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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卷-中古时代-元时期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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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国珍兄弟于至正八年(1348)“亡入海,聚众数千人,劫运艘,梗海道”。此后降于元,元廷利用他维持海运。他虽时降时叛,但从至正十九年起,尚能“岁岁治海舟,为元漕张士诚粟十余万石于京师”(《明史·方国珍传》)。张士诚于至正十六年据平江(今江苏苏州),次年降元。至正十九年,元廷派专使来平江,于方、张之间“往来开谕”,使二人各具舟、粮,结果,“粮得入京者仅十一万石,自是岁以为常”(吴宽《平吴录》)。据载,至正十九年和二十年,起运粮为十一万石,至正二十一年和二十二年为十三万石。至正二十三年九月,张士诚自立为吴王,此后“元征粮,不复与”,并杀劝贡将领,江浙海运至此绝。但福建陈友定仍忠于元廷,一条从福建绕过江浙直通大都的海道得以一度通行,一些地方官员也不时凑集一些粮食接济大都,直至元亡。

    第七章钞法第一节初期钞法与地方货币元朝沿袭金代钞法并进一步完备,是中国古代纸币制度最盛行时期。元廷统一发行纸币(通称“钞”),不限年月,全国通行;元代大部分时期,不铸造铜钱并禁止行用前代铜钱,除少数地区外,钞是唯一通用的法定货币。

    中国纸币制度渊源于唐代的“飞钱”,创始于北宋四川民间发行的“交子”。四川交子不久收归政府发行,并逐渐扩大流通于陕西、河东等地区,北宋末改称“钱引”。南宋时,除四川钱引(后改称“会子”)外,又发行了东南会子、湖北会子、两淮交子等,各有规定流通地域。四川交子(钱引)每二周年发行一界,后界发行后,前界即不再行用,以旧换新;后来行用年限延长到四年、六年(即二界、三界并用);到南宋中后期,先后改为三年一界、十年一界,最后不再立限,永远行用。东南会子初不定界别,后定为三年一界,不久也延长行用期限到六年、九年(二界、三界并用),最后取消了期限。金海陵王贞元年间,仿宋交子之法立钞引法(钞法),发行交钞;初定行用期限为七年,后取消期限,只规定以昏烂之钞兑换新钞。宣宗时改变钞为贞祐宝券,后又发行贞祐通宝。宋、金纸币面值均为贯、文(钱币单位),自200文至10贯十余种。宋交、会以旧换新,扣纳纸墨费每贯30文;金交钞昏新兑换,工墨费15文。以上是宋、金纸币制度的大略。宋、金纸币均与钱并行流通。这个时期,银被作为货币手段也逐渐盛行。

    纸币制度实行后,因朝廷滥发,军国经费皆赖以支用,出多入少,以致严重贬值,宋、金均同,而以金朝末年为甚,“至以万贯唯易一饼”,民间不肯用钞,但以银市易。

    蒙古初无货币,只以羊马及其他畜产品进行物物交换。征服中原、西域后,获得大量金银,遂主要以银作为价值尺度和交换媒介,征收中原差发、税课亦以银为主。但纸币在中原行用已久,成为主要货币,虽弊病不绝,仍便于贸易流通,不可缺少。太祖末年(1227),博州(今山东聊城)地方长官何实遂以丝为本发行会子(丝会)在本境行用,“民获贸迁之利”(《元史·何实传》)。太宗八年(1236),汉人于元奏行交钞,遂下诏印造发行,并采纳耶律楚材的意见,鉴于金末钞法之弊,发行额不超过万锭(50万贯)。当时“法度未一”,除大汗诏命发行的交钞外,“诸路各行交钞,或同见银(以银为本位),或同丝绢(以丝为本位)”,于本境行用,大体二、三年一更换①。宪宗元年(1251),真定路总管史楫奏太后批准(真定路为太后封邑),立银钞相权法,“度低昂而为重轻”,真定银钞得以“变涩滞为通①吴澄:《刘宣行状》,《吴文正公文集》卷四三;王恽:《史楫神道碑》,《秋涧集》卷五四。便”,并奉太后旨扩大流通于燕、赵、唐、邓间。同年,刘肃任邢州安抚使,亦发行纸币以通民间贸易。三年,忽必烈受京兆分地,于京兆立交钞提举司,“印钞以佐经用”(《元史·世祖本纪一》)。这些也都属于地方性货币。第二节钞法的整备与中统元宝交钞的颁行世祖中统元年(1260)七月,为了革除诸路行用钞法之弊,诏统一印造通行交钞,以丝为本,规定银50两易丝钞一千两①。但通行交钞(丝钞)大概并未广为流通。同年十月,就改印造发行中统元宝交钞(简称中统钞),以银为本,面额分10文、20文、30文、50文、100文、200文、300文、500文、一贯文、二贯文十等,仍依宋、金旧制以钱数(贯、文)为单位。当时久已盛行用银为价值尺度,故官私皆习惯以银单位称钞一贯为一两,100文为一钱,10文为一分,50贯为一锭。法定银、钞比价为中统钞两贯同白银一两。同时又以文绫织造中统银货,分一两、二两、三两、五两、十两五等,每两同白银一两。但中统银货并未行用,而以中统钞为唯一法定通货。中统元年钞法由燕京行中书省主持制订、实行,主其事者为中书平章政事王文统,世祖亲信谋士、掌书记刘秉忠亦赞行钞法。具体筹划者有左房省掾杨湜、交钞提举司张介、王涣等人,燕京行中书省置交钞提举司为主管钞政机关。中统二年立中书省左三部(吏、户、礼)、右三部(兵、刑、工),由左三部领钞法,以交钞提举王涣为左三部郎中;至元元年(1264)分立六部,钞法归户部兼领,仍以郎中提举交钞事。三年,立制国用使司总领财政,制府与户部没有隶属关系,而钞法在其总领范围内,乃别立诸路交钞都提举司,独立于户部;七年,罢制府,立尚书省总领六部,诸路交钞都提举司也于次年复归户部兼领。至元二十四年,因发行至元通行宝钞,改交钞提举司为诸路宝钞都提举司,仍隶户部。除都省(户部)所领交钞(都)提举司外,还先后设置过陕西四川西夏中兴等路交钞提举司、江南四省交钞提举司,分管地方钞政,并曾置畏兀儿境内交钞提举司,皆非常设。钞的印造,中统元年燕京行中书省交钞提举司下设有印造局,后改印造库(中统四年)、印造宝钞库(至元二十四年)。至元十三年,因临时需要大幅度增加发行量,于济南宣慰司下设印钞局,于大名置行户部,掌印造,次年皆罢。印钞初用木版,从至元十三年起改铸铜版;钞版每年更新,并毁去旧版。置元宝总库(又称元宝交钞库),掌料钞(新钞)收藏和关支;至元二十四年改称宝钞总库。燕京和各路置交钞库(又称行用交钞库),为兑换机关。中统末至至元初,禁民间私下买卖金银,必须赴官库兑换,乃于燕京和各路置平准库,大抵即原行用钞库立平准之法,合称平准行用交钞库,掌金银与钞兑换业务并昏钞新钞兑换;其未置平准者只称行用库。大德八年(1304),开金银私易之禁,许民间从便买卖,遂革去平准之名①。

    中统元宝钞法大略为:(1)不限年月,诸路通行,不堪行用的昏烂钞①“千”疑为“百”之误,见吴晗《元代之钞法》。

    ①《元典章》卷二一《仓库·把坛库子》;《至顺镇江志》卷十三《公廨·行用交钞库》。可持赴官库倒换新钞,每贯收工墨费30文;(2)料钞发到各钞库,随同发下相应数目的钞本银以为权衡,诸人持银易钞或持钞易银,即便依数支发,除收取工墨费外不得克扣迟滞;各钞库换到白银立簿登记,即储库作为钞本;(3)一切科差、课税皆以钞为准,并行收受;街市买卖金银丝绢粮斛等一切诸物亦皆用钞,按法定银、钞比价行用;(4)各钞库倒下昏钞,当即盖上毁钞印、点数记录封存,每季一次解赴中书省或各行省的烧钞库,由省官、监察官监督烧毁(后许非直隶省或行省的各路钞库倒到昏钞,就便在其所隶各道由宣慰司、按察司官监督烧毁);(5)阻滞钞法者论罪,对印造行用伪钞规定了严厉的断罪条例,初定凡造伪钞,堪行用者为首处死,为从杖断,不堪行用者为首流远;至元十五年加重处罚,不分首从、堪用不堪用,一律处死,知情分买使用者、邻首知情不报者,亦依情节轻重杖断;挑钞(挖补钞值贯文,改小为大,如100文改为500文,一贯改二贯之类)者亦依重轻杖断;(6)自中统钞发行,各路原行用旧钞一律停止使用,民间持有者许赴钞库兑换。

    中统钞发行的初期十余年间,印造数有限制,每年常在八万锭左右,多不过十余万锭,少则二万余锭;所印料钞储于总库,只是发下各钞库兑换金银、昏钞,一切经费不许借支;国用支出限在税赋所入额内,量入为出;各钞库所积银本充实,子母相权,兑换流畅,稍有壅滞,即出银收钞,使民无疑惑;一切科差、课税收纳及民间一切买卖专用钞,而钞少难得,遂“视钞重于金银”,因此钞重物轻,币值稳定,“公私贵贱,爱之如重宝,行之如流水”,“略无凝滞”①。至元十一年,印数开始增加,十三年,猛增至一百四十一万余锭,其后每年大多在一百万锭上下,二十三年又增一倍,达二百一十八万余锭。增印的起因是由于攻宋兵兴,军费增加,以及在新占领的南宋旧境推行钞法的需要。十三年灭宋后,即行钞法于江南,以中统钞易宋会子(中统一贯准宋会50贯),并废宋铜钱,禁止行用。

    行用地区扩大,自然需要大幅度增加中统钞发行量。若能信守原行钞法,注意权衡,量入为出,亦不致败坏。但以阿合马为首的当政者自至元十三年后,将各路平准行用库所储原发本银及兑换到金银逐次尽数起移到大都以邀功,败坏了银钞母子相权之法。使民间无从兑换,成为无本虚钞,大失民信;又不计出纳多寡,印数没有限制,“一切支度,虽千万锭,一于新印料钞内支发”①,“每一支贴至有十余万锭者”②,大大超岁入之数。于是民间无本虚钞日益多而日益轻,物价因而腾贵。此外,政府钞法部门带头轻视钞币而重物重银,钞库官吏乘机图谋私利,如加价预先定买物品,妄增金银价格收买金银;又私下倒换,多取工墨钱以图利,而民间持昏钞到库却不能①胡祗遹:《宝钞法》,《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①王恽《论钞法》,《秋涧集》卷九。

    ②吴澄:《刘宣行状》。

    即时兑换,勒索添搭工墨才肯接受;更有钞库不按实际情况,限定每日倒换昏钞数目,甚至闭库不换,民间昏钞日多,买卖凝滞。如此推波助澜,使得钞益轻而物益重,钞值大贬。至元十八年王恽上书中说:“如今用一贯才当往日一百(文)”③,物价腾贵达十倍,钞的信用大失,以致“诸人交易文契不以钞为则,止写诸物,不书价值”④。

    自钞法渐坏,朝野内外多有议拯救之方者。少数人主张开铜钱之禁,恢复前代钱法,与钞并行。多数人则认为钞法独行实便,不宜杂以其他货币。他们提出的拯救之方大抵为:仍发银本到各钞库以安民心;出金银收钞,使流通钞数少而复重;量入为出,不滥支用(如刘宣建议岁支宜限在每年差税收入钞数的五、七成);以及昏、新钞及时兑换以便行用等。至元十九年,中书省奏准颁行《整治钞法条画》,大略为:(1)重申原来的兑换金银比价(银每两入库价钞一贯950文,出库价2贯;金每两入库价钞14贯800文,出库价15贯);(2)昏、新钞兑换每两仍收工墨30文,库吏人等不得习蹬、多取工墨或私下添搭倒换,违者依数断罪;(3)严禁私下买卖金银及官吏将钞库兑换到金银不行登记私下添价倒出,或假冒姓名用钞换出添价转卖,违者治罪。但是,对于保持钞库银本以信兑换、限制印造量和经费支用等根本问题,却没有采取切实措施。事实上,各钞库金银多已起移,有去无回,仍然是以钞易钞;钞的印造数在至元二十、二十一两年略有减少(年六十多万锭)后,二十二、二十三年又陡增两倍以上;盐、茶引价格及米粟官定折价从至元十三年前后起,又逐次提高了好几倍,等于官方宣布中统钞的贬值。所以,《整治钞法条画》规定的金银钞兑换及其比价,完全是不能实现的空文,钞法败坏、物价踊贵的情况未能制止,甚至更加严重。如至元二十二年盐每引官价钞15贯(至元十九年前为9贯),“官豪诡名图利,停货待价,至一引卖80贯”(《元史·卢世荣传》)。钞既虚,金银私相买卖及官吏恃势倒买倒卖也难以禁止。时右丞卢世荣主持财政,奉旨整治钞法,率性解除金银私易之禁,许民从便交易(实际上取消不切实际的官定平准比价),并采取增加岁课及官营酒、市舶、铁器,立常平盐局,实常平仓粮等办法平抑物价以救钞虚,但未见成效,钞愈虚,物愈贵。

    ③王恽:《论钞法》。

    ④胡祗遹:《巡按即事口号》,《紫山大全集》卷七。

    第三节钞法改革与至元宝钞至元二十三年,江南名士叶李被征召至大都。叶李献议改行至元钞法,谓以一抵中统钞五,造钞之费不增而可获五倍之利,并进钞样,遂诏命诸臣议更钞事。二十四年闰二月,召集廷臣议论钞法,决定采纳叶李之议。同月,立尚书省综理财政,以桑哥为尚书平章政事,叶李为尚书左丞,二人皆力主更钞者。三月,尚书省奏准印造发行“至元通行宝钞”(简称至元钞),面额分二贯、一贯、500文、300文、200文、100文、50文、30文、20文、10文、5文共11等,颁布行用条画,大略为:(1)至元钞一贯当中统钞五贯,中统钞通行如故,公私通用;新旧钞母子相权,民间持中统钞赴库倒换至元钞,以一折五,并收工墨每贯30文,依数收换;(2)诸路仍置平准行用库买卖金银平准钞法,银一两入库(买入)价至元钞二贯,出库(卖出)价二贯50文,金一两入库价至元钞20贯,出库价20贯500文;仍禁金银私相买卖,违者金银价值没官,并依数决杖有差;(3)包银及诸色课税并依旧额收纳中统钞,愿纳至元钞以一当五;盐引则新旧各半收纳(每引价中统钞20贯,纳中统10贯,至元2贯);(4)街市买卖诸物如用中统钞只依旧价发卖,不得疑惑陡添价值;质典田宅等交易文契并以钞为则,不得书写斛粟丝绵诸物;(5)钞库官吏及收差办课人员在兑换、收纳中不得迟滞或刁蹬多取,阻抑钞法;委各处管民长官每半月一次计点钞库见存金、银、钞,若有挪用规取利息(如借贷、做买卖)者断罪;各路提调官吏不得赴库收买金银及多兑料钞。至元钞法所定金、银与钞比价,正式由官方宣布了中统钞贬值为原值的五分之一(以银兑换价为准,每两由2贯提为10贯;按金价则贬至六七分之一)。虽然官定的金银兑换价提高幅度仍低于实际的物价涨幅,但大体比较接近,有可能借以恢复正常的兑换和钞法运转。

    至元钞发行后,即销毁中统钞版,从至元二十五年起停止印造中统钞。

    至元钞法规定至元钞、中统钞并行流通,政府原打算通过课税收纳中统钞将其尽数回收。当时行中统钞已近三十年,印造极多,至“省官皆不知其数”(《元史·世祖本纪》),民间流通量大,难以急收,于是二十六年闰十月桑哥奏请“宜令税赋并输至元钞,商贩有中统料钞,听易至元钞以行,然后中统钞可尽”(《元史·世祖本纪》)。实际上未能尽收,中统钞继续行用,公私均仍习用中统钞数为准计值。

    至元钞颁行的最初三年(二十四年至二十六年),印数分别为100万、92万、178万余锭,数目相当大,当是出于兑换回收中统钞的需要。行用“未及期年,已觉滞涩”(吴澄:《刘宣行状》),诸臣多有言新钞不便者,关键仍在于能否保持金银作本称提和不滥支用,二十五年,世祖召桑哥面谕:“朕以叶李言,更至元钞,所用者法,所贵者信,汝无以纸视之,其本不可失,汝宜识之。”(《元史·桑哥传》)尚书省遵旨咨各行省,“钞本根底,休交(教)动者”①。二十七年,桑哥又奏请将各路平准库兑换到的金银起运大都;次年,桑哥诛,尚书省罢,中书省遂奏请依原颁钞法将金银留存各路钞库做钞本,除已运大都者外,未运者不再起运。世祖准奏①。至元三十一年,各路平准钞库所贮银计有九十三万六千九百五十两(《元史·成宗本纪》),金数不详。大抵在至元钞颁行的初期六七年内,各钞库存有一定数量金银作本以为权衡,金银与钞的兑换制度基本上能够实行。至元钞的印造数得到控制,从至元二十七年起降为50万锭,三十年再降为26万锭,三十一年19万锭。钞值在至元二十四年调整以后,基本上保持稳定,物价涨幅不大。但是,这个时期国家经费支出相当大,“岁入恒不偿所出”,以至元二十五年计之,“不足者余百万锭”,尚书省以钩考各省财谷征敛所得补之;次年,桑哥以此法难以再用,遂奏准用提高盐、茶引价(盐每引由中统钞39贯提为一锭,茶每引由5贯提为10贯)及增加酒醋税额办法来解决国用支出。二十九年十月,丞相完泽奏:“一岁天下所入,凡二百九十八万八千三百五锭,自春至今,凡出三百六十三万八千五百四十三锭,出数已逾入数六十六万二百三十八锭矣。”(《元史·世祖纪十四》)。国家财政入不敷出,就隐伏着钞法再次败坏的危机。

    至元三十一年四月成宗即位,以诸王驸马朝会,加赐金、银甚多(金一加四为五,银一加二为三),并增其江南分地户钞岁赐(每户500文增为2贯)。六月,中书省奏:“朝会赐与之外,余钞止有27万锭。凡请钱粮者,乞量给之。”但金、银、钞赐与仍不绝。八月,诏诸路平准交钞库所贮银九十三万六千九百五十两,只留十九万二千四百五十两为钞母,余悉运至大都(《元史·成宗本纪一》)这就使钞库平准机能大大削弱,“金银有入而无出”,兑换制度又遭破坏②。十一月,中书省又奏:“国赋岁有常数今诸王藩戚费耗繁重,余钞止一百十六万二千余锭”,其他支用又三十余万锭,“而来会诸王尚多,恐无以给”。就是说,当年税赋(按规定在六月至十一月征收)收入之钞也已被使用去三分之二以上,所余之钞很难维持到来年税赋征收之时。元贞二年(1296)二月,中书省又奏:“陛下自御极以来,所赐诸王、公主、驸马、勋臣,为数不轻,向之所储,散之殆尽”,而“继请者尚多”,仍需支赐,世祖时代府库所积既被花用殆尽,又入不敷出,结果就不可避免地要动用钞本(库存料钞)了。大德二年(1298)二月,成宗命中书省报告金、银、钞币岁入和赐与及其他一切支出之数,右丞相完泽奏:“岁入之数,金一万九千两,银六万两,钞三百六十万锭,然犹不足于用,又于至元钞本中借二十万锭。”三年正月,中书省又奏:“比年公帑所费,动辄巨万,岁入之数,不支半岁,自余皆借及钞本。臣恐理财失宜,钞法亦①《元典章》卷二○《钞本休擅支动》。

    ①《元典章》卷二○《存留钞本》。

    ②刘埙:《隐居通议》卷三一。

    坏。”成宗命“自今一切赐与皆勿奏”(以上均见《元史·成宗本纪》),赏赐有所节制,并停罢了海外战争的准备。但财政亏空已很严重,做佛事、营建、中买珠宝等项冗费远较世祖时增多,仍不得不借助于增印纸币支用,至元钞年印造数大德三年大幅度回升至九十三万余锭,六年又增至二百万锭。实际上不能兑换的无本虚钞再度泛滥,物价踊贵。大德七年郑介夫上《太平策》,谓其时“钞价贱,物价贵,昔值一钱,今值一两”,涨幅达十倍①。这虽然是夸大之辞,但钞值大贬确是事实。据记载,大德末银的时价每两为中统钞20贯②,比至元二十四年官定比价又高一倍。官府收课的银折价也定为1∶20①。民间制造伪钞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按郑介夫较夸张的说法,“今天下真伪之钞几若相半”,因用本少而获利大,“立法虽严,终莫能戢”,这也加重了钞法的败坏。由于“金银有入而无出”,钞库无本称提,加以钞日益轻,金银与钞的兑换实际上陷于停滞,大德八年,干脆解除了金银私下买卖的禁令,各平准行用库皆取消平准,只称行用库。

    ①《历代名臣奏议》卷六七。

    ②《元典章》卷四三《杀死二人烧埋银》记大德十年事;又Wassaf书记银一balish(锭)当钞20balish,所反映的正是成宗末年情况,见页43。

    ①《元典章》卷二二《银中盐引》。

    第四节至大变钞及其失败大德十一年(1307)武宗即位,诸王朝会,依成宗例增赐金银。武宗原在漠北守边,其皇位系通过政变而得,对诸王、勋戚、军帅更加滥行赏赐以博取拥戴。八月,中书省奏:“以朝会应赐者,为钞总三百五十万锭,已给者百七十万,未给犹百八十万。两都所储已虚。”九月,又奏:“常赋岁钞四百万锭,各省备用之外,入京师者二百八十万锭,常年所支止二百七十万锭。自陛下即位以来,已支四百二十万锭,又应求而未支者一百万锭。”至大元年(1308)二月,中书省臣以赏赐等所用帑藏已空,至预卖盐引以补之,而一切经费尚需用钞820余万锭,乃奏称:“臣等固知钞法非轻,曷敢辄动,然计无所出,今乞权支钞本七百一十余万锭,以周急用。”(《元史·武宗纪》)据次年三月中书省报告,至大元年适逢岁俭,税赋收入不到原额一半,而全年支出钞又达1000万锭。连续两年开支如此浩大,朝廷无计可施,只得动用巨额钞本,这就势必大大加剧了大德年间开始的通货膨胀,诸物踊贵,钞虚数倍①。从元年十一月起,中书省就一再以“国用不给”告急,财政危机十分严重。

    大德十一年末,就有人提出改行银钞、铜钱,中书省及枢密院、御史台、集贤、翰林诸臣集议,以为不便。至大二年七月,乐实(曾任山东宣慰使)奏言钞法大坏,宜变更钞法,并图新钞式以进,又奏请设立尚书省主持新政。其议得到权臣脱虎脱、三宝奴等的支持,被采纳。八月,诏立尚书省,以脱虎脱为右丞相,擢乐实与三宝奴并为尚书平章政事。九月,决定改造新钞,称“至大银钞”,下诏颁行。诏曰:“昔我世祖皇帝既登大宝,始造中统交钞,以便民用,岁久法堕,亦既更张,印造至元宝钞。逮今又复二十三年,物重钞轻,不能无弊。乃遵旧典,改造至大银钞,颁行天下。至大银钞一两,准至元钞五贯,白银一两,赤金一钱。随路立平准行用库,买卖金银,倒换昏钞金银私相买卖及海舶兴贩金、银、铜钱、绵丝、布帛下海者,并禁之中统交钞,诏书到日,限一百日内尽数赴库倒换。茶、盐、酒醋、商税诸色课程,如收至大银钞,以一当五。颁行至大银钞二两至二厘共十三等,以便民用。”(《元史·武宗纪》)遂罢中统钞,只以至大银钞与至元钞母子相权行用,并再次禁止金银私相买卖。诏书所定金、银与至大、至元钞兑换比价,宣布了将至无钞贬值60%(由2贯同银一两贬为5贯同银一两),中统钞随之贬值(25贯同银一两)。三年,印造至大银钞145万余锭。自大德年间至元钞法渐坏,朝野颇多主张恢复前代钱法,以钱、钞相权并用。至大二年九月下诏颁行银钞后,又下《行铜钱诏》(见《元文类》卷九),并命于大都立资国院为主管机关,置山东、河东、辽阳、江淮、湖广、川汉泉货监六,各处产铜之地置提举司十九。御史台奏言:银钞初行,又兼①苏天爵:《高昉神道碑》,《滋溪文稿》卷十一。

    行铜钱,虑有相妨;拘刷民间铜器甚急,弗便。诏命与省臣复议。三年正月,遂定行钱法,立资国院及诸处泉货监、提举司。铸造铜钱两种,小者称“至大通宝”,面文为汉字楷书,一文准至大银钞一厘;大者称“大元通宝”,面文为八思巴字,一文准至大通宝十文。历代铜钱,悉依古例,与至大钱通用;其当五、当三、折二,并以旧数用之①。二月,尚书省奏:今既行至大银钞,乞以至元钞输万亿库收藏,销毁其板,只以至大钞与铜钱相权通行为便,诏从之。遂罢印至元钞。八月,以行用铜钱诏谕中外。

