殖方面的一项创造。

    宋元以来杭嘉湖地区开始成为我国东南最大的蚕桑基地。在栽桑技术方面,《蚕桑辑要》和王祯《农书》对桑树嫁接技术均作了总结,是我国现存古农书中关于桑树嫁接技术最完整的记载。在《齐民要术》以后六七百年间,桑树栽培技术有了迅速发展和提高。一是桑树嫁接法由三种发展为六种②;二是鲁桑南移至杭嘉湖地区后,在当地通过自然选择和人为选择,形成了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新品种——湖桑③;三是对桑树的病虫害防治有了一定的认识④。在养蚕技术方面的成就:一是民间对蚕的良种选留更为重视,《务本新书》说:“养蚕之法,茧种为先开簇时,须择近上向阳或在茧草上者,此乃强良好茧”。二、对蚕卵的选择作用已从单纯的“浴卵”防治增健的角度,进而从蚕卵生理方面考虑择优,于腊八至立春冬季最寒冷季节把蚕种放在室外承受风霜熬炼,此即所谓“天浴”,是很有意义的创新①。第三,《农桑辑要》把元代以前民间的养蚕经验总结概括为“十体、三光、八宜、三稀、五广”“十字诀”:“十体”即寒、热、饥、饱、稀、密、眠、起、紧、慢(谓饲时紧慢也)(《务本新书》);“三光”是看蚕体皮色变化来确定养蚕技术处理的一个概括;“八宜”则概括了应注意蚕的饲养环境全过程(《韩氏直说》),“三稀”即下蛾、上箔、入簇(《蚕经》);“五广”即一人、二桑、三屋、四箔、五簇(《蚕经》)。对蚕病发生的环境诱因,已经掌握了一般规律:“寒而骤热,则黄软多病”(《士民必用》);“蚕食湿叶,多生泻病。食热叶则腹结头大尾尖”(《士民必用》);蚕儿受饥则“气弱而生病,亦眠迟而茧薄也”(《农桑辑要》)。

    王祯《农书·农器图谱》中对养蚕常用器具绘出了较精致的图形,使我们得以了解古代养蚕工具的全貌。“曲薄”或称“蚕箔”,南方则用“蚕篚”(蚕筐),为盛蚕的主要工具;“蚕槌”是支架曲薄的木架;蚕盘与蚕架,盘也为盛蚕器,架为搁盘之用,为长江以南蚕区的创制;蚕网和蚕杓,网罩于盘上,杓为匀蚕、匀叶器,也都为南方劳动人民的创新。此外,书中还介绍了簇具、茧瓮、茧笼、缫车等工具。

    ①王祯:《农书·农桑通诀》。

    ②王祯:《农书·农桑通诀》。

    ③《齐民四术·郡县农政》。

    ④《农桑辑要》引《农桑要旨》,王祯:《农书·农桑通诀》。

    ①《农桑辑要·浴连》夹注。

    元代的农书自耶律楚材建议改变“汉人无补于国,可悉空其野以为牧地”的政策后,元朝统治者转而采取了兴办水利,劝课农桑,刊刻传布农书等措施,所以元朝建国虽然不到一百年,但在农学上还是取得了较大成就,留传下了《农桑辑要》、王祯《农书》和《农桑衣食撮要》三部著名的农书。

    《农桑辑要》为元朝司农司官颁的综合性大型农书。据王磐至元十年所写序,本书至迟已于此年编写完成,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官农书。元政府先后刊印了一万部,颁发给地方各级管农事的官员。今本《农桑辑要》出自《永乐大典》。《永乐大典》将七卷《辑要》并为二卷,《四库全书》馆辑出时,仍分七卷。今本《农桑辑要》的简目为:卷一,典训、耕垦;卷二,播种(即农作物栽培各论);卷三,栽桑;卷四,养蚕;卷五,瓜菜、果实;卷六,竹木、药草;卷七,孳畜(包括家畜、家禽、鱼、蜜蜂,末附岁用杂事)。全书6万字,体系完备,规模较大,引用典籍繁多,一律标明来历,注重实用。是书内容蚕桑占有较大分量,对于苎麻、棉花的推广种植,尤为重视,除了详述其栽种技术,并批判了过分强调风土不宜,障碍新引进作物传播的唯风土说。

    大德八年(1304),元政府下令有关部门刊刻王祯所著的《农书》。王祯,山东东平(今山东东平县)人,曾任旌德(今安徽旌德县)、永丰(今江西广丰县)等县县尹。该书自序作于皇庆二年(1313)。《王祯农书》总计三十七集①,十三万余言,插图二百八十余幅。全书分为三大部分:《农桑通诀》,可以说是农业总论,开端首列农事起本、牛耕起本、蚕事起本;接着是本论十六篇:授时、地利、孝弟力田、垦耕、耙耢、播种、锄治、粪壤、灌溉、劝助、收获、蓄积、种植(种桑及材木、果实)、畜养(养马、牛、羊、猪、鸡、鹅、鱼、蜜蜂)、蚕缫、祈极。《百谷谱》,包括谷属(两集)、蓏属、蔬属(两集)、果属(三集)、竹木、杂类(所收都是经济作物)、饮食类并附备荒论。《农器图谱》,分二十门:田制、耒耜、?锸、钱镈、铚艾、杷扒、蓑笠、蓧蒉、杵臼、仓廪、鼎釜、舟车、灌溉、利用(主要是利用水做动力),■麦、蚕缫、蚕桑、织纴、纩絮、麻苎,末附杂录(二目:一是法制长生屋,一是造活字印书法)。不仅有图,并说明构造和用法。《农桑衣食撮要》,元延祐元年(1314)成书。作者鲁明善,维吾尔族人。此书系他在寿春郡(今安徽寿县)任监察官时编写的,为农家历书性质的农书。全书分为十二个月,每月列举应操作的农事。涉及范围很广,包括农作物、蔬、果、竹木、畜牧、蚕桑、养蜂等,兼及农产品加工、贮藏和酿造,逐条说明怎样做法,适合于一般农家实际应用,其中有造酪、晒干酪、①王祯:《农书》,王毓瑚校,农业出版社1981年版。

    造酥酒法,显然系受到游牧民族饮食的影响。

    除以上三部重要农书外,另有几部兽医书,流传不久即散失。《田家五行》及“拾遗”是专讲江南气象预测、占候的,也有一些关于稻、麦开花特点的记述资料。

    第三节元代农业的恢复、发展与衰敝农业的恢复、发展由于“重农”举措得力,元代初期在土地开发、水利兴修以及经济作物的推广栽培诸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呈现出一派恢复与发展的良好势头。反映元代前期这种面貌的记载非常丰富,有些地区繁盛兴旺的景象甚至非常突出,如陕西泾汾地区在蒙金之际的状况是“蓁莽榆棘,连云蔽日”,“千里萧条”,“人迹几绝”,经过招抚,民众“稍稍归集,■芜挽犁,渐就耕业”,然而“初皆食草实,衣故书纸”。垦殖之后,出现“马牛羊豕,日加蕃息,公私储蓄,例致丰饶”(《陇右金石录·元重修王母官碑》)的景象。另一条材料证实了这种景象并非虚言:“晋地厚而气深,田凡一岁三艺而三熟。少施以粪力,恒可以不竭。引汾水而溉,岁可以无旱。其地之上者,亩可以食一人。民又勤生力业,当耕之时,虚(墟)里无闲人,野树禾,墙下树桑,庭有隙地,即以树菜茹麻枲,无尺寸废者。故其民皆足于衣食,无甚贫乏。家皆安于田里,无外慕之好”①。宋元之际的两淮大片地区,人烟断绝,“荒城残堡,蔓草颓垣,狐狸啸聚其间”,六七十年后,人们见到的景象是“生聚之繁,田畴之辟,商旅之奔凑,穰穰于视昔远矣!”②元代初期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大批荒废土地通过种种途径得到开发。其中屯田是开发填实大批荒闲土地的主要措施,此项行动大概始于成吉思汗称汗后的十一至十三年(在阿鲁欢地区兴办称海屯田③),中原地区大概始于十六年(由木华黎部将兴办固安屯田)。开始是随营立屯,解决军需,忽必烈时逐步成为重农措施的一项组成部分,发展成遍及全国的规模空前的屯田。到大德年间,全国屯田有一百二十余处①,二十万顷左右,约占全国垦田数的三分之一②。

    屯田分两大系统,中央所属枢密院、大司农与宣徽院屯田,多在腹里地区。地方所属有各行省屯田,有经略使司、提举司统领或路、府、州、县所辖屯田,再有僻远地区的一些屯田点。“大抵芍陂、洪泽、甘、肃、瓜、沙,①余阙:《青阳先生文集》卷三《梯云庄记》。

    ②孔齐:《至正直记》卷四《钟山王气》;陆文圭:《墙东类稿》卷十二《故武德将军吴侯墓志铭》;杨翮:《佩玉斋类稿》卷二,《含山县题名记》。

    ③《元史》卷一二○《镇海传》;许有壬:《圭塘小稿》卷十《镇海神道碑》。①《元史》卷一○○《兵志》三《屯田》记为九十余处,此据《元史》卷二○《成宗纪》三。②屯田数梁方仲先生统计为十七万四千八百余顷(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乙编《唐宋元明清田地、田赋概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他依据的是《元史·兵志》所列数目,缺漏之处自然很多,故万国鼎先生认为当在二十万顷以上,这个估计当更接近于真实;全国垦田数也参照万先生的估计(万国鼎:《金元之田制》,《金陵学报》2卷第1期)。

    因昔人之制,其地利盖不减于旧;和林既西、四川等地则因地之宜肇为之,亦未尝遗其利焉。至于云南、八番、海南、海北虽非屯田之所,而以为蛮夷腹心之地,则又因制兵屯旅以控扼之。”(《元史·兵志三》)地域分布之广,前所未有。

    北面除和林、称海之外,更远有叶尼塞河上游地区的谦州屯田,西南面深入到云南、广西边远地带;东北的肇州屯田万户府达黑龙江江口,高丽境内也有十多处屯田;南面远及海南、海北。内地河南行省为数居首,次为腹里地区,所谓“天下无不可屯之兵,无不可耕之地矣!”(《元史·兵志三》)另一类开发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这一带地势低洼,土地肥沃,河湖港汊密集,南北朝时期已显示出明显的经济活力,逐步成为全国的主要粮仓和财赋之区,因而人民趋之若鹜,人口密度很高,土地与人口的矛盾也很突出。经过长期努力,劳动人民逐步摸索出一些开发土地的特殊形式。王祯《农书》对这些形式作了系统总结,其中有“筑土作围”而成的围田(圩田与此相类),有在海边涂泥之上种植稗草而受斥卤,“其稼收比常田利可十倍”的涂田,有“似围而小”的柜田,有用木材相缚,其上积土,浮于水面,可得“速收之效”的架田(葑田)。围田、圩田、沙涂田等经营形式,宋元时代因多施行于湖泊地区,所以也往往泛称湖田、湖地。以此类形式经营、开发土地,大致始于北宋,南宋形成**,元代继续盛行。如松江曹梦炎,占淀山湖大半湖田,达九十三围、数万亩之多,积粟百万石,北人称“富蛮子”①。文宗赐给权臣燕铁木儿嘉兴、平江、江阴地区的芦场荡山和在沙涂沙地地带的圩田,达五百余顷。在黄河流域的一些地带,因河水“涸露”而形成“水泊淤地”,称为“黄河退滩地”,多为权豪抢占,其数量也相当可观。

    水利建设的成就亦较可观。《元史》归纳与农业有关的主要建设项目有:导浑河、疏滦水、浚冶河、障滹沱,疏陕西之三白,泄江湖之淫潦(主要指浙西水利工程,见下),立捍海之横塘(指浙江盐官州捍海石塘)(《元史·河渠志一》)。此外还有许多重大项目未被列入,如中统年间在太行山下开浚大河四道,成广济渠,附近五县农田三千余顷均获其利(《元史·河渠志二》)。至元元年,郭守敬会同张文谦在西夏故地修复中兴州(治今宁夏银川市)的唐末、汉延二渠及西夏故境内其他水渠,“计溉田九万余顷”②。二十六年起朵儿赤又用三年时间在中兴“塞黄河九口,开其三流”,使“赋额增倍”(《元史·朵儿赤传》)。至元十六年,王志谨于今陕西户县、周至两县交界处引涝水开长渠二百余里,使沿岸地区“了无干旱之患”(薛友谅:《开涝水记》)。游显曾在襄阳“复铁构壅湍水为渠”,“溉稻田千数百顷”①。①长谷真逸:《农田余话》上。

    ②齐履谦:《知太史院事郭公行伏》,载《元文类》卷五○。

    ①程钜夫:《江淮行省平章游公神道碑》,《牧庵集》卷二二。

    乌古孙泽任海南海北廉访使时,浚故湖,筑大堤,“得良田数千顷,濒海广泻,并为膏土”(《元史·乌古孙泽传》)。赵世延在四川修都江堰,“民尤便之”(《元史·赵世延传》)。张立道任大理等处巡行使,曾为昆明池泄洪排水,并“得壤地万余顷,皆为良田”(《元史·张立道传》)。武宗时,哈剌哈孙行省和林,“浚古渠,溉田数千顷”(《元史·哈剌哈孙传》)。衢州(治今浙江衢县)总管朱景周修复黄堰,溉田数万顷(苏天爵:《滋溪文稿》卷十七《碑志》十一)。

    兴修水利的**主要在世祖、成宗两代,此后亦续有修浚,有的工程用工高达一百数十万,如黄河于世祖、成宗、仁宗、文宗时多次决口,工役屡兴,至正九年(1349)采用都漕运使贾鲁“疏塞并举,挽河东行以复故道”之策,十一年,发动十五万民工,二万士兵,为时七个月左右,达到预期目的(《元史·河渠志三》)。太湖流域的苏、湖、常、秀是财赋所出之地,但地势低洼,众水注入太湖,水涝则须导水入海,但湖河港汊之间,权势占为农田,围田又比比皆是,一有水涝,湖水渲泄受阻,统一二十多年来,水灾频发,历来是水利工程的重点地区。至元二年,平江设都水庸田使司,五年复立又罢。大德二年(1298)二月,立浙西都水庸田司,“专一修筑田围,疏浚河道”。八年五月,于平江立行都水监,“直隶中书省”②。泰定三年(1326),又置都水庸田司于平江,任仁发等人围绕开江、围岸、置闸等主要问题展开热烈讨论。泰定八年、至正元年以及至顺、后至元年间多次兴役,大规模开挖淤塞的通海河道。

    水稻单位面积产量(元制),江浙地区上田五到六石,中田三到四石,下田二到三石①,湖广地区上田三石,下田二石②,实际就是宋代(主要指南宋)所达到的水平。云南地区的水稻产量,一般是二石(李京:《云南志略·诸夷风俗》)。陕西汉中地区栽种的水稻“收皆亩钟”③。由于水稻是典型的高产作物,所以元代继续被引种到北方,引植较早的如河北的蓟州(治今蓟县)、渔阳(治今天津市蓟县)地区④、甘肃河西走廊地区⑤、漠北称海地区②见明姚文灏编《浙西水利书·元书》之《复立都水庸田司》条及《立行水监》条。①南宋末吴地亩产为米三石,山田米二石(方回:《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岁入岁出》),《续古今考》卷十八。庆元路鄮山书院水田亩产二石有余(《延祐四明志》卷十四,《学校考》)。从租额看,江南一些地方官田每亩纳租一石半(《存复斋文集》十,《买官田》),一些寺田的租额是三石三斗(《越中金石志》卷七,《南镇庙置田地》),职田租米有达三石的(苏天爵:《太史院使齐公神道碑铭》,《滋溪文稿》卷九)。某些地区官田平均每亩纳租有可能高达四石有余(详《续通考》卷六,《田赋六》)。租谷出米率在百分之七十左右,租率接三、七或四、六分成计,元代多属对分制,亩产稻谷量可按此推算出来。

    ②王炎:《上林鄂州书》,《双溪集》卷二七。

    ③程钜夫:《兴元行省瓜尔佳公神道碑》,《牧庵集》卷十六。

    ④虞集:《翰林学士承旨董公行状》,《道园学古录》卷二○。

    ⑥、河南怀州(治今沁阳)及沁水流域。元末海运不通,元廷在河南洼地置屯田八处,并设都水庸田使司经营水稻种植。河北保定、河间、武清、景蓟等地原来分布大批水田,至正十三、十五年在此基础上发展屯田,范围包括大都近畿的大片地区(西至西山,东至迁民镇,南至保定、河间,北至密云、顺义),一度收到“岁乃大稔”的效果⑦。

    经济作物的栽培也受到元政府的高度重视。按“农桑之制”十四条中的“种植之制”的规定,每丁岁种桑枣二十株,土性不宜可改种榆、柳等,数量同;每丁至少种杂果十株(以成活为准)。所在官司必须如实上报,否则即属有罪。由于栽种普遍,所以《农书》提到楮树、榆树、漆树与桔、柑、荔枝等果木杂树的种植与经济价值。元代农书记载的染料作物中列有兰靛多种,红色十种,青绿色十种,褐色十三种。竹是造纸、制扇、建筑的重要材料,也广泛用于手工制作业,“指地卖者,省功而利少;煮剥卖皮者,虽劳而利大”,河南怀孟、卫辉、襄阳、邓州等处山中所长竹杆“不胜其数”,怀、洛、关西等处平原“见有竹园约五百余顷”,江西行省竹园可办课额达一千二百余锭。在这些官营竹园外,尚有大量私营竹园散布于上述地区,从而形成腹里、江南所求购的产品优势①。