    变更钞法和行用铜钱造成货币制度的更大纷乱和对人民更多的掠夺。当时中统、至元二钞行用已久,发行量甚大,武宗即位后又滥支钞本,达一千多万锭(《元史·武宗纪》至大二年九月),钞虚物贵已甚,却仍未能从节用着手,只图以倍数更大的新钞贬抑、取代旧钞,并增加课税②,来挽救钞法。在议更钞法时,就有人提出:“今钞已虚数倍,若复抑之,则钞虚而物愈贵,非法之善也。”③果然,至大银钞颁行后,因倍数太多(比至元钞高五倍,比中统高二十五倍),轻重失宜,钞币信用益虚,物价更加腾踊④,如成宗初年至元钞2钱可买盐4斤,此时因盐课提高,至元钞贬值,还不够买一斤⑤。铜钱则“鼓铸弗给”,乃许新钱与前代旧钱并用,朝廷所发新、旧钱尚有数,而民间收藏者多至不可胜计,新旧钱恣用,实壅害钞法。

    至大四年(1311)正月,武宗死,仁宗以皇太子身份行旨,罢尚书省,以“变乱旧章,流毒百姓”的罪名诛脱虎脱、三宝奴、乐实等。三月,仁宗即位。四月,下诏废至大银钞、铜钱,仍专用中统、至元二钞。诏书条画大略为:(1)停止印造至大银钞,已发至各处的料钞即日封存,民间行使者听赴行用库倒换,或预买次年盐引、交纳诸色课程,以便回收;(2)恢复印造中统钞,与至元钞并行,凡官司出纳、百姓交易,并以中统钞数为准计算;(3)大元通宝和至大通宝钱在诏书到后即日封存,民间持有者限五十日内赴行用钞库倒换,前代旧钱一律停止使用;(4)资国院及各处泉货监、提举司并行革罢,其钱货点数收贮;(5)申严惩治伪造、挑补宝钞条例;(6)金银私易权宜开禁,许从便买卖,仍禁商舶收买下番。诏书中没有再定金银与钞兑换比价,因为已不禁民间私相买卖。据皇庆元年(1312)中书省奏事,盐课中收银部分(十分之一)的官定折价,每锭银折中统钞25锭①,与行至大钞时所定比价一样。

    ①《元史·食货志·钞法》;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下。

    ②如盐课价钞元贞二年已提到每引中统钞六十五贯,至大二年改为至大银钞四两,折中统钞一百贯。见《元典章》卷二二《盐袋每引四百斤》。

    ③苏天爵:《高昉神道碑》。

    ④《农田余话》上;《三场文选对策》六。

    ⑤《元典章》卷二二《盐袋每引四百斤》。

    ①《元典章》卷二二《银中盐引》。

    至大银钞只行用了一年多,铜钱行用则只有几个月,自仁宗以后,就专用中统、至元二钞。中统钞自至元二十五年即停止印造,因钞值愈轻而印造本大,虽法定与至元钞并用,却未再印造,原行者亦渐次昏烂收换殆尽,主要行用至元钞;至大四年恢复印中统钞以后每年一般只印造10万锭,仍以发行至元钞为主。至元钞印造数从至大四年至延祐元年(1311—1314)每年都在200万锭或更多些。数量这样大,一方面固然有兑换回收至大钱、钞的需要,但主要原因是当时帑藏已耗费殆尽,而赏赐、营建、佛事、军需以及官爵泛滥等种种经费开支仍然十分庞大,如至大四年十二月中书平章政事李孟所奏:“今每岁支钞六百余万锭,又土木营缮百余处,计用数百万锭,内降旨赏赐复用三百余万锭,北边军需又六七百万锭;今帑藏见贮止十一万余锭,若此安能周给。”(《元史·仁宗本纪一》)亏空如此,安能不多印钞支用。仁宗虽有志更新,“然财散不可复收,弊久未能损革”,钞法之弊未见改善①。延祐元年(1314)因经用不给,中书省集诸老商议,皆谓若动钞本,则钞法愈虚,乃主张预买山东、河间来岁盐引及各冶铁货以补足当年用度,又建议经理江南田粮,查括其隐漏顷亩以增赋,奏准施行。同年,又因给军钱物不敷,将盐引价由每引中统钞2锭增为3锭②,通过这些措施增加了岁入,避免了动支钞本。同时仁宗在改革旧弊、撙节经费方面也颇有成效,财政情况有所好转。二年,以平章李孟分领钞法。这一年,至元钞印造数降为100万锭;三年至五年,再降到40万锭或略多。印造和支用得到控制,钞值相对稳定了,银钞折价每两保持在中统25贯③,民间物价比至大时还有所下降④。

    延祐六七年,至元钞年印数陡增至148万锭。延祐七年末官定盐课银折价曾上升为每锭准中统钞40锭⑤,按此衡量,钞值下跌了百分之三七·五,但时间不长,其后,年印钞数又逐年减少,泰定二至四年(1324—1327)均为40锭。天历元年(1328)十一月,中书省奏称,因当年罢印钞本,拟次年印造至元钞119万余锭,中统钞4万锭;监察御史奏:“户部钞法,岁会其数,易故以新,期于流通,不出其数。迩者倒剌沙以上都经费不足,令有司刻板印钞,今事已定,宜急收毁。”二年十二月,定次年(至顺元年,1330)“造至元钞45万锭,中统钞5万锭,如岁例”。似以延祐中期和泰定间的年印数为常额,但至顺二、三年造“岁额钞本”至元钞分别为89万和99万余锭(《元史·文宗纪》),可见实际上没有确定的“岁例”,大抵不超过百万锭即属不逾常数。大约在至治三年,官定银钞折价就回复到每锭银折中①陆文圭:延祐元年乡试策《流民贪吏盐钞法四弊》,《墙东类稿》卷四。②《元典章》二二,《盐价每引三定》。

    ③《元典章新集》《盐价》。

    ④据《元典章》卷二二《犯界食余盐货》,延祐四、五年,中统钞一贯可买盐一斤四两至二斤。⑤《元典章新集》《至治元年盐引十分中收一分银》;《元史·食货志·盐法》。统钞25锭,直到至顺年间没有变化①。总的说来,从延祐到至顺年间,钞值没有大幅度的波动。

    ①许有壬:《正始十事》,《至正集》卷七七;《元史·文宗本纪》至顺二年十一月辛卯日下记:“诸盐课钞以十分之一折收银,银每锭折钞二十五锭”;《至顺镇江志》卷六《包银》条所记折价同。第五节至正变钞与钞法的崩溃元顺帝时期的印钞数记载缺略。从元统元年到至正十年变更钞法以前的18年(1333—1350)中,仅《元史·顺帝纪》记有三年的印钞数,即至元二年(1336)十一月壬申日下记:“印造至元三年钞本一百五十万锭”,至元四年正月癸亥日下记:“印造钞本一百二十万锭”,以及至正元年(1341)二月“印造至元钞九十九万锭,中统钞一万锭”。同书又有至元六年二月朔“诏权止今年印钞”、至正元年十二月癸亥“以在库至元、中统钞二百八十二万二千四百八十八锭,可支二年,住造明年钞本”的记载,据此推测,没有记载的其他年份当是照常印钞的。元统年间,苏天爵在《灾异建白十事》①中论及钞法,谓所印钞已逾定额数倍,钞日益虚,物日益重,因此主张行铜钱法与钞相权。至正三年,揭傒斯在朝廷集议政事时又提出“当兼行新旧铜钱以救钞法之弊”的建议②。据至正六年的物价资料,银每两为钞30贯,金每两钞6锭③,比至顺时高百分之二十。这说明,自顺帝即位以来,钞虚物贵的情况日益突出,钞法之弊又成为一大问题。

    当时,元朝政治已十分**。至正四年的黄河决口造成中下游“方数千里”严重受灾,随后又连年水旱,使社会矛盾急剧激化,各处饥民、流民不时起事,国家税赋收入减少,而经费开支却愈益浩大。九年,脱脱复任中书右丞相,亟欲有所作为,而如何解决财政困窘便是一大难题。在这种背景下,变更钞法之议又被提了出来。

    至正十年四月,左司都事武祺建议变更钞法。武祺前曾进言:“钞法自世祖时已行之后,除拨支钞本倒易昏钞以新行用外,有合支名目,于宝钞总库料钞转拨,所以钞法疏通,民受其利。比年以来,失祖宗元行钞法本意,不与转拨,故民间流转者少,致伪钞滋多。”(《元史·食货志一》)遂准其言,凡合支名目,于总库转支。武祺之言并不符合世祖以来钞法的实际情况。考中统钞法初行,曾规定“总库印到料钞,除支备随路库司关用外,一切经费虽缓急不许动支借贷”(王恽《中堂事记》),最初十余年遵行惟谨,军国经费皆于差发课内支使,不轻易动用总库料钞,故钞币发行有节,信用甚高,流通亦畅。后当权者不计出入,一切经费随意支用新印料钞,以致滥印滥支,造成通货膨胀。这是世祖后期以来历次钞法败坏的重要原因,所以议者多反对动用钞本。为了反驳这种意见,武祺还特著《宝钞通考》一书(今不存,《四库总目提要》政书类存目有概略介绍),“历考中统以后八十余年钞法”,大旨是申述其流转钞多则钞法通、少则钞法坏的显然是极为片面的观点。据此书所载统计数字,数十年中总印钞5905万余锭,总支(投放)①《滋溪文稿》卷二六。

    ②黄溍:《揭傒斯神道碑》,《黄金华集》卷二六。

    ③杉村勇造:《元公牍零拾》,《服部先生古稀祝贺纪念论文集》。

    5620余万锭,总烧(昏钞)3600万余锭,则除库存280余万锭料钞外,尚有约2000余万锭在行用中,怎么能说“流转者少”?显然,由于当时财政困窘,当政者想采取至元中阿合马的做法,直接动用总库印到料钞支发一切经费而不必受岁入的限制,武祺遂曲为之说以迎合其意。但一味依赖动用钞本无异于饮鸩止渴,必然导致钞法愈坏,于是又提出变更钞法的主张。

    其年十月,吏部尚书偰哲笃也建议变更钞法。他们的方案大略是:改印新交钞并铸至正铜钱,钱钞兼行,以交钞为母,一贯权铜钱一千文,而钱为子;新钞、旧钞、至正钱、历代铜钱通用。诏命中书省、御史台及集贤、翰林两院集议。由于变钞符合丞相脱脱之意,众皆唯唯,不敢出一语,独集贤大学士兼国子祭酒吕思诚表示反对,监察御史秉承当权者之意劾吕思诚狂妄。遂定变钞之议,奏准颁诏实行。其法为:(1)发行至正印造中统交钞(据现存实物,其正面钞名仍为“中统元宝交钞”,背面印“至正印造元宝交钞”字样及交叉钱贯图形),一贯权铜钱一千文,准至元钞二贯;(2)铸造“至正通宝”钱(据现存实物,正面文为汉字楷书,背面上方有八思巴字地干纪年;又有折二、当三、当五、当十等大钱,背面有八思巴字及汉字数码),与历代铜钱并用,以实钞法;(3)至元宝钞通行如故。遂置诸路宝泉都提举司于大都(取代原诸路宝钞都提举司),下属有鼓铸局、永利库,掌鼓铸至正铜钱、印造交钞。十一年十月,又置宝泉提举司于河南行省及济南、冀宁(太原)等处,凡九所,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各一所①。

    变更钞法后钞的印造数,仅《元史·顺帝本纪》载有至正十二年正月和十三年正月各“诏印造中统元宝交钞一百九十万锭,至元钞十万锭”,以及十五年十二月“以诸郡军储供饷繁浩,命户部印造明年钞本六百万锭给之”,显然是记载有阙。至正钞、钱法实行不久,果如吕思诚所料,因新旧钞、钱兼行,有轻重、虚实之殊,造成了货币流通的混乱。时人王祎作《泉货议》云:“顷岁以中统交钞重其贯陌,与至元宝钞相等并行,京师复铸至正新钱,使配异代旧钱,与二钞兼用。其意殆将合古而达今,而不知适以起天下人心之疑。夫中统本轻,至元本重,二钞并行,则民必取重而弃轻;钞乃虚文,钱乃实器,钱钞兼用,则民必舍虚而取实。故自变法以来,民间或争用中统,或纯用至元,好恶不常。以及近时,又皆绝不用二钞,而惟钱之是用。”②据叶子奇《草木子》载,至正印造中统交钞“料既窳恶易败,难以倒换,遂涩滞不行。及兵乱,国用不足,多印钞以贾兵,钞贱物贵,无所于授,其法遂废。”这里指出了至正钞法败坏的两个原因:一是所用料纸极差,“用未久辄腐烂,不堪倒换”,一是多印滥支,钞值大贬。由于爆发了大规模农民起义,战事频繁,军费激增,而大片地区沦为争战之地或落入农民军之手,使政府税赋收入锐减,惟赖多印钞币以给之,又需要广籴粮米诸物供给京①参见《元史》的《顺帝纪》、《食货志》、《百官志》。

    ②《王忠文公集》卷十二。

    师,还有奢侈的宫廷消费,赏赐诸王贵族和维持庞大的官僚机构等,各项经费均极浩大,动辄十、百万锭,是以“钞币倍出,物重钞轻”①。虚钞泛滥,钞值随贬,所规定的一贯钞权铜钱一千文,一开始就是不能兑现的空文,到至正十二年,一些地方一贯只值钱14文②。时人孔齐《至正直记》卷一历述钞法崩坏过程云:“至正壬辰,天下大乱,钞法颇艰;癸巳又艰涩;至于乙未,将绝于用。遂有观音钞、画钞、折腰钞、波钞、糜不烂之说。观言钞,描不成,画不就,如观音美貌也。画者,如画也。折腰者,折半用也。波者,俗言急走,谓不乐受即走去也。糜不烂,如碎絮筋渣也。丙申(十六年)绝不用,交易惟用钱耳。”可见至正钞法甫行二、三年即涩滞不通,才七年竟化为无用之废纸。《元史·食货志》对至正钞法有一段很精当的概括:“行之未久,物价腾踊,价逾十倍。又值海内大乱,军储供给,赏赐犒劳,每日印造,不可胜计。舟车装运,轴轳相接,交料之散满人间者,无处无之。昏软者不复行用。京师料钞十锭,易斗粟不可得。既而所在郡县皆以物货相贸易,公私所积之钞遂俱不行,人视之若弊楮。”实行了近百年的元朝钞法,就这样先于元朝的灭亡而灭亡了。

    ①朱德润:《送张德平序》,《存复斋文集》。

    ②周霆震:《纪事》,《石初集》卷五。

    第八章职官制度第一节元代官制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从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算起,元代官制形成及确立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以治理游牧部众为主要职能的草原官制阶段(1200年起);以草原官制为核心而对各征服社会施行军事—行政间接统治的混合官制阶段(1210—1250年);继承中原汉制的基本形式、同时又保留着诸多蒙古旧制成份的中央集权的官僚制阶段(1260年起)。

    1204年,在与漠北最后一个强大对手即乃蛮塔阳汗部会战之前,业已奠定“合汗”地位的铁木真,按千户、百户编制对所属游牧部众进行了统一整编。1206年铁木真正式称汗,遂在原先划分过的千户、百户基础上,将大蒙古国的全体游牧民编入126个千户、百户组织里。在这种军事-行政联合的统治体制下,很大一部分非孛儿只斤氏出身的旧部族贵族和成吉思汗功臣,取得了“明安讷那颜”(mingghan-unoyan,译言千户长)或“札温讷那颜”(jaghun-unoyan,译言百户长)的地位,成为替黄金家族管理和指挥领属部众的军事-行政官员。这些职位一般可以世袭。

    根据蒙古高原的游牧分封制,对全体蒙古游牧民的领属权,像家产一样在黄金家族的内部进行分配。成吉思汗诸弟诸子,各分得一部分千户、百户作为领属部众,从而建立起各自的兀鲁思(ulus,由份民份地构成的具有一定自主性的政治单元),构成大兀鲁思内的“右手”诸兀鲁思和“左手”诸兀鲁思;大多数千户、百户则由大汗直接统领,称为“在内的兀鲁思”(qol-unulus,或译作中央兀鲁思,“内地”)①。按成吉思汗规定,无论是属于诸王兀鲁思还是中央兀鲁思的千户、百户那颜,其职位的封授、褫夺或承袭,都须由大汗亲自决定。但在诸王兀鲁思中,这项权力后来实际上转移到该兀鲁思汗的手里。千户长之上,又设左手、右手和中军三个万户长,是为分别辖制东翼直到今大兴安岭、西翼直至阿勒泰山,以及处于东、西两翼之间的中部诸千户的军事统帅。

    在中央兀鲁思的汗廷内,最高的执政官员是札鲁忽赤(“断事官”)。

    蒙语札鲁忽(jarghu)译言法庭、听讼,所以早期汉语公文也有将札鲁忽赤直译为“断公事官”、“勘事官”的。实际上,大蒙古国时期的札鲁忽赤不止是司法行政官,而且是“总裁庶政”,全面负责户籍、赋役、狱讼和监察等事的最高行政长官。在断事官机构中,协助札鲁忽赤草拟文书、计点财赋、①“在内的兀鲁思”(“豁■兀鲁思”)一词见《元朝秘史》第269等节。拖雷的份民份地似乎也被看作“在内的兀鲁思”中间一部分,或与其幼子身份以及大汗汗位后来转移到他后人手里有关。大汗政令所及的中央兀鲁思和各支诸王的兀鲁思,总称为“大兀鲁思”(ulus-ibuzurg<yekeulus);同时,相对于诸王兀鲁思,大兀鲁思也用作中央兀鲁思的等义词。

    校阅户口青册的,则是称为必阇赤(bichikchi)的文书官。窝阔台三年(1231)“改侍从官名”,大必阇赤分别被授予中书令、中书省左丞相、右丞相等汉语称号,但它们不过是蒙古制度成份的官方汉语译名而已。草原体制下蒙古中枢机构的基本制度形式并没有改变。从后来的制度看,在蒙古高原以外被征服地区领有份民份地的各支诸王,也有权委任管辖本位下封邑事务的札鲁忽赤;他们还经常与大汗任命的治理该被征服地区的札鲁忽赤同署国事①。惟成吉思汗时代草原国家中是否已存在诸王断事官制,尚不克知悉。除了断事官机构外,怯薛也承担着大汗政府的部分重要功能。以千户长、百户长及富裕游牧民子弟及其随从构成的万人怯薛部队,是由大汗直接指挥的一支极具机动性的庞大常备军和中央禁军。它按四番轮直、三日一更的次第警卫大汗宫帐,并经管大汗冠服、弓矢、饮食、文史、车马、庐帐、府库、医药、卜祝诸事。蒙古制度不注重家政和国政的区别。大汗左右这些“服劳侍从执事之人”,多以亲信身份参与到汗庭处理政务的各种活动中去。他们经常被委为特使,到各地传达大汗政令或探访形势,或者作为对外使节出访邻国。当值的四怯薛长官,按例要参加御前会议,参定国是。在札鲁忽赤机构里也有怯薛代表“奉官署事”。轮值怯薛长经常利用侍奉大汗的机会,在各种非正式场合对大汗的人事、行政等各种决策施加影响。怯薛军还是大蒙古**事、行政官员的储备队。

    自1210年代后期末起,随着成吉思汗对南面和西面各毗邻地区发动的一系列大规模的军事扩张,统治地域很快超出了蒙古高原的范围。对西域的征服从一开始就在成吉思汗的亲自统率下进行,军政事务由大汗直接决定;中原地区的经略则自1217年起交由木华黎全面负责。这样,木华黎的“军政府”就成为全权统治蒙古本部以外地区的最早建立的一个最高级军事-行政机关。他当时接受的官号为“太师”、“国王”(《蒙鞑备录》作“权皇帝”)、“都行省”。他的行帐,当设在今河北张北西南境的边城附近①。木华黎受命的时候,对于中原汉地的军事征服,还远远没有完成。他的职责中最主要的方面,应当是军事性质的。他又拥有“都行省”的官号,这表明他在行政方面也兼有号令各汉人世侯“行省”(详下)的权力。在此前后,还有坐镇燕京的札八儿火者拥有“黄河以北铁门以南天下都达鲁花赤”的官号②。但他的监临范围,实际上似仅限于旧金中都路地区。

    ①见《畿辅通志》卷一三九《金石》二,“大佛顶尊胜陀罗尼幢”条;《元史》卷二《太宗纪》。①1214年,成吉思汗调整东道诸王份地时,将札剌亦儿等五部移往漠南,其中,札剌亦儿幕地位于兴和(今张北一带),并那里建有其家族的墓茔地。1239年,木华黎孙速浑察袭位为国王,乃“即上京之西阿儿查秃置营”。蒙语阿儿查秃(archa-tu)译言“有柏树”。今张北西南洗马林堡东北二十里有“怪柏山”(一名“桂柏山”),应即阿儿查秃之地,也就是国王大帐所在处。见黄溍:《别里哥帖穆尔神道碑》,《黄金华集》卷25;《口北三厅志》卷二,“山川”。忽必烈即位后,札剌亦儿等部迁牧于辽东。②《元史》卷一二○《札八儿火者传》。

    对当时的蒙古贵族来说,被征服地区的存在,其首要的意义就在于它可以变成财富和劳动人手的源源不断的来源地。因此,在中原汉地,差不多从征服之初,就设有直接对大汗或木华黎军政府负责的、担负这方面职责的专门官员,汉文史料多以“行尚书六部事”、“行六部”等名之,按蒙古体例,则其身份可能都是必阇赤。西征结束后,成吉思汗从河中带回麻合没的滑剌西迷(即牙老瓦赤),“委付他每与俺每的众达鲁花赤一同,教管汉地的百姓每”。牙老瓦赤之子麻速忽,则受命掌管天山以南及河中诸城池。两人都应是以大汗“宣差”的必阇赤身份,主持上述地区的财赋征领等事的。窝阔台即位时,分别以耶律楚材、牙老瓦赤负责中原及西域赋调,不过是袭用乃父遗规而已。耶律楚材的署事地点当然是在燕京。

    1234年春,蒙古灭金;现在它亟有必要将对汉地的战时军事管制及时地转变为更制度化、更有秩序的常规统治。于是窝阔台汗在同年秋即将曾经长期担任大兀鲁思札鲁忽赤的失吉忽秃忽调至中原汉地,正式建立了汗廷大断事官在汉地的分支机构“中州断事官”府署。1236年,又在中原各地州县遍置达鲁花赤,地位在州县守令之上。原先主持财赋征调的必阇赤,现在成为燕京大断事官的属员和重要助手,专以“行尚书六部事”的汉名属之。对中州汉地实行统治和财赋征收的职责,遂从木华黎后嗣的军政府转移到燕京大断事官手中。元代汉人比附金朝旧制,将燕京大断事官府署称为“行尚书省”、“行省”,并将大断事官称呼为“丞相”,“行省丞相”。在中原汉地拥有份民及封邑的诸王勋戚,也有权任命各自的断事宫,代表他们的利益赴燕京行省“会决庶务”。诸王断事官,往往由诸王指派的其份地达鲁花赤兼任。

    在窝阔台、贵由、蒙哥三朝,燕京大断事官府一直是汗庭大断事官派驻中州的常设分支机构。汉地的地方行政,虽然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燕京断事官和当地达鲁花赤的约束,但是总的说来,大部分实权还是操在一批乘乱而起的“世侯”手里。他们中很多人发迹于金末战乱中结寨自保的武装自卫运动,或者由农民起义领袖转化而来,或者是率军队归顺蒙古的旧金将领。根据蒙古制度,两军争战之际,能举州县之地降附者,即用为守令;听其自辟僚属,罪得专杀;其官职差不多可以世袭。这样的汉人“世侯”,遍布于北部中国各地。他们在向蒙古大汗纳质、输赋、入觐、奉调随蒙古军出征等等条件下,控制着地方上的行政、军事、财政、司法等大权。世侯中势力较大者,亦多仿效金末的行台尚书省制,将自己的统治机构称作行尚书省、行台或行省。例如以金山东西路为核心的严实,即仿金东平行省称山东西路行省、东平行尚书省或东平行台;石抹咸得不则仿效金中都行省,把自己的势力范围称作燕京行尚书省,与中州断事官府署的汉名同。此外还有张荣的山东行尚书省(济南行省)、石天应的陕西河东路行台等等。因为它们的地域大体与金代作为地方行政区划的路的范围相当,因此有的研究者称这些行省为“路的行省”①。世侯们的行省虽与中州断事官府署的汉语官号相仿佛,但却从来没有人敢使用“丞相”的称谓;其主管财赋者,也只称“行左右司”,而不以“行六部”名之。

    由上所述,如果从“路的行省”及其以下各个行政层次去考察,蒙古对中原汉地的政治统治体制,从一开始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地方化的趋势。世侯们在各自势力范围内所采用的官制、行政区域划分、法律制度等,虽然未尽统一,但总的说来,基本上是中原王朝的有关制度、尤其是亡金遗制的沿用。但是,如果从高于“路的行省”的行政层次去观察,各地世侯都被置于直接对大汗负责的中州断事官及其所属必阇赤的辖制支配之下,同时蒙古政权还通过遍置于州县的达鲁花赤,把它对华北地区的监控贯彻到直接治理民众的最低层次的地方政府。可见大蒙古国对征服社会的间接军事-行政统治,乃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蒙古制度与自下而上的当地制度之间相互交叉渗透式的结合来实现的。蒙古对畏兀儿和河中、对阿姆河以西广大被征服地区的统治,与对汉地的统治差不多采取同样的方式。窝阔台初年,蒙古本部以外的被征服地区被划分为中原汉地和西域两大部分。到他统治的末期,又以阿姆河为界,将西域分为东西两部,分别派员统治。到蒙哥时代,出现了这三个被征服区及其统治机构的正式汉文译名,即燕京等处行尚书省、别失八里等处行尚书省(辖有今新疆及其以西的河中诸城)、阿姆河等处行尚书省(辖阿姆河以西地区)。这后两个“行尚书省”,像燕京行尚书省一样,也是汗庭大札鲁忽赤派驻在被征服区的常设分支机构,分别设立在别失八里(系从原先的忽毡迁至该地)和徒思城。穆斯林史籍往往称两处大断事官为“大异密(amir-ibuzurg<yekenoyan)或者某某地区的“长官”(hajib,波斯语),称必阇赤为“兀鲁黑必阇赤”(ulughbitikchi,ulugh)是突厥语,译言大,或者khatib,波斯语,译言书记官)①;与汉地世侯地位相当的统治阶层,则多采用“篾力克”(malik,波斯语,地区世袭长官)的称号;派驻在各城池中的蒙古监临官,则称作basqaq或者sahna,蒙古语达鲁花赤或即来源于突厥语basqaq,而sahna则是basqaq在波斯语中的对译名词。在三大断事官行署建立以后,汗庭大断事官的权力就基本上局限于对漠北本部实施行政管理,以及协调中央断事官与它的三个分支机构之间相互关系的范围。

    因此,大蒙古国在将其版图扩大到毗邻的诸农业社会的最初半个世纪里,实际上是把草原体制下的蒙古式行政中枢直接引入三大被征服区,利用大断事官制度和达鲁花赤制度来控制在各地**一方的世侯或者篾力克,由①前田直典:《元朝行省的建立过程》,《元朝史研究》,东京,1973。①蒙哥时代“以阿儿浑充阿母河等处行尚书省事,法合鲁丁佐之”。这个法合鲁丁,在志费尼书中称为兀鲁黑必阇赤;与法合鲁丁处于相当地位的赛典赤,在他的本传中称为燕京“行六部事”。见《元史》卷三《宪宗纪》;卷一二五《赛典赤瞻思丁传》;《世界征服者史》汉译本,页617。此实现对于被征服地区的间接的军事-行政统治。这个制度体系,在十三世纪六十年代又发生了十分重大的变化。

    1259年,第四任大汗蒙哥在四川攻宋前线病死。留守漠北的幼弟阿里不哥与正在江汉指挥作战的他的哥哥忽必烈之间,立即爆发了长达四年的汗位争夺战争。忽必烈利用汉地军力财力和政治资源的优势,最终夺得汗位。这一事件的历史影响极其深远。一方面,帐殿远在伏尔加河流域的术赤兀鲁思曾经是阿里不哥的支持者,从此演变成大汗政令所不及的一个独立政权;出镇波斯的宗王旭烈兀,则乘机割据坐大,发展成为与大汗保持着“宗藩”名义的相对独立的兀鲁思①。另一方面,在忽必烈以汉地力量为基础战胜并且重新控制漠北“祖宗根本之地”的过程中,大汗的统治中心自然地从漠北转移到中原汉地,这又大大促进了大蒙古国统治体制进一步接纳汉制影响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十三世纪六十年代后元代官制的演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发生的。据《元史·世祖本纪》,中统元年(1260)三月,忽必烈即大汗位当日,“以祃祃、赵璧、董文炳为燕京路宣慰使”;翌月朔日,立中书省,但似乎仅任命了王文统为中书平章政事,张文谦为中书左丞。祃祃等三人的官号,据同时代记载实为“行六部于燕”①。这正是燕京断事官所属大必阇赤的汉译官号。是知所谓“燕京路宣慰使”的辖制地域,实际是整个中原汉地。惟当时未任命燕京大断事官,恐怕由大必阇赤直接对王文统等人负责。忽必烈既没有完全恢复在此之前已存在几十年的燕京行尚书省建制,也没有依照旧例,给予受大汗委任接管汉地的大必阇赤以“行中书省”的名义,这表明他从即位之初,就试图突破大蒙古国的原有官制体系而进一步接纳汉法。这样的用心,也反映在汗庭中枢机构的组建形式中。中统初年,博尔忽曾孙、月赤察儿的胞兄木土各儿曾在开平行帐中担任“丞相”,当时的丞相正是大断事官一职的汉语译称。文献提到土别燕部线真在中统初的活动时,亦称他“线真丞相”,他很可能也是忽必烈即位时委任的大断事官。但这时的大断事官,其职权“惟专从卫宫阃诸事”,与从前相比似乎受到了很大的限制②。另一方面,在新成立的“中书省”中出现了过去不曾用过的中书平章政事、中书左丞、右丞等汉语官号,这些直接指挥燕京大必阇赤的官员,呈现出从大断事官机构中游离出来,成为直接对大汗负责的朝中“执政”官员的趋势③。

    ①在名义上,术赤后王仍长期称“汗”,直到札你别汗(1342年即位)时代才改称“合汗”。这比旭烈兀后王合赞(1295年即位)使用“合汗”称号反而晚了半个世纪。

    ①王恽:《中堂事记》上,《秋涧集》卷八○。此处引文通行的《四部丛刊》本作“(祃祃)初与越用行六部于燕”,校以《四库全书》本,当为“初与赵相(按指赵璧)行六部于燕”。②姚燧:《姚枢神道碑》,《元文类》卷六○;《元史》卷一五五《史天泽传》;王磐:《史天泽神道碑》,《畿辅通志》卷一一七。

    ③郝经:《便宜新政》,《陵川集》卷三二。

    这样一种从蒙古旧制到新的制度体系的过渡状态,不过维持了很短一个阶段。忽必烈随即又对行政中枢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

    中统元年七月,忽必烈裁撤燕京路宣慰使司,改立燕京行中书省,原燕京路宣慰使祃祃、赵璧分别担任燕京行中书省丞相、行省平章政事,行省建左右司为幕府,司置郎官八员参佐机务,并分别掌管左、右两房诸掾属及所司文牍事宜,此外又置架阁库官、奏事官、客省使等各色省属掾吏。收储玉器、缎匹的万亿诸库、提举汉地交钞和榷货等事的专设机构,这时也都直接隶属行中书省。为扩充机构的需要,汉地十道宣抚使举荐的数十名通晓钱谷簿书的儒士吏员,被驿召至燕听候任用。按中原王朝体制的框架构建中枢机构的意图,至此获得最初的实施。

    作为大汗中枢机构的分支,首先完成体制转换的燕京行中书省,接着成为整个国家行政中枢向中原王朝制度体系过渡的重要依托。中统二年二月,燕京行省大小官员与其直接下属汉地十道宣抚使奉诏北上。是年夏秋,他们在开平与大汗的大必阇赤一起考校中原民户虚实,议定钱谷大计;讨论和制定对稳定当时汉地政治秩序最紧要的若干施政条画;与此同时,忽必烈在对燕京行省官员进行当面考察的基础上,将在汗庭的执政班子和燕京行省的建制合并起来,加以扩大,进行比较全面的机构调整和人员充实。五月,元廷对原先极不完备的中书省大加充实、扩展,形成,由中书省右左丞相(各两名)、平章政事、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组成的中书宰执会议(“都堂”)及其幕府机构左右司,直接受命于都堂的两个并列的下属职能部门是左三部(后来分为吏、户、礼三部)、右三部(后来分为兵、刑、工三部),由它们分别承办例行政务。中书省扩建后不久,又拟定将都堂及省府掾属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随驾“留中”,另一部分仍行署于燕京。中、行两省至迟在中统四年以前又再度合并,并将首脑机关驻地迁到燕京。

    与前四汗时期的行尚书省、中书省不过是蒙古“国制”中大断事官行署、大必阇赤官员的汉语对译名称不同,中统以后的中书省及行中书省(详下)对草原旧制来说完全是外来的制度成分。正因为在蒙古国制中原不存在可以与它们相对应的制度成分,所以其机构及诸多官号只能以汉语音译的外来词汇形式进入当时的第一官方语言即蒙古语,如qingjungshushing(行中书省)、chingsang(丞相)、bingjangjingshi(平章政事)、yiuching(右丞)、sooching(左丞)、samjing(参政)等。

    与燕京行中书省相并列,自中统元年起在汉地还设有另一个中枢分支机构,即秦蜀行省(又称陕西四川行省)。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蒙哥汗于1257年从忽必烈手里收回关中后建置的“陕西行尚书省”。在燕京、秦蜀两大行省的辖区里,还陆续建立过一些从事征伐、括户、宣抚新降军民、颁行条格等专门任务的更带临时性的中枢分支,也称为行省,如山东行省、西夏中兴行省、北京行省、河东行省、南京河南府诸路行省、夔府路行省等等。中统后期,随着燕京行省与中书省合并,其辖境基本上转变为中书省的直隶政区,当时称为“腹里”。在腹里以外的那些地方,部分带临时差遣性质的中枢分支经过几番变动调整,逐渐演变为固定派遣在各地的常设中枢分支。至元后期,在较早平定的河南、云南、甘肃、陕西、四川、辽阳等地,行中书省建制先后确立。最早的原秦蜀行省被细分为甘肃、陕西、四川等几个政区。在新征服的南宋地区,则建立起江浙、湖广、江西、福建四个行省①。这些行省的长官,不再以中书省官系衔,行省也就在这个时期从中枢机构派驻地方的分支演变为中书省领导下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构以及最高一级的地方政区。

    行省以下的行政区划实行路、府州、县制。路是在金朝总管府路的建制基础上逐渐细分或增设而形成的。大体说来,中统以前,汉地路的建置基本上是沿金旧制而略有调整②。但这时的路还是一种军民兼管的单位。中统至元前期,因为在腹里周边地区设路,北方路分有较大的增加,其性质则因李璮之乱的平定和军民分职而转变为地方的行政建制;平宋以后,路作为府州的上级政区推广到南宋统治区,南方(包括四川)原安抚司路的治所和其他经济文化较发达的府级政区,现在多被列为或升格为路级政区。云南建省以后,也陆续在那里设路,为数多达三十余个,超过中书省直辖的腹里地区的路分总数。路的下辖政区,分为三类。一类是靠近路治所在的直辖县;一类是路领州;还有一类是路领府,地位比路领州略高。路领州、府都可辖县,有些府还领有属州。此外,还有少数府、州不隶于路而直辖于行省。府的建制(含路领府和省辖府在内),全国不过三十余个,所以路的下级政区虽然府州并称,其实主要还是州。

    行省对所辖路分的控制,也按远近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离省治较近(或离较近的腹里)的路分,直接受行省(或中书省)政令调度;较远的路分,则经由该行省(或中书省)派出的常设机构宣慰使司(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安抚使司等)分辖加强与上级机关间的联系①。宣慰使司管辖地区称为“道”。全国共设有二十余道宣慰使司或宣慰使都元帅府。

    在中央和地方行政体系向中央集权化官僚制度过渡的同时,由枢密院——都元帅府(或都万户府)—各地万户构成的军事指挥系统,和由御史台、西台、南台及其所辖总共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构成的监察系统,也在至元后①原属南宋旧境的长江中下游以北诸地,至元二十八年被划归河南行省,福建则在大德三年(1299)被撤并到江浙行省辖区。

    ②有些地位比较重要的世侯的控制的地区虽未达到所在总管府路的全境,但蒙古统治者仍在他们的控制地区设立路的建置,如史氏所在的真定路、张柔家族的顺天路(保定路)、张荣家族的济南路等等;也有世侯的势力范围超出所在总管路的地面,在蒙古推行“画境之制”时遭到分割,如彰德路就是这样从东平严家控制区析置而成的。

    ①据姚燧《奎章阁记》,宣慰使司的功能,“与职民者,省治之;职军者,院临之”。则宣慰使司似乎还直接受枢密院节制。见《牧庵集》卷七。

    期逐渐定型。至此,元朝职官制度的基本形态,遂得以确立,并且差不多直到元末,未再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节铨选制度关于元朝的用人体制,元代中期的文人姚燧曾有过一段十分著名的叙述:“大凡今仕惟三途:一由宿卫,一由儒,一由吏。由宿卫者言出中禁,中书奉行制敕而已,十之一;由儒者则校官及品者,提举、教授出中书,未及者则正、录以下出行省宣慰,十分之一之半;由吏者省台院、中外庶司、郡县,十九有半焉。”②及至元末,时人论及入官途径,仍然说“首以宿卫近侍,次以吏业循资自此,或以科举,或以保荐”①。可见尽管自仁宗朝开始设立了科举取士的制度,但有元一代铨补官员的基本格局并未因此发生重大变化。

    由上所述,在从官僚候补者队伍中选用入流品职官方面,元朝铨选制度具有以下三个不同于前朝的特点:(1)高级职位中有相当部分被由怯薛出职的世勋子孙所占据;(2)中、下级官员中的绝大部分,乃至少数高级官员,多由吏员出职,甚至由官复吏,再出职升任品级较高的官位;(3)元代前期一直没有设科取士,后来虽然实行科举,对整个官僚构成的影响,也远不能与唐宋诸朝相比较。此外,元朝铨选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优待蒙古、色目人。一般汉人、尤其是“南人”,很少能进入高级官僚的行列;大多数挤进仕途的汉人、南人,也只能淹于常调,在中、下级官吏的职位上耗却一生。

    除了从所谓“白身人”、或者不入流的品官(如学官)以及无品级吏员中选补入流品职官外,铨选制度的另一个内容涉及到在职官员的流转升迁体制。在这方面,元制的特点,是外任地方官的升转速度比随朝官员缓慢得多。这对于担任此类职官的汉、南人的政治前程,当然是很不利的。

    本文拟先叙述元代承担铨选职能的运作系统,而后再分别介绍选补入流品职官以及在职官员流转升迁的各种规定。

    主管铨选的组织系统据《元典章》卷七“内外诸官员数”条,元代职官员数总共有26690名。其中入流品职官22490名,内随朝官2089人、京官506人、外任官19895人;有品级但不入流杂职官4208人,包括儒、医、蒙古学、阴阳诸学教授,以及其他不系常调的杂职官员(如仓官、税务官、匠官等等)①。官员品级②姚燧:《送李茂卿序》,《收庵集》卷四。按姚燧所说,由宿士、儒官、吏职进入流品官的比率,应当分别是10%、5%、85%。则“由吏者十九有半焉”当改为“十八有半焉”。①朱德润:《送强仲贤之京师序》,《存复斋集》卷四。

    ①《元典章》卷七《吏部》一《内外诸官员数》,将朝官、京官、外任官称为“有品级”官员,儒、医、蒙古学、阴阳学教授及不系常调官员称为“无品级”官员。按后一大类官员实际上亦有品级,但不属流官,设为九品,每品又分为正、从二等。其中由九品上至六品的以敕牒委任,由宰相押字,称作“敕授”;由五品至一品则以皇帝亲赐命诰委任,称作“宣授”;二品以上官均选自特旨,故委任时多有诰词。

    在理论上,凡入流品职官,都可能“自九品依例迁至正三品”;进入正三品以后,则只能于本等流转,非奉皇帝特旨,无缘再进一步升迁。相当于正、从三品的职务如六部尚书、诸道廉访使、都转运使、路总管、蒙古军或汉军万户、元帅等,都分布在直接秉承最高决策集团意志实施军国大政的最关键环节上。因此虽然正、从三品仍属于可以“依例”升迁的品秩范围,但三品职官的委授,已不属“有司所与夺”,而必须“由中书取进止”,呈请皇帝决断②。至于二品以上职官人选,则按制度形式,更是完全出自皇帝圣裁。元仁宗欲扶持朵儿边部世胄月鲁帖木儿,使其接替哈散为丞相。为此他曾对一名亲信谈及自己的打算说:“哈散且老,恐不能久总机务。欲令有才力者代之。月鲁帖木儿识量明远。二、三年间存加名爵,俟其地位可及,必大用之。”③许有壬追记自己在顺帝至正元年(1341)由中书省参知政事(从二品)迁中书左丞(正二品)时的情景如下:“至正改元四月十二日戊子,皇帝御龙舟幸护圣寺。中书右丞臣帖穆尔达实、参知政事臣阿鲁、臣有壬扈行。乐三奏,命右丞前,特授平章政事,参知进右丞、臣有壬进左丞。恳辞不允,惶汗就列。”①除三品以上职官外,皇帝当然也可以通过颁发特旨的方式委授其他官职,时人称为“别里哥选”(蒙语belge译言符验),以区别于常选。宫廷近侍经常利用别里哥选的形式矫旨除授,以营私利。

    三品以下职官的迁调事宜,按定制当由中书省或吏部拟注。许有壬记载省部治铨政程序如下:“吏部治铨政而总于中书。从七品以下迄从九品听部拟注。正七品上则中书自除,然核其功过、复其秩禄、定其黜陟,必具于部而后登于省。汇貤为籍,宰相具坐,始共论。岁校一或再,而不必其时。部则月为一铨。御史审可,乃合其僚而拟注焉。誊上中书,执政一、二人暨参议、左司复听都堂。地之远迩、秩之高下、用之从违,按其籍而校听之。少戾则驳,使后拟其皆合也。执政于手牍人署曰:‘准’,乃入奏。奏可而后出命焉。底留掌故,手牍则归于私家。此铨除故常大较也。”②三品以下职官的拟注权力虽在省部,但皇帝仍保留了最高裁定权。对省部所奏选目,一般情况下多为“奏可而后出命焉”,不过也时而发生被皇帝否决再议的事情,有时候甚至于“中书奏迁,不惬上意者去其大半”③。

    只能在同类职官系统内流转升迁。因此本文分别将它们改称为入流品职官和不入流的杂职官。②《元史》卷八三《选举志》三。

    ③危素:《月鲁帖木儿行状》,《危太朴文续集》卷七。

    ①见《至正集》卷十四。

    ②许有壬:《记选目》,《至正集》卷三八。

    ③危素:《欧阳玄行状》,《危太朴文集续集》卷七。

    对闽广、川蜀、云南等边远区域内官员的铨注,因为地理遥远,所以经常由朝廷遣特使会同行省在当地拟注。据《元史·选举志》谓,“每三岁,遣使与行省铨注,而以监察御史往莅之。”也有的元人声称是每年一次:“故岁必遣朝廷望官即其地,如选部注授焉。省之远者曰湖广、曰江西、曰福建、曰云南。其最远莫如云南。故自三品而下,皆得除拟,奏而后出命,视他省为最重。”①省部拟注的职官,主要是外任民职官员和一部分随朝官属。随朝衙门中的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按忽必烈朝“成宪”,得自行拟注所属官员,以名闻朝廷,而后受其职。管理宫廷或诸王私人事务的机构如徽政院、中政院等等,其用人亦曾“依枢密院、御史台等例行之”(《元史·选举志二》),这些机构经常滥用得自除官闻奏的特权。大德三年(1299),徽政院除官竟达一千零五员之多。凡诸王分地与所受汤沐邑的达鲁花赤等官,也许由本投下自举其人,并在本投下分拨到州郡内互相迁调。元朝军官一般都是世袭的。军职官员的承袭、迁调等事,由枢密院执掌。

    元代有品级的流外杂职官种类很多。他们一般只能在同类杂职官内迁调。也有很多入流品职官借注流外杂职的,这些人任满之后,仍能回到流官系统“通理迁叙”。流外杂职也受宣敕。有些虽由各行省选拟,仍需移文都省,给降敕牒札付。因此流外资品杂职官的迁叙,总的说来也归吏部、中书省辖理。

    元代从未入仕人员中选除职官的途径,主要有宿卫出职、吏员入仕、承袭或承荫、科举取士等项。以下分别介绍这些选官制度,以及在选职官考满后的迁叙体例。

    宿卫出职元代选用高级官员,“首以宿卫近侍”。这与蒙古人重视出身“根脚”

    的贵族政治观念的影响有关。因为“近侍多世勋子孙”,在当时人眼里,“任才使能见用之亲切者,惟公卿大人之子弟。见闻于家庭,熟习于典故,而又宿禁近,密忽周慎,出纳辞令,有非疏远微贱、草茅造次之所能及者矣”①。终元之世,“出宰大蕃、入为天子左右大臣者,皆世胄焉”②。这些“世胄”当中,绝大部分正是由宿卫出职而位致显宦的。

    早在成吉思汗时期,宿卫组织除了执役内庭、环卫帐殿以外,就已承担着协助大汗和大断事官处理国务的职能。入元以后,怯薛歹一方面继续保留①袁桷:《送陈景仁调官云南序》,《清容居士集》卷二四;虞集:《送文子方之云南序》(《道园学古录》卷五)谓到云南铨注三品以下官,每三岁一次。

    ①虞集:《左丞相平阳王公宣抚江闽序》,《道园类稿》卷二一。

    ②刘岳申:《送吴澄赴国子监丞序》,《申斋集》卷一。

    着漠北旧制所赋予的参决政事的特权;因此虽然他们不带品级,连散阶也没有,但是其法律地位仍与历朝近侍宿卫很不相同。另一方面,在同中原官僚制相协调的过程中,由宿卫出职入仕也成为一条不成文的必行惯例。即“卫士在劳力干者,其长荐闻,即不次擢官”。元末,怯薛歹迭理迷失几次将为长官所荐用,“辄逊曰:‘某士齿长劳久,宜先擢之。某不敢越也’。东宫素器侯(按指迭理迷失)。一日笑谓曰:‘黑头者(按指怯薛歹中的黑头少年)多为公矣。君年四十犹未仕,将老宿卫矣?’命中书奏官之”③。是知以白身老于宿卫,在当时是很少见的事。

    由宿卫出职登仕者,并不是完全离开怯薛组织去作官,其怯薛歹的身份并没有改变。“诸省部官名录,宿卫者,昼出治事,夜入番直”(《元史·刑法志一》)。因此,他们“虽以才能受任,使服官政,贵盛之极,然一日归至内庭,则执其事如故,至于子孙无改。非甚亲信,不得预也”(《元史·兵志二》)。执役内庭,在当时人看来乃是一种特殊的荣宠,绝不是到外朝做官所能等同或取代的。很多重要的人事安排,经常决定于皇帝与宿直的亲信之间的商讨,并且由后者负责向外廷传达。危素记载欧阳玄进拜翰林学士承旨知制诰兼修国史一职的始末如下:“初,御史大夫也先帖木儿在宿卫。上问在廷儒臣,乃以公(按指欧阳玄)姓名对。上曰:‘斯人历事累朝,制作甚多,朕素知之。今修三史。尤任劳勋。汝其谕旨丞相,超授爵秩,用劝贤能。’明日,大夫出,遭丞相于延春阁下,传旨既毕,立具奏牍。”①近侍传旨拜官一向是元代铨政紊乱的重要原因之一。从上引史文亦略可窥见元代自内降旨封授的一般体例。

    由宿卫出职为官,其品秩高下的幅度颇大。四怯薛的首长,“及年劳既久,则遂擢为一品官”。其他怯薛歹出仕担任要职的也很多。但是怯薛歹出职,也并不一定都担任高官。例如,随着管理内廷供养诸色事宜的各种专门机构陆续建立,原先专司各色职役的怯薛歹,也可能被派到相应的机构中任职。元代主管御衣、尚鞶、尚饰等事的侍正府设奉御二十四员,以四怯薛之速古儿赤为之,其品秩分别为从五品至从七品不等②。

    由吏入仕元人吴澄说:“国朝用吏颇类先汉。至元间予尝游京师,获接中朝诸公卿。自贵戚世臣、军功武将外,率皆以吏发身。”①高级官员大多出自半世袭化的蒙古、色目乃至较早投效元廷的汉人“贵戚世臣、军功武将”,同时③林弼:《迭理迷失传》,《林登州集》卷二一。