    清末以前的棉花有木本、草本之分,它们分别从南北两道传入中国。宋代南道棉(以木本为主)从闽广进入两浙、江西②,北道棉(主要为草本)进入河西走廊,元代进一步进入内地,据元初编定的《农桑辑要》说,“西域所产”的木棉,“近岁以来,种于陕右”,“滋茂繁盛,与本土无异”,因而,“遂即已试之效,令所在种之”③。尔后《农书》又说,木棉本产自海南,“诸种艺制作之法骎骎北来,江淮川蜀既获其利”,可见,元代的棉花种植已推进到黄河、江淮流域以及四川地区。元代几部农书记录了从选⑤《元史》卷四《世祖纪》一:中统元年“给怀州新民耕牛二百,俾种水田”;《元史》卷六五《河渠志》二《广济渠》:天历时期,豪强拦截沁水“栽种水稻”。

    ⑥刘敏中:《丞相顺德忠献王碑》,《元文类》卷二五。

    ⑦至正十三年立分司农司,见《元史》卷九二《百官志》八《分司农司》,卷一三八《脱脱传》。十五年又于“有田去处”置大兵农司,下辖保定等处、河间等处、景蓟等处大兵农使司,共有兵农千户所二十四处,百户所四十八处。见《元史》卷九二《百官志》八《大兵农司》。

    ①《元史》卷二○五《卢世荣传》;《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课程·竹课》之《紫竹扇杆收买给引》、《竹货依例收税》、《腹里竹课依旧江南亦通行》。

    ②详漆侠:《宋代经济史》第四章《商业性农业、经济作物的发展、多种经营的渐次展开》一、《棉花的种植及其向江西、两浙诸路的传播》。关于木棉、草棉的特性与传播可参考:P.Pelliot,Notes,onMarcoPolo,1,183。Cotton,Paris,1959。沙比提:《从考古发掘资料看新疆古代棉花的种植和纺织》,载《新疆历史论文集》,新疆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刘咸、陈渭坤:《中国植棉史考略》,《中国农史》1977年第1期。

    ③《农桑辑要》卷二,《论苎麻木棉》。

    种、浸种、育苗、深耕、畦畛、锄治、去心、采摘等棉花种植、生长的各主要环节,充分反映了棉花种植的普遍和技术的提高。

    桑树是传统作物,元代与粮食作物并重,农书用大量篇幅予以记载。至元七年颁布的“农桑之制”十四条中的“种植之制”规定,在土性适宜的地区,每丁岁种桑枣二十株,于是,桑树种植遍及南北。宋代蚕桑业十分发达的河朔地区仍保持兴旺的势头,如广平路(治今河北永平县)“课树桑亿万计”①,真定地区“千里桑麻绿荫城”②,关中地区“田野桑树遍布”③。汾水流域与河南一带的农户于农居和农田周围种桑的情景十分普遍④,山东滨州(治今山东滨县)由“田桑多荒”而“新桑遍野”⑤,长江中游的蕲春县,“学之闲田悉以种桑”⑥。云南爨、僰之人虽知蚕桑,但未得其法,张立道于至元初进入云南,推广种制之法,结果“收利十倍于田,云南之人由是益富庶”(《元史·张立道传》)。在知州的倡导下,江浙地区的海宁州(治今海宁西南)亦是一派“桑柘榆柳,交荫境内”(《元史·臧梦解传》)的景象。

    宋代的广南西路(治今广西桂林)、川陕路是苎麻的主要产区,元初已推广到河南。山西地区土地亦适宜种麻,麻布成为当地特色产品,农民以此“贸易白银,以供官赋”①。

    元代产茶区主要分布于长江以南。宋代茶叶种植区域以成都府路、利州路、江南东西路、淮南路为主,特别是淮南,北宋时增设了十三处山场,但两宋之际发生很大变化,山东、河南的大片茶树或是“恣民耕樵”,或是“率多枯槁”(《金史·食货志四》),因此,入元以后主要产茶区明显向南推移,其分布可归纳为两种类型,一是政府实行榷茶、征收茶课的江西等处榷茶都转运司下辖的若干产茶区:杭州、宁国、龙兴、建宁、庐州、岳州、鄂州、常州、湖州、潭州、静江、临江、平江、兴国、常德府、古田建安等处②。另包括四川,即四川地区也遍布茶场③。第二种类型是皇室直接控制的茶①马祖常:《广平路总管邢公神道碑》,载《元文类》卷六七。

    ②陈孚:《真定怀古》,载《元诗选》二集丙集。陈孚卒于大德七年,他回忆的应是元初期的景象。③《马可波罗行纪》110章《京兆府城》,冯承钧译本。

    ④余阙《梯云庄记》,《青阳先生文集》卷三;乃贤:《颍州老翁歌》,《金台集》卷一。⑤赵孟頫:《大元故嘉议大夫燕南北道提刑按察使姜公墓志铭》,《松雪斋文集》卷八。⑥《说学斋稿》卷上《蕲春县兴学颂》。

    ①郝经:《河东罪言》,《陵川文集》卷三二。

    ②《元典章》卷七《吏部》一《官制》一《资品》。榷茶都转运司的设置有一个过程,此不赘,但上列十六处榷茶区不久取消湖州、鄂州两处,增列江州(《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场务官》)。十多年后,罢去淮南仅有的庐州(《元史》卷二一《成宗纪》四)。至大元年又以龙兴、瑞州为皇太后汤沐邑,“其课入徽政院”(《元史》卷九四《食货志》二《茶法》)。元后期,大概仅存七处(《元史》卷九七《食货志》五《茶法》)。

    区,它们负责上贡精绝品种。宋代在福建建安设“岁取上供”的官烘三十二,采茶、制茶工两千多人④,元代“掌供玉食”的宣徽院下辖的“常湖等处茶园都提举司”拥有七个提领所(乌程、武康德清、长兴、安吉、归安、湖汶、宜兴),加上另一个“建宁北苑武夷茶场提领所”(《元史·百官志三》),共拥有采茶、制茶工二万五千以上。除上述榷茶和贡茶的茶叶产区之外,广州、云南等地也遍布茶场①。作为脱离农业而独立经营茶叶生产的专业户称为茶户、园户、磨户或山场小民②。茶叶除传统品种外,忽思慧《饮膳正要》首见记载的尚有河南的温桑茶③,“出直北地面,味温甘”的女须儿,“出本土,味甘涩,煎用酥油”的西番大叶茶。

    元代中期以后农业衰敝气象的显现蒙古贵族取金、宋而代之后,虽给传统的农业社会注入了一些新的活力,但就总体而言,旧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积弊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并且还带来了一些新的落后因素。蒙元时代的农民遭受的压榨和剥削是多方面的(详参《赋役》部分)。就社会关系而言,统治阶级由贵族、官僚、上层僧侣、大地主和豪商组成,被统治阶级有包括自耕农在内的“诸色户计”,有处于最下层的奴婢和佃农。元代奴婢数量空前增加,但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者所占比例不大,所以元人认为,“国家以农为重然人家耕种,出于佃人之力,不可不以佃人为重”④。作为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佃户与主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以契约形式构成,但佃户对主人的隶属关系尚不见明显松动的迹象。元籍记载说,浙江安吉一地主以好食鸡著称,一日经过佃户家,佃客投所好而烹鸡,他凭几午憩,鸡熟而主未醒,佃客乃“侍候于旁”①;黄岩地方风俗“贵贱等分甚严,佃户见主不敢施揖”(黄涛:《闲中今古录》卷二)。主人还可任意役使佃户及其子女,干涉其婚姻。在河南陕州地区,有的将少量荒远土地“夹带佃户典卖”,称“随田佃客”,甚至将佃客“计其③征榷川茶的机构于至元二十二年最后定名为四川盐茶运司,它的分支机构遍布四川各地(《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局院官》)。

    ④参见华山:《从茶叶经济看宋代社会》,载华山:《宋史论集》,齐鲁书社1982年版。①如广州诸县都产茶(《大元一统志》卷九《广州路土产》),云南地区的茶叶是百姓主要贸易品种之一(李京:《云南志略·诸夷风俗·金齿百夷》)。

    ②散见于《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课程·茶课》等篇。

    ③《金史》卷四九《食货志》四称其“实非茶也”。

    ④陈元靓:《事林广记》卷八,《人事类》(上),《治家法度·佃客须加宽恤》。佃人有庄客、佃客、浮客、租户、种户、种地人、地客、火客、屡人等多种称谓。

    ①孔齐:《至正直记》卷三《好食鸡》。

    口数,立契或典或卖,不立身份,与买卖牲口无异”②,体现的是更为落后的生产关系。地租有分成租(从文献记载看,对分制比较普遍),较多实行定额租制。佃户按所属主人的不同,可分为三类,一是官田佃户,租额一般是一斗五升至三斗三升。二是职田佃户,租米由六斗至一石甚或三石。三是私田佃户,租米有三斗至一石,谷有一石三斗至二石六斗,其中如浙江地区的寺田,少至四、五斗,多至租米一石至三石二斗。按国家规定,上田地租不过亩输三升,上述租额,至有超过十倍者,究其原因,除地主“恣意多取”外,另有值得注意之点,即“吐退转佃”现象非常普遍③。官田往往由权豪势要承佃包租(称总佃),往下再有“分佃”者④,另有帮助地主经理田租的管干(职田称提控总领),地租由此层层加码。职田佃户,九品不下三五十户,三品至五品七百户。私田佃户为数更多,“富室有蔽占王民奴使之者,动辄百千家,有多至万家者”(《元史·武宗纪二》)。大护国仁王寺有佃户三万七千多户⑤,而“杭州省里管着寺家的佃户,约五十万户有余”⑥。高额地租加上各种敲榨苛索,使大批佃户维持再生产的能力极其薄弱,危难之际,多举高利贷饮鸩止渴,如大德八年江浙省臣即反映:“江南佃民,多无己产,皆于富家佃种田土,分收子粒,以充岁计。若值青黄未接之时或遇水旱灾伤之际,多于田主家借债贷粮接缺食用”,田主则“必须勒令多取利息,方才应付;或于立约之时,便行添答数目,以利作本。才至秋成,所收子粒,除田主分收外,佃户合得粮米,尽数偿还本利,更有不敷,抵当人口,准折物件,以致佃户逃移,田地荒废”①。

    元代土地兼并、集中的程度十分严重。据《元史》统计,贵族、官僚、寺院的赐田数分别为二千七百余顷、一万四千七百余顷和十六万七千余顷,共十八万五千余顷②。如至大二年(1309)赐鲁国大长公主祥哥剌吉平江稻田一千五百顷,泰定三年(1325)赐伯颜河南田五千顷,大承天护圣寺所得赐地至少在十六万余顷③。一般大地主占地的数额相当惊人,如延祐年间松②《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禁主户典卖佃户老小》。

    ③《通制条格》卷十六《田令·拨赐田地》。

    ④《元典章》卷十九《户部》五《田宅·官田·转佃官田》;《元史》卷一八四《王克敬传》;《元史》卷三六《文宗纪》五。

    ⑤程钜夫:《大护国仁王寺恒产之碑》,《程雪楼集》卷九。

    ⑥《通制条格》卷三《户令·寺院佃户》。

    ①《元典章》卷十九《户部》五《田宅·种佃·佃户不给田主借贷》。

    ②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乙编《唐宋元明清田地、田赋概况》乙表25《元代的赐田》。梁先生仅依据《元史》统计,而且,赐田因时因政治原因变化,尚有赐而拘收、转拨诸多因素,故统计数目仅反映一个大概情况。

    ③至顺元年与至正七年两次赐给该寺山东土地,数量均在十六万余顷,可能是拘收后又拨赐或后一次是重复颁布,似不应重复计算。

    江下砂场瞿霆发“有当役民田二千七百顷,并佃官田,共及万顷”(杨瑀:《山居新语》)。朱清、张瑄两家田宅“遍于吴中”④。因而元代前期的赵天麟指出,在江南地区,“贫家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荆楚之域,至有雇妻鬻子者。衣食不足,由豪家兼并故也”(赵天麟:《太平金镜策》)。后期名臣余阙也说:“吴人之兼并武断大家,收谷岁至数百万斛,而小民皆无盖藏。”⑤再如福建崇安地区共有田五十都(都是乡村中按一定土地数量划分的地域单位,也是县以下的一个基层单位),税粮六千石,而约占总户数十分之一的五十多户“大家”负担的税粮占去百分之八十三(五千石),其余十分之九的佃户,仅纳粮一千石,占百分之十七,“大家之田,连跨数郡,而佃民之粮,或仅升合!”(《元史·邹伯颜传》)

    入主中原的统治者最初在政治上显示出一些振兴气象,因而他们制订和规划的“重农”举措收到一定成效,但不久局势逐步逆转,大德元年前后,一系列“妨农之役”已成为社会公害,中央不得不申令罢免(《元史·食货志一》)。随着吏治的日益败坏,原来行之有效的种种举措便明显走向自己的反面而一发不可收拾,如中期和后期的大臣都相继指出,地方政府和劝农官名为“劝农”、“养民”,其实却是“扰之”、“劳之”、“废之”①。前述苗好谦献“种莳之法”,曾因收效显著而广为推行,但到了延祐年间,“有司不能悉遵上意,大率视为具文而已”(《元史·食货志一》)。又如屯田,据当时人揭示,因“所用者多非其人”,武宗以前已全面呈现“废弛”局面②。设置常平仓是保障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辅助性措施,但忽必烈时代已名存而实废。生产工具的经营权由官府把持,质次价高,忽必烈时代已形成坑农图利的一大祸害,农民叹道:“一铧废夺十农功,办与官家多少利。劳形馁腹死甘心,最苦官拘卖农器③!”

    吏治败坏也给农业命脉所系的水利灌溉带来无穷灾难,这方面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权豪的直接破坏,他们在排灌系统地带或是围水起田,或是起立碾硙图利,使得原来兴建和疏浚好的灌溉系统的排洪渠道遭严重毁坏,如在黄河流域,遇到干旱,河身涸露,水泊淤地便多为势家所据,“忽遇泛滥,水无所归,遂致为害”(《元史·河渠志二》)。广济渠修成后曾灌溉良田数万顷,但后来豪民沿渠立堰起立碾磨,河北保定清苑水塘也发生类似情况,结果是“沙塞堤圮”、“灌溉利绝”①。这类情况在江南水网地区更为严重,如镇江路练湖(在今江苏丹阳市西北),豪势之家在湖中筑堤,围田④陶宗仪:《辍耕录》卷五《朱张》。

    ⑤余阙:《宪使董公均役记》,《青阳山房集》卷四。

    ①张养浩:《三事忠告》上《宣化第五·劝劳》;许有壬:《至正集》卷二四《公移》一《农桑文册》。②《元史》卷二二《武宗纪》一,卷一五○《何玮(何伯祥子)传》。

    ③胡祗遹:《农器叹》,《紫山大全集》卷四。

    ①《元史》卷六五《河渠志》二;刘因:《清苑县尹耶律公遗爱碑》,《静修文集》卷四。耕种,“侵占既广,不足受水,遂致泛滥”。吴松江是浙西太湖地区十分重要的通海排洪渠道;淀山湖上承太湖,下经黄浦江东向入海,也是太湖地区蓄水、排洪的自然湖泊,但权豪势要不断占荡、筑堤为田,每遇水旱,必然泛滥成灾(《元史·河渠志二》。自然灾害在所难免,但与政治**结合起来,后果就相当严重,所以,早在大德之初“妨农之役”屡兴不绝之时,随之而来的情况就是“旱暵雨之灾迭见,饥毁荐臻,民之流移、失业者亦已多矣!”(《元史·食货志一》)元代中后期,全国性的自然灾害层出不穷,如至大元年(1308)夏秋之间,地震、风雨、饥荒、疫疠连作,巩昌、归德、泰安、济宁、真定、江浙各地“庐舍荡析,人畜俱被其灾”,“死者相枕藉,父卖其子,夫鬻其妻,哭声震野”(《元史·武宗纪一》)。次年,益都、东平、东昌、济宁、河间、顺德、广平、大名、汴梁、卫辉、泰安、高唐、曹、濮、德、扬、高邮、滁等地“蝗蝝遍野,百姓艰食”(《元史·武宗纪二》)。天历年间,又因水、旱、疫等灾害,陕西饥民达一百二十三万余口,河南府路饥民二万七千余口,江浙北部饥民六十余万口,南部饥民十一万八千余户,华北及黄河中下游饥民六十七万六千余户,凤翔府饥民十九万七千余口(《元史·文宗纪一》)。元统二年和后至元三年,京畿水灾,饥民四十余万。江浙先后两次大灾,饥民分别为五十九万和四十万(《元史·顺帝纪一、二》)。至正四年和五年,大河南北先旱后疫,“赤地千里黄尘飞,麦禾槁死粟不熟”,“民之死者过半”①,全国主要经济区的农业生产由此出现较明显的衰敝气象。

    ①乃贤:《金台集》卷一《颍川老翁歌》及余阙后注(余阙文亦见《青阳集》卷八《书合鲁易之作颍川老翁歌后续集》)。

    第四节畜牧业蒙古贵族以“弓马之利”取天下后,其畜牧业向内地,特别是向华北地区大力渗透,而内地也以各种方式支援牧区经济,在大统一的国度里形成农牧经济交相渗透的局面。然而,由于元代频繁用兵、自然灾害的影响以及统治集团的滥行耗费,使得有可能呈现发展势头的畜牧经济很快陷入蹇涩、衰微的境地。