    ①危素:《欧阳玄行状》,《危太朴文续集》卷七。

    ②《元史》卷八八《百官志》四。按怯薛中之速古儿赤,原系“掌内府尚供衣服者”,与侍正府职掌相应。①吴澄:《赠何仲德序》,《吴文正公集》卷十四。

    仍有不少以吏发身的“无根脚”的人员。而在中、下级官员中,则出职吏员更占据了绝大部分,乃至当时竟有人断言:“我元有天下,所与共治,出刀笔吏十九。”在国家行政运作中吏员作用的增强,至少从北宋已经开始了。这种趋势在南宋虽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压抑,但在金统治下的北方却不断加强。元初制度多承袭金制,加上蒙古征服北中国初期,“郡县往往荷毡披毳之人,捐弓下马,使为守令。其于法意之低昂、民情之幽隐,不能周知而悉究。是以取尝为胥曹者,命具之文书上,又详指说焉”③。甚至“司县或三员或四员,而有俱不知字者。一县之政,求不出于胥吏之手亦难矣”④。于是,在铨选制度不曾完善而补注官缺的实际需要又相当迫切的情势下,由吏出职补官的途径便自然畅通了。元代前期,吏员逐级晋升、最终出职地方官的速度有时极快。“才离州府司县,即入省部;才入省部,不满一考,即为州府司县官”⑤。忽必烈朝之后,由于官吏冗滥,由吏入仕所需时日变得相当长。但是因为长期停科,即使恢复科举制度后取士人数也过少,对于一般没有社会背景的人来说,通过吏职进入仕途仍然不失为较好的选择。所谓“科举废矣,珥笔可也;学校具文矣,衙前可也”①,正是当时社会舆情的生动写照。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各路府州司县民家子弟,多不攻书。虽曾入学,方及十五以下,为父兄者多令废弃儒业,学习吏文,以求速进”②。元代吏员的名目多达数十种。广泛设置在路府州县行政机构中的吏员通称“司吏”。设于省台院(含行省、行台、行院)、六部、宣慰司等高级部门的则有“令史”,其中省、台、院令史又分别称为“省掾”、“台掾”和“院掾”。令史和掾史作为高级吏职,在元代又有“勾当官’之名。设置在中行各省检校所以及台察衙门里专司文书稽核的“书吏”,很可能也属于勾当官体系。司吏、令掾史和书吏的主要职掌,是负责呈复、制作或检阅各种文书案牍。案牍吏员在各种吏职中最为重要,地位也最高。此外,在中行省台院、六部及宣慰、廉访诸司,还有专门负责传达记录政令的吏职,即“宣使”和“奏差”。吏职中设员最为普遍,地位又最低的,是收发、保管各种文书档案的“典吏”。上至都省、下至司县和各级行政机构及其直属的诸幕僚、职能部门,多设有员数不等的典吏。除以上所列举,蒙古语和回回语翻译是构成元代吏职的重要的特有成分。翻译吏员又可以分为“译吏”(书面译员)和“通事”(口语译员)两种。

    关于吏员升迁途径的体例十分繁复。总的来说,他们需要煞过十年左右②揭傒斯:《善余堂记》,《揭傒斯集》卷六。

    ③危素:《送陈子嘉序》,《危太朴文集》卷六。

    ④胡祗遹:《铨词》,《紫山大全集》卷二一。

    ⑤胡祗遹:《时政》,《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①徐明善:《冷东斋义役规约》,《芳谷集》卷三。

    ②《元典章》卷十二《吏部》六《试补司吏》。

    甚至更长一段时日,逐级地从低级衙门属吏升到各种高级衙门中的吏职,而后就可以由是出职,担任品从不等的流官。一部分路府州司吏,也可能在考满后出职,担任没有品从的低级首领官如典史、吏目、都目等,升任提控案牍,再由提控案牍入流品。兹据牧野修二《元代勾当官体系的研究》及王劲松《元代吏制研究》两书,制成吏职升进示意图如下。图内标注Ⅰ的环节,仅为至元中叶以前实行的升转途径;凡标注Ⅱ或Ⅲ者,则分别表示始自至元后期或武宗朝的新增环节。

    上表所列,只是择要简示案牍吏职升转途径和入官品从。元代由吏出职的实际情况、各种规定及其前后变化,都还要繁复得①巡尉司系巡检司与县尉衙门的合称。②理问所是行省直属的司法机构。多。约略言之,大概还有以下几点需要稍加补充说明①。

    一是有些吏员出职入流之前,必须按规定作一定任期的税务官、钱谷官等。此类杂职官虽有品从,但不得入流,而且事繁名微,一般人都不愿就任。于是,元政府利用吏员急于入流的心理,将这些职务纳入某些吏员必经的出仕途径。中元以后,路吏出职,往往要先任钱谷官,再转为无品从的低级首领官,经过典吏、吏目、都目、提控案牍,然后入流品。从这样的安排也可以看出,杂职品官的地位是如何低下。

    二是除案牍吏职以外,较高品级衙门的其他吏员,如通事、译史、知印、宣使、奏差等也可以直接出职。中、行省、六部、台、院的通事、译史、知印,其升进体例大略与令史同;宣使、奏差的出职品级要低一些。廉访司翻译吏职进入流官的品级要比案牍吏职(书吏)低一等。中书省的蒙古令史(蒙①这一部分叙述中参考王劲松、牧野修二两氏前引著作之处甚多,兹不一一出注。古必阇赤)出职为正六品,比非蒙古入省掾高出一等,当然更体现了元代政治的特点。

    三是职官充吏制度化。至元中叶,都行省、台、院、六部、宣慰司等机构中,先后定制部分地择用由职官转补的令史、宣使等吏员。都省掾从正、从七品流官内选用,院(行院)、台(行台)、行省掾从正、从八品流官内选用,宣慰司、六部令史由正、从九品流官选用,取充宣使的职官级别各降低一品。武宗即位翌年(1308),更明确规定在职官充吏的人数必须占据有关衙门所设吏职的一半。不久又宣布廉访司书吏亦需由正、从九品文资流官中选取一半。其他奏差、书吏、通事、知印等吏职,也多必须于职官内选用一半。职官充吏的制度化,从政府方面来说,是为了提高在职吏员的素质,同时也可以加强他们重新出职作官时的务实意识和能力。对那些甘愿已官复掾的人来说,选择这条仕进之路,只须熬满月日、出职为官,则一跃可至六、七品,比由从九或八品职官依例迁调,还是要简捷可靠。因此,虽然“官坐而治,吏立而趋,官九品亦有立而趋其前者,吏虽大府崇秩,其势不得不卑”,但当时已“坐而治矣,复立而趋者”依旧大有人在①。

    四是由儒补吏。这里包括三种形式,即岁贡儒人、诸生补吏、学官充吏。按定制,岁贡儒人是指各路分每隔三年或二年向上级贡举“洞达经史、通晓吏事”并且“廉慎行止”的儒人一名左右,充廉访司书吏(最初系充部令史)。诸生补吏的内容,包括国子监贡举陪堂伴读生(在国子监内“佐贵游治业”的程度较高的陪读生)和优异的国子生出任随朝及廉访司吏职,以及地方学校荐举肆业诸生担任地方官府吏职。元仁宗时,曾企图进一步扩大推行由儒补吏的作法。“仁皇惩吏,百司胥吏听儒生为。然而儒实者不屑为,为者率儒名也”②。看来时人对这种惩治吏弊的方法评价并不太高。元代后期,下第举人也可以受举为吏员。

    由儒补吏的第三条途径是教官充吏。教官在元代属于流外杂职的一种。

    由于儒生“入仕格例,无不阶县学官而升”③,在人多缺少的情况下,要作到路府教授是非常不容易的;即使幸而受一命之宠,依然很难指望得入流品。因此,由教官补选吏职,对于那些想借是途“出而致用”的人,有很大的吸引力。按元制,府州教授许补各部令吏。至于从学录、学正、教授中选用廉访司书吏的例子,更是随处可见。

    科举取士早在十三世纪三十年代,蒙古政权业已就设科取士进行过初步尝试。但①许有壬:《送刘光远赴江西省掾序》,《至正集》卷三二。

    ②许有壬:《跋高本斋诗稿》,《至正集》卷七二。

    ③吴澄:《送周德衡赴新宁教谕序》,《吴文正公集》卷十七。

    是,晚至元政权的最后五六十年,科举制度才获得真正实施。当时人概括这个曲折的过程说,元代科举是“倡于草昧,条于至元,议于大德,沮泥百端,而始成于延祐”①。

    窝阔台九年(1237)八月,诏中原诸路以论、经义、词赋三种考试儒生,“其中选儒生,若有种田者纳地税,买卖者出纳商税,开张门面营运者依例供差发除外,其余差发并行蠲免与各任达噜噶齐、管民官一同商量公事勾当着。随后依照先降条例开辟举场,精选入仕,续听朝命”②。诸路考试,均于次年(戊戌年)举行,故称戊戌选试。

    戊戌选试是在汉地出身的官僚耶律楚材、郭德海等人力主下举行的。据上引诏文,原拟是后再辟举场,“精选入仕”;另外,对戊戌中选者,除免去赋税外,原规定还要授以地方性的议事官之职。由此看来,它确实带有科举考试的性质。其后,刘秉忠曾向当时尚是藩王的忽必烈建言,有“科举之设,已奉合罕皇帝圣旨”之语,无疑指前引诏书而言③。但是窝阔台十年四月,又下诏试汰僧道。实际上对儒生和对僧道的考试被一并施行,主持诸道考试的试官如赵仁、田师颜等,都是“三教试官”①。中试儒生除议事官、同署地方政事的规定,也基本上没有实行。因此,由汉地官僚苦心设计的戊戌选试,在付诸实施的过程中,从科举取士的初步尝试蜕变为“考试三教”的一个组成部分。

    忽必烈朝围绕科举行废问题曾展开反复讨论。至元十年(1273)曾拟定过十分具体的程式,其“条目之详,具载于策书”②。《元史·选举志》说世祖时“事虽未及行,而选举之制已立”,当即指此而言。成宗、武宗时,也一再议贡举“法度”,但仍然没有结果。

    自金亡,北方停科,迄于元代中叶复科,科举取士制度在蒙元政权下停废长达八十年之久,是为科举制推行一千三百余年间停废最久的时期。在此期间,凡用人或由贵戚世臣、军功武将,或由吏职杂途。这固然与蒙古统治者缺乏“以儒治国”的中原社会传统观念,利用汉人和南人时主要以其“趣办金谷”、“勾稽朱墨”的能力的取才标准有关③,同时也曲折反映了汉地社会舆论本身对金、宋两朝的读书人溺于奔竞场屋,惟务诗赋空文,结果以所谓“学术”误天下的厌恶和不满④。

    元代中期以后,蒙古、色目上层的汉文化素养逐渐获得提高。元仁宗为①许有壬:《秋谷文集序》,《至正集》卷三五。

    ②《选试儒人免差》,《庙学典礼》卷一。

    ③《元史》卷一五七《刘秉忠传》。

    ①傅若金:《赵思恭行状》,《傅与砺诗文集》卷十;虞集:《赵思恭神道碑》,《道园学古录》卷四二。②苏天爵:《陕西乡贡进士题名记》,《滋溪文稿》卷三○。

    ③陆文圭:《策问》,《墙东类稿》卷二。

    ④谢枋得:《程汉翁诗序》,《选山集》卷六。

    整治吏弊,下决心实行科举取士制度。皇庆二年(1313),朝廷颁布科举诏,宣布次年开考。

    元朝科场,每三年开试一次,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道。乡乡试取录名额分配表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小计辽阳5229河南559726陕西53513甘肃3227岭北3216江浙5102843江西362231湖广371828四川1359行省十云南1225河东547宣慰司二山东457大都15101035上都64414真定等551121腹里东平等54918高丽1113合计75757575300试为地方考试,于八月举行。举人须从本贯官司推举,但其资格限制似宽于列朝①。其科目,蒙古、色目人二场,即经问五条(至正时减为三条,增奉经义一道),策一道;汉、南人三场,即明经若干题、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策问一道。全国共设乡试科场十七处,最多可取录三百人,其名额见下表。乡试合格的举人,在乡试次年二月在京师举行会试,由礼部主持。会试科目与乡试同。会试最多可以取录一百人,其中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二十五名,于会试次月在翰林院参加殿试。蒙古、色目人试时务策一道,“汉人”、“南人”试策一道。殿试不再黜落,仅据考试结果对会试合格者重新厘定等次,分为两榜公布。“国人暨诸部”即蒙古、色目人作右榜①参见有高岩:《元代科学考》,《史潮》第2卷第2期(1932)。

    (蒙古人以右为上),“汉人”、“南人”作左榜。两榜为分三甲,第一甲各一人,赐进士及第,任从六品官。这两个人按俗称都可以算是“状元”,但按当时制度,则“唯蒙古生得为状元,尊国人也”①。

    实行科举制以后,国学生岁贡制度也部分地被纳入科试体系。所贡生员,“每大比选士,与天下士同试于礼部,策于殿廷,又增至备榜而加选择焉”(《元史·选举志一》)。顺帝年间,例从国子监应贡会试者中取录十八人以为备榜②;此期间乡试也增取备榜,授以州学录、县教谕等学职③。自延祐年首科乡试以后,元朝政府共举行科举考试十六届(后至元时期,因伯颜废科,停举两届),正榜取士凡一千二百人左右。其中后来升至三品及三品以上职位的,约当百人。此外大部分人,“例不过七品官,浮湛常调,远者或二十年,近者犹十余年,然后改官。其改官而历华要者十不能四五;淹于常调、不改官以没身者十**”①。有元一代,科举制度对官僚构成的作用和影响,与它的前后王朝相比,都是比较微弱的。

    除了规模的狭隘以外,元朝科举制度还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优待“国族”,压抑“汉人”和“南人”。人数上占很少数的蒙古、色目人与人口众多的“汉人”、“南人”录取名额相等,中选的机会就大不相等了。又按十六科取士总数,最多可以有一千六百人。但实际录取人数,只占额定高限的四分之三,其中元统元年(1333)一科,因政府加意于粉饰文治,经复增会试中程者,方才取士足额。其他各届科考,乡试录取数即不足额,会试复经淘汰,得中者自然就不及百人之数。“汉人”、“南人”赴考者人数极多。如江西每岁就试的“南人”,一般都在数千人②。但延祐元年和延祐四年乡试,江西“南人”中选者分别为十八人、二十一人③。录取不足的原因,很难以“南人”中缺乏合格人选来解释,只能是因为蒙古、色目考生难以满选,所以“汉人”、“南人”的选额亦必须保持一定空缺。可见此种不平等,实际上还阻碍了科举规模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元朝规定的科举考试的科目有三。“经疑经义以观其学之底蕴,古赋诏诰章表以著其文章之华藻,复策之以经史时务以考其用世之才”④。①程端礼:《送朵郎中使还序》,《畏斋集》卷四。

    ②《元史》卷九二《百官志》八《选举附录》。按、从国子监应贡会试诸生中取录的“备榜”人数,似未包括在该年正榜取士人数中。姚大力在《元朝科举制度的行废及其社会背景》一文中,将其纳入当年正榜取士人数中,误。见《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1982)。

    ③苏伯衡:《送楼用章赴国学序》,《苏平仲集》卷六。该引文所说比例,淹于常调者占80—90%;能改官而“历华要”者,则不足10%。

    ①傅若金:《送习文质赴辟富州吏》,《傅与砺诗文集》卷五。

    ②吴澄:《萧立夫墓志铭》,《题延祐丁巳诸贡士诗》,《吴文正公集》卷三八、卷二九。③郑玉:《送唐仲实赴乡试序》,《师山集》卷三。

    ④郑玉:《送唐仲实赴乡试序》,《师山集》卷三。

    与前代相比,最重要的变化是程朱理学被正式定为考试取士的标准。按朱熹的四书训说在南宋末年已被立于官学,表明开始为政府所承认,但当时它在儒家学统各派当中远未取得独尊的正统哲学的地位。宋末科试始许用朱注,惟仅为允许采取的诸家学说之一。直到元朝颁布科举制度,程朱理学才被政府定于一尊。凡“四书”和《诗经》均须用朱注,《周易》主程、朱氏之说,《尚书》以朱熹门人蔡沈阐释为主,《春秋》用程颐私淑胡安国所传,除《礼记》尚用古注疏、《春秋》许并用三传外,其他儒家经典一以程朱理学的阐发附会为本。元朝科学制度对于理学在中国社会的推广,起了重要的作用。征召与承袭、承荫征召就是皇帝根据左右大臣的举荐,将那些尚在野的闻人达士召入廷对,授职录用。这种特旨征用的适用范围是很广的。如忽必烈前期,董文忠荐真定人王思廉。“世祖问文忠曰:‘汝何由知王思廉贤?’对曰:‘乡人之善者称之也’。遂召见,授符宝局掌书。”(《元史·王思廉传》)郭守敬以“习水利,巧思绝人”为张文谦所荐。世祖召见,面陈水利六事,乃命之提举诸路河渠①。采取征召授官的方式,有时是为了解决某些专门化的职务的人选问题;更多的时候,则是出于朝廷为标榜自己“求贤若渴”、“野无遗才”的政治需要。元平江南以后,命程钜夫以集贤直学士、侍御史奉诏求贤江南。程钜夫遍访南方名儒,回京举荐约三十人。其中大多数人应诏至京,“帝皆擢置台宪及文学之职”(元史·程钜夫传》)。此次征召,则更明显地带有笼络江南知识界、稳定新附国土人心的意图了。

    职官承袭制度,主要是在武职系统里实行。虞集说:“国朝右武而尚功。将帅之家,以世相继。下至部曲裨佐,无异制也昔在世祖皇帝混一海内,布爪牙于城于内外遐迩,星列棋置,联络相承。定其武功、统率之大小众寡,以次受职。其子子孙孙,勿俾废坠。非有大故,未有绝而不续者。盖与国家相为无穷者也。”①军官子裔承袭的秩序为:“军官有故,令其嫡长子,亡殁,令嫡长孙为之。嫡长孙亡殁,则令嫡长孙之嫡长子为之。若嫡长俱无,则以其兄弟之子相应者为之。”(《元史·选举志二》)元统一江南前期,南方各地时有武装抗元的骚乱,发生了很多“叛乱贼人杀死军、民官”的事件。这时元政府曾颁布《民官承袭体例》,规定凡阵亡民官,其子孙可照依管军官体例降等承袭。该制度在大德年间由朝廷重申,并明确规定了“降等”的法则:“民官每委实是阵亡了的呵,那的每孩儿每根底,比他那的勾当低二等委付;孙儿、兄弟每根底委付呵,更比他的孩儿每低一等委付。”①《元史》卷一六四《郭守敬传》。

    ①《送索完赴建德总管序》,《道园学古录》卷五。

    ②至元四年(1267)以前,元朝管民官与武职一样由子孙承袭。惟自至元元年起民职官已推行迁转制度;民官依旧制承袭“有碍迁转体例”③。因此元政府在实行迁转制不久,取消民官承袭,改为用荫制度。至元四年,对五品以上文职官子孙的承袭作出了规定。按兹时定制,“职官荫,各止一名”。“诸取荫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荫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听。诸用荫者、立嫡长子;若嫡长子有笃废疾,立嫡长子之子孙(曾、玄同);如无,立嫡长子同母弟;如无,立继室所生;如无,立次室所生;如无,立婢生子;如绝嗣者,荫其亲兄弟,各及子孙;如无,荫伯母及其子孙。诸用荫者,孙降子一等、曾孙降孙一等、婢生子及旁荫者各降一等。”①至元四年所规定的对用荫人除授的官品等级,到大德四年(1300)又有所改动。兹比较两种规定,制简表如下②:取荫人(父)原有官品正从正从正从正从正从一一二二三三四四五五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至元四年规定正正正正从正从正从从七七七七七八**九九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用荫人(子)所获官品大德四年规定正从正从正从正从正从五五六六七七八**九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从前引文书中有关用荫人的资格次序,可知至元四年的承荫体例,其适用对象主要是汉人之官。到了大德八年,元政府又明文宣布,“有根脚的蒙古人每,子孙承荫父职、兄职呵,皇帝识也者”;除此以外,此前所立承荫体例也适用于色目人,惟“色目比汉儿人高一等定夺”③。

    如上所述,有资格使其子孙用荫入流品职官的取荫者,必须是从五品以上的职官。对六品、七品官员的荫子问题,至元四年的规定中只提到“已后定夺,注流外职事”。从至元十九年十二月的中书省文书规定“江淮致仕、身故官员子孙荫叙,六品、七品子孙发去行省,于监当官任用,并免应当暴②《元典章》卷八《吏部》二《民官阵亡荫叙》。

    ③《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品官荫叙体制》。

    ①《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品官荫叙体制》。

    ②参见牧野修二:《关于元代升官规定的一个考察》,《东方学》卷32(1966.6)。表内至元四年规定品从见同上注;大德四年规定见《元史》卷八三《选举志》三。

    ③《元典章》卷八《吏部》二《职官荫子例》。

    使”一款看①,当时对腹里六、七品文官的荫子应当已有定例;江淮官员的类似待遇,可能是参照腹里制度来决定的。今天尚可知悉的,则是大德四年的定制。据此,正六品子,流官于巡检内任用,杂职于省札钱谷官内用;从六品子,近上钱谷官;正七品子,酌中钱谷官;从七品子,近下钱谷官。钱谷官即管仓库官,根据所管仓储容量大小,品从有所高下,故有近上、酌中、近下之分;但无论何等品从,均属杂职官,只能在同类型的杂职资品流转,不得入流,所以地位是很低的。

    元代文官荫子,止于七品。八品、九品官无荫子资格。

    职官迁转体制中统三年(1262)李璮之乱以后,元廷采取果断措施,撤罢汉地世侯,分军民治之,置牧守,行迁转。至元元年(1264)九月,中书省颁布了一个重要的文书,即《职官新制》。这个宝贵的文献,部分地保留在元代后期刊刻的一部家用类书《事林广记》里。其序言曰:“至元元年九月,钦奉中统五年八月日圣旨:谕中书省,节该以所降条格省并州县,定六部官吏员数,明分品从,加散官,授宣敕,给俸禄,定公田,设仪从。仍三个月一次考功过,为殿最,以凭迁转施行。使为官廉能者知有赏,贪污者知有罚。为民者绝侵渔之患,享有生乐。今将本省会行条画,逐一开列如后。”

    关于迁转条例,前引文书规定:“管民官三年一遍,别个城子里换者。

    诸王议将随处官员,拟三十个月为一考,较其功过,以凭升降迁转。其达鲁花赤,不在迁转之限。”①上述迁转规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州县地方官。至元七年五月,即这个制度实行三年多以后,尚书省奏:“管民官迁转,以三十月为一考,数于变易,人心苟且。自今请以六十月迁转”(《元史·世祖纪四》),世祖是之。考课时间增加一倍,中下级汉人官僚的政治待遇明显降低。

    迁转体例的进一步更动,当在至元十四年八月。这时候迁转对象扩大到随朝官、京官、地方官、匠官等各种职官系统,对有关迁转的规定也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充实。这个规定的正式颁行,或与其他相关规定一并构成一次大规模甄别在任官员的行动,大约是在至元十七年三月;因此,《元史·世祖本纪》在正月丙辰条下载:“立迁转官员法。凡无过者授见缺;物故及过犯者选人补之;满代者令还家以俟。”

    至元十四年的《循行选法体例》,其内容包括对于随朝官员、外任官员、随朝吏员、外路吏员、匠官的流转升迁规定凡五部分。凡随朝诸衙门官员,三十个月为一考,一考升一等。各行省、各道宣慰司当时属于中央的派出机①《元典章》卷八《吏部》二《职官荫子例》。《吏学指南》“世赏”条:“暴使,谓给事于官者也。”①见《事林广记》别集卷一“职官新制”条。

    构,因而其官员的迁转同随朝衙门官。外任官员三周年为一考,自从九品任上始,或历三考,或历两考,方能升一等。自正五品升入四品,除须历两考外,还附加两考内须历上州尹一任,或增加正五品一任的条件。正从四品不分内外任,均通理八十个月,与三品职事,惟三品职非有司予夺。三品以上职,不拘常调。上述外任官员迁转规定,仅对汉、南人有效;达鲁花赤和回回官员可“另行定夺”,不受此限。此外,福建、两广、四川等省份,当时视为“边远”、“烟瘴之地”。因而凡江西、陕西官员愿调川广等地者,可予升一等的优待。诸管匠官属于杂职品官,故自成系统,止于管匠官内流转。每升一等,也都要历两考或三考①。

    至元十四年体例没有明确指出上都、大都等附廓路分的地方官是否被包括在“外任”官员中间。但从“大都总管府司吏、上都留守司吏”按“外路官吏”待遇来看,他们恐怕被看作是“外任”官员的一部分。

    这个升迁体例的最大特点,从表面上看来似乎是重内任而轻外任。实际上,外任中的蒙古、色目官员,其升迁并不受上述制度的限制。真正受到压抑的,乃是接受各种外任职务的汉人和南人。他们的升进速度,只有随朝诸衙门的蒙古、色目贵族和少数被视为亲信的汉族官僚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②。

    在职官迁转体例以及整个铨选制度的其他各个方面,最受歧视的是所谓“南人”。属南宋版图的居民最后为蒙古所征服,没有机会再跟随蒙古人一同去对别的地区从事大规模征服活动。于是依蒙古体例,他们成为当时中国境内各地区居民中地位最低下的蒙古臣民。“若辽阳、甘肃、云南、女真、高丽,举非九州之地,西则巴蜀,又出九千里外。今其人皆得与中原等。唯荆扬贡赋极饶,文物极盛,而朝廷鄙其人”③。因此,元制“铨选优视中州人中州人遂布满中外,夸耀于时。唯南人见扼于铨选。省部枢密、风纪显要之职,悉置而不用,仕者何寥寥焉”①。甚至在科举取士时,也发生因考官中有人反对将南人擢置左榜第一,而终使当事人“以下第受屈,名动京师”的事情②。在这种窘迫的情势下,固然有人高蹈远引,但也有大量的南人为求得一官半职四出运动。时人概括当时南来北往的游士谓:“南士志于名爵者率往求乎北,北士志于文学者率来求南。”③在京师求仕的南人,往往携带馈赠北人的腊鸡,以至被北人称为“腊鸡”④。

    ①《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循行选法体例》。

    ②参见牧野修二前引论文。

    ③陶安:《送金梅窗序》,《陶学士集》卷十一。

    ①陶安:《送易生序》,《陶学士集》卷十二。

    ②郑玉:《送王伯恂序》,《师山集遗文》卷一。

    ③陶安:《送易生序》,《陶学士集》卷十二。

    ④见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上《克谨篇》。

    第三节俸禄元代的俸禄制度是在官制和财政税收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创立的。官俸主要由俸钞和职田构成。和宋、金相比,支俸项目已大为简化。大体上,中央和行省、行台、宣慰司等官吏的收入全用俸钞支付,这是前所未有的,也是元代俸禄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⑤;府、州、县供职的官吏领取的是俸钱及职田的租入。

    元代俸禄制度建立的过程元朝俸禄制度的建立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蒙古国时期;二、元朝前期的定制。

    在第一阶段,蒙古本部的官吏是没有俸禄的。一方面,蒙古国家组织机构的行政职能还没有从浓重的军事色彩中分离出来,蒙古国家也缺少一套完整的税收与分配制度;另一方面,怯薛及千户、百户那颜能够不断从战争中掳掠大量财物、大量的私属人口,这些也为那颜的生活提供保证。实际上,蒙古人最初还没有俸禄的观念。正如徐霆所说的那样:“鞑人初未尝有除授及请俸;鞑主亦不晓官称之义为何也。”(《黑鞑事略》)

    在蒙古国汉地统治机构中,曾有部分官吏领取过俸禄。十路课税所(1231)及燕京行尚书省等机构建立后,势必要给这些机构中无生活来源的官吏颁发俸禄。根据现有资料,早在太宗初年,即令“课税所官二员支粮”①。史称耶律楚材“当国日久,得禄分其亲族”(《元史·耶律楚材传》)。忽必烈潜邸里面,受邀请或被推荐的藩邸旧臣也由忽必烈支给禄廪。不仅如此,忽必烈在邢州、陕西、河南置安抚、宣抚、经略诸司,也曾实施过包括俸禄在内的一系列政治措施。显然,俸禄之制从太宗时开始即已零星地实行过。

    到第二阶段,世祖即位后,俸禄制度才真正建立起来。《元史·食货志》载:“禄秩之制,凡朝廷官,中统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随路州县官,是年十月定之。”中统三年初,又命姚枢讲定条格,定中外官俸。至元元年(1264)八月,“诏新立条格,省并州县,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这项工作到至元三年已全部结束,这年“十一月辛卯,初给京、府、州、县司官吏俸及职田”(《元史·世祖纪三》)。同年,“始颁将校俸钱,以秩为差”(《元史·董文炳传》)。至元六年,分县为上中下,为三等。又定提刑按察司官吏之俸。至元七年,增定军官、转运司官及经历以下吏员俸,并规定:“运司依民官例,于差发内支给。”而对“投下保充路府州县官吏,⑤元朝中后期,由于通货膨胀加剧,中央官吏的俸钱曾部分折支成米。

    ①《永乐大典》卷一九一四六《经世大典·站赤》。

    其俸禄如王官。”(《元史·食货志三》)这样,到至元七年,内外官吏的俸禄已基本确定。

    南宋灭亡后,至元十五年,定江南官吏俸禄、职田。至元二十年,元政府给随朝吏员增俸百分之五十,二十一年,又按这个比例给“大官人每”增发俸钱。在此基础上,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禄,始于各品分上、中、下三等。视职事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至此,俸禄制在新的基础上基本定型。

    至元二十三年,定江南诸路站官俸禄。桑哥执政时期,给吐蕃官吏俸钱①。至元二十九年,定各处儒学教授俸。这样,元代俸禄制遂趋于完备。文官俸禄及其变化至元二十二年以前的百官俸钱数额,没有完整的记载。据《秘书监志》保留的片断资料,我们知道至元十年(1273)时,秘书监(从三品)俸100两(中统钞,下同),少监(正五品)75两,令史17两,典书、奏差10两。《南台备要》记录了至元十四年南行台诸官吏俸钱数:御史大夫(从二品)208.33两令史、宣使20两御史中丞(从三品)两架阁库管勾、侍御史(正五品)两译史、承发司管勾两6.0377.6325üy.t.治书侍御史(从六品)55两令史、通事、知印30两监察御史(正七品)50两典吏、书吏12两都事(从七品)40两库子8两按同品级比较,至元十四年比十年有所增加。这主要是因中统钞贬值、物价上涨的缘故。至元十七年,权停百官俸,实施调整。至元十八年,复颁中外官吏俸。由于小吏俸微,物价上涨首先对他们的生活构成威胁。至元二十年,中书省提请给他们加俸,奉旨议定:“省、院、台、部等衙门见勾当令史、蒙古必阇赤、通事、译史、知印、宣使、奏差、典史、祗侯人等俸给,依准所拟,自至元二十年七月为始,先行支付。”俸钱的增幅为百分之五十;①而“各衙门官员元定见支各各俸例,仍斟酌所掌事务繁简,另行定拟。”②到至元二十一年六月,宣布“增官吏俸,以十分为率,不及一锭者量增五分”③在给官吏调整俸禄的基础上,至元二十二年,元朝政府重新颁布百官俸禄,其办法是“视职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兹将九品职官俸额制表如下(见下页,俸额单位为中统钞两)。

    ①沈卫荣:《所载桑哥传译注》,《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9辑。①《秘书监志》卷二,《俸秩》。

    ②《秘书监志》卷二,《俸秩》。

    ③《元史》卷十三《世祖纪》十。

    江南诸路站官的俸禄是至元二十三年确定的,规定“于有根脚,曾历仕入流北人内选取提领一员,每月俸一十两”④。至元俸钱资品上中下俸钱资品上中下从一300250正六7065正二225215从六6560从二200185175正七6055正三1755150从七5550从三150135125正八5045正四125115100从八4540从四1009590正九4035正五9080从九35从五8070三十一年,江浙行省规定在鼠耗分例中撮一升,以养赡仓官。至元二十四年,江浙行省确定了各级教官的俸禄,数额如下表:职名学粮(石月)中统钞(两)路、府、州教授55书院山长、副教官、学正33学录22县学教谕1.51.5直学11儒学教谕210至元二十九年,正式定各地儒学教授俸,其中“除江淮等处已有学粮去处,不须支俸外”,“各路每员月支一十二两,散府每员支一十一两,上州每员支一十一两,中州每员支一十两”①。

    在确定诸官俸禄的同时,物价也在飞速增长。桑哥为改变这种状况,于至元二十四年发行至元钞。此后,物价腾飞虽基本平抑,仍然持续增长。如至元二十八年上都米价比中统初上涨了二十倍。故赵孟頫说:“始造钞时,以银为本,虚实相权。分廿余年间,轻重相去数十倍。”②赵氏之语虽为夸大之辞,然较之米价,知其不为虚妄。

    物价上涨降低了官吏的生活水平,对此,至元二十八年,忽必烈“谕中④《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站官》。

    ①《庙学典礼》卷四,《教授俸例》。

    ②《松雪斋文集》卷首,《赵孟頫行状》。

    书议增中外官吏俸”。同年十二月,中书省臣又言:“中外官吏俸少,似宜量添,可令江南依宋时诸名征赋尽增之。”(《元史·世祖纪四》)但未见实施。成宗即位后,罄世祖所储大加赏赐,直接引起了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如大德三年,河北道官定粟价比中统初上涨了五点七至八点九倍,张孔孙、杨桓、何玮、阎复等人纷纷上书,要求给官吏增加俸禄。于是,从大德三年开始给小吏添给俸米,其中“廉访司、转运司司吏、通译史,俸钞依旧例支给,每月添米一石。典差、典史验俸依例给米。总管府司吏、通译史、下州吏目,拟支月俸中统钞八两、米六斗。散府诸州司吏、县典史,月俸中统钞七两、米七斗。诸县录事司、巡检司司吏,月俸中统钞六两、米六斗。仰各处官吏,自大德三年(1299)正月为始,按月依例支给。各路司、县司、狱典俸米,与亲民司县司吏同”③。

    从大德六年开始,政府又希图以增发钞币的办法来弥补财政上的亏空,于是,从大德七年起,物价在元贞、大德初的基础上迅速上涨。即便是折钞支给俸米的优惠价格也达到了每石二十五两,为中统初期的十二点五倍。在米价较低的山东章丘县,每石米的价格也比至元十九年上涨了一点九至二点一倍。物价在飞涨,但绝大部分官吏的俸禄并没有增加,他们靠日益贬值的俸钞实在难以维持生计。因此,大德七年三月,元廷才不得不增加官吏的俸禄,规定“内外官吏,俸一十两以下人员,依大德三年添支小吏俸米例,一两给米一斗;十两以上至二十五两,每员支米一石;余上之数,每俸一两为米一升,扣算给付上都、大同、隆兴、甘肃各省不系产米去处,每员拟支中统钞二十五两,价贱者,从实开坐各各分例”①。官吏月俸三锭以上的,不给俸米。至大元年(1308)十一月,元廷宣布“增官吏俸,以至元钞依中统钞数给之,止其禄米”(《元史·武宗纪一》)。从至大三年正月开始元廷在汰冗官、省俸金的同时,肯定至大元年颁布的俸禄政策,将官吏俸钞改支至元钞(按:至元钞一两等于中统钞五两),并采纳郑介夫的建议,将职田拘收入官。其具体办法是:“随朝衙门官员并军官每,如今见请的俸钱内减了加五,改换与至元钞,住支俸米。外任有职田的官员,三品的每年与禄米一百石,四品的六十石,五品的五十石,六品的四十五石,七品以下的四十石,俸钱改支至元钞,将职田拘收入官;又,外任宣使、军官、杂职等官俸钱,十分中减去七分,余上七分改支至元钞两;随朝衙门、行省、宣慰司的吏员,俸钱减去加五,其余钞数与至元钞,十两以下每月与俸米五斗;外任行的小吏每的俸钱,依数改作至元钞,俸米依旧与。”①由于“拘田支米”之制损害了外任民职官吏的利益,遭到了诸臣的强烈反对,仁宗即位之初,即诏“外任职官,公田俸钞,并复旧制”。皇庆二年,③《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

    ①《秘书监志》卷二,《禄秩》。

    ①《秘书监志》卷二,《禄秩》。

    重申了这一原则,并加以补充,规定“合得职田官员全无职田的,改支至元钞;宣慰司、军官、杂职并诸司吏员人等,自文字到日,依先例改支至元钞”②。

    废除“拘田支米”之制稳定了有职田官员的经济收入;但在俸钞不断贬值的情形下,完全以俸钱为生的官员,他们的生活就变得日益窘迫了。对此,元朝政府不得不给这批官吏一部分实物俸,即米粟,以减轻通货膨胀对他们的冲击,延祐三年规定:“外官无职田者量给麦粟。”(《元史·食货志四》)延祐七年,“又命随朝官吏俸以十分为率,给米三分”(《元史·食货志四》)。观《秘书监志》对秘书监官员俸禄的记载,可知除奏差、典书、祗候俸钱太少,无法折粟外,其他官吏皆以十分之三的比率折了俸。

    从至治元年到后至元二年,官吏的俸禄没有变化。《元史·食货志》所载“内外官俸数”反映至顺年间的俸额,其实就是延祐七年时在至大三年所定俸额基础上,三分(30%)折俸支米的俸数。后至元元年,因“官吏并勾当里行的人每,日月俸米不敷”,遂令守朝衙门官吏“人等合得俸米,每石折钞十五两,将减了的价钱米钞相并支付”③。至此,官吏折米之俸已上升至百分之三十七左右。在对朝内官吏折俸支米后,政府于至正元年开始给行省、行台、宣慰司等无职田官吏添给俸米,规定“一品者十石,二品者八石,三品者六石,四品五品者四石,六品以下二石,于在官粮内支给;无粮去处,每石折中统钞二十五贯”①。至正二十三年朱元璋攻占金陵后,海运完全停止,北方米价急骤上升。在山东莒城至正十八年大饥,斗米值金一斤。至正十九年京师大饥,米每石值银六百余两。至正末年京师料钞十锭,易斗粟不可得。其时,官吏除很少的一点俸米外,俸钞如同废纸。随着元朝的灭亡,元代的俸禄制也土崩瓦解了。

    军官俸禄元朝的军队分宿卫和镇戍军两大系统。但按支取廪禄的类型来分,则是宿卫中的怯薛为一系统,其余的为一系统。

    怯薛的支俸体系是独立于中原俸禄制以外的一个系统。因为它没有品秩,所以不依品支俸。从成吉思汗时代到至元中期,怯薛都保持着自行给养的旧例。从至元十八年八月始,政府“给怯薛丹粮,拘其所占田为屯田”。不过这只是一种临时措施,到至元二十九年,才“命宿卫受月廪,宣徽院仍领之”(《元史·世祖纪十四》)。

    大德七年,元廷针对怯薛冗滥的情况,汰除了滥请钱粮者,规定父子兄②《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

    ③《秘书监志》卷二,《禄秩》。

    ①《永乐大典》卷二六○九《宪台通纪续集》,页6。

    弟世代相袭者才可给之。延祐二年,政府正式定立宿卫支粮例。

    此外,怯薛还可得到各种名目的赏赐,还有岁赐(例钱)及一定数量的草料、刍豆。

    侍卫亲军及镇戍军官的廪禄是按等级或品级支付的。它的发展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蒙古国时期到中统年间,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军官皆无俸禄。(2)从至元三年到至元二十二年,诸军官的俸禄由士兵力役及政府颁给的俸钱,或肉、麦、米、酒等实物构成(军官领取分例到至元十七年停止)。

    据《元史》记载,至元三年,董文炳与忽必烈密谋时曾说过:“‘将校素无俸给,连年用兵,至有身为大校出无马乘者。臣即所部千户私役兵四人,百户二人,听其雇役,稍食其力。’帝皆从之,始颁将校俸钱,以秩为差。”(《元史·董文炳传》)这是汉军军官支使力役和取得俸钱的最早记载。李璮乱后,忽必烈罢世侯,行迁转,对军队进行整顿。至元七年,定军官等级,万户、总管、千户、百户、总把,以所统军士为差。同年秋七月,初给军官俸。俸钱数不详。尽管军官已有俸钱,但他们依然索要分例,其中“万户,羊肉三十斤,麦三十斤、米三十斤、酒三十斤。千户减半。百户比千户减半”①。至至元十七年,元朝政府方规定:“军官有俸,休应副饮食。”②除俸钱和分例外,蒙古军、汉军军官支使士兵在至元三年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以致元朝廷不得不对此加以限制,规定诸军官役使军人,万户八名;镇抚、千户四名;弹压两名。多使者要受停俸停职的处罚③。

    对于新附军军官,虽在至元十一年曾定新附军官品级,但到至元十二年,“用兵日本倭国,而军民之官,廪禄未有定制”。至元十五年,定江南官吏俸禄,但新附军军官之俸,或未定,或未实行。于是,至元十八年十一月,元政府给扬州新附军将校钞,人二锭①。显然,至少到至元十八年,对新附军将官无一完整的支俸制度。

    至元二十一年,元廷确定了汉军军官品级。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上、中、下万户府军官的俸钱与上、下路、散府同品级的俸钱相同。上、中、下千户所军官的俸钱分别与上、中、下州的同品官吏的俸钱同。此外军官可支使一定数量的士兵,军户之田四顷之内可以免税。

    桑哥执政时,为紧缩开支,尝征军官俸。继大德七年给内外官吏依例添支俸米后,大德八年,政府依例给诸翼军官支俸米。至大三年,又添军官俸,其中在朝军官按减去加五的办法将中统改支至元钞,等于增俸之三点三倍;外任军官将相当于原来的七成改支至元钞,等于增俸之三点五倍。皇庆二①《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杂例》。

    ②《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杂例》。

    ③《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元典章》卷三四《兵部·占使》。①《元史》卷十一《世祖纪》七。

    年,仁宗又重申了这一政策。随朝军官可能在延祐七年依俸折米。其后直至元朝末年都没有变化。

    职田北方外任民职官吏的职田是至元三年确定的,具体数额还难以肯定。至迟在至元二十一年,北方官吏的职田已如下表所示。由于至元三年至至元二十一年俸禄的调整从未提职田问题,因此,似乎可以认为,该表中反映的数额大多数在至元三年即已确定。江南地方官职田定于至元二十一年。当年,中书省据省南北外官吏职田表(顷)

    官职达鲁花赤总管知府州尹知州同知治中判官推官经历知事案牍上路8654*4*1.7*1*下路141474*4*4*1*1*散府121264上州1010105中州884下州664*警巡院5543官职达鲁花赤县尹县丞主簿县尉簿尉录事录判巡检上县44222中县44222下县442录事司332按察使副使佥事按察司86(至元十四年定)(注:*表示至元三年未定者,“—”表示至元三年定,而至元二十一年时不见记载者。)咨定议:“官员职田,江淮闽广,地土不同,合依中原迁转官例,每俸钞五贯给公田一顷。都省议得比及通行定夺以来,比附腹里官吏职田体例,于无违碍系官荒闲地内减半拨付。”①据《至顺镇江志》所载镇江府官吏至顺年间职田数,可知官吏实得职田与上述规定基本接近,并且,南北官吏职田除至大二年“拘田支米”旋即恢复外,其数额到元末都没有变化。由于元代钞币贬值情况十分严重,职田租入成为地方官相对稳定的收入。

    ①《通制条格》卷十三《禄令》。

    第九章军事制度按照元代人的说法,“国朝大事,曰征伐,曰蒐狩,曰宴饗,三者而已”①。征伐离不开军队。蒙古建国初期,制度简朴,但军事决策和号令传达效率很高,军事组织系统较为严密。忽必烈即位后,“效行汉法”,对军事组织进行调整,达到了强化中央集权、适应统治全国需要的目的,同时保留了游牧民族军事组织的基本特征。由忽必烈确定的军事体制,基本上被后人承袭,沿用到元朝末年。

    ①王恽:《大元故关西军储大使吕公神道碑铭》,《秋涧集》卷五七。

    第一节军队蒙古军蒙古国时期的军队,主要分成蒙古军和汉军两大类。

    蒙古军以草原各部的蒙古人为主体,“其法,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料为军”,按十进制编组成十户、百户、千户,“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②。千户是基本军事单位。十五岁以下的儿童,被编组成“渐丁军”,蒙古语称为“怯困都”军,作为蒙古军的后备力量。在战争中陆续被蒙古统治者招降和掳掠来的哈剌鲁、钦察、唐兀、阿速、康里、畏兀儿、回回、阿儿浑等族人中的丁壮,亦有不少“隶蒙古军籍”(《元史·也蒲甘卜传》),被编入蒙古军之中。

    蒙古军平时分布在草原上驻牧,战时临时招集。随着战争的发展,统治者需要一支蒙古军队长期留守被征服地区,于是从蒙古各部中“签发”了部分士兵,组成专门用于镇戍的探马赤军。探马赤军官兵被派出去镇戍后,仍与蒙古本部保持密切联系,所以从体制上来说依然属于蒙古军系统。

    为有效地控制刚刚统一起来的蒙古各部和确保蒙古汗廷的安全,成吉思汗从蒙古各部中征调了一万名精锐士兵,作为大汗的常备护卫军,称为“怯薛”。怯薛由宿卫千户、箭筒士千户和散班八千户组成,负责护卫大汗,并操持汗廷的日常事务。怯薛分为四班,每班由功臣博尔忽、博尔术、木华黎、赤老温或其后人充任怯薛长,率领“怯薛歹”(护卫士)宿卫汗廷,三日一换,称为“四怯薛番直宿卫”。在战争中,怯薛则是全军的中坚力量,被称之为“也客豁勒”(大中军)。

    汉军汉军是依附于蒙古政权的中原诸军的总称,包括金朝降蒙的各种军队、中原各地的地方武装和早期降蒙的南宋军队。窝阔台即位后,在中原民户中大规模签发士兵,补充汉军兵员,于是有了“旧军”与“新军”的区别。旧军主要指降蒙的金军和地方武装,新军当指从中原签发的士兵。

    汉军的编制最初比较混乱。太宗元年(1229)“置三万户、三十六千户以总天下兵”①,将蒙古军的编制和官称用于汉军系统。各汉军万户统军人②《经世大典序录·军制》,《元文类》卷四一。

    ①《元史》卷一六六《石扶狗狗传》。关于汉军万户的设置情况,详见唐长孺、李涵:《金元之际汉地七万户》,《文史》第11辑;黄时鉴:《关于汉军万户设置的若干问题》,《元史论丛》第2辑;王颋:《蒙古国汉军万户问题管见》,《元史论丛》第4辑。

    数不等,“大者五、六万,小者不下二、三万”②。在蒙古统治者进行的战争中,汉军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忽必烈即位后,蒙古政权的统治重心由漠北草原移到了中原汉地。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忽必烈对军队组织体制进行改革,逐步建成中央宿卫军队和地方镇戍军队两大系统,确定了元军的编制和隶属关系。

    侍卫亲军朝廷宿卫军队由原有的怯薛和新建的侍卫亲军组成。

    忽必烈承袭了蒙古前四汗时期的怯薛宿卫制度,四怯薛长仍主要由几位功臣的后裔担任。由于怯薛歹享有优厚的政治和生活待遇,不少人想方设法“投充”怯薛歹,使得怯薛歹的数量很快超过了原来额定的一万人界限,朝廷不得不经常下诏“沙汰”宿卫士,首先是把汉人、南人清除出怯薛,但收效不大。文宗至顺三年(1332),将一万五千人宿卫士减至一万三千六百人,实际上是对怯薛歹超额的确认。

    侍卫亲军组织始建于中统元年(1260),是忽必烈仿照中原王朝禁军制度组建的中央军队。第一个卫军组织沿承金制,称为武卫军,兵员三万人左右,士兵来源于中原各汉军万户属下的军队。至元元年(1264),武卫军改名为侍卫亲军,分成左、右两翼。至元八年,左、右翼侍卫亲军改建为左、右、中三卫。至元十六年以后,在侍卫亲军中按照不同的民族分类。原有的三卫军扩充成前、后、左、右、中五卫,以汉军为主体,称之为汉人卫军;后又陆续增设了武卫(1289)、虎贲卫(1297)、大同侍卫(1308,后改为忠翊卫)、海口侍卫(1309)等汉人卫军。同时,将原来隶于蒙古军籍的色目“诸国人之勇悍者聚为亲军宿卫”(《经世大典序录·军制》),先后设立了唐兀卫(1281)、钦察卫(1286,1322年分为左、右两卫)、贵赤卫(1287)、西域卫(1295)、康里卫(1308年设,1311年撤罢)、左右阿速卫(1309)、隆镇卫(1312)、龙翊卫(1328)、斡罗思卫(1331)、威武阿速卫(1333)等机构,重编色目卫军。部分蒙古探马赤军也被编入侍卫亲军,先后设立了蒙古侍卫(1280年,1303年分为左、右两翊)、宗仁卫(1322)等蒙古卫军机构。此外,还设立了直接隶属于东宫或后宫的左都威卫(1279年始设东宫侍卫军,1294年改为隆福宫左都威卫)、右都威卫(1285年设东宫蒙古侍卫,1294年改为隆福宫右都威卫)、左卫率府(1309年设卫率府1319年改左卫率府)、右卫率府(1319)等卫军。到元朝后期,侍卫亲军的总人数在二十万至三十万之间,其中汉人士兵约占三分之二。

    元朝统治者组建的侍卫亲军,使用了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根据军事或者政治的需要,由朝廷下令在指定军队内选调精锐士兵,集中到京城,编②郝经:《与宋论本朝兵乱书》,《陵川文集》卷三八。

    组成侍卫亲军;这里面也包括从原有的卫军组织中分编出新卫的建置。汉人卫军和蒙古卫军的编组多采用此种方式。另一种是皇帝授权给某个有功之臣,由他来征集同族人或同类人,编组成新的卫军;色目卫军的组建多采用这种方式。前一种方式显然是受到中原传统军事制度的影响,在中原立国的王朝大多从地方选军入卫京师。后一种方式则是受到早期蒙古军事制度的影响,用编组蒙古千户的形式编组侍卫亲军,有功之臣可以自己征集下属并实施管理。