    畜产品的巨额需求与来源大蒙古国建立以来,庞大的国家机器对畜产品的需求比过去大幅度增加了。除蒙古、色目人的日常巨额消费外,另有一系列特殊需求:一是统治集团的奢侈消费。以武宗登位时举办的忽里台聚会为例,宴乐七日,每日食用马四十,羊四千,另用马七百、羊七千挏乳洒地,使斡耳朵附近“积乳之广,有如银汉”①。一般朝会,也得用一百零五辆车和九十匹马装载马奶,提供饮用。

    此外,皇室祭祀、宫人出入、上都巡行等一系列活动,都必须按例为皇帝和僚属提供大批马匹和肉食乳酪②。礼佛开支也相当惊人,以延祐二年(1313)二月的一次统计为例,各寺修佛事,曾“日用羊九千四百四十”(《元史·仁宗纪一》)。皇室之外,见于记载的有权臣燕铁木儿,一次宴会要宰杀十三匹马(《元史·燕铁木儿传》)。后人还统计过,宋室后、妃人等被俘后,每日支取的羊肉达一千六百斤之多③。第二大需求是军事供给。元代频繁用兵,因而在原有装备之外不断进行大规模征敛,据《大元马政记》记载,从忽必烈中统元年到泰定帝致和元年(1260—1328)期间,曾多次以“和市”与“刷马”的名义征取马匹,其中比较明确是出于军事目的而有数字记载的大约十二次,数量达一百万头。第三大需求是为驿站配备牲畜。元代有驿站约一千五百处,陆站用马、牛、驴、狗、车,有些水站用船也用畜力牵引,必须常年维持的牲畜总数约分别为:马六万、牛一万、驴六七千,另有作为“首思”、消耗量更大的羊、猪之类④。第四大需求是赐予或赈济。元①《瓦萨甫史》,转引自多桑《蒙古史》冯承钧译本第六章。

    ②《元史》卷一○○《兵志》三《马政》。本篇未注出处的内容,多见于《元史·马政》及《大元马政纪》。③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金元二朝待宋后厚薄不同》。

    ④《马可波罗行记》97章《从汗八里遣赴各地之使臣铺卒》及其“注戊”。行纪称每站备马二到四百匹,一半应役,一半牧放休养,总数在三十万匹。此说值得怀疑。众多材料表明,有的驿站只有站马一二十匹,仅大都等少数驿站有数百之数。大德年间留存的记录表明,腹里、河南、辽阳、江浙、江西、湖广、陕西、四川、云南和甘肃十地的马匹总数在四万五千余头(《经世大典·站赤》,载《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二二——一九四二三),如果加上岭北、西北及通往吐蕃等地的驿站,应不超过六万匹。牛、羊等数量亦廷对贵族权豪不时赐予畜产品,另因大漠南北战乱和自然灾害频繁,出现了大批流民和饥民,迫使元廷不得不时时以包括畜产品在内的各种财物相赈济。第五大项目是屯田所需大批耕牛。元代初期,政府曾不断提供牛具种子,鼓励人民垦荒,这种措施更广泛地施行于屯田,政府每设置一处屯田或每向屯田区派遣生产人员,按例要配给牛具种子。全国屯田总数在二十万顷以上(见“农业”条),政府用各种方式组织、支拨的耕牛当在二、三十万头左右①。第六大项目是向手工业有关部门提供毛、皮、革、骨等原料。这类原料的提供固然不必以专项牲畜饲养为条件,但无疑得以发达的畜牧业为基础。

    巨额的畜产品需求进一步强化了游牧民族对牲畜的法权观念。元律规定,“诸盗驼马牛驴骡,一赔九”,盗窃各类牲口的主从犯都施以不同数量的杖责处罚,而“盗系官驼马牛者,比常盗加一等”(《元史·刑法志三》)。元廷对全国牲畜还实行统制性管理,律文多次强调不得“偷宰”、“私宰”牛马,特别严禁宰杀母牛、羊羔和怀孕的牲畜②,马匹并严禁出口(《元史·刑法志四》),牛马病死也必须申报备案。

    蒙元之际在征战中的大量卤获,不仅充实了蒙古部队的军事装备,也构成了日后蒙元政权的畜牧业基础。全国统一后,为了保证浩繁的供给,元廷制定了一些相应的制度与措施,如建立规模空前的官营牧场①(分布状况见下文),以便为皇室提供“御马”、“供宗庙影堂、山陵祭祀”及“玉食之挏乳”。第二项重要措施是实施羊马抽分(忽卜绰儿)②。据徐霆所见,“其地自鞑主、伪后、太子、公主、亲族而下,各有疆界。其民皆出牛马、车仗、人夫、羊肉、马奶为差发。盖靴人分管草地,各出差发,贵贱无一人得免者”③。后来,抽分比例逐步确定,基本精神是按窝阔台与贵由时确定的标准,详《经世大典·站赤》。

    ①二十万顷大概合今一千三百万市亩(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之《附录》二《中国历代度量衡变迁表》(丁)《中国步和亩的进位变迁表》之“附记”载,汉武帝后亩的面积无大变,但折合今亩列有两说,一是0.69156市亩,一是0.6032市亩,我们取其折中数0.65市亩)。而一头耕牛(有壮、弱之别,水牛、黄牛耕作能力也不尽相同)在每个耕作季节大约耕作四十亩。另有旱地、抛荒地等因素,因此,我们对耕牛数采用保守性估计。

    ②《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偷宰马牛》;《至元杂令·禁宰孕畜》,见《元代法律资料辑存》,黄时鉴辑点,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①官牧场由专门机构管辖:中统四年于太府监下设群牧所,不久升尚牧监,又升太仆院,改卫尉院,卫尉院废后,立司仆寺,下辖于宣徽院,后改隶中书省。

    ②《大元马政记》转引宋本《至治集》,成宗时每年七、八月间派人分至下列十五处抽分:虎北口、南口、骆驼岭、白马甸、迁民镇、紫荆关、丁宁口、铁门关、浑源口、沙静州、忙安仓、库坊、兴和等处、辽阳等处、察罕脑儿。

    ③彭大雅著,徐霆疏:《黑鞑事略》。

    满一百或三十,抽取一只,低于三十者免抽。诸王在履行“租费”义务时,采用的是每年缴纳“上供羊”的名义④,征发形式似有区别,但具体内容尚不清楚。汉地的标准似有不同,忽必烈时代的胡祗遹以“税羊并重”为题说:“既于每群内不计多少抽分讫羊,又行收毛收皮纳税,每遇造作,复于民间取要”,甚至“每活牛一头,摊钞五百文、一贯”(胡祗遹《紫山集·杂著·民间疾苦状》),直到成宗大德八年(1304)时,汉地抽取标准才与蒙古人趋于一致⑤。其三,在“遇征伐及边圉乏马”的情况下,元廷便大规模实行“和市”与“拘刷”以“应仓卒之用”,括取的数额更为浩大,对象包括诸王、驸马、公主以及汉地的养马户、各级官员和驿站。所不同的是,在紧急情况下,元廷向诸王和市马匹时付出的钞币要高于其他。其四,诸王在入朝或在通常情况下,也时有贡献,如至元三十一年五月(成宗在位)诸王亦里不花入朝,“以瘠马输官”(《元史·成宗纪一》)大德八年十一月,宁远王阔阔出“以马万五百余匹给军”①。皇庆元年和二年,察合台后王贡马驼、珠宝等物(《元史·仁宗纪一》),至顺二年二月荆王也速也不干“贡犛牛”(《元史·文宗纪四》)。至正十二年八月,齐王失烈门“献马一万五千匹于京师”(《元史·顺帝纪五》)。对诸王的贡献,元廷亦照例以高出一般和市标准的数额予以酬答,因而与一般和市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差别。诸王之外,畜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可能也存在向中央进贡的义务或成例,如云南行省于至元三十一年奉命转献给梁王的二千五百匹马可能就是该地“岁贡马”的定额(《元史·成宗纪一》)。

    大漠南北畜牧业概况大漠南北的畜牧业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发展过程。当蒙古人的祖先——蒙兀室韦的母族——室韦处于部落联盟阶段时,其畜牧业还停留在“无羊少马,有牛不用”(《新唐书·北狄·室韦》)的状态。大概从七世纪初开始,附属于突厥的部分室韦人随同契丹、奚等北方部族迁入大青山地区。九世纪中叶以后,室韦—达怛人又大批进入大漠南北,于是,受突厥、契丹和女真等族畜牧业和中原经济文化的影响,蒙古人的畜牧业获得长足的进步。作为社会经济发展重要标志的铁制工具的数量和种类有了进一步扩充①。畜产品中,马成为占据首要地位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又是狩猎和战争的重要工具;羊的乳、肉、皮毛则成为牧民生活不可须臾或缺的生活资料;牛是仅次于羊的食物来源和交通工具;骆驼主要使用于交通,特殊情况下可充作饮食④《元史》卷五《世祖纪》二载,中统三年正月,“忽剌忽儿(哈赤温孙)所部民饥,罢上供羊”。⑤《元史》卷一九《成宗纪》二,卷二一《成宗纪》四。

    ①《元史》卷二一《成宗纪》四。《大元马政记》未载该年和市事。

    ①《蒙古秘史》卷下卷二;彭大雅著、徐霆疏:《黑鞑事略》;多桑:《蒙古史》上册,页151。之用。与此同时,逐步形成了驾驭、畜养牲畜的技术特色。于是,十至十三世纪初,畜牧业已占据草原地区社会经济生活的主导地位,并且,漠北森林狩猎民也逐渐向游牧经济转化,从而使蒙古畜牧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据出使北方的宋代使臣所见,“往来草地,未尝见有一人步者。其出军,头目骑一马,又有五、六匹或三、四匹马自随,常以准备缓急,无者亦一、二匹”;“凡马多是四、五百匹为群队”;“彼国中有一马者,必有六、七羊,谓如有百马者,必有六、七百羊群也”②。以十世纪后半叶的札剌亦儿为例,该部物力达七十库伦(一千车为一库伦),以一车一马计算,仅马匹一项就至少达七万头,盛况可见一斑。到了窝阔台时代,大漠南北的社会经济据说已达到“羊马成群,旅不赍粮”(《元史·太宗纪》)的程度。

    元朝统一后,作为祖宗“龙兴”之地,大漠南北在全国占有特殊地位,元廷在立行省、派镇王的同时,频繁调动内地人力财力、采取多项措施,支援牧区经济。这些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首先是不断派遣内地各族人民,给予牛具种子进入牧区,打井开渠,在和林、称海、谦州、吉利吉思、五条河及杭海、金山之北等地大力兴办屯田。武宗、仁宗时期,元廷还多次发放农具种子,令蒙古贫民“屯田以自赡”①,并采取积草、储粮措施,预防凶荒,又责成内地制造合符规格的马槽,定期提供给蒙古部民。而从内地调粮食钞帛赈济灾民和贫民的事例更是不胜枚举。这些举措对稳定、改善或复苏牧区经济多少起到一些作用。此外,元廷又制定“重利诱商贾,致谷帛用物”和“急募富商大家”致粟实边②政策,使单一的游牧经济不断得到补给和改善。元人描述道:“和林百年来,生殖殷富埒内地”③,又说,漠北地区“数十年来,婚嫁耕植,比于土著;牛羊马驼之属,射猎贸易之利,自金山、称海沿边诸塞,蒙被涵照,咸安乐富庶,忘战士转徙之苦。”④就史料反映的情况看,统一以后的草原经济获得了多方面的发展,这是一个新的特点。尽管记载畜牧业本身发展状况的史料尚嫌不足,但就这一特点而言,入元以来草原畜牧业经济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仍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这个结论是比较符合逻辑的⑤。

    ②彭大雅著、徐霆疏:《黑鞑事略》;赵珙:《蒙鞑备录》。

    ①《元史》卷二三《武宗纪》二,卷二五《仁宗纪》二,卷二六《仁宗纪》三。②虞集:《岭北等处行中书省左右司郎中苏公墓碑》,《道园学古录》卷十五。③许有壬:《苏志道神道碑》,《至正集》卷四七。

    ④虞集:《岭北等处行中书省左右司郎中苏公墓碑》,《道园学古录》卷十五。⑤关于元代以来的草原畜牧业经济,符拉基米尔佐夫持“急剧衰退”论(《蒙古社会制度史》第二编《中期(14—17世纪)蒙古人的社会制度——封建制度的兴盛》第一章《中期的蒙古人及其经济》,刘荣焌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史社会史室,1978年),此说得到中外学者的支持,但也有持相反意见的,而后者似乎多从兴办屯田、发展工商业与强化畜牧业管理的角度予以阐发,畜牧业本身的发展似未得史料的充分佐证,相反,史料更多反映了畜牧业衰退的趋势。尽管如此,本文认为,判断“发展”与否不应片面牧地的分布蒙元时代的牧场、牧地的范围呈明显扩大的趋势。除大漠南北(包括窝阔台子阔端以西凉府为中心的“分子”)外,牧地以比较大的规模向南北推进。牧地扩大的成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皇帝和各大斡耳朵等名义下广建十四道官牧场。按其大体方位,属于大漠南北的牧地有:“折连怯呆儿等处”①,含千户十九个,百户一个和其他牧地五处;“玉你伯牙等处”(从上都西北往南至张家口一带)②,百户八个,另有十处牧地。漠北中部两道,自东向西:“斡斤川等处”,千户六个,另有四处牧地;“阿察脱不罕等处”,共十一处牧地③。漠北至上都附近、陕西一道:“哈剌木连等处”④,共十五处牧地。漠北怯绿连、斡难河至内蒙中部一道⑤:“阿剌忽马乞等处”,百户七个,另有四处牧地。贝加尔湖东西之地一道:“火里秃麻”地。甘肃境内一道:“甘州等处”,共十二处牧地。此外,河北北部有京津地区的“左手永平(治今河北卢龙)等处”(含七处牧地)和“右手固安州等处”⑥(含四处牧地)。“芦州”牧场(“芦”似应作“庐”,在今安徽合肥地区),山东境内有“益都”牧场。云、贵有“亦奚不薛”牧场。南韩境内有“高丽耽罗”(指今南韩济州岛)牧场。大漠南北的官牧场均拥有多处牧地,这些牧地都不集中成片,而是散处各地;并且,每一道牧场的牧地散布的地域比较广阔,分布于原有的封地之间。并且,往北新辟了火里秃麻牧场,向南又在农耕区增置了一些牧场。

    国有牧场牧养的牲畜有马、牛、驼、骡、羊,以马为主。马匹“或千百,或三五十”为群,左股烙有官印,号“大印子马”。从夏到冬,“随地之宜,行逐水草”,十月返回本牧场。元廷于九、十月差太仆寺官往各处点视所产之驹,烙上官印。各地牲口数造蒙、回、汉字文册存档、上报,“其总数盖不可知也”。牧人称哈赤、哈剌赤,“父子相承任事”,设千户、百户管领。另有昔宝赤、火你赤等怯薛职官掌管牧场。如有三马病死,牧人必须赔偿大局限于史料;并且,我们总不能这样推论,牧区获得了多方面的支持而无助于畜牧业的发展。①折连怯呆儿即折连川,在今吉林通辽市东北。各道牧场包含的地名一时多难考订,这里仅从各道牧场中选出可以指出今地者以概见每道的大致范围和走向。

    ②其中桃山(太师月赤察儿所在桃山分出地),应在今张家口西北。

    ③两道均于怯鲁连置有牧地,后一道有“成(称)海后”牧地。

    ④内“军脑儿地”在乌兰巴托东南面,“云内州(治今内蒙土默特左旗西北)地”与“察罕脑儿地”(今内蒙太仆寺旗东南、上都附近)在内蒙,“开成路黑水河地”应在今陕西周原南面。而“玉龙■彻地”似指今内蒙二连浩特附近的玉龙栈而非中亚境内的玉龙杰赤。

    ⑤阿剌忽马乞,在今内蒙阿巴哈纳尔旗东北。

    ⑥内“青州”疑有误,当作“清州”,治今河北青县。

    牝马一匹,死二匹偿二岁马一匹,死一匹偿牝羊一只,“其无马者以羊、驼、牛折纳”。泰定年间还为皇家特需的黑玉面、赤花、赤玉面等“有毛色之马”(号“异样马”)“别赐牧地,自为一群”。

    元代一批宗王南下进驻各地,是牧地扩大的又一重要原因。这些宗王们一般都拥有相当规模的围猎场所,其中便包含一定数量的牧地。宗王们可分为军事出镇和因故留驻两种类型,前者从忽必烈时代开始分封,一般以各自的投下分地为基点,分镇陕甘、云南、吐蕃、河西、江淮、漠北、辽东等要害地区(辖区往往有所变动),其中除去分镇漠北等地的宗王外,南下的主要有安西王(驻京兆)、云南王和梁王(镇云南)、西平王(镇吐蕃)、镇南王(镇江淮)、威顺王(镇武昌)、宣靖王(镇益都)、宣让王(镇庐州)等。另有几名曾被放逐的宗王:仁宗分镇怀州,文宗先后被安置在海南、金陵、江陵,顺帝被安置在桂林。据《大元马政记》载,陕西行省“无牧地”,至元三十年曾为所拘刷马匹的交纳地点请示元廷,答复是:“先有成言,与阿难答(即安西王)。”同书记载,江淮地区拘刷到的马匹按例交镇南王,而云南的贡马也往往就地拨给云南王①。可见,镇王一般都在辖地内置有牧地,有的还采取种种手段,大幅度扩充牧地②。

    少数宗王因种种原因,一度留驻位下分地,较著名的有察合台曾孙阿只吉大王(驻管州,治今山西静乐县)、贵由后人大名王(驻大名)、窝阔台后王小薛大王(驻汴梁等地)、别里古台后王霍历极(驻恩州,治今山东恩城)等,这些宗王同样保留原有的游猎风俗,他们的牧地多数由朝廷颁赐,并且,“诸藩牧马地,民不敢犯”。以小薛大王为例,他的分地原在睢州(治今河南睢县),至元二十八年,朝廷特赐潞州一带作为他的牧地③。搠只哈撒儿后人八不沙大王也是留驻宗王,拥有包括牧地在内的“营盘地土”一万一千余顷④。值得一提的是,诸王、公主、驸马多数留驻蒙古本土而遥领征服地区的分地,但他们往往派遣“随营诸色户计”,“前来随处看守庄子,放牧头匹”⑤,因而,可以比较肯定地说,为数众多的分地,特别在中原、华北的广大地域内的分地中,散布着许多贵族的牧地。

    驿站也拥有牧地。据马可·波罗记述,驿站站马一半应役,一半留牧地牧养,以一月为周期,互相取代①。因而,在有条件地带,置有不得“侵冒”①《元史》卷十八《成宗纪》一。

    ②详袁桷:《郑公行状》,《清容居士集》卷三二;《元吏》卷八《世祖纪》五,卷一三五《塔里赤传》,卷一五一《奥登世英传》等。

    ③《山右石刻丛编》卷三六,《潞州学田记》。

    ④《通制条格》卷二八《扰民》;《元史》卷二一《成宗纪》四。

    ⑤《通制条格》卷二《户令·至元八年圣旨·诸王公主驸马并诸官员户计》。①《马可波罗行记》中册第2卷第97章《从汗八里遣赴各地之使臣铺卒》,并见《剌木学本第2卷第20章之异本”(注戊)。沙海昂注、冯承钧译,商务印书馆。马匹一般由站户分散饲养,在牧区和农牧交汇的“牧马草地”②的情况应该比较普遍。

    以上列举了蒙元时代牧地形成的几个主要成因,从中可约略看出全国牧地的分布状况,而这种状况又与畜牧业的发展水平基本一致,即与各地牲畜的多寡基本一致。就全国范围而言,北方、西北地区自不待言;江南地区“养马者少”,所以牧地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北,从《大元马政记》记载的“和市”及“拘刷”数额综合考察(“和市”、“拘刷”的对象不仅是汉地民户,更主要的是诸王、贵戚乃至包括蒙古、色目人在内的官员、军士和站户),以马为主要标志的畜产品的数量最多的是腹里地区,其中河北有大都、兴和、真定、河间、保定、大名、广平、顺德、永平诸地,山东有益都、般阳、济南、泰安、东平、济宁、德州、淄莱、曹州、东昌、恩州、濮州、宁海、冠州、高唐诸地,山西有冀宁、晋宁、大同诸地。河南行省有汴梁、卫辉、淮东、荆湖北道、汝宁、安丰、泸州、南阳、安庆、德安、归德等地。辽阳、陕西、湖广则次于上述地区。

    畜牧业的影响及其衰败游牧民族的价值观念在蒙元时代影响深广。从文献和文艺作品反映的情况看,畜产品已在全国范围内被当作“准折”财产的重要依据,政府亦将“多养牸牛、母羊”作为劝农桑、正风俗的一项重要内容,广泛号召“各县乡有宜畜牧去处”的“有力之家”,“随时牧放,如法栅圈”①,因而,寺院、官僚、地主甚至一般百姓比较普遍地从事牲畜的牧养,从而为农业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蒙元时代的畜牧业也具有明显的时代特色,或者说,它虽是一个统治民族的优势,但其规划与发展又存在无法克服的弱点,这可从以下两个主要方面体现出来。

    首先,蒙元时代的畜牧业以官营和贵族经营为主,建立全国性的统一政权后,元廷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改善牧区的条件,但仅限于利用中原的人力物力弥补畜牧业的不足,而没有象重视农桑那样,从发展经济角度,着眼于农业与畜牧业的优势互补,全面组织规划畜牧业的发展,当然更不可能注重生产关系的改善。忽必烈统治后期,卢世荣看到了当时的供求矛盾,提出一个大胆的规划,这就是,用官方财力在上都、隆兴等路组织币、帛,到牧区贸易羊马,选蒙古人牧养,收取皮、毛、筋、角、酪酥等物,给牧人二分,区设置牧地的条件无疑更好一些。

    ②如“大同东胜州之吴滦永兴马牛三驿”就置有“牧马草地”(黄溍:《辽阳等处行中书省左丞亦辇真公神道碑》《黄金华集》卷二四)。

    ①王结:《善俗要义》之四《育牝■》,见《吏学指南》(外三种),《元代史料丛刊》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王结是元中期大臣,大德年间曾任典牧太监,仁宗即位时出为顺德路总管,官止于翰林之职。元政府将他的这篇著述发往各地,予以推广。

    官取八分;“马以供军兴,羊以充赐予”(《元史·卢世荣传》)。卢世荣这一设想的积极意义在于,通过承包方式,将牲畜交给牧民放养,从而使之摆脱对贵族的隶属关系②。这样,元廷所必需的牲畜就有了可靠源。显然,卢世荣的计划并未得到推行,终元一代,“军兴”与“赐予”这两项最大的畜产品支出是采取消极手段,即通过大规模所谓的“和市”、“拘刷”等方式去实现的。官营与贵族经营畜牧业不但没有为元廷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还给农耕区带来了很大的骚扰与破坏。在征服中原前后,由于生活和军马饲养的需要,部队及其随营团体(奥鲁营)大量废耕田为牧地,一些贵族与军将还乘势抢占、扩充牧地。后来,随着大批军队的退出和统治的稳定,这种势头在忽必烈时期得到遏制①,并且,元廷又多次颁布退还耕地的法令,原先在农耕区的牧地呈现缩小的趋势②,但如上文所述,中原、华北地区仍然分布着一批牧场,这些牧场由特权阶层经营,并伴随大规模的围猎活动,便不可避免地带有很大的破坏性:在抚州(即隆兴府,治今河北张北)、宣德(治今河北宣化)、云州(治今河北赤城县北云州)、兴州(治今河北滦平西)、松州(治今辽宁赤峰市西南)和固安等农牧交汇区一线,每年定期有官马、官驼前来放养(马从夏至冬,驼自九月初到次年四月)。中原、华北地区牧地的马匹则随时纵放、散逸在广大农田之间,因而,牲畜“嚼食桑枣果木诸树”、“侵扰居民,蹂践禾稼”③的事件不胜枚举而无法禁止。政府和诸王马驼有时还直接摊派民户饲养;国有马匹的饲料每年“征诸内地”,造成“民日益病,而有司赋之日益急”的局面,又给内地带来极大的骚扰①。其次是政局与自然灾害的影响。元朝统一后,大漠南北人口大幅度增加,元廷通过设置屯田、发展工商和南粮北调等措施,并在实际上将汉地的畜牧业当作大漠南北的补充,一时维持了牧区社会经济的相对稳定。然而,②蒙元时期草原牧民对贵族和各级首领的隶属关系进一步加强,经济上他们必须承受国家与贵族军将的双重剥削。而被掳掠来的中原百姓实际处于牧奴的身份地位(张养浩:《驿卒佟锁住传》,《归田类稿》卷一;苏天爵:《元故正议大夫佥宣徽院使用贞侯神道碑铭》,《滋溪文稿》卷十七)。显然,上述生产关系不利于畜牧业的发展。

    ①如至元前期,四怯薛官要求割大都近郊牧马,察必皇后说:“向初到定都时,若以地牧马则可,今军蘸俱分业已定,夺之可乎?”予以制止(《元史》卷一一四《察必传》);至元二十八年,安西王府仗势强夺的十多万顷民田也理退给农民(《元史》卷一五四《郑制宜传》)。另见《元史》卷八《世祖纪》五,卷一三五《塔里赤传》,卷一三六《阿沙不花传》,卷一五一《奥登世英传》等。②《元史》卷二一《成宗纪》四:大德七年(1303)正月乙酉,“益都诸处牧马之地为民所垦者,亩输租一斗太重,减为四升。”益都诸处是废耕为牧最典型的地区之一,元代前期垦田输租已得到政府认可,这个事例无疑有很大的普遍性。

    ③除《大元马政记》外,另可详见《元史》卷五《世祖纪》二,卷十八、十九、二一《成宗纪》一、二、四等载籍。

    ①马祖常:《记河外事》,《马石田先生集》卷八。

    政局连续动荡而导致的战争和自然灾害的袭击很快打破了这种稳定与平衡,也给畜牧业造成了直接的损害。

    先说战争的影响。元初阿里不哥与乃颜的叛乱相继被镇压后,接着是持续八年之久的海都、都哇的反叛。岭北行省建立后,似给草原的安定带来转机,但不到十年,统治集团内部争夺皇位的斗争愈演愈烈,大漠南北一次又一次地卷入战乱之中。政局动荡给畜牧业带来了两点直接危害,第一,元廷加紧了对战马的搜括。据《大元马政记》载,世祖时期共刷马五次,最后一次预定十万匹,竭尽全力,止得七万有余,其结果,“为刷马之故,百姓养马者少”。尽管如此,成宗登位后不久,仍严令“除怀驹带驹马外(除此而外的牝马已列入征调之列),三岁以上(正常规定是四岁以上)皆刷”,共十多万匹;文宗即位不久,因镇压阿撤罕等叛乱,拘刷二十五万余匹;到了天历前后两都之战爆发期间,又因“军事紧急”而“疾速拘收”近六万匹。这样的“和市”、“拘刷”在泰定以前达百万匹之多。军情急迫对大漠南北以外几次大规模的征敛从另一侧面反映了漠北已无力为战争提供全部装备,而竭泽而渔式的搜括又瓦解了在“边圉乏马”的情况下南部尚能提供一定补给的物质基础。第二,战争加重了自然灾害的灾情,更加剧了畜牧业的停滞与衰败。

    自然灾害作为影响漠北畜牧业的主要原因,这一点受到中外学者越来越多的关注①,蒙元时代见于记载的主要灾情发生在中统二年(1261)三月(和林至谦州一带火灾)②、至元二十四年(1287)(北边大风雪与连续七昼夜的“土雨”)(《元史·世祖纪十一》)、大德五年(1301)七月(称海至北境十二站大雪)(《元史·成宗纪三》)、大德九年(1305,乞禄伦“大风雪”)③、延祐三年(1314)春(铁里干驿“风雪沙土”)④、延祐四年(1317)(朔方“风雪”)⑤、延祐七年(1320)七月(诸王告住等部火灾)(《元史·英宗纪一》)、至顺元年(1330)九月(铁里干、木邻等三十二驿旱)(《元史·文宗纪三》)和至顺二年(1331)八月(斡儿朵思之地“频年灾”)(《元史·文宗纪四》)。上述重大灾害往往都与战乱交织在一起,如至元二十四年北边大风雪发生时正值海都、都哇反叛,并一度击败元朝漠北驻军,控制了和林(《元史·马绍传》)。延祐四年周王和世■的支持者于关①最具代表性的是日本学者的观点,见原山煌:《关于蒙古游牧经济之脆弱性的札记》,《东洋史研究》41—2,1982;吉田顺一:《读原山煌》,《内陆亚细亚史研究》11,1984;吉田顺一,《蒙古游牧的?基础》,《蒙古研究》11,1980。

    ②王恽:《中堂事记》上,《秋涧集》卷八○。

    ③虞集:《宣徽院使贾公神道碑》,《道园学古录》卷十七。

    ④《经世大典·站赤》“延祐元年四月七日条”。

    ⑤虞集:《宣徽院使贾公神道碑》,《道园学古录》卷十七。

    中发动兵变,两个月后祸及和林,这时亦正值漠北“大雪,深丈余”⑥。⑥虞集:《苏公墓碑》,《道园学古录》卷十五。

    第二章土地制度与地租第一节土地制度元代土地,大致可分为屯田、官田、寺观田和民田四大类。屯田和官田都是国有土地,统称“系官田”;寺观田和民田为私有土地。“系官田”的显著增多①是元代土地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特色。

    屯田屯田,实际上就是由封建政府直接组织农业生产,这是中国古代经常实行的一种生产形式。元代屯田十分发达,其规模之大,组织之密,超过了以前任何一个朝代。早在元太祖时期,屯田已经出现。元太祖九年(1214),令镇海以征金所俘匠、民屯田于兀里羊欢(今蒙古吉尔格朗东南)之地。元太祖十六年(1221),木华黎麾下大将石抹孛迭儿镇守固安,“令士兵屯田,且耕且战”(《元史·石抹孛迭儿传》)。元太宗至元宪宗时期,屯田逐渐推广,例如,元太宗七年(1235),发平阳路(治今山西临汾)等地居民二千户屯田于凤翔(今属陕西)①;元宪宗三年(1253),立屯田万户府于邓州,组织屯田(《元史·世祖纪一》)。元世祖时期,在全国范围内大兴屯田,“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资军饷”(《元史·兵志三》),元代屯田达于极盛。元世祖以后,元代屯田没有什么发展,而且逐渐遭到破坏,元武宗至大元年(1308)中书省臣便曾指出:“天下屯田百二十余所,所用多非其人,以致废弛。”(《元史·武宗纪一》)。

    据《元史·兵志》所载,元代屯田人户达二十二万余,屯田总面积达十七万五千顷,分布于中书省和十一个行省的七十二个司路府州②。

    元代屯田的方式,主要有军屯和民屯两种。

    军屯是元代最重要的屯田方式,其类型有二。一是镇戍边疆和内地的军队屯种自给。元人记载说:“世祖皇帝既定海内,以蒙古军留镇河上,与民杂耕,横亘中原。”③所谓“与民杂耕”,即屯种自给。二是设置专业的屯田军从事屯种。这是元代军屯不同于以往历代军屯的显著特点。屯田军户,主要来源于汉军和新附军,他们专事屯种以供军食,一般情况下不任征戍。元朝统一之前,专业的屯田军便已出现。元世祖中统二年(1261),“诏凤翔府种田户隶平阳军籍,毋令出征,务耕屯以给军饷”(《元史·世祖纪一》)。①参阅韩国磐:《试论金元时代官田的增多》,《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1期。①姚燧:《程介福神道碑》,《牧庵集》卷二四。

    ②参见王廷:《元代屯田考》,《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4辑。

    ③虞集:《曹南王世勋碑》,《道园学古录》卷二四。

    元朝统一后,大量抽调汉军和新附军为屯田军,屯田军遂遍布各地。

    民屯,即组织民户进行屯种,其组织形式带有浓厚军事性质。从事民屯的人户另立户籍,称“屯田户”。内地屯田户,或来源于强制签充,或来源于招募。边疆屯田户,则主要通过迁徙内地无田农民而来。屯田户的生产资料,如土地、牛种、农具等,或由政府供给,或自备。民屯的分布范围也很广泛,规模亦大。

    屯田土地的来源,大致有四。其一是利用荒闲土地,如两淮地区的屯田。这是最主要的一个来源。其二是利用前代的屯田,如洪泽、芍陂的屯田。其三是以一般官田拨充,如至元十三年(1276)以“系官田亩”拨充广元路(治今四川广元)民屯(《元史·兵志三》);至元十九年(1282)以阿合马的没官田充屯田(《元史·世祖纪九》)。其四是屯户自备土地,如鹤庆路(治今云南鹤庆)军民屯田的土地,便都是屯种军、民的“己业”①。

    元代屯田的管理,分属枢密院和中书省两大系统。军屯总隶枢密院,分隶各卫、万户府和宣慰司,各卫和万户府之下设立专门的屯田千户所和百户所以管屯种。民屯总隶中书省,分隶司农司、宣徽院及各行省,具体管理或由所在地的路、府、州、县,或由专门设立的屯田总管府、屯田署等。

    元代大规模实行屯田,促进了荒地的垦辟,扩大了可耕地面积,对边疆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尤为有利。然而,由于屯田生产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加上吏治**、经营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屯田的经济效果却十分有限,甚至入不敷出。这样,元代中期以后,屯田制就逐渐衰落。

    官田元代官田,是指屯田以外所有的国有土地。元代官田的数量颇为庞大,超过了前代。北宋元丰年间(1078—1085),有官田六万三千余顷①。北宋末年,杨戬等括民田为官田,计数三万四千余顷②。南宋除继承北宋在南方地区的旧有官田外,又使官田数量有所增加。南宋末年,贾似道行“公田法”,在浙西地区强买民田三百五十余万亩(《宋史·理宗纪五》)。金代也有大量官田。金世宗一朝,在河北、山东等地拘括民田,总数达三十余万顷(宇文懋绍《大金国志》卷十二)。金宣宗时,河南地区“民地官田,计数相半”,官田数量为二十四万顷(《金史·食货志二》)。金、宋亡后,上述官田转为元廷所有,成为元代官田的主要来源。此外,宋、金两朝的贵族、官僚和军阀占有的土地,也多变成了元朝的官田,其数量自然不小。元代中后期,①《元史》卷一○○《兵志》三。关于元代屯田土地的来源,参见周继中:《元代屯田的组织与管理》,《元史及北方少数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0辑。