    怯薛和侍卫亲军虽然都是中央宿卫军队,但在职能上有明确分工。怯薛负责皇帝的安全,掌管宫城和斡耳朵(宫帐)的防卫,一般不外出作战。侍工亲军则既要负责元朝两个都城大都和上都的安全以及“腹里”地区的屯守,又是朝廷用以“居重驭轻”的常备精锐部队,随时可以派出去作战。隶属关系上二者亦不相同。怯薛由怯薛长掌管,直接听命于皇帝。侍卫亲军由各卫都指挥使司掌管,除东宫、后宫卫军外,均隶属于专掌军政的枢密院之下。兵员征集上的差异也很明显。怯薛成员主要来自蒙古各部,侍卫亲军士兵则不仅来自中原、江南的汉军、探马赤军和新附军(南宋降军),原来附籍在蒙古军中的色目人和流亡的蒙古子女等,亦是重要来源。按照元廷的规定,充当侍卫亲军的必须是精锐士兵,因此侍卫亲军成为元军的中坚力量,取代了蒙古国时期怯薛作为全军“大中军”的军事地位。

    元朝的地方镇戍军队,由驻牧在草原上的蒙古军和分驻各地镇守的探马赤军、汉军、新附军等构成。

    蒙古军一般不出戍草原以外的地区,仍然保持着有战事传檄集合、平时散归牧养的状态。千户组织还是蒙古军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元廷与东北、西北蒙古叛王的斗争中,北疆的蒙古军队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探马赤军在中原等地区戍守的探马赤军,在结束对南宋的战争之后,被收聚到山东、河南、陕西、四川等要地屯驻,并先后建立了山东河北蒙古军都万户府(1284)、河南淮北蒙古军都万户府(1287)、四川蒙古军都万户府(1289)和陕西蒙古军都万户府(1298)等机构,分别置司于濮州(今山东郓城北)、洛阳、成都和凤翔,专门管理探马赤军。

    探马赤军人有了固定驻地后,家属陆续从草原牧区迁到中原农区,逐渐与蒙古本部脱离关系。如哈剌鲁人伯颜,“宋平,天下始偃兵弗服,乃土著隶山东河北蒙古军籍,分赐刍牧在为编民,遂家濮阳县南之月城村”。因为是举家南迁定居,时间长久后游猎生活习俗逐渐改变,“时北方之初至,犹以射猎为俗,后渐知耕垦播殖如华人”。这样的情况,在当时应很普遍①。①详见陈高华:《读伯颜宗道传》,《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0辑。探马赤军人的后代都隶于军籍,儿童被编为“渐丁军”,有时称“小厮蒙古军”(《元史·兵志二》)。除了在朝廷指定的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地区屯驻外,探马赤军还经常被签发出征和分番镇戍江南、云南乃至西北地区。

    新附军南宋灭亡之际,大批宋军降元,被元人称之为新附军或新附汉军、南军等。新附军内名号繁杂,但都不是宋军原来的番号,而是元人因军队士兵所具不同特点而起的名称,如原来在南宋领取口券的军人,被称为“券军”(又有生券军和熟券军的区分);在手臂或手背上刺字的宋军,被称为“手号军”或手记军、涅手军等;在江南地区召集贩卖私盐的盐徒为军,称为“盐军”,等等。当时有人说元廷得宋降军“兵卒百万”①,显然有所夸大,因为南宋末年隶于兵籍的只有七十余万人,大部分被元军消灭或击溃。估计当时新附军的数量在二十万人上下,其中手号军人有八万三千六百人,盐军六千余人,选入侍卫亲军的精锐南军士兵二万人。

    自招到大批新附军人后,元朝统治者即着手将其原有的组织系统打散,分编到元军的中央侍卫亲军(主要是汉人卫军)和地方镇戍军队之中;或以蒙古、汉人、南人军官相参,建立新的军府,管领新附军人。每当有战事发生,总是首先调发各军中的新附军人出征,不参战的新军人则要从事屯田和工役造作。经过多年的战争消耗和自然减员,新附军数量日益减少。到了元朝后期,新附军的名称亦很少有人提起,数量可观的新附军被元廷的各种军事组织和纷繁战事“消化”掉了。

    原来在江北立足的汉军,宋亡之后大多南下分驻江南各地屯驻,并陆续建立万户府、元帅府等统军机构,管领驻军。杭州、扬州、建康、镇江等地,是过去南宋统治的中心地带,自然成为驻戍元军的重点防守地区,往往建置数个万户府于一地,如杭州设四万户府,扬州、建康、镇江设七万户府等。其他重要城市及边远地区,亦多有万户府等设置。万户府的名称,往往不是该府的屯驻地点,而是属下军人的户籍所在地。如保定万户府,先后驻军于南康、建康、武昌,颍州万户府守杭州,等等。江浙、湖广、江西、四川、陕西、甘肃等行省之下,均设有十几个乃至几十个万户府、元帅府,属下军队以汉军为主体,参入新附军人和部分色目军人。有的军府民族成分比较单纯,如庐州万户府,“一军皆夏人”,即唐兀人①。

    其他军事组织①胡祗遹:《效忠堂记》,《紫山大全集》卷十一。

    ①余阙:《送归彦温赴河西廉使序》,《青阳集》卷四。

    在地方镇戍军队中,还包括“乡兵”一类的军事组织,主要由边疆地区少数民族人组成。辽东有高丽军和女直军,由依附元廷的高丽人和金朝灭亡后留在辽东的女直遗民编成。云南有寸白军,又称爨僰军,由云南土著民族爨人和白人组成。湖广有土军、黎兵、洞兵、徭兵等,由今黎族、壮族、瑶族等民族的先民组成。福建有畲军,由畲民组成。吐蕃地区的藏人,编成吐蕃军。这些军队,或由所在地区的万户府、元帅府兼管,或设立专门的万户府、千户所等,隶于宣慰司都元帅府之下。

    元代军队的部署,凸显出忽必烈等人的谋虑,表现了内外相维、层层控扼的特征。大都、上都和“腹里”地区,驻扎中央宿卫军队,作为军事控制的核心。北面草原上的蒙古军和驻守在黄河南北、陕川要地的探马赤军,合成一圈藩护中央的防线。在江南地区及沿边地区戍守的汉军及“乡兵”等,则形成一道更大的防线。一旦发生战争,不但当地军队参战,邻省军队和探马赤军等都可迅速调来;如需要的话,侍卫亲军亦可出征。探马赤军监视各行省的汉军等,又有侍卫亲军作为后盾,形成一套较严密的镇戍体系。

    蒙古建国初期,没有兵种的区别,军队全为骑兵。招降到汉军之后,有了步兵,不久又将制造和使用攻城炮具的工匠、军人集中起来,称为炮军或炮手军;各军中擅长水战的人也被编组在一起,组成水军或水手军。入元之后,炮军和水军受到高度重视,尤其是水军的训练和扩编被纳入军队发展计划之内,并在灭宋战争中起了重要的作用。除了在一些万户府中配备炮军和水军外,元廷还设立了炮水手元帅府、炮手军匠万户府、水军万户府、水军元帅府等专门机构。这些机构和军队,大多属于地方镇戍军队系统。调入都城的炮手工匠等,则大多隶属于军器监(后改武备寺)。

    上述各种军队,都是元代的正式军队。此外,还有一种“应募而集”,“不给粮饷,不入帐籍,俾为游兵,助声势,掳掠以为利”的军队,蒙古人称为“答剌罕军”,汉人称之为“乾讨虏军”,实际上是一种“无籍军”①。其成员多为“无赖侥幸之徒”,拢民尤甚②,朝廷曾多次下令收编与禁罢这种军队,但到元朝末年还可见到它的踪迹。

    元代军队的总数,在文献资料中没有留下明确的记载,这与蒙古统治者“以兵籍系军机重务,汉人不阅其数,虽枢密近臣职专军旅者,惟长官一、二人知之”的制度有关,“故有国百年,而内外兵数之多寡,人莫有知之者”(《元史·兵志一》)。

    ①魏初:《奏议》,“至元九年二月十九日”,《青崖集》卷四;《元史》卷七《世祖纪》四;《经世大典序录·军制》。

    ②姚燧:《平章政事忙兀公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九。

    第二节军事指挥成吉思汗建国之后,确定了蒙古军队的指挥系统。蒙古军队“自十而百,百而千,千而万,各有长”(《黑鞑事略》)。十夫长又称为“牌子头”,蒙古语作“阿儿班那颜”(“那颜”,意为“官人”),百户长称为“札温那颜”,千户长为“敏罕那颜”,万户长为“土绵那颜”。有时还设五十户长,称为“塔宾那颜”。由于千户是蒙古军队的基本军事单位,所以千户,除一些分赐给蒙古宗王(成吉思汗黄金家族成员)外,都分编在蒙古左、右两翼军内。左、右两翼军各设万户长一名,掌管本翼各千户的军队。在出征作战时,蒙古大汗亲征,宗王、万户长、千户长等听从大汗的直接指挥。受命指挥军队作战的蒙古宗王有权节制参战的其他宗王和各千户长官,万户长和千户长则节制下级军官。

    汉军的指挥系统初期比较混乱。成吉思汗西征时,授命左翼蒙古军万户长木华黎统管中原汉军,但部分汉军实际上听命于东道蒙古宗王(成吉思汗诸弟)。汉军军官或称都元帅、元帅,或称节度使、留守、兵马都提控等。窝阔台汗即位后,划一汉军编制,按万户、千户、百户、牌子头授受汉军军官官职。在汉军万户之上,设立统军都元帅,多由探马赤军将领担任。都元帅掌管镇戍中原的探马赤军,节制各汉军万户,统一指挥前线作战。蒙古大军出征,都元帅要督率属下军队参战,接受大汗指定的宗王、万户长、千户长等前线指挥官的调遣。忽必烈即位之后,为加强中央集权,改变了蒙古国时期蒙古军分为两翼,由万户长而下一统到底和都元帅节制汉军的指挥体制,在中央设立枢密院,作为掌管全**政的最高机构,地方统军机构几经变化后也基本趋于稳定,形成了一整套制度。

    枢密院设立于中统四年(1263)五月。按照忽必烈的规定,全**队均由枢密院节制,“凡宫禁宿卫、边庭军翼、征讨戍守、简阅差遣、举功转官、节制调度,无不由之”(《元史·百官志二》)。全国统一之后,枢密院的职能更为明确,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筹划军事部署。建立全**事镇戍体系,布置和调整各地戍军,设置地方军府,调集军队抵御蒙古叛王的攻扰,镇压各地人民的反抗和发动对外战争,是枢密院议决军政的主要内容。

    2.管理军队。自元军分为宿卫和镇戍两大系统后,宿卫组织中的侍卫亲军各卫和掌管探马赤军的蒙古军都万户府,由枢密院直接管领。其他镇戍军队各有军府所掌管,均由枢密院节制、调动。全**籍归枢密院掌管,枢密院隔一定时间就要派官到各地查阅军籍,检视各军。枢密院还负责对伤病贫乏军人的治疗抚恤和制定军事法令约束军队。

    3.铨选武官。军官的选任、升迁、袭职、俸禄、赏罚等,都由枢密院负责制定有关规定和具体实施。

    4.军队的后勤保障。主要是措置军队屯田和制造、管理、调运武器装备,为边防戍军提供粮饷、衣装。军队的通讯、马政等,由中书省兵部负责,不归枢密院掌管。

    枢密院初设时只置枢密使、副使、佥书枢密院事等职。枢密使由太子兼领,副使二员,一为蒙古人,一为汉人。太子兼枢密使为名义最高长官,并不参决军务,实际处理军务的是枢密副使。至元七年(1270),在副使上增置同知枢密院事一员,作为枢密院的实际最高长官。至元二十六年(1289),又在同知枢密院事上设知枢密院事(知院)。此后,皇太子兼枢密使,太子位缺时枢密使为虚衔,知院为枢密院实际最高长官,下设同知、副使、佥院、同佥等职,成为一朝定制。知院原设一员,后来不断增加,多时达十余员,少时也有六员。知院大多由蒙古人充任,少数色目人可以跻身其列。同知也基本由蒙古人、色目人包揽,副使以下才参用汉人。枢密院主要官员由皇帝亲自择用,属官由枢密院自身选择奏举,依旨任用。

    枢密院向皇帝奏报军情要务,一般情况下不经过中书省。重大的军事决策,皇帝要召集中书省和御史台等中枢机构官员与枢密院官一同商议。枢密院内的公文传递,大多由枢密副使以下的官员负责,受御史台官员监督检劾。皇帝夏季赴上都避暑,枢密院官员大多从行,只留副使或佥院一二员于大都,暂司本院事。重要的公文和军情奏报都要转送上都,由跟随皇帝的院官处理。

    为了保证蒙古各部分驻的漠北草原的军政统一,元廷常年以一员知院出镇漠北,就地处理军务。有时在西北地区也派知院出镇。

    忽必烈设立枢密院后,在蒙古军的指挥系统中,取消了左、右翼万户长,蒙古军诸千户直接由枢密院节制调遣。蒙古国时期分封的蒙古宗王,都拥有直属蒙古千户和封地。忽必烈改变了这种做法,将自己的几个儿子分派到漠北、陕西、云南、吐蕃等地作为出镇宗王,不再封给他们蒙古千户和封地,只授以宗王节制当地军队的权力,战时作为军队的最高指挥官。出镇漠北的宗王,地位在出镇他处的宗王之上。后来宗王出镇成为制度,其主要权限是镇戍征伐、监督军政,而赋税军站等事务则皆由当地行省官员执掌,也就是所谓的“镇之以亲王,使重臣治其事”。出镇宗王由皇帝指派,部分世袭罔替,部分临时指派。

    为控制汉军和统一指挥军队对宋作战,忽必烈先将统管探马赤军和汉军的都元帅改为统军司,不久又将统军司改为行枢密院或行中书省。统军司乃至行院、行省的官员,都由皇帝任命,具有指挥作战、调配军需物品、措置屯田戍守等权力。

    全国统一之后,行枢密院相继撤罢,在全国分设河南江北、江浙、湖广、江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辽阳、岭北十个行省。各行省所设平章二员,兼管军事,总督本省军马。行省平章一般以蒙古人充任,间或择用色目人,汉人不得任职。行省内的镇守军万户府、元帅府等,都是行省的下属军府。在远离行省中心的地区或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行省。有边陲军旅之事,则兼都元帅府”(《元史·兵志七》)。宣慰司都元帅府下一般设有固定军府,掌管部分军队。各行省的军队调发,需经枢密院批准传旨。行省内的镇戍和屯田,也要由行省官员和枢密院协商确定。

    当某一地区发生战乱,先由枢密院传旨所在行省平章,调派军队镇压,如不奏效,则传命附近行省发军会剿。有时,也在战事颇繁的地区设立行枢密院,临时提调从各省调来的军队,战事平复后则撤销。

    元朝末年,为镇压农民起义,在地方设立枢密分院、兵马司等机构,在中央设大抚军司,都是一时的应急措施,元廷中央枢密院主管全**务、各行省平章掌管地方军政、行枢密院作为临时性军事指挥机构的机制,基本没有改变。

    第三节兵役制度元朝实行征兵制的兵役制度,但其方式则因民族不同而略有区别,对蒙古各部采用成年男子皆兵的办法征集士兵,其他民族实行军户制度。

    蒙古各部十五岁至七十岁的成年男子,不分贵贱和家庭人口数量,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成年男子平时从事牧业生产或其他工作,一旦战争需要,或者“空营帐而出”,全体出征;或者“十人抽一”、“十人抽二”,抽调部分人出征。忽必烈在至元四年(1267)正月对抽调蒙古军作了更明确的规定:“签蒙古军,每户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元史·兵志一》)元廷依然保留了签发渐丁军出征的做法,并在至元十九年(1282)十月有了更明确的规定:“签发渐丁军士,遵旧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数,凡二丁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一人,余皆充军。”(《元史·兵志一》)

    探马赤军是从蒙古各部中签发出来的,并定立了专门的军籍。中统三年(1262)三月,有人向忽必烈奏报:“在昔太祖皇帝所集按察儿、孛罗、窟里台、孛罗海拔都、阔阔不花五部探马赤军,金亡之后,散居牧地,多有入民籍者。国家土宇未一,宜加招集,以备驱策。”忽必烈特派人与诸路官员协同招集探马赤军人,并规定“若壬寅(1242)、甲寅(1254)两次签定军,已入籍册者,令随各万户依旧出征;其或未尝为军及蒙古、汉人民户内作数者,悉签为军”①。入军籍的人户,就成为军户。至元八年(1271),又核定了一次探马赤军的军籍,探马赤军户(或称蒙古军户)乃成为元代军户之一种。

    蒙古统治者在中原汉人民户中签发的士兵,也都定立了军籍。宪宗二年(壬子,1252),“签诸路军籍”,所编军籍称为“壬子籍”②。宪宗四年,“初籍新军”,至第二年完成,所定军籍称为“乙卯年(1255)军籍”③。以后又有“己未年(1259)查定军册”、“至元八年(1271)军籍”和“至元十一年(1274)军籍”④。列名汉军军籍的人户,就是汉军军户。

    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二月,“命各处行枢密院造新附军籍册”。这一工作历时数年才完成,所以新附军的军籍均以至元二十七年(1290)为准,列名军籍的人户就是新附军户。

    凡被定入军籍的人,按照政府的规定,不得改为其他户计,也就是所谓“天下既平,尝为军者,定入尺籍伍府,不可更易”⑤。

    ①《元史》卷一六六《石高山传》,卷九八《兵志》一。

    ②《元史》卷一三四《阔阔传》,《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户例》。

    ③《元史》卷一四七《史天倪传》,《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逃亡》。④《经世大典序录·军制》。

    ⑤《经世大典序录·军制》。

    汉军军户的签发,是以民户的财产和劳动力状况为依据的。元代民户分为上、中、下三级九等,军户一般来源于中户。各军户的财力和丁口情况毕竟会有很大差别,针对部分军户无丁或无力服兵役的状况,政府很快推行了正贴户制度。依据军户的不同情况,可以二、三户或四、五户合出军一名,出人当兵的户就是正军户,又称“军头”;其他各户出钱资助,称为贴军户。正、贴军户由政府指定,不能随意改变。如果正军户缺乏可以当兵的合适人丁,由有丁的贴军户顶替,正军户改为出钱资助。一旦正军户中有了合适的人丁,便要继续出军①。

    探马赤军户和新附军户不实行几户合出一军的制度。某些探马赤军户原来拥有“驱口”(奴隶)。驱口释放为民之后,按照政府的规定,即成为旧主人的贴户,出钱资助出军。新附军户均没有贴户。

    军户世世代代都要服兵役,不能改变。军人如果在出征或出戍时逃亡,要到原籍勾取他的兄弟子侄来顶替。探马赤军户以“军驱”(奴隶)代服兵役,为政府所明令禁止。所有服兵役的人,都要以“正身”(本人)应役,不能逃避或“雇觅”他人代役。

    如果军人在阵前战死,本户军役可以“存恤”一年,病死者“存恤”半年,到期继续出人服兵役。在战争期间,军人没有假期。战争结束后,出征军人通常可以放还“存恤”一年或数年。元廷还采取了“番直”或“更戍”(轮流休假)的方法,给军户以“作养物力”的机会。世祖时规定侍卫亲军以“十人为率,七人三人,分为二番:十月放七人者还,正月复役;正月放三人者还,四月复役,更休息之”(《元史·世祖纪十》)。文宗至顺二年(1331)二月,做了一点改动,“命番休各卫汉军,十之二以三月一日放还”(《元史·文宗纪四》)。地方镇戍军大多“岁一更代”,一年轮换一次,但边远地区往来不便,更代时间往往长得多,二三年甚至六年才能休假一次①。

    探马赤军人的军需装备,主要由军户自备,不足部分由政府补给。汉军士兵的冬、夏军装和武器,由政府发给,并按月发放口粮,每人米五斗,盐一斤。服装的不足部分、其他装备和开支,由本军户和贴户凑齐,定期送到军中,称为“封椿”(或“封装”)钱。新附军人的装备,全由政府供给,口粮每月米六斗(比汉军高一斗)、盐一斤,家属每月每人支粮四斗。

    作为军户承担兵役的补偿,政府在赋役方面对军户实行豁免和优待。元代百姓的赋役负担,主要有税粮、科差、杂泛差役、和雇和买四项。汉军军户和探马赤军户从事农耕者,免缴四顷地的十二石税粮;新附军户有土地的,因国家已供给军人装备和口粮,所以要按亩纳税。从事牧业的探马赤军户,比一般牧民的“抽分羊马”(向政府缴纳一定数额的羊马)稍轻一些。①详见陈高华:《论元代的军户》,《元史论丛》第1辑。

    ①《元史》卷九九《兵志》二。

    一般牧民的畜群一百口即抽缴一口,不到一百口的则满三十口即抽分一口。军户不到百口免抽。和雇和买探马赤军户不承担,其他军户区别对待,富有者承担,贫困者可免。科差与杂泛差役,军户均予豁免。

    忽必烈即位后,实行军民分治政策。原来的汉军奥鲁,均从汉军万户的管辖下分出来,先在各路设专职官员管理,不久即规定各路、府、州、县的管民官兼领奥鲁。探马赤军中的奥鲁官,仍负责管理军户事宜。建立蒙古军都万户府后,各万户府之内专设奥鲁总管府,千户所下设奥鲁官。元朝中期,总管府与奥鲁官先后撤罢,由都万户府下属的万府、千户所直接管理探马赤军户。军户的管理,探马赤军军户归之于军队系统,汉军军户归之于地方行政系统,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元朝政府推行民族歧视政策的表现。新附军军户由所在地的管军军官直接管理,没有设置奥鲁。奥鲁的主要职责是调发军人服兵役,征取出征、出戍军人的封椿钱,协助审理军户的“奸盗诈伪”等案件。

    军户制的实行,可以保证国家有稳定的兵源,又可以维持一支庞大的军队而使政府负担不致过重。但是,军户制也有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军役负担过重,再加上军官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常常导致军人逃亡和军户破产。到了元朝中期这种情况愈来愈严重,军户制受到破坏。到元末农民战争前夕,军户制已经完全崩溃。

    第四节军官蒙古国时期,军官名号不一,而且职位世袭,属下军队大多数具有家兵的性质,既不利于管理,也有损于汗权的集中。

    忽必烈针对这一状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至元元年(1264)十二月,“始罢诸侯世守。立迁转法”(《元史·世祖纪二》)。也就是说,为防止汉军将领(即“诸侯”,或称“汉人世侯”)拥兵自重,不再承认他们世袭军职、世掌固定军队的权力,军官均由朝廷调派,由此改变了汉军掌握在私家手里的情况。探马赤军从蒙古军中分离出来后,将领也经常调动,军队不再是将领的私兵。

    原来汉人世侯不但掌管军队,还兼管所在地区的民政。中统三年(1262)十一月,朝廷作出明确规定:“诸路管民官理民事,管军官掌兵戎,各有所司,不相统摄。”(《元史·世祖纪二》)在对宋战争中,作为临时性办法,军官在江南南宋旧土兼理民政,“凡以千户守一郡,则率其麾下从之,百户亦然”(《元史·兵志二》)。至元十五年(1278)三月,重申军民异属之制,南北划一,军民分治,只有草原上的蒙古千户,仍然保持着军政合一的旧制。

    世祖至元七年(1270),确定以管领军队多少区分军官等级。二十一年(1284),又规定了军官的品级、各军府设军官的人数以及军官所持的符牌标准。

    万户府分为上、中、下三等。上万户府统兵七千人,中万户府五千人,下万户府三千人。侍卫亲军各卫,与上万户府等级相同。万户府置达鲁花赤、万户、副万户各一员。侍卫亲军各卫置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有的卫设达鲁花赤。