    ①马瑞临:《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四。

    ②马瑞临:《文献通考》卷七《田赋考》七。

    封建政府又通过经理、籍没、接受呈献,行“助役田”和购买民田等多种途径来搜括土地,使官田日益扩大。

    元代官田,种类不一,主要有一般官田、赐田、职田和学田四大类。

    一般官田,即封建国家直接占有的官田。元代的一般官田主要分布在江南地区,元政府在这一地区设置了江淮等处财赋都总管府,江浙等处财赋都总管府以及多种名目的提举司,专责管理官田事务。一般官田的收入,是元政府的重要财政来源,江淮等处财赋都总管府便“岁集楮泉三百余万缗、米百余万石”①。

    元廷在逐渐扩大官田的同时,不断地将官田赏赐给贵族、官僚和寺院,这便是“赐田”。元代赐田之举十分频繁,赐田的数量也很大,动辄以百顷、千顷计,元顺帝至正七年(1347)一次赐给承天护圣寺的田土竟达十六万二千余顷②。据不完全统计,元代历朝赐给诸王、公主的田土为二千七百五十顷,赐给百官的田土为一万四千七百九十七顷,赐给寺院的田土为十六万七千余顷③。元代赐田,是元代土地制度中较为突出的现象,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矛盾。泰定元年(1320),平章政事张珪上书指出:“天下官田岁入,所以赡卫士、给戍卒。自世祖至元三十一年(1294)以后,累朝以是田分赐诸王、公主、驸马,及百官、宦者、寺观之属,遂令中书省酬直海漕,虚耗国储。其受田之家,各任土著奸吏为庄官,催甲斗级,巧名多取;又且驱迫邮传,征求饩廪,折辱州县,闭偿逋负,至仓之日,变鬻以归。官司交岔,农民窘窜。”(《元史·张珪传》)

    职田,即官员的俸禄田。元代职田只分拨给路、府、州、县官员及按察司(后改廉访司)、运司、盐司官员,其他官员则只支俸钞和禄米,不给职田。官员职田的多寡,随品秩高下而定。至元三年(1266)定北方路、府、州、县官员职田,至元十四年(1277)定按察司官员职田,今据《元史·食货志》的记载,列其数如下:路官:达鲁花赤、总管,上路各十六顷,下路各十四顷;同知,上路八顷,下路七顷;治中,上路六顷;府判,上、下路同为一顷。

    府官:达鲁花赤、知府各十二顷;同知六顷;府判四顷。

    州官:达鲁花赤、州尹,上州各十顷,中州各八顷,下州各六顷;同知,上州五顷,中州四顷;州判,上州四顷,中、下州同为三顷。

    警巡院官:达鲁花赤、警使各五顷;警副四顷;警判三顷。

    录事司官:达鲁花赤、录事各三顷,录判二顷。

    县官:达鲁花赤、县尹各四顷;县丞三顷;县尉、主簿各二顷。

    按察司官:按察使十六顷;副使八顷;佥事六顷。

    ①陈旅:《江淮等处财赋都总管府题名记》,《安雅堂集》卷九。

    ②《元史》卷四一《顺帝纪》四。

    ③参见梁方仲:《元代的土地制度》,《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补编》,中州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至元二十一年(1284),定江南地方官和诸司官职田,其给付原则是比照北方相同职务官员的职田数减半。除依减半原则比照上列北方官员职田数可推知者外,兹据《通制条格》卷十三《禄令》“俸禄职田”将不能比照推知者具列如下:路首领官:经历二顷;知事、提控案牍各一顷。

    府首领官:提控案牍一顷。州首领官:上州提控牍一顷;中州都目半顷。录事司官:巡检、司狱各一顷。

    按察司首领官:经历二顷;知事一顷。

    运司官及运司首领官:运使八顷;同知四顷;运副三顷;运判二顷半;经历二顷;知事一顷;提控案牍一顷。

    盐司官:盐使、盐副各二顷;盐判一顷;正、同管勾各一顷。

    政府规定的诸官员的职田数,只是一个给付标准,实际上,官员违制多取职田和职田给付不足额,甚至完全未曾给付的情况都是存在的①。职田的收入归现任官员所有,官员离任须将职田移交给下任。

    学田,即官办各类学校所占有的土地。元代在中央设置国子学、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在路府州县设置儒学、蒙古字学、医学、阴阳学等。此外,各地还有大量的书院。除国子学没有学田外,上述其他学校都占有数量不等的土地,其中各地儒学是学田的主要占有者。

    元代学田主要从继承前代学田而来。南宋时期学田数量相当可观,元初人估计,南宋旧有学田“该钱粮三百余万贯石”②。金代的学田也为数不少,金章宗时规定:“每名生员给民佃官田六十亩”③。元代统一前后,学田为寺观、豪强所侵夺的情况比较严重,尤以江南为甚。元中期以后,随着元政府对学校的日益重视,各地被侵学田逐渐得到了恢复。除沿袭和恢复旧有学田外,元代学田有所扩大。第一,不少旧有学校通过购置、官府拨给和私人捐赠等途径扩大了土地占有。第二,元代在各路府州县新创立了蒙古字学、阴阳学等,这些学校也通过官府拨给、购买等方式获取了一定的土地。第三,元代好事之家捐田创设书院之风甚盛,尤以东南为著,且捐田数量不少。元人陆文圭论及当时的学田情况说:“名都大邑,学廪以千石计;偏方小县,亦不下数百石焉”④。事实的确如此。

    学田的收入,按元廷的规定只能用于以下各项:(1)修理学舍;(2)

    供春秋二丁朔望祭祀;(3)供给师生廪膳;(4)支付学官禄米和“贫寒老①《元史》卷一八三《王守诚传》;《元史》卷一二○《察罕传》,《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职田佃户子粒》。

    ②《庙学典礼》卷一,《省台复石国秀、尹应元所献学田》。

    ③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五○《学田》四。

    ④陆文圭:《策问·养士》,《墙东类稿》卷三。

    病之士”的口粮①。

    上述元代各类官田,基本上都采用租佃制的生产形式。大多数情况是出租给贫苦农民耕种,但在江南地区的一般官田和学田中,包佃制也颇为流行。所谓“包佃”,即承佃者充当“二地主”,将租佃来的土地转手出租。元代的包佃者多为权贵、官僚和豪户。在一般官田中,元政府公开允许包佃,所以包佃的规模很大,如两浙转运使瞿霆发一家包佃官田达七十余万亩。学田租额相对较轻,因而官僚、豪户趋之若鹜,或巧取,或豪夺,包佃以渔利,如嘉兴路(治今浙江嘉庆)儒学、镇江路(治今江苏镇江)儒学、铅山州(治今江西铅山)儒学等,都有一部分学田落入了包佃者的手中。江南地区的一些学官也加入了包佃学田的行列,元代姚燧曾经指出:“又有身为学官而自诡佃民,一庄之田连亘阡陌,名(各)岁入租,学得其一,己取其九。”②由于包佃学田的情况广泛存在,影响了学校收入,大德十年(1306)元政府曾下令予以禁止,但并未取得多大效果。包佃制源于宋代,是封建租佃关系高度发展的表现。元代一般官田和学田中包佃制依然兴盛,是这些土地上封建租佃关系继续保持其发展趋势的一种反映。对于官田,元政府还允许佃户兑佃,因而兑佃在元代官田中比较流行。所谓“兑佃”,即转让租佃权,这也是封建租佃关系复杂化的产物。在宋代官田中,兑佃现象已不少见,但未得到朝廷在法令上的许可。元政府规定:“佃种官田人户欲行转兑与人,须要具兑佃情由,赴本处官司陈告勘当,别无违碍,并写是何名色、官田顷亩、合纳官租明白附簿,许立私约兑佃”①。官田的兑佃完全合法化了。

    寺观田元代寺观土地名义上属于封建国家所有,但除去政府拨赐的土地外,寺观从前代继承来的土地及通过各种途径续占的土地,其所有权都在寺观,新增田土还要向政府纳税,所以,寺观土地一部分是私有土地。元代尊崇宗教,故佛道二教鼎盛一时,“自王公戚里百执事之臣下逮黎庶,靡不稽首响风,奔走附集”②。随着社会地位的上升,寺观的土地占有也显著扩张,尤其所谓“佛门子弟”更充当了土地兼并的突出角色。许多寺观,在前代便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入元后这些土地仍归其所有,并受到元政府的保护。元政府又把大量官田拨赐给一部分著名寺观,动辄数万甚至十数万顷,急剧扩增了寺观的土地占有。寺观地主还采用各种手段大量攫取土地。一是购买,如镇①《通制条格》卷五《学令·庙学》。

    ②姚燧:《崇阳学记》,《牧庵集》卷五。

    ①《元典章》卷十九《户部》五《转佃官田》。

    ②黄溍:《衢州大中祥符寺记》,《黄金华集》卷十一。

    江甘露寺“复增市丹阳吕城膏腴田二十顷”③。二是强夺,如元仁宗时白云僧总摄沈明仁强夺民田达二万顷(《元史·仁宗纪三》)。三是接受施舍,这是元代寺观土地扩增的一个重要方式。终元一代,建寺立观之风极盛,至正年间有人指出:“近五十年间,四方人民推崇佛氏,大建佛刹,十倍于昔”④。有寺观,必有田土,新建寺观的田土便大都靠施舍而来。不少官僚、地主不惜割舍巨额庄田兴建寺观以祈冥福,如两浙都转运盐使司副使瞿霆发割田二百余顷建天目山大觉正等禅寺、昆山(今属江苏)胥舜举割田十顷有奇创崇福观,等等。至于旧有寺观接受施舍土地的,也在在多有。除官僚、地主外,也有一部分劳动人民不胜赋役之重将自己的小块土地献给寺观。

    寺观地主大肆兼并土地的结果自然是土地占有的日益扩大,“天下之田一入于僧业遂固不可移,充衍增大,故田益以多”①。元人傅与砺说:“大者一寺田至万亿,小者犹数百千”②,反映了元代寺观占田的一般状况。大都的大护国仁王寺,占有土地一千零四十万余亩。江南地区占田千亩以上的寺观比比皆是。寺观土地在不少地区的土地总额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镇江路(治今江苏镇江)人均土地约六亩,而僧尼占地达人均五十亩;昌国州(今浙江定海)的土地竟为寺观占去三分之一以上(《至顺镇江志》卷三;《大德昌国州志》卷三)。

    寺观土地基本上采用租佃制进行生产,寺观佃户的数量很大,江南地区一度被冒入僧籍的佃户达五十万户有余(《通制条格》卷三)。一般寺观的田地都分设田庄,派庄主、甲干、监收等管理佃户和收取田租。

    民田民田,包括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占有的土地,地主土地所有制在民田中占有绝对支配地位。金和南宋时期,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已经充分发展,入元以后地主阶级的土地兼并活动并未受到遏止,且有变本加厉之势。

    蒙古贵族进入中原地区后,成了土地掠夺中的重要势力。元朝廷将大量官田赐给贵族,仅《元史》所载历朝赐给诸王、公主的土地达二十七万五千亩,赐给其他蒙古勋臣、官僚的土地达一百四十七万余亩。蒙古贵族又以自己的特殊地位大肆侵占土地。元世祖时东平布衣赵天麟曾上疏指出:“今王公大臣之家,或占民田近于千顷,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放孳畜。”①元③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九《僧寺》。

    ④薛元德:《梅瞿先生作兴学校记》,《江苏金石志》卷二三。

    ①吴师道:《金华县慈济寺修造舍田记》,《吴礼部集》卷十二。

    ②傅若金:《新淦州建兴寺施田碑》,《傅与砺诗文集·文集》卷三。

    ①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一《田赋考》引。

    世祖第三子安西王侵占民田竟达三十万顷②。征南主将伯颜、阿术、阿里海牙都在江南地区据有不少土地(《元史·成宗纪二》)。蒙古贵族还通过接受投献的方式把官私田土变为己有。这种情况在元代相当严重,以致元廷不得不规定,“诸人亦不得将州县人户及办课处所系官田土、各人己业于诸投下处呈献”③。

    汉族地主仍然是元代的主要土地占有者。金元易代之际,北方地区出现了一大批拥兵自雄的汉族军阀,他们乘机占有大片土地,“断阡陌占屋宇跨州连郡又各万焉”④,这批人是元代北方汉人中最大的地主。蒙元朝廷曾在北方地区陆续签发汉族富户为军户,大量的汉人军户中有不少中小地主,有些人甚至是“田亩连阡陌,家赀累巨万”的大地主⑤。军户地主构成了北方汉族地主阶级中人数颇多的一个阶层。此外,北方汉族官僚地主与平民地主,也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元朝灭宋,虽然使一部分南宋宗室、官僚在失去政治地位的同时失去了经济地位,也使一部分地主大家受到打击,但大部分南宋旧家大族仍然是“其隆未替”①,嘉兴(今属浙江)的“故宋大族”入元后仍“家富饶,田连阡陌”②,便是显例。不仅如此,这些旧家大族还在扩大其土地占有,如建康(今江苏南京)王氏在南宋“以致丰裕”,到元代更“增益其田数十顷”③。江南地区的元朝新贵也大肆攘夺土地,为元朝主持海运的朱清、张瑄便是这方面的代表人物,他们“势倾朝野,江淮之间,田园屋宅鬻者必售于二家”(长谷真逸《农田余话》卷下),以致“田园宅馆遍天下”④。土地买卖在元代江南地区仍然盛行不衰,购买或强买是江南地主进行土地兼并的主要方式。强夺民田或用高利贷准折民田,也是江南地区官僚、豪强兼并土地的重要方式,这方面的事例在元代资料中屡见不鲜。通过种种兼并活动,江南地主阶级的土地占有日益扩大,到处都有田连阡陌的大地主。松江(今属上海)瞿霆发“有民田二千七百顷”⑤;兰溪(今属浙江)姜思齐“环其居五里所,凡山若田皆克有之”⑥;吉安(今属江西)贺良叔“有田入稻岁万石”⑦;崇安(今属福建)一县五十余户地主占有全②袁桷:《郑制宜行状》,《清容居士集》卷三二。

    ③《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投下收户》。

    ④郝经:《万卷楼记》,《陵川集》卷二五。

    ⑤王恽:《上世祖皇帝论政事书》,《秋涧集》卷三五。

    ①吴澄:《游应斗墓表》,《吴文正集》卷七一。

    ②陶宗仪:《辍耕录》卷三八《废家子孙诗》。

    ③吴澄:《王子清墓志铭》,《吴文正集》卷七六。

    ④陶宗仪:《辍耕录》卷十五《朱张》。

    ⑤杨禹:《山居新话》。

    ⑥宋濂:《姜泽墓志铭》,《宋文宪公全集》卷十。

    ⑦陈旅:《东斋记》,《安雅堂集》卷七。

    县土地的六分之五⑧。土地的集中,在平江路(治今江苏苏州)一带表现得最为突出,“武断大家,收谷岁至数百万斛,而小民皆无盖藏”①。

    由于地主阶级占据了绝大部分土地,元代自耕农、半自耕农的人数甚少,所占土地亦十分有限。大部分农民没有土地,或只占有极少的土地,因而成了封建国家和各类地主的佃户。

    元代地主土地上的生产形式,北方与南方有所差别。北方地区,蒙古贵族、汉族军阀和军户地主在战争时期俘掠了大量驱奴,一户占有驱奴甚至多达数百乃至数千。不少驱奴被用来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北方地区有相当数量的地主土地是由驱奴耕种的。金代后期逐渐发展起来的租佃制在金元易代之际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不过,租佃制生产在元代北方地主土地上仍占有一定的地位。在南方地区,租佃关系是占绝对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佃农是南方地主的基本剥削对象。至元三十一年(1294),江浙省臣奏称:“然江南与江北异,贫者佃富人之田,岁输其租。”(《元史·成宗纪一》);大德六年(1302),山南廉访司的一件呈文中也说道:“今江浙之弊,贫民甚多,皆是依托主户售顾,或佃地作客过日。”②这些材料反映了元代江南地区租佃关系的普遍性。江南大地主占有佃户的数量很大,“动辄百千家,有多至万家者”(《元史·武宗纪二》)。地主阶级除对佃户进行残酷的经济剥削外,还对佃户实行严重的人身压迫,主佃之间有着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南方地主土地上的封建租佃关系也有进一步复杂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就是兑佃制在一些地区,如扬州和江阴等地的流行。

    第二节地租地租形态元代的地租,与前代一样,有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三种形态,而以实物地租为主。元代地租较为突出的是实物地租中定额租制进一步发展,相对分成租制而言,它已取得了支配地位。

    劳役地租是一种原始的地租形态,在租佃关系充分发展的条件下,它已经十分落后。元代劳役地租虽仍然存在,但属于一种相当次要的地租形态,主要存在于少数落后地区和官员的职田之中。劳役地租一般与实物地租并存,即佃客按契约缴纳实物地租外,还要为地主服各种劳役。元代的山南江北道所辖区域(今湖北西部),在宋代佃客的人身依附关系便十分强烈,入元后这种情况没有改变,因而佃客承担的劳役地租极为沉重,“主户将佃户⑧虞集:《建宁路崇安县尹邹君去思之碑》,《道园学古录》卷四一。