    千户所也分为上、中、下三等。上千户所统兵七百人,中千户所五百人,下千户所三百人。千户所置达鲁花赤、千户、副千户各一员。

    百户所只分上、下两等。上百户所统兵七十人,下百户所五十人,各置百户一至二员。

    百户之下,设牌子头,有时设“五十户”之职。

    此外,万户之下,还有总管、镇抚等军职;千户之下有总把,百户之下有弹压等职。

    军官和民官一样,亦有俸禄。成宗时,由于在各地的民官都有职田,乃规定在京官员增发禄米。以后侍卫亲军军官大多有禄米,各地军官则只有俸禄。

    进入元朝之后,民官不再持有符牌,只有军官才能佩符牌。牌与符是一回事,分为虎头金牌、平金牌、平银牌三等,又称为虎品级军职武散官勋阶京官俸禄京官禄米地方军官俸禄正二品龙虎卫上将军金吾卫上将军骠骑卫上将军从二品各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元帅各处宣慰兼管军万户奉国上将军辅国上将军镇国上将军正三品卫军都指挥使、达鲁花赤,上万户府达鲁花赤、万户,招讨使,副元帅昭武大将军昭勇大将军昭毅大将军七十贯七石五斗八十贯从三品卫军副都指挥使,上万户府副万户,中下万户府达鲁花赤、万户安远大将军定远大将军怀远大将军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六石七十贯正四品卫军佥事,中万户府副万户,各处宣慰副使、副都元帅广威将军宣威将军明威将军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四石五斗六十贯从四品下万户府副万户,上千户所达鲁花赤、千户,蒙古军都万户府奥鲁官,副招讨使信武将军显武将军宣武将军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二石五十贯正五品卫军、上万户府镇抚,上千户所副千户,中千户所达鲁花赤、千户武节将军武德将军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一石五斗四十贯从五品中万户府镇抚,中千户所副千户,下千户所达鲁花赤、千户,各卫奥鲁官武义将军武略将军三十贯正六品下万户府镇抚,下千户所副千户,各卫副奥鲁官承信校尉昭信校尉二十贯从六品上百户所百户忠武校尉忠显校尉一十七贯三钱三分三厘一石五斗十七贯正七品屯田、弩军、海道运粮、炮手军匠百户忠勇校尉忠翊校尉从七品卫军经历,万户府经历,下百户所百户修武校尉敦武校尉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二石十二贯品级军职武散官勋阶京官俸禄京官禄米地方军官俸禄正八品蒙古军、卫军千户所弹压保义校尉进义校尉十二贯从八品卫军、万户府知事,上千户所弹压保义副尉进义副尉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一石五斗正九品从九品下千户所弹压一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一石十二贯符、金符和银符。大致上是万户佩虎符,千户佩金符,百户佩银符。虎符还有三珠、二珠、一珠的区别,三珠为最高,只有上万户府达鲁花赤,万户以上的掌军者才能发给。符牌由政府颁发,军官升迁或去职后,按规定都要交回原来持有的符牌。

    和其他朝代一样,元朝也实行勋阶制度。规定武散官三十四阶,起于正二品,终于从八品。军官实职、勋阶、品级与俸禄的情况,特表列于前①。军官的承袭,亦有了具体的规定。如果军官阵前战死,其子孙本等承袭(按前辈原来的品级袭职);如果病死,降二等承袭;军官年满七十致仕,子孙亦可袭职,与病死者同等对待。承袭者必须年满二十岁,按照规定要进行武艺和文化水平考核。由于承袭者可以是儿子,也可以是兄弟或子侄,承袭顺序不清楚,经常发生争执,有的相争七八年不能解决。仁宗皇庆元年(1312)对此特别规定,必须由嫡长子承袭,其次是嫡长孙,这是第一顺序。如果没有嫡长子孙或嫡长子孙不够承袭年龄,则改由第二顺序,即庶子、兄、弟、侄等承袭。嫡长子孙及龄后,第二顺序承袭者要将职位交回他们手中。在实行军官世袭的同时,还实行军官迁转的办法,一般是以三年为满,通行迁转,但出征时要验功过决定升降。掌管探马赤军的军官升迁后,原来的职位由他们的“弟侄儿男”继任;掌管汉军的军官升迁后,留下的职务由他人继任。

    ①此表据《元典章》卷七《吏部》—《官制》、卷十五《户部》—《禄禀》,《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卷九六《食货志》四资料汇排。

    第五节武器管理与后勤保障世祖中统二年(1261)七月,设军储都转运使司,负责兵器生产和输送。后军储都转运使司改为军器局。至元五年(1268)二月,又改军器局为军器监。至元二十年(1283),军器监改名为武备监,隶于卫尉院之下。次年,武备监升为武备寺,与卫尉院并立。大德十一年(1307)至至大四年(1311),武备寺曾升成武备院,后又改回原名。武备寺设卿、同判、少卿、丞、辨验弓官、辨验筋角翎毛等官。

    武备寺是国家专门管理武器生产、贮存和发放的机构,下辖寿武库(衣甲)、利器库、广胜库(兵器)、军器人匠提举司、军器人匠局及甲局、弓局、箭局、军器局等几十个单位。

    元朝政府对武器的管理很严格,除了由政府组织的武器生产外,任何人都不许私造兵器。中原、江南民间兵器一律拘收,汉人、南人不得私藏衣甲和武器,甚至弹弓、铁棒等都在禁用之列;违禁者轻则杖罚,重则处死。汉军和新附军人只有在作战或出戍时才许持有武器,用过之后就要缴纳仓库,统一保管。蒙古军和探马赤军人则不受限制。元廷还规定了“汉儿城子里”官府贮放兵器的数量,“每一个路里十副弓箭,散府里、州里七副弓箭,县里五副弓箭”,由任职达鲁花赤的蒙古人和色目人监管①。

    为了解决军队的粮食供应问题,侍卫亲军各卫与各地镇戍军队都拨出部分士兵从事耕作,从首都周围到边疆地区,“皆立屯田,以资军饷”(《元史·兵志三》)。军屯按照军队组织系统进行管理,设立屯田万户府、千户所等机构,各级官员都是军官。每年年底都要对耕田亩数、粮食收成和耕畜情况进行考核,优者受奖,劣者受罚。被调充屯田军人的主要是汉军和新附军士兵。屯田所用耕牛、农具和种子,大多由国家供给,少数由军人自备。每个屯田军人耕种的土地,没有统一标准,因各地区不同的自然条件而定。屯田的收成,大多数上缴国家,少数留作口粮和种子。军屯对边疆地区的开发和军事活动的实施,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军屯官吏贪污、压迫和屯田军人的消极怠工等因素,军屯的经济效益较低,歉收和无收的情况经常发生。到了元代后期,屯军大量逃亡,多数军屯名存实亡。

    元朝统治者十分重视骑兵的建设,对马匹的繁殖、管理和调拨逐渐形成了一套制度。由政府设置、管理的牧场,主要分布在蒙古草原和大都周围。“马之群,或千百,或三五十,左股烙以官印,号大印子马”(《元史·兵志三》)。管理牧场的机构,原称群牧所,后改名尚牧监、太仆院、卫尉院等,最后定制为太仆寺(至元二十四年),直隶于中书省之下。太仆寺牧养的马匹,一部分供军用,一部分则用来满足皇家生活需要。每当遇到重大的军事行动,政府即临时在民间“刷马”、“括马”、“和买马”。这些都是①《元典章》卷三五《兵部》二《军器》。

    强制性的征调措施,每次都规定需用马匹的数额,按地区分配下去,并拨发一定的钱钞。从民间征用军马时,蒙古人与各级官员可以得到一定照顾,允许保留部分马匹;汉人与南人的马匹则往往全部征收(《大元马政记》)。通过这种办法来满足军马的需求,虽然比较便捷,但往往遭到人民的反抗,引起很多矛盾。

    为了保证庞大的军事机器运转,政府每年还要拿出大量钱钞。支付军官俸禄、怯薛岁币、战功赏赐、边备和战争等所需的费用。政府为屯田军人提供牛具、种子,组织武器生产,赈济贫乏军人,抚恤死亡将士家属等,也要计入军费开支。维持一般的边备和军官、军队费用,对朝廷已是一个不轻的负担,一旦有较大战争发生,军费开支直线上升,即所谓“军旅一兴,费靡巨万”(《元史·叶李传》)。元廷财政状况,一直处于比较紧张的局面之下,与军费开支有着密切关系。

    第六节站赤与急递铺成吉思汗建国后,仿效中原的驿传制度,在境内恢复或新建了一批驿站,供来往使臣等使用。窝阔台汗时,扩大设驿站范围,建立了贯通整个大蒙古国疆域的站赤系统,并初步制定了有关站赤的管理制度。忽必烈即位后,尤其是统一全国后,各地遍设驿站,构成了以大都为中心的稠密交通网。据至顺二年(1331)成书的《经世大典》记载,腹里、河南、辽阳、江浙、江西、湖广、陕西、四川、云南、甘肃等地共设驿站一千四百处左右,加上岭北、吐蕃等处的驿站,总数应在一千五百处以上①。驿站以陆站为主,据提供的交通工具不同分成马站、牛站、车站、驿站、狗站等;另有水站、海站等作为补充。两驿之间的距离,从五六十里至百余里不等,如相距路程较长,则于中间置舍供使者休息,称为“邀驿”②。

    在驿站承当差役的人,称为站户。站户是以民户中按一定财产标准签发出来的。在蒙古各部中,选择畜产多者应役;在中原、江南地区,一般是按户等从中户里签发。一旦被签发为站户登记入籍后,即世代相承,不得改易。站户除按规定提供交通工具外,马站出马夫,水站出船夫,部分站户还要向过往使臣提供肉、面、米、酒等。后一种供应,蒙古语称为“首思”,原意为汤、汁,汉文意译为“祗应”,即使臣的饮食分例。各站所领站户数目不等,多者二三千,少者只有几十户,一般为百余户至数百户。

    驿站系统的功能,是“通达边情,布宣号令”(《元史·兵志四》),与军政要务的传达、处理关系密切。乘骑驿马和使用驿站车辆等,都要有官府的证明或宗王的令旨。官府证明分铺马圣旨(又称铺马札子、御宝圣旨;铺马是站赤的另一种说法)、金字圆符(铁制,又称圆牌)、银字圆符三种。“朝廷军情大事奉旨遣使者,佩以金字圆符给驿,其余小事止用御宝圣旨。诸王、公主、驸马亦为军情急务遣使者,佩以银字圆符给驿,其余止用御宝圣旨”《元史·刑法志二》)。站赤验符、旨给驿和供应首思,持圆符者有优先的权力。元廷对给驿范围规定严格,“除朝廷军情急速公事之外,毋得擅差铺马”①。但贵族、高级僧侣、官吏等都千方百计觅取铺马圣旨和圆符,享受免费供应的站马、首思等,利用当时最完善、最便利的交通体系,其结果是给站赤带来过重的负担,造成了“给驿泛滥”的困局。这种现象,在元朝中、后期尤为突出。

    管理站赤的中央机构,世祖初年为中书省右三部,至元七年(1270)设立诸站都统领使司,至元十三年改名为通政院。至大四年(1311),罢通政①《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二三。陈得芝:《元岭北行省诸驿道考》,《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辑。

    ②《经世大典序录·驿传》,《元文类》卷四一。

    ①《经世大典·站赤》“至元十年九月”条,《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一七。院,以驿站事归中书省兵部掌管。同年,复立通政院,只管蒙古站赤。延祐七年(1320),恢复世祖时旧制,全国驿站事务仍皆由通政院掌管。通政院设院使、同知、副使、佥院等官员。

    除站赤外,元廷还设置了专用于军政大事公文传递的急递铺系统。“十里或十五里、二十五里,设一急递铺,十铺设一邮长,铺设卒五人”,“转送朝廷及方面及郡邑文书往来”。“定制,一昼夜走四百里,邮长治其稽滞者”②。凡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公文及各地紧急重要公文,用木匣封锁,标明号码、日期等,交给急递铺传送。各铺均要验件签押,以保证递件的安全和传送速度。和站赤系统一样,急递铺不久亦面临“衙门众多,文字繁冗,急递之法大不如初”的局面,不得不重申“省部台院急速之事,方置匣子发遣”,后来又规定了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等七十九种官衙的文书可以通过急递铺传送,各投下总管府等二十种官衙的文书不许经由急递铺传送,以减轻急递铺的负担。

    ②《经世大典序录·急递铺》,《元文类》卷四一。

    第七节军法成吉思汗颁布的“大札撒”中,有不少内容是有关军队和战争的规定。

    后人继续增补,并使有关规定条例化,军事法规初具规模。忽必烈效行“汉法”,对军队体制进行改革,军法的内容亦发生了很大变化。忽必烈一朝颁布了一系列军事法令和法规,嗣后诸帝陆续补充,至元文宗时编纂《经世大典》,《宪典》中专列《军律》一篇,即军事法规汇辑;同书《职制》篇中,还有不少关于军官的法令条文。此外,在《大元通制》的《条格》部分中,有《军防》一卷,也辑集了若干军事法规。

    元代的军事法特别重视的是军人的服役办法、军队的纪律、军官的职责以及军法的执行和监督。军人逃避兵役,要受到杖打甚至斩首的处罚。军队纪律分为群众纪律和战场纪律两类,群众纪律包括士兵不得骚扰民众,不许放纵马匹等践踏农田,不许在寺院庙观内驻军等规定;战场纪律包括不许临阵脱逃和越伍行动等规定;违反纪律者也要受到严惩。军官的考核标准是“治军有法,守镇无虞,甲杖完备,差役均平,军无逃窜”①。军官不许擅离职守,违者治罪。军法的执行,原来由军队自身负责,军官对部属操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忽必烈改革军政后,由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亦实施对军官不法行为的监督。士兵犯法,所在军府需核定情况后向上级机构申报,如事关民间百姓,还要与地方官府合审。由于军官(特别是蒙古和色目军官)享有种种特权,军事法实际上很难严格实行。到了元朝中、后期,军律松弛,军纪涣散,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元代军事制度的特点,是将草原游牧民族的军事组织制度与中原封建王朝传统的军事制度融为一体,既将蒙古军队的编制与作战方式等推广到其他军队中去,又吸取了中原军制传统,诸如建立专门军事指挥机构、设置了中央禁军、开辟军事屯田、实行征兵制等。为了保证蒙古统治者的特权地位,元廷推行民族歧视与压迫政策,围绕“蒙古本位”大做文章,在军制中反映最为突出,不同民族军官的不同待遇以及武器管理中的歧视性规定,都是这种民族政策的集中表现。

    ①《通制条格》卷七《军防·军官课最》。

    第十章元代投下分封制度分封制度由来已久。分封或封建,虽历代用词相沿,但其含义非一,然则贯而通之,可探见中国古史演进的一条脉络。周实行分封;秦统一中国,废封建而置郡县;汉承秦制,但仍封王;以后历代王朝若有封王,其用意或有差别,其权益或有大小,但总由中央统制,是中央集权统治制度的组成部分。从“封建”一词,又演化出今“封建主义”的社会历史观念。中国实行分封的历史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的关系,乃是人们十分关注的课题。而元代投下分封制度则是蒙元整个政治社会制度的重要一环。元代投下分封制度是一项有特色的重要制度,它规模宏大,持续时间长,影响面广。分封的主要类型有草原兀鲁思、汉地五户丝食邑、江南户钞制。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投下指诸王驸马勋臣所属的人户或封地①。投下领主享有政治经济特权,建有独立的官僚机构,对所属人户进行统治。有元一代,朝廷对投下领主既给予支持和优遇,又进行管辖和控制,呈现出一种错综复杂的局面。这个分封制度对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深远的影响。朝廷对投下无节制的赏赐,虚耗帑藏,造成财政困难。投下的横征暴敛,加重了人民的负担,激化了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

    ①“投下”一词,语出辽代,又作“头下”“投项”、“头项”等,这是一个汉语词,义即“头项之下”(周良霄:《元代投下分封制度》,《元史论丛》第2辑。)投下,蒙古语称爱马(ayimaq),据杨瑀:《山居新语》:“上亟命分其酒于各爱马”。原注云:“即各投下”。投下一词可以和分地、分邑、食邑、采邑、封邑、汤沐邑、食采分地等词通用(见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页1;周良霄前引文)。第一节草原兀鲁思的分封成吉思汗把大蒙古国看作是“黄金家族”的共同家产。“太祖皇帝初起北方时节,哥哥弟弟每商量定:取天下了呵,各分地土,共享富贵。”①成吉思汗建国后不久,首先在自己的亲族中进姓名与成吉思汗的关系《元朝秘史》所载分民数《史集》所载分民数诃额伦母共10000户3000户铁木哥斡赤斤同母幼弟5000户拙赤合撒儿同母弟4000户(后减为1400户1000户按赤台同母弟合赤温之子2000户3000户别里古台异母弟1500户术赤长子9000户4000户察合台二子8000户4000户窝阔台三子5000户4000户拖雷四子5000户阔列坚次妻生子4000户合计44500户28000户行了分封。

    按照蒙古游牧贵族的古老传统,每个儿子都可以从父亲的遗产中分到一份,这就是“忽必”(Qubi),蒙古语义为“份子”①,包括人户和封地两个内容。成吉思汗采用“忽必”这一分封方式,首先给自己的母亲、弟弟和儿子分了人户。他们领受的人户,见左表。

    上表所列成吉思汗诸子诸弟受封户数,虽然《元朝秘史》与《史集》记载有较大差异,但它反映了成吉思汗通过“忽必”方式分封民户的基本史实②。

    大约在1214年成吉思汗南征金朝以前,分封了诸弟领地③。拙赤合撒儿①《元典章》卷九《吏部》三《改正投下达鲁花赤》。

    ①《元朝秘史》第23、203、242节。

    ②杉山正明认为,《史集》所记成吉思汗诸子诸弟受封千户数大致与《元史·食货志》诸王食邑户数相应成正比。《秘史》的数字则完全没有这种对应关系,因此《史集》所记较为可靠(《蒙古帝国之原像——成吉思汗家族分封》,《东洋史研究》37卷1号,1977年)。

    ③关于成吉思汗分封诸弟领地的时间,王国维认为在西征以前。(《黑鞑事略笺证》,王国维遗书本)杉山正明则认为,成吉思汗分封诸子诸弟的民户和牧地是同时进行的,都在1207—1211年之间(见上引文)。的封地在也里古纳河(今额尔古纳河)、阔连海子(今呼伦湖)和海剌儿河(今海拉尔河)一带。铁木哥斡赤斤的封地与拙赤合撒儿的封地紧紧相连,从额尔古纳河以东、海拉尔河以南一直到今贝尔湖、哈拉哈河一带,后来又扩展到大兴安岭以东,延伸到塔兀儿河(今洮儿河)、那兀江(今嫩江)、松花江流域。铁木哥斡赤斤封地哈拉哈河以南地区,是合赤温后王按赤台的封地,即在兀鲁灰河(今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乌尔盖河)和合兰真沙陀一带,北接别里古台封地,东至合剌温山(大兴安岭南脉),南抵胡卢忽儿河(在今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别里古台的封地在斡难河、怯绿连河中游之地,南与按赤台封地为邻。以上四家的封地位于蒙古高原以东,故称为“东道诸王”。

    西征以后,成吉思汗再把蒙古高原以西的疆土分封给诸子。术赤的封地在也儿的石河(今额尔齐斯河)以西,今咸海、里海之北,远及钦察草原。察合台的封地在别失八里(今新疆济木萨尔境内)以西,迄于阿姆河。窝阔台的封地在叶迷立河(今新疆额敏河)流域和按台山(今阿尔泰山)一带。以上三家诸王称为“西道诸王”。遵循“幼子守产”的蒙古习俗,幼子拖雷继承了从克鲁伦河至按台山的成吉思汗的“大营盘”。

    成吉思汗对功臣贵戚采取了“莎余儿合勒”(Soyurqal)的分封方式,蒙古语莎余儿合勒,义为“恩赐”。成吉思汗建国后,采取这种方式委任了九十五个千户长。这种恩赐也给予主动归顺的部落首领和驸马。一些强大的姻亲部族如弘吉剌、汪古等虽被分封为几个千户,但它们基本上按照原来的部族形成独立的封建领地。

    诸王的分地,也称作兀鲁思(ulus)。这一蒙古语词,意为“人众”,也可译作“人民——分地”,到后来,兀鲁思又有“人民——国家”的意义了。成吉思汗对草原兀鲁思的分封,奠定了大蒙古国分封制度的基础。

    分封诸王的“忽必”和赐予千户长的“莎余儿合勒”,两者虽在名分和权位方面有差别,但它们的基本单位都是千户。千户是大蒙古国的基本军事、行政单位。千户之下,是百户、十户。每个千户都有自己的牧地(蒙古语嫩秃黑,Nuntuq,元译营盘草地)。据卢勃鲁克记述:“每一个首领,根据他管辖下人数的多少知道他的牧场的界线,并知道在冬、夏、春、秋四季到哪里去放牧他的牛、羊。”①千户长在自己的“嫩秃黑”的范围内有权指定属民在一定的地域内游牧,也可以封禁一定的地域。在千户管辖下的属民对领主保持着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根据成吉思汗颁发的大札撒,“人们只能留在指定的百户、千户或十户内,不得转移到另一单位去,也不得到别的地方寻求庇护”②。属民要为领主承担沉重的赋税、差役和兵役。“其民户皆出牛马、车仗、人夫、羊肉、马奶为差发。盖鞑人分管草地,各①道森编:《出使蒙古记》,吕浦译,周良霄注本,页112。

    ②《世界征服者史》,上册,页34。

    出差发,贵贱无有一人得免者。”③③《黑鞑事略》,王国维遗书本。

    第二节汉地五户丝食邑的建立随着蒙古贵族对外掠夺战争的发展,俘获的人口日益增多。如何管理这些人口,是摆在蒙古统治者面前的一个迫切问题。当时,蒙古贵族在华北地区采取了就地安置俘户的办法。“时,诸王大臣及诸将校所得驱口,往往寄留诸郡,几居天下之半。”④不少州县民户就这样成了蒙古诸王贵族的私产。除蒙古诸王贵族占有部分州县和大批俘户外,归附蒙古的汉人世侯也雄霸一方,“诸侯世官擅生杀祸福、取敛封植之权,故一方愚民不知有朝廷之尊,而知有诸侯也”⑤。他们占有许多人户,如在严实统治的东平地区,诸将校各“占民为部曲户,谓之脚寨,擅其赋役,凡四百所”(《元史·宋子贞传》)。蒙古贵族和汉人世侯私役人户的状况,显然不利于蒙古汗廷对中原汉地的统治。窝阔台即位后,任用耶律楚材,着手整顿中原汉地的统治制度。于是,建立十路课税所,实行“以户计出赋调”的征税办法,取得了成效。为了增加国赋,就必须掌握中原汉地的民户数目。因此,窝阔台进行了大规模的籍户。元太宗五年(1233),窝阔台“以阿同葛等充宣差勘事官,括中州户,得户七十三万余”(《元史·太宗纪》)。这是蒙古汗廷首次在华北地区检括户口。元太宗六年,蒙古灭金,窝阔台发布圣旨:“不论达达、回回、契丹、女真、汉儿人等,如是军前掳到人口,在家住坐做驱口;因而在外住坐,于随处附籍,便系是皇帝民户,应当随处差发。主人见更不得识认。如是主要识认者,断按打奚罪戾。”①据此,诸王将校寄留在各地州郡的其他俘户生口,被国家收编为“皇帝民户”,增加了蒙古汗廷掌管的人户。元太宗七年,窝阔台命中州断事官胡土虎再次括户,直到次年六月括户才结束,“得续户一百一十余万”②。这次括户从乙未年开始进行,故称乙未户籍。元太宗八年(1236),窝阔台在括户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规模的分封。“诏以真定民户奉太后汤沐,中原诸州民户分赐诸王、贵戚、斡鲁朵”(《元史·太宗纪》)。这次分封的民户达七十六万七百五十一户。按当时所括户口一百一十万计算,封户的比例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因为这年是丙申年,故称丙申分封。

    丙申分封确立了汉地五户丝食邑制度。窝阔台根据耶律楚材的建议,规④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⑤胡祗遹:《论并州县》,《紫山大全集》卷二三。

    ①《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户口条画》。

    ②《元史》卷二《太宗纪》。关于癸巳(1233)和乙未(1235)两次籍户数,记载颇多歧异,学界看法也不一致。爱岩松男认为,两次共籍到一百八十余万(见《蒙古人政权治下的汉地版籍问题》,《和田博士颂寿纪念东洋史论丛》,京都,1950年)。洪金富则认为,乙未年一百一十余万含癸巳年所籍七十三万余户在内(见《从投下分封制度看元朝政权的性质》,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五十八本,第四分册,1987年)。

    定封户缴纳的丝料由朝廷和领主分享,封户成为“二税户”,其办法是“每二户出丝一斤,以供官用;五户出丝一斤,以与所赐之家”①。即每一封户缴纳的丝料全额11两2钱中,8两纳入国库,3两2钱属于领主;在食邑内设立达鲁花赤,“朝廷置官吏,收其租颁之。非奉诏,不得征兵赋”(《元史·太宗纪》)。元代的投下户,按照规定,除负担朝廷的兵、站诸役,及提供部分丝料国赋之外,还需向投下领主缴纳五户丝,蒙古语称之为阿合答木儿。五户丝制构成元代投下制度的基本赋税形态②。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五户丝制不可能彻底贯彻执行。因为这一制度触犯汉人世侯和蒙古诸王贵族的利益。蒙古诸王贵族横征暴敛,对分地民户勒索更甚。拔都汗对其分地平阳路民户的剥削就是最典型的例子,“王府又将一道细分,使诸妃王子各征其民。一道州郡,至分为五、七十头项。有得一城或数村者,各差官临督”。拔都还规定不收土产的麻布,只收黄金,“自卖布至于得白银,又至于得黄金,则十倍其费”③。许多民户倾家荡产,转而逃散。

    但是,五户丝制比起那种“一社一民,各有所主”的状况,却是很大的进步。它是比较适合中原汉地经济基础的统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蒙古诸王贵族的权利,对中央集权有所加强。

    ①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②周良霄:《元代投下分封制度初探》。阿合答木儿,又作阿哈探马儿,据王恽《中堂事记》,其义为“投下五户丝料”。