    ①余阙:《宪使董公均役记》,《青阳先生文集》卷九。

    ②《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主户打死佃客》。

    看同奴隶役使、典卖,一切差役皆出佃户之家”①,甚至出现了地主因为佃客“不伏使唤”而将佃客殴打致死的事例②。其他地区也有一些地主役及佃客人身的现象,如江西一些地主令佃客代为进行法律诉讼即是。官员职田的佃户一般都要为之提供劳役。至大三年(1310),监察御史申某在呈文中说:“诸职官三品,职田佃户有至五、七百户,下至九品,亦不下三、五十户,出给执照,不令当杂泛差役,却令供给一家所用之费,谓如倩借人畜,寄养猪羊,马草柴薪,不胜烦扰。”①职田佃户不仅自己要供官员驱使,还要为官员之家养猪、养羊,供应马草柴薪,这些无疑都是实物地租以外的无偿劳役。

    实物地租是元代最主要的地租形态,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均主要征收实物地租。封建实物地租有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两种形式。分成租制是实物地租的原始形态,在我国古代早已出现。唐中期以后,随着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定额租制也逐渐发展了起来,到南宋时期,定额租制在租佃关系最为发达的两浙路、江南东路等地区已颇为流行。元代的实物地租仍为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两种形式,而定额租制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占有支配地位。

    在元代各类官田上,定额租制占有绝对支配地位,分成租制十分少见。

    宋末贾似道所买浙西六郡公田三百五十余万亩为元代所承袭,其地租形式也一仍宋旧,全部采用定额租制②。承宋而来的其他官田以及通过籍没而得的大量官田,也基本上采用定额租制,如江浙财赋都总管府所辖朱清、张瑄籍没田土,税粮皆有定额③;江西贵溪县“旧有没官田租七百余石,田则荒而租自若”④。至于大规模包佃出去的官田,自然都是定额租。官员职田,分布最广,数量亦大,也普遍采用定额租制。江南行台的一位监察御史在呈文中说:“切照各处廉访司、有司官员职田虽有定例,地土肥瘠有无不同,主佃分收多寡不等人有贫乏,时有旱涝,官税、私租俱有减免之则例,独有职田子粒,不论丰歉,多是全征”①。显然,各地职田主要征收定额租,只有定额租才可能“不论丰歉,多是全征”。元代官田普遍采用定额租制的事实在元代有关减免租税的诏令中有着全面的反映。大德九年(1305)诏:“江淮以南租税及佃种官田者,均免十分之二。”(《元史·成宗纪四》)将民田赋税与官田地租相提并论,说明江淮以南租税合一的官田租与民田赋税一样是按定额征收的,否则便无法按同一比率递减。元代学田,也基本采①《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禁主户典卖佃户老小》。

    ②《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主户打死佃客》。

    ①《元典章》卷二五《户部》十一《禁职田佃户规避差役》。

    ②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徐硕:《至元嘉禾志》卷六《户口》。③宋如林:《嘉庆松江府志》卷二○《田赋志》;张铉:《至正金陵新志》卷七《田赋志》。④李存:《题余姚州海堤记后》,《俟庵集》卷二三。

    ①《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职田佃户子粒》。

    用定额租制,这在有关资料中可以得到充分的证实②。

    元代民田和寺观田中,定额租制亦普遍流行,占有支配地位。这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得到说明。第一,元人所拟的租佃契式和典卖田地契式反映了私有土地上定额租制的支配地位。《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金钱》卷十一所载“当何田地约式”和“典卖田地约式”中关于地租的文句都是以定额租为模式草拟的。这些契式乃供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参照采用,其文句自然是根据当时一般情况而拟,这就说明,当时私有土地上主要流行的必然是定额租制。第二,元代资料中记载了很多私有土地征收定额租的具体事例,江南各地均有,而征收分成租的具体事例却很少见于记载。第三,元人讲到田土往往以租计田,不言亩数。如休宁(今属安徽)汪士龙抚妻侄至于成立,“畀之田以租计百有五十”③;泰和(今属江西)萧如愚“尝捐田三百石助里人役费”④。类似的说法在载籍中时有所见,甚至元代一些地主所立的田租碑,也只刻租额而不刻亩步①。这种现象正是定额租制充分发展的反映。分成租制在元代民田中仍占有一定的地位,分租比例一般为对分。属婺州路(治今浙江金华)的浦江、东阳都有征收分成租的事例,浦江“窭人无田,艺富民之田而中分其粟”②;“东阳多宋贵臣,族民艺其田者,既入粟半,复亩征其丝”③。婺州路一带是封建租佃关系相当发展的地区,这一地区的民田中分成租制仍占有一定比重,其他地区的情况可以推知。徽州黟县(今属安徽),元末兵乱后“里无居人,田皆荒秽不治”,县尹周某“乃下令远近之民有能耕吾废田者,比秋成十分其入,耕者取其六,田主收其四”④。这说明黟县一带在此之前必有分成租制,而且分租比例高于六四分,六四分租是特殊情况下降低了的一种比例。元代学田中也存在少量的分成租,如:昌国州翁洲书院“涂田租谷,每岁与佃户两平抽分”⑤;福州路儒学“兔壕庄田若干亩,时升里田一百亩奇,岁皆分其收之半”⑥。分租比例也都是对分。货币地租是由实物定额租转化而来的一种地租形态,在宋代逐渐发展起来,入元后仍然保持着发展的趋势。元代官田中,货币地租颇为流行。江淮财赋都总府所辖田土,“岁集楮泉三百余万缗,米百余万石”⑦,货币地租的数量和比重都极为可②参见孟繁清:《元代的学田》,《北京大学学报》1981年第6期。

    ③陈栎:《汪士龙墓志铭》,《定宇集》卷九。

    ④刘岳申:《萧明熙墓志铭》,《申斋集》卷十一。

    ①如李遇孙编《续括苍金石志》卷四所载《汤氏义田碑》,卷十所载《东山清修院耆旧僧舍田碑》。②宋濂:《王澄墓志铭》,《宋文宪公全集》卷三一。

    ③宋濂:《蒋元墓铭》,《宋文宪公全集》卷三四。

    ④赵仿:《黟令周侯政绩记》,《东山存稿》卷三。

    ⑤冯福京:《大德昌国州志》卷二,“叙州”。

    ⑥贡师泰:《福州路儒学核田记》,《玩斋集》卷七。

    ⑦陈旅:《江淮财赋都总管府题名记》,《安雅堂集》卷九。

    观。昌国州(今浙江定海)“系官田、地、山、荡计二顷六十七亩”,全部征收中统钞①;惠安县(今属福建)“公田之入,每斛收钱百缗”②,也都是官田征收货币地租之例。有些官员职田的地租也以货币折纳,如福建廉访司职田地租,“以地左不能致者,以秋成米价输其值”③。学田中征收货币地租的情况尤为普遍。庆元、镇江、建康诸路境内绝大部分儒学、书院的租入中,都有一定数量的货币地租。此外,余姚州儒学、江阴州儒学、福州路儒学、邵武路儒学、太平路天门书院、戈阳县蓝山书院等学校,也都征收数量不等的货币地租。一般说来,在各种类型的国有土地中,地、山、荡、砂岸、芦场等土地多征收货币地租,水田则主要征收实物地租。元代民田中也有征收货币地租的情况。浦江(今属浙江)大地主郑氏有家规云:“佃人用钱货折租者,新管当逐项收贮,别附于簿,每日纳家长。”(郑涛《旌义编》卷一)地主在家规中对“佃人用钱货折租”一事的管理特别作出规定,可知佃户用货币折纳地租在当时决非罕见之事。货币折租虽然还是一种由实物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化形态,但已属于货币地租的范畴。除货币折租外,元代地主土地上还有典型的货币地租,奉化(今属浙江)小方门戴氏墓山“有山租若干缗”④,即为一例。虽然是山租,但已不是实物的折价,而是以货币定租额的、稳定的货币地租。

    地租额与附加剥削元代实物定额租的征收在各种类型的土地上都显得相当复杂,租额纷繁不一固不必说,征收的主要物品又有收谷与收米之分,各地使用的量衡器具也有一些差别,因此很难作出全面的叙述,只能勾勒其概貌。元代官田的地租剥削虽轻重悬殊,但从总体上来说是相当重的。一部分采取包佃制经营的官田,元政府规定的租额很低。例如,淀山湖围田五百顷,先以租粮七千七百余石包佃于人,每亩租额仅一斗四升五合,后燕铁木儿包佃时增至租粮万石,每亩也不过二斗①。但是,这种低额地租主要是优惠包佃的官僚、地主,而由贫苦农民承佃的江南大部分官田则是“租额颇重”②。官田起征多以私租为额,“以民间之私征输于州之公庾”③。官田的具体租额虽因土地肥瘠不同而有差别,但其租率一般都高达百分之五十以上。吴澄指出:“惟豪民①冯福京:《大德昌国州志》卷二《叙赋》。

    ②宋濂:《雷机墓志铭》,《宋文宪公全集》卷五。

    ③苏天爵:《齐履谦神道碑》,《滋溪文稿》卷九。

    ④戴表元:《小方门戴氏居葬记》,《剡源戴先生文集》卷五。

    ①《元史》卷三六《文宗纪》五。

    ②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

    ③李存:《题余姚州海堤记后》,《俟庵集》卷二六。

    私占田取其十五以上,甚矣其不仁也,而近世公田因之,亦十五以上”④,概括地说明了元代官田的剥削程度。官田地租剥削的沉重,在资料中有不少反映,延祐年间(1314—1320)从民间购买而来的官田,“岁纳亩粮须石半”⑤;松江地区“归附后括勘、经理及断没朱、张田粮,比亡宋(指宋末公田—引者)又增一倍”①;海南地区“公田之入十倍常赋,民不堪命”②。除正租外,官田佃客还要受到沉重的附加剥削。元政府规定,官田租税每正米一石,加收“鼠耗粮”三升五合③。这是法定的额外剥削。其他附加剥削还有不少,如浙西公田的佃户每亩纳米五升,但“及至秋成,催纳勾扰,赴仓送纳,又有船脚、加耗、仓用,得米一石上下方可输正米五斗”④。各种附加剥削竟使地租额在实际上增加了一倍。在各类官田中,职田的地租剥削尤为沉重,例如:江西地区的职田,“系亡宋不堪耕种田土”,而职田官员仅正租就“每一亩勒要送纳上等白米六斗”⑤;福建廉访司的职田,更至“每亩岁输米三石”⑥。附加剥削在职田中更是名目繁多,以江西职田为例:除正租每亩白米六斗外,又附加“斗面米”、“鼠耗米”,以致“每一亩纳一石之上”,还要征收“水脚、稻稿等钱”,官府所差“祗候人等”更向佃户“勒要鸡酒”、“勾追钞两”⑦。如此盘剥,佃户何堪!学田的地租剥削,大致说来,略低于民田和官田。不过,具体情况也相当复杂,学田租额的轻重,即使在同一个地区内也有很大的差别,较低的租额和较高的租额都是存在的。我们且看庆元路(治今浙江宁波)学田的情况:庆元路儒学田每亩收米一斗八升,租额很低;定海县儒学田田主田土类别亩数租数(石)征收物平均亩额(石)资料来源贸山书院田100.5261.7谷2.65《延祐四明志》卷14慈湖书院田112.2149.5谷1.33同上甬东书院田17.545.5谷2.6同上庆元路儒学田139812527.7米0.18《延祐四明续志》卷7定海县儒学田2145718.2米0.335同上注:庆元路儒学田,原定征米2015.3石,征谷1571.8石,谷租折米征收,1571.8石谷折征米512.4石,表内所列租米数,即将原征米数与谷租折米数相加而得。④吴澄:《题进贤县学增进田租碑》,《吴文正集》卷五六。

    ⑤朱德润:《官买田》,《存复斋文集》卷十。

    ①王艮:《议免增科松江田粮案》,宋如林,《嘉庆松江府志》卷二○《田赋志》。②揭傒斯:《送燮元溥序》,《揭傒斯集》卷四。

    ③《元典章》卷二一《户部》七《收鼠耗分例》。

    ④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

    ⑤《元典章新集》《户部》,《官员职田依乡原例分收》。

    ⑥苏天爵:《齐履谦神道碑铭》,《滋溪文稿》卷九。

    ⑦《元典章新集》《户部》,《官员职田依乡原例分收》。

    每亩收米三斗三升五合,慈湖书院田每亩收谷一石三斗三升,租额也不算太高;贸山书院田和甬东书院田每亩收谷均达两石六斗以上,即使按庆元路谷米相折大致三比一的不正常比例,也相当于收米九斗,租额就相当高了。庆元路学田的租额如此参差,其他地区学田租额的复杂可以概见。值得特别提出的是,在某些地区的学田中出现了与米租(秋租)并行的麦租(夏租),而且纳入了地租正额①。除正租外,学田中也有附加剥削,如元末徽州路(治今安徽歙县)的学院田,“每亩正米四斗五升,每正米一石,带耗七升,正耗一石,带脚一斗”②,有“耗”有“脚”,且份量不轻。

    地主阶级对于农民的剥削从来就是残酷的,元代的世俗地主和寺观地主自然也不例外。大德八年(1304),元廷颁布诏书说:“江南佃户承种诸人田土,私租太重,以致小民穷困,自大德八年以十分率,普减二分。”③类似的诏书元廷曾颁布过多次,究竟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不难想象,但由此可以说明,江南地主对佃户的剥削是相当沉重的,而且带有普遍性,以致元政府不得不作出干预。元代私田的租额一般都不低。泰定二年(1325),绍兴(今属浙江)南镇庙买田一百余亩,立碑刻租,列有田亩等级和每亩租额,其大致情况是:一等田,每亩纳米七、八斗;二等田,每亩纳米六、七斗;三等田,每亩纳米五、六斗①。这样的租额,即每①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十一《学校》。

    ②彭泽:《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货志》二《财赋》。

    ③《元典章》卷三《圣政》二《减私租》。

    ①杜春生:《越中金石记》卷八,《南镇庙置田记碑阴》。

    田主田土地点田土类别亩数租数征收物平均亩额资料来源说明绍兴义田山阴田12386.3米0.7《越中金石记》卷七购买民田绍兴义田会稽田4427.1米0.61同上同上杭州西湖书院乌程田257202米0.78《两浙金石志》卷十五同上长兴东岳行宫长兴田63.6米6同上长兴东岳行宫长兴田42米0.5同上余姚州儒学余姚田31.8米0.6《越中金石记》卷十莫景言助田杭州纯真观昆山田798419米0.5《松乡集》卷一浙西义役田浙西田11030064000米0.57《正德姑苏志》卷四一富民助田句容大天王寺未详田1000800米0.8《江苏金石志》卷二一陈旺江阴田43.2米0.8《江苏金石志》卷二二无锡梁溪义塾无锡田10005000米0.5《洪武无锡县志》卷四下强以德捐田新淦建兴寺新淦田300150未祥0.5《傅与砺诗文集》卷三铅山州儒学铅山田2010米0.5《畏斋集》卷五徐氏拨入田张叔仁邵武田40300秤=21石米0.5《叠山集》卷七注:表中“租数”和“平均亩额”的单位为石。据《宋史·律历志》,一秤为十五斤;又据《汉书·律历志》,一石为一百二十斤,表中张叔仁田租米的秤、石换算,即以此为标准。

    亩纳米五至八斗,大致说来也是元代江南私田中通行的一般性租额。试看下表(见上页)。表中所列各项田土,分布地区很广,每亩租额都在五到八斗之间。当然,每亩收米五到八斗只是通行租额,有些地主土地上的租额远远超出了这一水准。例如:庆元路医学购买民田六点七五亩,岁收米六石五斗,每亩租米约一石①;余姚(今属浙江)善济寺的一块田土,面积一点二五亩,竟收租四石,每亩租额为三石二斗②。某些地主不仅向佃户征收重额秋租,还要榨取麦租,如江阴(今属江苏)陈旺捐给佛会的四亩民田,其地租就是“元各白米三石二斗,夏麦四斗”③。除正租外,地主还给佃户加以各种额外的盘剥,如浦江地主向佃户勒取“佃鸡、佃麦”④;宁海(今属①王元恭:《至正四明续志》卷八《学校》。

    ②杜春生:《越中金石记》卷九,《余姚普济寺舍产净发记》。案:这块土地所征收的“租”是谷是米不得而知,即使是谷,其租额也是非常高的。

    ③佚名:《珠珍宝塔颖川郡记》,《江苏金石志》卷二二。

    ④郑涛:《旌义编》卷一。

    浙江)地主“田之租税俾佃者小民代输”⑤,都是额外盘剥的典型例证。⑥⑤方孝孺:《童贤母传》,《逊志斋集》卷二一。

    第三章户籍、赋役第一节户籍在封建社会中,户口的增耗是社会生产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同时,户口的统计与户籍的制定,又是封建国家向广大人民征发赋役的基本依据。秦汉以来,户籍制度成为中国历代王朝的一项重要制度。蒙元时期,户籍制度具有显著特色,但其户口统计却比较混乱。

    蒙古户籍制度蒙古建国时期,已在草原地区建立起具有游牧民族特色的户籍制。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起蒙古汗国,创设了一整套政治、军事、经济制度。在这些制度中,千户制极为重要,而它正是与户籍制度紧密结合的。成吉思汗将全蒙古的百姓划分为九十五个千户,任命功臣贵戚为千户那颜进行管理,千户下辖百户和十户。蒙古统治者通过千户制对广大百姓实行控制,将严格的户籍制度寓于其中。志费尼记载说:“自从各国各族由他们(指蒙古贵族—引者)统治以来,他们依照习惯的方式建立户口制度,把每人都编入十户、百户和千户”①。成吉思汗颁布的“札撒”规定:“人们只能留在指定的百户、千户或十户内,不得转移到另一个单位去,也不得到别的地方寻求庇护。违反此令,迁移者要当作军士处死,收容者也要受惩罚”②。汉文资料也记载说,所有的蒙古百姓均按十百千万分编,各有其长(《黑鞑事略》)。蒙古的户籍簿册,称之为青册,其登记的内容包括户口和财产。成吉思汗任命失吉忽秃忽为断事官,其职责之一,便是管理全蒙古的户籍。成吉思汗吩咐他:“百姓每分家财的事,你科断着,凡断了事,写在青册上,以后不许诸人更改。”③蒙古户籍制度,与蒙古兵民合一的状态相适应,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兵役的征发。终元一代,草原地区这种与千户制结合在一起的户籍制度,一直没有改变。

    汉地与江南的户籍整理蒙古建国后不久,随即对金朝发动进攻,迄至灭金,历时二十余年。在战争过程中,蒙古军队的屠杀极为严重,蒙古的诸王大臣及将校还大量掳掠①《世界征服者史》汉译本上册,页34。

    ②《世界征服者史》汉译本上册,页34。

    ③《元朝秘史》第203节。

    人口为奴。幸免于杀掠的中原之民,又多被迫逃亡,“其民颠沛奔走无底止,四民无所占籍”④。乘乱而起的地主武装借机采取各种方法收罗和控制人口。这种情况不利于蒙古统治者在中原地区确立稳定的封建统治。因此,1235年,元太宗窝阔台在中原地区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的户籍清理。这一年岁在乙未,史称“乙未籍户”或“乙未料民”。在乙未籍户以前,1233年,金朝灭亡前夕,元太宗窝阔台已开始进行户口检括,“以阿同葛充宣差勘事官,括中州户,得户七十三万余”(《元史·太宗纪》)。这次括户似乎没有建立起系统的户籍,只是乙未年大规模籍户的先声。1234年,金朝灭亡,窝阔台再次下令括户,任命失吉忽秃忽为“中州断事官”,主持对中原户籍的全面清理,至次年完成。这次括户进行了以下几项工作:(1)全面进行户口登记,让流民就地著籍,“敢隐实者诛,籍其家”(《元史·董文炳传》)。(2)将社会职能不同、承担不同义务的人户,在户籍上区别开来,分别立籍,划分了民、站、打捕鹰坊、屯田、僧、道等户计。(3)对驱口进行分检。窝阔台发布圣旨规定:“不论回回、女真、汉儿人等,如是军前掳到人口,在家住坐做驱口,因而在外住坐,于随处附籍,便系皇帝民户,应当随处差发。主人见更不得识认。如是主人识认者,断按打奚罪戾。”①经过分检,一部分驱口被收为国家编户。这次编户,建立了较全面的户籍簿册,初步划分了诸色户计,标志着蒙古时期汉族地区户籍制度的建立。乙未籍户后,由于“政烦赋重”②,人户大量逃亡,到元太宗十年(1238)就出现“逃亡者十四五”③的局面。针对这种情况,1252年,岁在壬子,蒙哥汗“复下诏籍汉地民户”①,在中原地区进行了第二次大规模的户籍整理。这次籍户,重新进行了全面的户籍登记,建立了“壬子籍册”②,一方面将漏籍、析居、放良等户尽量登记入籍,另一方面某些地方也将逃亡户据实削除。经过这次籍户,诸色户计的划分已臻于完备,在乙未籍户后出现的军户、儒户等重要户计,都各自另立了户籍。

    除壬子年大规模的户籍整理外,元宪宗时期还进行过一些地区性的户口调查工作。

    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户籍的整理工作仍在不断进行。中统二年(1261)六月“括漏籍老幼等户,协济编户赋税”(《元史·世祖纪一》)。中统三年(1262)五月“诏核实逃户、输纳丝银租户,口实者赏之,隐者罪之”(《元史·世祖纪二》)。至元七年(1270)五月,元政府再次“括天下户”(《元④虞集:《赵思恭神道碑》,《道园学古录》卷四二。

    ①《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户例》。

    ②王恽《史天泽家传》,《秋涧集》卷四八。

    ③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①《经世大典序录·版籍》,《元文类》卷四○。

    ②《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户例》。

    史·世祖纪四》),对中原户籍开始了第三次全面整理。这次籍户,除重新抄数户计外,主要目的在于厘定诸色户计的户籍。至元八年(1271)三月,蒙元政府颁行《户口条画》,对诸色人户的户籍判定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供各级地方政府在编定户籍时参照执行。经过这次大规模的籍户,户口的抄数至元七年便已完成,而户籍的重新制定则完成于次年,元代军籍中有所谓“至元八年之籍”(《元史·兵志》),当便是通过这次籍户而编制的。蒙元时期最后一次大规模的户籍整理是至元二十六年到二十七年(1289—1290)在原南宋统治地区进行的。元军平宋之初,令各地按原来的户籍申报了户口数,但这与实际情况颇有出入①。此后,元政府在南方地区也作过一些户口统计,如至元十八年(1281)“括江南户口税课”(《元史·世祖纪八》)。到了至元二十六年二月,元世祖“诏籍江南户口,凡北方诸色人寓居者亦就籍之”(《元史·世祖纪十二》)。同年闰十月,再次“诏籍江南及四川户口”(《元史·世祖纪十二》)。这次籍户主要进行了两项工作。一是阅实户口,普遍进行丁口和财产登记,“虽舟人、田客、侨游不遗”②,并造出户籍簿册。一是依中原之例,区分诸色户计,分别立籍③。上述几次大规模的户籍整理,形成了蒙元时期汉族地区的户籍体系。但是,元代缺乏定期检核户籍的制度,至元二十七年后再未进行过大规模的户籍登记,故而元代户籍情况十分混乱。元朝前期已有人指出:“我朝之于军民,一籍之后,近则五、七年,远者三、四十年,略不再籍。孰富强,孰贫弱,孰丁口增加,孰丁口消亡,皆不能知”④。

    诸色户计与户类、户等诸色户计的划分是元代户籍制度上的一个显著特色。蒙元政府将从事不同职业的人户在户籍上区别开来,固定他们所承担的封建义务以满足统治者的不同需要,统称诸色户计。色,意为种类;计,意为统计。元太祖时,民户、匠户、站户以及僧、道户等户计的区别已经出现,到元太宗乙未籍户时,正式划分了诸色户计。此后,诸色户计的划分日趋细密,有民、军、站、匠、屯田、打捕、淘金、灶、矿、炉冶、运粮船、儒、医、僧、道、阴阳人、礼乐等二三十种。人数最多的几种是:(1)承担国家普通赋役的民户。这是元代最基本的一种户计,占全部户口的大多数。(2)承担兵役的军户,至元八年(1271)军户总数为七十二万户,如果加上此后新佥的汉军户和平宋后籍定的南方新附军户,元代军户总数当不下于百万户。(3)承担驿站徭①参阅徐硕:《至元嘉禾志》卷六《户口》。

    ②姚燧:《赵椿龄墓志铭》,《牧庵集》卷二八。

    ③参阅张铉:《至正金陵新志》卷八《风俗志》;冯元恭:《大德昌国州志》卷三《叙赋·户口》。④胡祗遹:《军政·贫难消乏之弊状》,《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役的站户。总数在三十万户以上。(4)从事官府手工业造作的匠户,总数不会少于五六十万户。(5)从事官府盐业生产的灶户。总数为五万二千余户。(6)以读书为业的儒户,总数约十一万余户。(7)为统治者“告天祝寿”的僧、道户。元代的所谓僧、道户,大约是一处为一户,如昌国州(今浙江定海)寺观四十三处,至元二十七年籍为四十三户。每个寺观所有的人口多寡不等。至元二十八年(1291),天下僧尼二十一万三千余人。此后,元代僧尼数不断增加,到元代后期至少增加了一倍。道徒的数量也很大,元初胡祗遹记载:“老氏之流,男女三十万。”①民户以外的诸色户计,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承担国家特定徭役的户计,多由国家强制佥充,如军、站、匠等户;一类是在精神方面为统治者服务的户计,往往通过考试予以认定或依据职业予以籍定,如儒、僧、道等户。这些户计由于都承担特殊的封建义务,故都能得到或多或少的赋役减免。

    不同的户计隶属于不同的管理系统。人户一经籍定为某种户计后,便世代相承,不得擅自改籍,不得逃亡、迁徙和影占。兄弟析居,驱奴为良,也要依从原籍。不过,由元政府决定或经过元政府允许的户计变更则时常发生。佥发民户为其他户计自不必说,放罢其他户计为民户以及民户以外其他户计之间的变更,都不少见。

    元代的户类是因北方征发赋役的需要而划分的,只存在于北方地区。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定户籍科差条例,按当时的户籍情况将民户划分为元管户、交参户、协济户、漏籍户四类。元管户,是指过去括户时已经登记入籍而后来又没有变动的人户。交参户,是指过去曾经登记入籍后迁徙他乡在当地重新著籍的人户。协济户,是指没有成年丁口只能协助主要税户承担赋役的人户。漏籍户,是指过去从未登记入籍的人户。这四类人户,在赋税的交纳上各有不同的定额,在徭役的负担上当也有所不同。另外,上述各类户中,同一类人户的赋税负担也有差别,因而又有丝银全科户、减半科户、止纳丝户、止纳钞户等名目。

    户等制的实行,由来已久,宋金两朝都实行过户等制。元太宗时规定“诸差发验民户贫富科取”,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将这种方法制度化,参照前代遗法,下令全面推行户等制。元代统一全国后,又将户等制推广到南方各地(《元典章》卷二五)。

    元代户等制的基本内容是:(1)按资产情况将居民划分为三等九甲,三等为上、中、下,每一等又分上、中、下,是为九甲。实际施行时往往只分三等。(2)户等划定后,都要进行登记,编为鼠尾簿。除军户和匠户外,其他诸色户计都同民户一起排定户等,编在同一鼠尾簿内。(3)赋税和徭役的征派,以鼠尾簿为依据(《通制条格》卷一七《科差》)。元代的户等①胡祗遹:《集真观碑》,《紫山大全集》卷十七。

    制与赋役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科差、杂泛差役、和雇和买的征派,原则上都规定以户等为依据,所以,户等制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相当的影响,但是,由于元代缺乏定期检核户籍的制度,户籍的混乱和不实十分严重,这便使户等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与实际情况不符①。

    户口数量有关元代户口,现存的统计数字很少,且不够准确,很难说明整个社会人口的变化情况。

    1235年乙未籍户所得汉地人户为一百万四千六百五十六户②,与金泰和七年(1207)八百四十一万三千一百六十四户③的统计数相较,户数减少了约百分之八十八。这个乙未籍户的数字与当时的实际户数肯定存在着差距,一是这次籍户可能只包括金朝旧土的大部分;二是籍户不够彻底,户口有隐漏;三是仍有大量的驱口及诸王、贵戚、勋臣的私属人口不包括在籍户数之中。不过,上述差距不会特别大,因为金朝末年,战乱频仍,户口的损耗确实是惊人的。河北地区,“人民杀戮几尽,其存者以户口计,千百不一余”④。河南地区,“兵荒之后,遗黎无几”⑤。这里再举两个实例。磁州(今河北磁县),《金史》卷二六《地理志》载其户数为六万三千余户,而蒙古征金之后,“四境户版,仅及千数”①,减少了百分之九十八强。宁海州(治今山东牟平),金、元辖境全同,《金史》卷二五《地理志》载其户数为六万一千九百余户,而《元史》卷五八《地理志》载其至元七年抄籍数却只有五千七百余户,减少了百分之九十强。

    1252年壬子籍户的数字,比乙未年增加二十余万户②,应为一百二十余万户。这增加的二十余万户,并不是人口增长的结果,而是来自对户口的进一步搜括。乙未籍户的重要目的之一便是加强剥削,籍户完成后,蒙古政府以户籍为依据,对中原人民进行肆意诛求。刘秉忠指出:“自忽都那颜断事之后,差徭甚大,加以军马调发,使臣烦扰,官吏乞取,民不能当,是以逃窜。”(《元史·刘秉忠传》)在这种情况下,户口是很难真正有所增长的。①参见陈高华:《元代户等制略论》,《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1期。②关于这次籍户所得户数,有关记载颇不一致。这里榷元史》卷九八《兵志》一的记载,因为这段记载出于元太宗十三年斜烈的奏闻,此时离太宗七年籍户不过六年时间,而且其所载户数与宋子贞、刘秉忠等当时人的记载大致相符,似乎最为可据,姑从之。

    ③《金史》卷四六《食货志》一。

    ④刘因:《孙善墓志铭》,《静修先生文集》卷十七。

    ⑤元好问:《杨奂神道碑》,《遗山文集》卷二三。

    ①姚燧:《滏阳高氏坟道碑》,《牧庵集》卷二五。

    ②《经世大典序录·版籍》,《元文类》卷四○。

    元宪宗时期(1250—1259),忽必烈以皇太弟的身分主管漠南汉地,在汉族幕僚的影响下,注意招抚流亡,安定社会,使中原部分地区得到了初步的治理。这样,中原地区的户口开始缓慢增长。元世祖中统二年(1261)“天下户一百四十万八千四百九十九”(《元史·世祖纪一》),比壬子年的籍户数增加了近二十万户。这增加的约二十万户,其中大部分当仍是搜括隐漏户口所得,但也有一部分是人口自然增长的结果。

    中统元年(1260),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以后,立即着手对汉地的全面治理,推行一系列汉法,促进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其社会成效,反映在户口统计数字中就是户口的不断增加。《元史·世祖纪》中保存了中统二年(1261)至至元十一年(1274)连续十四年北部中国的统计户数。这十四年中每一年的统计户数都比上一年有所增加,大多数年份的增长率在百分之零点三至百分之二点二之间,这大体上是人口自然增长的反映。

    至元十三年(1276),元朝灭宋,统一全国。《元史·世祖纪》虽然记载了这一年的南北总户数,但南方户数乃据旧籍抄报①,与实际情况颇有出入,不足为据。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元代全国性的户口统计数皆告阙如,直到至元末年才又出现了全国性的户口统计数,表列如下:年代公元户数口数资料来源至元二十七年12901319620658834711《元史·地理一》至元二十八年12911343032259848964《元史·世祖纪十三》至元三十年129314002760《元史·世祖纪十四》注:至元二十八年户口,原材料记载:“户部上天下户数,内郡百九十九万九千四百四十四,江淮、四川一千一百四十三万八百七十八。”表中所列此年户数,乃将南、北户数相加而得。

    上表所列户口统计数,大致上是宋、金旧土的户口统计结果,不包括蒙古部民、宣政院辖地(今西藏及青海、四川的藏族地区)和云南行省的户口。至元三十年后,元代再没有较全面的户口统计,因此,至元三十年的统计户数是元代的最高统计户数,较之宋、金合计二千一百八万三千九百六十五户②,相差七百零八万余户。这个差额过大,可见上列户口统计数字的不准确性。究其原因:首先,上列户口统计数字,在统计对象上不包括“游食者”和诸王贵族的私属人口。大量存在的奴隶只附籍在主人名下,不另立户,其口数当也有相当的隐漏。湖广行省西南部,四川行省南部的所谓“山泽溪洞之氓”也不在统计之列。

    ①参见徐硕:《至元嘉禾志》卷六《户口》。

    ②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一《户口》二载,南宋宁宗嘉定十六年(1223)有户一千二百六十七八百;《金史》卷四六《食货志》一《户口》载,金章宗泰和七年(1207)有户八百四十一万三千一百六十四。其次,上列数字存在着统计上的误差。《元史·地理志》在绝大部分路、府及直辖州下开列户口,属原南宋统治地区的江浙、江西、湖广、四川四行省及河南行省南部诸路、府、州所列户。

    基本上为至元二十七年(1290)的抄籍数①。根据这些数字进行统计,上述地区的总户数为一千二百三十六万一千八十,总口数为五千六百八十五万六千八百二十四②。用表中所列至元二十七年的南北总户口数减去以上统计结果,则这一年北方地区只有七十三万六千余户,一百九十九万六千余口。这显然是不合实际的,因为至元十一年(1274)北方地区便已有一百九十六万七千余户,而至元二十八年(1291)户部统计的北方地区户数也为一百九十九万九千余户。由此可知,上表所列各年户数,都至少存在着一百二十余万户的误差。这个误差当主要存在于南方地区的户口统计上,根据《元史·地理志》统计的至元二十七年南方地区户数竟比户部统计的至元二十八年户数多出近一百零三万户,便是明证。

    从至元十二年(1275)到至元末年,北方地区的户口仍在持续增长,但这在元政府的户口统计数字中未能得到如实的反映。根据元政府的统计数字,从至元十一年到至元二十八年(1275—1291)的十七年间,北方地区的户数只增加了三万二千余户,年平均增长率只有百分之零点一。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一定数量的统计误差外,主要是北方人户大量南流造成的。元人记载说:“昔江南平,中土人士南走,若水趋下,家而占籍者有之,衔命仕者又倍徙焉。”①至元二十二年(1285),“内地百姓流移江南避赋役者已十五万户”(《元史·崔彧传》)。随镇守军队南迁的军户在南流的北方人户中更占有很大的比例。镇江路(治今江苏镇江)有北方侨寓人户三千八百四十五户,其中汉人军户三千三百六十七户②,占百分之九十。因此,若以至元前十一年间北方人户的平均增长率为参数,我们有理由推测在至元十二年到至元二十八年间,北方户口应该是增加了,而其中的绝大部分流徙到南方去了。

    这一时期的南方地区的户口,总体上同南宋晚期大致相当。宋宁宗嘉定十六年(1223),有户一千二百六十七万八百一、口二千八百二十二万八十①少数地区用“至顺钱粮数”著户,口阙。还有一些地区户口皆阙,四川行省阙略最甚。②原材料中江浙行省的湖州路、松江府、铅山州、河南行省的襄阳路、高邮府均用“至顺钱粮数”著户,阙口。此处统计,湖州路户用《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湖州府志》(中华书局,1960)所载至元二十七年户数二十五万七千三百二十替代;松江府户口用《正德松江府志》卷六《户口》(天一阁明代方志续刊本)所载至元二十七年户十六万三千九百三十六、口八十八万八千五十一替补;湖州路、铅山州、襄阳路、高邮府的口数则用所在行省的户平均人数(依《元史·地理志》所载户口计算,江浙行省每户平均为四点九人,河南行省南部每户平均为五人)乘以户数补入。

    ①许有壬:《葛世荣墓志铭》,《至正集》卷五三。

    ②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三《风俗》。

    五③。以前文所列根据《元史·地理志》统计的至元二十七年(1290)南方地区户口数与之相较,元户少三十万九千余,口则多二千八百六十三万六千余。宋代的户口统计只计男口而不计女口①,所以实际口数比统计口数要多一倍。这样,宋嘉定十六年的实际口数约为五千六百四十四万,元至元二十七年口数实际上较之多四十一万余。

    不过,元代南方各地区的户口分布颇不平衡。以《元史·地理志》所载至元二十七年南方各地户口数同《文献通考》卷一一《户口》所载宋嘉定十六年各路户口数相比照,其结果是:江浙行省较宋增加了一百五十七万余户,湖广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较宋增加了一百零四万余户,江西行省较宋减少了四十二万余户,四川行省则较宋减少了二百四十九万余户。上述状况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宋元战争。元军灭宋,在江浙一代,由于战事进展迅速,大部分地区的户口损耗不大,战后生产又很快恢复发展,加上北方南流人户主要集中于江浙一带,故这一地区的户口增加最快。荆湖、广西和淮南地区,在元军平宋过程中,除少数军事要地因强烈抵抗受到较大的破坏外,大部分地区受战争影响较小,户口损耗不多,经统一后的恢复和发展,户口便有了不小的增长。江西和广东(即江西行省辖区),是南宋残余势力从事抗元活动的主要区域,战争过程较长,故户口损耗也较大。如元军消灭南宋卫王势力一战,便造成了“广东之户十耗**”②的结果。至于四川地区,宋元之间在此争战四十余年,故户口损耗最大。虽然《元史·地理志》中四川不少路、府的户口阙载,但四川户口的实际减少恐不下于二百万户。

    元世祖至元以后,元代的户口情况再没有较完整的统计数字可据,只能根据零散的资料作一些推测。元代中后期,中书省辖地的户口有较显著的增长,其增长趋势可能一直持续到元顺帝至正(1341—1368)初年。例如:元文宗至顺元年(1330)济宁路(治今山东巨野),有饥民四万四千九百户,为至元七年(1270)该地全部人户一万五百四十五户的四倍多;元顺帝至正十二年(1352)大名路(治今河北大名)有饥民七十一万六千九百八十口,为至元七年(1270)该地全部人口十六万三百六十九口的四点四七倍。陕西、甘肃二行省及河南行省北部地区的户口,在元代中期仍有增长,如陕西凤翔府(治今陕西凤翔),元文宗天历二年(1329)有饥民四万七千户,为元宪宗二年(1252)该地全部人户二千八十一户的二十二倍。不过,上述地区的户口增长可能只持续到泰定年间(1323—1327)。元文宗时期(1328—1332),统治集团内部争夺权力的战争和罕见的饥荒、疫疠在上述地区相继发生,造③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一《户口》。

    ①关于宋代户口统计户多口少的原因,史学界有“男口说”、“丁口说”、“漏口说”等多种说法,这里采取范文澜等主张的“男口说”。参见范文澜:《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范文澜历史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

    ②姚燧:《史格神道碑》,《牧庵集》卷十六。

    成了人口的剧减①。在至元以后一段时间中,江南和淮南地区的户口,可能仍处于上升状态,但到元成宗大德末年(1297—1307)这种上升状态大约已告结束。大德十一年(1307)前后,江南和淮南地区发生特大饥荒,许多地区还继发疫疠,其结果是“岁凶民流,东南愈甚,死者无算”②,造成了人口的大量减少。天历二年(1329)前后,江南和淮南地区再次遭受特大饥荒,出现了“道殣相望”③的局面。这样,从大德末年到至正初年,江南和淮南地区的户口大概处在一种时而减少、时而恢复的状态,很难有明显增长。四川地区的户口在元代中后期当有一定的增长。例如,故宋绍熙府(治今四川荣县),元初“以其地荒而废之”,到后至元四年(1338)有“居民二十万,故立府治之”(《元史·顺帝纪二》)。

    元顺帝至正时期,政治大坏,全国各地灾荒不断,终于激起了声势浩大的农民起义,大规模的战争延续二十余年。在这样的社会状况下,全国各地的户口都急剧下降,中原地区“积骸成丘,居民鲜少”①;江南地区“人死兵戈者十七、八”②。

    元代边疆地区的户口,《元史》阙载,有关资料也比较缺乏,很难作出较准确的叙述。岭北行省地区,成吉思汗时代在此设立了一百多个蒙古千户,其户口因在战争中俘掠驱口和人口生殖而不断有所增加。大德末年,窝阔台汗国大批降民迁入岭北,至大元年(1308)仰食于官的北来贫民达八十六万八千户③,这其中有一部分是原来就居住岭北的拖雷系诸王部众,而另一部分则来自窝阔台汗国。据以上情况推测,岭北行省的人口当在两百万以上④。吐蕃地区的户口,元政府在至元五年(1268)和至元二十四年(1287)两次派人进行清查。至元五年清查的结果是:阿里和后藏地区共有一万五千六百九十户,前藏地区共有二万零七百五十三户,前后藏之间的羊卓地区共有七百五十户,总计三万七千二百零三户①。据《萨迦世系史》说,当时每户为六人(夫妇二人、子女二人、男女仆役二人)②。据此推算,则上述地区有二十二万三千余口。但是,这次籍户在地域上限于乌斯藏宣慰司辖地,①浦机:《与蔡逢原参政书》《闲居丛稿》卷一七;苏天爵:《韩永神道碑》,《滋溪文稿》卷十七。②程钜夫:《王德亮墓志铭》,《雪楼集》卷二一。

    ③王礼:《刘宗海行状》,《麟原前集》卷三。

    ①《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洪武十八年十一月乙亥。

    ②王逢:《读古节妇传》,《梧溪集》卷四。关于至正时期的户口情况。参阅邱树森、王廷:《元代户口刍议》,《元史论丛》第2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

    ③《元史》卷二二《武宗纪》。

    ④参见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下册,页181—183,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①达仓宗巴·班觉桑布:《汉藏史集》,陈庆英译本,页185—186,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②阿旺·贡噶索南:《萨迦世系史》,陈庆英等译本,页108,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不包括其他藏区,在统计对象上可能也不包括牧民③,故不能反映吐蕃地区户口的全貌。关于云南行省的户口,大德八年(1304)程钜夫撰《平云南碑》,说是“见户百二十八万七千七百五十三”④。这个记载未必准确,其中可能包含了一定的虚报成分。

    ③参见毕达克:《蒙古在西藏的括户》,沈卫荣译,《国外藏学研究译文集》第10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④《雪楼集》卷五。

    第二节赋役北方赋税赋役征发南北有异,这是元代赋役制度的主要特点。元统治者因南北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赋役征发原则,“大抵江淮之北,赋役求诸户口,其田(南)则取诸土田”⑤。赋役征发的原则既不相同,故南北赋税在内容上也有较大的差别。

    北方赋税分为税粮和科差两大类。

    税粮,有丁税和地税两种不同形式。工匠、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户等纳地税。河西中兴路(治今宁夏银川)等三处人户也征收地税。军户、站户占地四顷以下者免税,超出四顷则超出部分缴纳地税。地税的税额屡有变更。元太宗八年(1336)规定:“上田每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五升”①,至元元年(1264),改为白地每亩三升,水田每亩五升。至元十七年(1280)确定,不分白地水田,每亩税三升。

    绝大部分地区的民户和官吏、商贾都按成丁数缴纳丁税。丁税税额因户类不同而有差别:元管户中的全科户每丁粟二石,减半科户每丁粟一石;协济户也是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每丁粟五斗,第二年一石,此后每年递增二斗五升,第六年全科二石。各类人户的驱丁均缴纳其主人的一半。元廷规定,丁、地税不重复缴纳,但由于土地买卖等原因造成土地所有权在丁、地税户之间转移,丁、地税的缴纳实际上比较混乱,并纳丁、地税的情况在元代前期便已经相当严重了②。无论丁税、地税,除正额外,还有“鼠耗”、“分例”等附加税,“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元史·食货志一》)。

    科差,包括丝料和包银两项。丝料主要由民户负担,供政府及诸王、贵戚、勋臣享用。缴纳丝料的民户有两大类。一类是历次分封给诸王、贵戚、勋臣的人户,他们缴纳的丝料有一部分归于其封主,元世祖时称“系官五户丝户”。一类是不属于封民的人户,他们缴纳的丝料全归政府,元世祖时称“系官户”。元太宗八年税制规定了丝料的基本内容:每二户出丝一斤输给政府,每五户出丝一斤输给封主。因此,丝料又称“二五户丝”,缴纳给封主的部分称“五户丝”。宪宗时,五户丝赋额提高了一倍。上述规定是针对分封人户而言的,非分封人户的丝料负担应与之相当。元世祖时规定,五户丝不再直接缴纳给封主,而由政府统一征收后再行转支。具体情况见下表。包银,又称包垛银,也主要由民户交纳。元太宗时,蒙古政府对汉民的⑤危素:《休宁县尹唐群核田记》,《危太朴文集》卷二。

    ①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②参见陈高华:《元代税粮制度初探》,《文史》第6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各种不时需索甚多,为了避免随时科敛的烦琐,真定丝料包银户类系官丝五户丝全科户二十二两四钱四两系官户止纳系官丝户上都、隆兴、西京等路户十六两,大都以南户二十二两四钱全科户十六两六两四钱四两减半科户八两三两二钱二两元管户系官五户丝户止纳系官五户丝户十六两六两四钱交参户全科户二十二两四钱四两止纳丝户二十二两四钱漏籍户止纳钞户第六年全科二十二两四钱第一年一两五钱,以后每年递增五钱,至第六年全科四两丝银户十一两二钱四两协济户止纳丝户十一两二钱储也速歹儿所管产细丝六十四两摊丝户摊丝六十四两其他户系官户复业户与渐成丁户第一年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科注:本表参照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上册页349之表制成。

    守臣史天泽便“会其岁费”,按户征银若干两①,这便是包银的起源。

    元宪宗二年(1252),蒙古政府将包银制度化,推广到各路,定为每户征银四两②。五年(1255),定为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等物。到元世祖中统四年(1263),包银全部以钞输纳。当时钞二两值银一两,故包银的征收额减少了一半。包银每户四两,是指全科户而言,其他人户的缴纳情况见上表。至元四年(1367),“敕诸路官吏俸,令包银民户,每四两增纳一两”(《元史·世祖纪三》),称为“俸钞”。元成宗时加科止纳丝户俸钞,每户一两,而将包银户的俸钞减为每户二钱五分。丝料和包银按户定额,但实际征收时都是“验贫富品答均科”③。因此,民户实际上的科差负担与定额颇不一致,如包银,有的上户纳至一百五十两④。可是,元廷签发中、上户为军、匠等户时却只按定额除豁科差,逃亡人户的科差也要由见户分纳,民间的科差负①苏天爵:《鲁国文贞公事略》,《元朝名臣事略》卷四。

    ②姚燧:《滏阳高氏坟道碑》,《牧庵集》卷二五;《元史》卷一五二《张晋亨传》。③魏初:至元九年七月奏议,《青崖集》卷四。

    ④王恽:《论萧山住等局人匠编员事状》,《秋涧集》卷**。

    担日益沉重。

    江南赋税《元史·食货志》说:“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夏、秋二税都是土地税,以秋税为主。

    秋税收粮,其征收额各地区之间颇不一致,同一地区也因土地肥瘠而有差别。湖广地区仿北方税制,每亩三升⑤。其他地区“纳粮的则例有三、二十等,不均匀一般”①,大体是依宋代旧例。有的地区在二、三斗之间,有的地区在三升上下,最低的税额只有一升②。元仁宗延祐七年(1320),规定江南税粮就原额增加百分之二十③,加重了江南的税粮负担。江南税粮也有附加税,“依例每石带收鼠耗、分例七升”④。

    夏税的征收情况比较复杂。《元史·食货志》载:“初,世祖平宋时,除江东、浙西,其余独征秋税而已。”由此可知,元朝平宋后,最初只在江东、浙西两地继续征收夏税,江南其他地区则废除了夏税。元成宗元贞二年(1296),“始定征江南夏税之制”(《元史·成宗纪二》)。这次加征夏税的地区为浙东、福建、湖广,江西由于秋税交纳数额已较宋为重,故仍免征夏税⑤。夏税的具体征收情况,各地不尽一致。江东、浙西两地区的夏税,大体上依宋代旧例,一般按土地等级定税额而征收丝、绢、布等实物,也有的地方折钞缴纳。元贞二年起征夏税的地区,当是以秋粮为夏税基准,其征收物品名义上以木棉、布、绢、丝、绵等物品为本色,但实际征收中基本上都是以钞折纳的,“秋粮一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或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元史·食货志一》)。

    除土地税外,江南个别地区也有丁税,江西行省的广州路(治今广东广州),其所属各县民户的税粮中丁税都占有很大的比重,清远县每丁税米五斗九升①。

    江南地区也有科差,一是江南户钞,一是一度征收的江南包银。江南户钞是中原五户丝制的推广和变形。元世祖平宋后,将部分江南民户封赐给诸王、贵戚,每户纳中统钞五钱,“准中原五户丝数”(《元史·世祖纪九》),这便是江南户钞。成宗即位之初,江南户钞增为每户二两,但所增加的一两⑤姚燧:《阿里海涯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九。

    ①《元典章》卷二四《户都》十《添科二分税粮》。

    ②参见陈高华:《元代税粮制度初探》,《文史》第6辑。

    ③《元史》卷二七《英宗纪》一。

    ④《元章典》卷二一《户部》七《收粮鼠耗分例》。

    ⑤《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起征夏税》。

    ①陈大震等:《大德南海志》卷六《税赋·税粮》。

    五钱由政府支出,民户的负担仍为五钱②。

    南包银的征收,始于延祐七年(1320),英宗即位之初。科征的对象是没有田地而从事商业、运输的人户,数额是每户二两③。包银的征收,在江南造成了很大的骚扰,因而遭到不少官僚、儒臣和民间的反对,故难以长期实行。至治二年(1322)十月,“诏今年江淮创科包银全免之”(《元史·英宗纪二》)。此后,江南包银实际上再未征收,到泰定二年(1325)正式革除④。元政府在江南征收包银的同时,向全国各地散居的回回、也里可温、答失蛮户起征包银,每户二两,折纳至元钞十一贯,称回回包银⑤。江南包银行之即废,但回回包银却一直征收到元末⑥。

    江南赋税中还有一项湖广门摊。所谓门摊,就是按户摊派之意。《元史·食货志》说:“初,阿里海牙克湖广时,罢宋夏税,依中原例,改科门摊,每户一贯二钱(大德)三年,又改门摊为夏税而并征之,每石计三贯四钱之上。”此说不确。姚燧《阿里海涯神道碑》记:“初,北上田租亩取三升,户调岁惟四两。及定湖广税法,亩取三升,尽除宋他名征。后征海南,度不足于用,始权宜抽户调三之一佐军”。所谓户调,当即北方的包银。所谓“抽户调三之一佐军”,即包银四两的三分之一,大致为一两二钱。由此可知,湖广门摊的征收实始于至元十五年(1278)元军征海南前夕,此时湖广税法已定,初科门摊是为了弥补征海南的军费不足,与夏税的罢废并无直接关系。这种湖广门摊,实际上是包银在湖广的变相形态,故元人直接将其与北方包银相提并论,其赋税性质属于科差。但至元二十九年(1292)时,湖南的一些地方官要求改变当地人户“除纳商税、酒醋课程外,每一年滚纳门摊地亩一两二钱”的状况,中书省议定:“自至元二十九年为头,通行依额认办。除离城郭十里之内并镇店立务办课去处,离城郭十里外乡村住坐,不以是何计户计,验各家实有地备均科,许令各家造酒醋食用,包容各家佃户,再不重复纳税。”①这样,湖广门摊便演变为一种按户摊派的酒醋课。大德三年(1299)后,作为酒醋课的湖广门摊依然存在,并未并入夏税②。诸色课程盐课、茶课、酒醋课、商税、市舶税等数十种税课,在元代统称诸色课②《元史》卷十八《成宗纪》一。

    ③《元典章新集》《户部》,《江南无田地人户包银》。

    ④《元史》卷二九《泰定帝纪》一。

    ⑤《元典章新集》《户部》,《回回当差纳包银》。

    ⑥王元恭:《至正四明续志》卷六《赋役》。

    ①《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门摊课程》。

    ②《元史》卷二○《成宗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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