    ③郝经:《河东罪言》,《陵川文集》卷三二。

    第三节忽必烈时期的投下制度1241年窝阔台死后,在脱列哥那后执政和贵由统治时期,朝政紊乱,法度不一,蒙古诸王贵族肆意搜刮汉地财赋较前更加严重,他们擅招民户,拘刷工匠,许多民户承担不了沉重的赋役而逃亡。如邢州一地丙申年分封给启昔礼、把带两位答剌罕家时,有民户一万四千多户,到蒙哥初年只剩下五七百户。蒙哥即位后,开始整顿汉地的混乱局面,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括户。仅1252年(壬子年),所括户就比乙未年(1235)增加二十余万。蒙哥虽然通过括户抑制了投下的发展,但是他在位期间照样大封宗亲,先后拨出至少109891户给予诸王后妃十五人,9819户给予功臣十一人。这些诸王后妃功臣在汉地原无分地分民,他们得赐民户,等于汉地投下数目的增加。1260年忽必烈即位时,“诸色占役者强半”①。因此,整顿和改革投下制度,已是摆在忽必烈面前的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忽必烈对投下的整顿和改革主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对五户丝制进行改革。规定投下丝料由有司征收,受封者于中书省验数关支,改变了过去就征于州郡的办法。按照规定,“每户科丝二十二两四钱,二户计该丝二斤一十二两八钱。其二斤即系纳官正丝,由正丝、色丝各半。外将每户剩余六两四钱积至五户,满二斤数目,付本投下支用,谓之‘二五户丝’。以十分论之,纳官者七分,投下得其三焉”①。

    第二,全面整理户籍,发布了许多有关投下的禁令。如至元元年(1264)颁行圣旨:“依着先帝圣旨,诸王、公主、驸马并诸投下,不得擅行文字,招收户计。”②至元八年(1271),尚书省颁行《户口条画》,对诸投下招收的附籍、漏籍、放良、还俗人户,都按民户入籍,并重申投下擅招人户的禁令。同时,对投下的匠户、驱奴、放良人口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元代许多有关投下的禁令,大部分是忽必烈时期先后制定的。

    第三,对投下封地行政建置进行了调整。忽必烈借平定李璮之乱的有利形势,在原汉人世侯辖区内,以较重要的诸王勋贵分地为单位,采取分设、新立、改置及维持原状等方式,众建路州,尽可能使拥有较多封户的诸王贵族独占一路一州,或在该路州占主导地位。所谓“分设”,即初为一路,现依投下食邑细分为若干路和直隶州,如严实东平路一分为十。所谓“新立”,是指元初并非独立的路州建置,此时因投下封户所在,从某些路州中割划、合并而来的新路州,主要有般阳路、彰德路、卫辉路、广平路、顺德路、怀孟路、河南府路和宁海州。所谓“改置”,是指与蒙古国时期相比较,路的名称未变,但辖区却因投下封民所在发生划割改属等变动,主要有益都路、①王恽:《史天泽家传》,《秋涧集》卷四八。

    ①王恽:《中堂事记》,《秋涧集》卷八○。

    ②《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户口条画》。

    济南路、真定路、大名路、河间路等。所谓“维持原状”,是指金末元初已有路的建置,因该路主要为某一贵族封户所在,故得以维持原有的行政建置和辖区,主要有京兆路、平阳路和太原路。通过这样的调整和变动,使之大致具备了既为朝廷路州,又系投下封地的食邑特征。

    忽必烈对五户丝食邑进行了整顿和改革之后,又将分封制度推广到江南,建立了江南户钞制。平宋后,规定诸王、驸马在江南分地里的民户每户交纳中统钞五钱,称作“江南户钞”,成宗时改为交中统钞二贯①。据《元史·食货志·岁赐》所载江南户钞项下所记分拨人户,总计约达1936946户。当元军下江南时,所收诸路户口累计为9370472户,则封户占所收人户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多。这项分封的数字仍然不小,它足以说明忽必烈继续执行窝阔台时代投下食邑化政策;但相对而言,其规模有所缩减。至于五户丝改为户钞,那是因为忽必烈定制在江南依亡宋旧例,秋税征粮,或可折钞,后夏税征物,也可折钞,而未像在北方那样分派科差,征收丝料和包银。

    投下制度在忽必烈时期已基本定型,忽必烈的后继者大体上遵循着他所制定的有关政策。后来成宗、仁宗朝先后对投下制度作过一些改革,但没有收到明显的实效。元末,皇权对投下控制日益减弱,同时,依附于皇权的投下分封制度也逐渐走向衰落。

    ①《元史》卷九五《食货志·岁赐》。至元二十年,元廷规定:“诸王、公主、驸马得江南分地者,于一万户田租中输钞百锭,准中原五户丝数。”(《元史》卷十二《世祖纪》九)第四节投下的官署投下设置达鲁花赤,始于1236年丙申分封。它是汉地五户丝食邑内的重要官职,拥有很大的权力。投下达鲁花赤“许持选论,委之专,任之久,比同封建,嗣承世爵,较常调为重”②。

    投下达鲁花赤自成系统,不同于朝廷官吏。按照元朝定制,“郡县之官皆受命于朝廷,惟诸王邑司与其所受赐汤沐之地,得自举人,然必以名闻诸朝廷而后授职,不得通于他官,盖慎之也”①。它不在“常选”之内,“国朝诸宗戚勋臣食采分地,凡路府州县得荐其私人以为监,秩禄受命如王官,而不得以岁月通选调”②。

    投下领主以其私人任用达鲁花赤,并且往往由一家“嗣承世爵”。例如,西夏人昔里钤部自1248年出任贵由家的分地大名路达鲁花赤之后,子、孙、侄五人先后继任,直到至元二十九年(1292)这一家族中还有人担任这一职务③。这样的例子,史料中还很多。

    忽必烈即位后,为加强中央集权,在至元元年(1264)下令罢各投下达鲁花赤。事实上,这一命令并没有收到成效。至元十九年(1282),中书左丞耿仁等上奏:“诸王公主分地所设达鲁花赤,例不迁调,百姓苦之。依常调,任满,从本位下选为宜。”(《元史·世祖纪九》)忽必烈采纳了这一建议,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阻力很大,所以元廷在1293年、1304年、1327年多次重申迁调投下达鲁花赤的诏令。仁宗延祐二年(1315)四月,“敕诸王分地仍以流官为达鲁花赤,各位所辟为副达鲁花赤”(《元史·仁宗纪一》)。但这一措施受到诸王投下的反对,延祐四年六月,仁宗只好收回成命,“敕诸王、驸马、功臣分地,仍旧制自辟达鲁花赤”(《元史·仁宗纪三》)。这说明罢投下达鲁花赤行不通,置常选官员于投下官员之上而为正达鲁花赤的措施也行不通。在诸王、驸马的投下领地,设立王傅府(也称王相府)对投下属民进行统治。按照元朝制度的一般规定,“每位下各设王傅、府尉、司马三员而三员并设,又寡不同,或少至一员,或多至三员者”(《元史·百官志五》)。王傅是王傅府之长,统领分地内一切军政事务,是正三品的内任官,由朝廷颁发印信、虎符。府尉仅次于王傅,协助王傅处理府务,是正四品的内任官。司马掌管兵戍征伐,是正五品的内任官。在蒙古国时期,投下领主就已设立断事官,“时诸侯王及十功臣各有断事官”(《元史·博罗欢传》)。元朝建立后,在诸王、驸马的分地内仍设有断事官①。仁宗曾②王恽:《塔必迷失神道碑铭并序》,《秋涧集》卷五一。

    ①《经世大典·序录·投下》,《元文类》卷四○。

    ②《经世大典·序录·岁赐》,《元文类》卷四○。

    ③姚燧:《阿鲁神道碑》,《牧庵集》卷十九。

    ①例如,弘吉剌部的鲁王府设有断事官”(见胡祖广:《相哥八剌鲁王元勋世德碑》,《巨野县志》卷二下令“罢诸王断事官,其蒙古人犯盗诈者,命所隶千户鞫问”(《元史·仁宗纪一》)。但在延祐三年(13)又“增置晋王部断事官四员”(《元史·仁宗纪二》),说明诸王投下断事官的名额又有所增加。除王傅外,在投下领地还设有许多名目不一的管理机构,如钱粮都总管府、人匠都总管府、怯怜口都总管府,等等。有的投下的管理机构十分庞大,如弘吉剌部的官署“自王傅六人而下其群属有钱粮、人匠、鹰坊、军民、军站、营田、稻田、烟粉千户、总管、提举等官。以署计者四十余,以员计者七百余”(《元史·特薛禅传》)。

    元廷很注重对投下官署的管理,皇帝对投下拥有最高主权,投下领主的废立继承往往凭皇帝的诏令而定。元律规定:“诸投下官吏受赃,与常选官同论。”“诸投下妄称上旨,影占民户,除其徭役,故纵为民害者,杖七十七,没其家财之半。所占民仗一百七,还元籍。”“诸王傅文卷,监察御史考阅,与有司同。”“诸位下置财赋营田等司,岁终则会;会毕,从廉访司考阅之。”“诸投下轻重囚徒,并从廉访司审录。”“诸藩邸事务,大者奏裁,小者移中书。擅以教令行者,禁之。”(《元史·刑法志二》)这表明朝廷对投下官员具有考核、监察和惩处的权力。但诸王投下非法隐占人户、欺压百姓等现象屡有发生,朝廷实际上无法控制。

    中央管理诸王事务的机关为内八府宰相。大德十一年(1307)十月,“以旧制:诸王、驸马事务,皆内侍宰臣所领,命中书右丞孛罗帖木儿领之”(《元史·武宗纪一》)。内侍宰臣即是内八府宰相,说明在武宗时已有内八府宰相。延祐六年(1319)月,“敕诸王、驸马、宗姻诸事,依旧制领于内八府官,勿径移文中书”(《元史·仁宗纪三》)。可知诸王驸马事务,中书省是无权参预的。内八府宰相品秩相当于二品。

    ○,道光二十四年刊本),安西王府也设有断事官(见《元史》卷十七《世祖纪》十四,至元三十年八月戊戌条)。

    第五节投下领主的特权投下领主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拥有很多特权,本质上是他们对汗权的某种程度的分享。

    在政治上享有的特权,表现在投下官的任用不同常选;投下官世袭罔替,可以不迁转,等等。也表现在参预国政方面。蒙古国时期,他们已有参预国政的权力,凡诸侯王各以其府一官入参决燕京等处行尚书省事,如昔里钞部曾以大名路达鲁花赤兼充贵由系代表的身份,同署燕京行尚节省事。元朝建立后,这种参政权仍然延续下来。而且职高权重的中书省断事官,多由诸王投下的代表充任,大德十年(1306)多达四十三员。

    大宗正府是元廷统管投下诸种公事的机构,秩从一品,地位崇高。这里,“以诸王为府长,余悉御位下及诸王之有国封者”(《元史·百官志三》)。上述诸王投下在中书省、大宗正府等最高行政、司法、军事机构中都有代表参议政事的情况表明,蒙古统治者视大蒙古国为皇室公产,反映出诸王投下在元廷有很大的政治权力。

    投下领主的经济权益大体上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岁赐。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五户丝和江南户钞,二是指每年分赐诸王贵族的金银币帛。关于诸王投下的五户丝和江南户钞,上文已述。这里着重叙述每年分赐诸王贵族的金银币帛。忽必烈即位后,中统元年(1260)十二月,赐诸王穆哥及帖古伦皇后等,“自是岁以为常”(《元史·世祖纪一》)。忽必烈时期,基本上按例颁发岁赐。自成宗继位到元朝灭亡(1294—1368),《元史》本纪都没有按例颁发岁赐的记载,这是由于“朝会赏赐”渐次取代了固定岁赐的地位,成为元朝中后期主要的赏赐手段。

    第二,不定期赏赐。除定期的岁赐外,还有不定期的赏赐,它包括立功有赏、喜庆有赐、朝会赐予及各种名目的赈济等。其中花费最大的是朝会赐予。如成宗元贞二年(1296)规定:“诸王朝会赐与,太祖位金千两,银七万五千两。世祖位金各五百两,银二万五千两,余各有差。”(《元史·成宗纪二》)武宗即位,据中书省统计,朝会应赐者为钞总计达三百五十万锭。朝廷以灾害、乏食等为理由对诸王投下赈济大量钱物更是屡见不鲜,数额巨大。

    第三,一些与皇室关系密切的诸王、驸马在经济上拥有更多的特权。如安西王,“凡河东、河南、山之南与陕西食解池盐地,皆置使督其赋入,悉输王府”①。文宗时,以“淮、浙、山东、河间四转运司盐引六万,为鲁国大长公主汤沐之资”(《元史·文宗纪二》)。

    第四,赋税收入。元代投下领主的赋税收入,是他们经济特权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朝廷对投下的财政经常予以某些限制,但投下领主拥有自己独①姚燧:《提举太原盐使司徐君神道碑》,《牧庵集》卷十八。

    立的财政权力,建有专门管理财赋的机构。竹温台任鲁王府钱粮都总管府达鲁花赤时,“十余年,财货无悖,入亦无滥,岁节财用五十余万缗”②。在安西王的财政收入中,“田亩之赋”也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②揭傒斯:《竹温台碑》,田村实造编《在乌丹城附近发现的元碑》,《蒙古学》第三册,1937年4月。第六节投下户投下户大致可分为三类,即草原兀鲁思封户、五户丝食邑户、投下私属户。

    (一)草原兀鲁思封户这类投下户,指成吉思汗时期分封给诸子诸弟的封户。他们是按着千户、百户、十户组织编制的,对千户那颜有严格的隶属关系。他们拥有自己的牲畜和生产工具,他们缴纳的赋税称作“忽卜绰儿”(qubcur),其税额大体上百者取一或三十取一(羊马抽分)。此外,他们还要承担兵役、站役等“差发身役”。

    (二)五户丝食邑户这类投下户,主要指窝阔台丙申分封及宪宗、世祖、成宗、仁宗、泰定诸朝在汉地进行分封的户口。在元代文献中出现的“皇帝民户”、“大数目户”、“大官数目户”等,是指国家户籍;而“投下户”、“位下户”则专指投下户计,二者泾渭分明,截然有别。

    五户丝食邑户的赋役,大体上分投下赋和国赋两种。投下赋即五户二斤的丝料,国赋包括二户丝和税粮、包银等,其税目、税额又较投下赋为多。他们类似契丹投下军州的二税户。但元代五户丝食邑户多半来自皇帝自上而下的封授,除由投下领主派遣达鲁花赤和通过官府转交五户丝外,他们主要是与朝廷设置的官府发生统治与被统治关系。

    (三)投下私属户这类投下户,指诸王投下的通过掳获、分封、招收、影占等手段占有的人户。他们被称作“怯怜口”,即蒙古语ger-ünk.üd(意为家中儿郎)的音译。郑麟趾《高丽史》卷一二三《印侯传》说:“怯怜口,华言私属人也。”所以,我们称这类人户为投下私属户。

    投下私属户是朝廷“大数目”以外的人户,属投下户籍。朝廷对这类人户也要进行管理。至元八年(1271)《户口条画》规定,诸王公主驸马的投下私属“诸色人户”,无论“附籍漏籍”,必须是“官司明文分拨隶属各位下户数,曾经查对,不纳系官差发,别无更改者”才被朝廷承认是合法的。但有元一代,诸王投下擅自招收各种漏籍、析居等人户作为私属户的现象经常发生,官方虽三令五申,但收效甚微。

    投下私属户大致包括“匠人、打捕户、鹰房子、金银铜铁冶户”①。他们主要承担投下领主的赋役义务,不纳系官差发,专为领主服役。投下有各自的怯怜总管府或提举司,管理投下私属户。

    投下私属户,同其他户计一样,多从职业上进行分工。它分为投下工匠、投下打捕鹰房户、投下斡脱户、投下种田户、怯薛校尉诸名色。但因赋役名色及其与领主的亲疏,各种投下专业私属户计的政治经济待遇也表现出多样①《元典章》卷二五《户部》十一《差发·投下户丝银验贫富科》。

    性。

    第七节王爵承袭制度诸王投下王爵承袭制度始于成吉思汗时期。成吉思汗幼弟铁木哥斡赤斤被封为“国王”,并赐“皇太弟宝”的印章。著名勋臣木华黎,被封为“太师国王”,赐誓券黄金印,文曰:“子孙传国,世世不绝。”驸马按陈和镇国也分别得到“河西王”和“北平王”等王号印章。

    忽必烈时期确立了六等封爵印章制度,即金印兽纽,金印螭纽,金印驼纽,金镀银印驼纽,金镀银印龟纽,银印龟纽。大部分受封者加上了汉地式的国邑王号,并仿照辽金制度,有“一字王”、“二字王”等不同等级。按“祖宗之制,非亲王不得加一字之封”(《元史·哈剌哈孙传》)。忽必烈时期,“一字王”多授予正后所生的诸子,后来直到真金长子甘麻剌的后裔。除血缘关系外,主要是政治因素。忽必烈诸子,多是出镇一方的军事统帅,被授予最高王号,这显然是元朝的一种政治怀柔政策。武宗以后,争夺汗位的斗争日益激烈,王号的授予与当时的政治斗争密切相关。王号授予自然是论功行赏的一个重要内容。

    诸王投下的王爵承袭,并没有明确的嫡长袭位的原则。庶子争嗣乃至继承王位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的是长子继承,有的则是幼子继承,有的则是兄终弟及,叔侄传位。蒙古国时期,大汗对宗王领主有废立之权。在脱列哥那皇后执政时期,铁木哥斡赤斤死后的王爵继承,要由皇后决定。“驰白皇后,乃授塔察儿以皇太弟宝,袭爵为王”(《元史·撒吉思传》)。元朝时期,王爵的继承主要凭皇帝的诏令而定。例如:文宗天历年间,木华黎五世孙朵罗台国王,在两都战争中,站在上都倒剌沙一边,后兵败被杀,文宗令其族侄朵儿只袭国王位。顺帝至元四年(1338),朵罗台之弟乃蛮台通过贿赂权臣伯颜遂得国王位。犯罪诸王削爵夺印,或因谋反争位,或因慢功失律。其被削夺者的子侄往往还能获得爵位。这既是一种安抚手段,也是重新确定该宗支首领的方式。

    第十一章元代的法律中国古代的法律,自成独立的体系。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上溯至夏商时代。中国法律的编纂,一般以魏文侯相李悝造《法经》为起始,但其原文已佚。1975年,在湖北云梦秦墓出土六百多支竹简,上面写有与秦律相关的文字,包括一些律文,这是迄今可见的中国最早的法律条文。然而秦法苛严,不为后世所取效。汉代萧何设定《九章》,后逐代增损因革,至《唐律》而集其大成。《唐律》成为中华法典的范式,后周赵宋以后,大体沿用,影响深远。

    元代的法律,前承唐以来中国封建法典的基本精神,同时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今就元代法律的编纂、《大元通制》的体系、《大元通制》的主要特征和元代的司法结构等四个方面,作一概述。

    第一节元代法律的编纂元代法律的编纂有一个发展过程。

    成吉思汗在1206年建立大蒙古国后曾经颁行“大札撒”,使自己的一些谕旨变成法律。但是,从蒙古游牧社会上产生的“札撒”,不适用于后来蒙古贵族逐渐征服的汉族农业社会,蒙古统治者遂在治理汉地时陆续颁行一些新的法令,并往往在实际上借助于金《泰和律》。窝阔台灭金后,在中国北部的广大地区沿用金朝的《泰和律》,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忽必烈即位初期。

    忽必烈即位不久,大臣姚枢、史天泽、刘肃、耶律铸等陆续议定了一些适合当时实际情况的新的条格。至元元年(1264)八月,忽必烈颁行新立条格,对于一些重大的国家事务作了规定,如“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给俸禄,颁公田,计日月以考殿最”;“均赋役”,“勿擅科差役”;“招流移”,“劝农桑”,“平物价”,“凡军马不得停泊村坊”;“词讼不得隔越陈诉”,“具盗贼、囚徒起数,月申省部”(《元史·世祖纪二》)。但这个条格的详细内容已不得而知。至元八年(1271)二月,忽必烈颁布了当时尚书省奏定的条画。同年11月,他在宣布建国号为大元的同时,禁行金《泰和律》。他这样做显然是在宣布元朝建立后不愿沿用亡金的法律,同时也是为了不使汉人用《泰和律》处事徇私。

    过了二十年,忽必烈又命何荣祖编定《至元新格》,并予以颁行。《元史》记载,至元二十八年(1291)五月丁巳,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忽必烈命刻版颁行,使百司遵守。《至元新格》全文已佚,但我们还可从存世的《通制条格》和《元典章》见到它的九十六条内容。元人徐元瑞所撰《吏学指南》在解释“格”的时候曾列出十章:公规、选格、治民、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防盗、察狱。把尚存的《至元新格》九十六条与这十章名称对照分析以后,可以看出这十章正是《至元新格》的十事。再把这十事十章与至元元年的条格内容相比较,可见《至元新格》乃是至元条格的继承和发展。

    忽必烈命何荣祖编定新格时,要他“简除苛繁,始定新律”。尽管如此,从《至元新格》的实际内容看,它仅仅是格,基本上没有《唐律》那样的条文。所谓“议事以制,不专刑书”①。从中国法律编纂史的角度看,这表明元朝在这个时候还没有完成法典的制订。

    《至元新格》确实具有“简”的特点,它是忽必烈在平定南方、统一南北后要求在治理方面弃繁就简的产物。但它的条文过简,在许多情况下犹如无法一般;而且条格的十事分类,本来也不能包括律的内容。官吏们“无法可检”,“无法可守”,遇到案件,只好从“旧例”(即金《泰和律》)中①苏天爵:《至元新格序》,《滋溪文稿》卷六。

    去寻找依据。可是事过境迁,“旧例”毕竟已不足为准绳。这就造成了治理的严重紊乱。所以在《至元新格》颁布后不久,就不断有人建议再修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以便“上有道揆,下有法守”②。

    元成宗铁穆耳大德三年(1299)三月,命何荣祖“更定律令”。第二年二月,成宗又谕何荣祖曰:“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元史·成宗纪三》)何荣祖选定了三百八十条,这就是所谓《大德律令》。但据《元史·何荣祖传》,这部律令没有颁行。武宗海山在位期间(1308—1311)又曾考虑将“自太祖以来所行政令九千余条,删除繁冗,使归于一,编为定制”(《元史·武宗纪二》)。但也没有编成。

    仁宗爱育黎拔力八达即位以后,在修订法典方面又采取比较积极的态度,延祐二年(1315)命中书平章政事李孟等纂集累朝格例,以谢让为校正官参加审定。当时,在一部分主张法治的儒臣们看来,法律未定导致“推谳混于常流,条令裒于书肆,官不遍睹,法无定科,轻重高下,逢其喜怒,出入比附,系其爱憎”①。这种状况是不能再延续下去了。可是仁宗时权臣铁木迭儿与这部分儒臣的斗争十分尖锐,修律一事还是未能完成。

    英宗硕德八剌即位以后,修纂律令的事再次提上日程。至治三年(1323)正月,英宗“命枢密副使完颜纳丹、侍御史曹伯启、也可札鲁忽赤不颜、集贤学士钦察、翰林直学士曹元用,听读仁宗时纂集累朝格例”。二月,“格例成定,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内断例七百一十七,条格千一百五十一,诏赦九十四,令类五百七十七,名曰《大元通制》,颁行天下”(《元史·英宗纪二》)。这样就完成了元朝法典的编纂。它是一部完整的、系统的法典,不再简单地是原来的《至元新格》的修改增补。

    《大元通制》颁行以后十五年,从后至元四年(1338)起,元顺帝妥欢贴睦尔又命臣下对它进行修改。至正五年(1345)十一月又修成了《至正条格》,并于次年(1346)四月颁行。《至正条格》共二九○九条,条文比《大元通制》多一些,但只是对《大元通制》的修订和补充而已。而且,那时元朝已濒临危亡,它恐怕不久也就毁于元末的兵火,因而以后完全失传。

    ②胡祗遹:《杂著·论法定律》,《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①欧阳玄:《对策》,《圭斋文集》卷十二。

    第二节《大元通制》的体系从上述元代法律的编纂过程可以看出,《大元通制》乃是元代修订的第一部完整的施行了的法典,也是部分保留下来而且能够考知它的总体结构的法典。而就编纂的体系而言,它也是一部具有中国法制传统的完整的法典。中华法系发展到唐代臻于成熟,《唐律》成为中华法典的范式,以后王朝修律的蓝本;律令格式的法典体系形成中华法系的基本传统。五代后周时编有《大周刑统》,具体本文已佚。宋也修有《宋刑统》,其结构和内容都继承《唐律》,并加以补充。不过除了律(刑统)令格式,宋代又有敕,把一些皇帝的诏书编进了法典。金代的法典以《泰和律》为代表,包括律义、律令、敕条和六部格式。律义相当于律,律令相当于令。唐、宋、金三朝在法典体系方面的因袭关系是十分清楚的。下面让我们看一看元代法典的代表作《大元通制》的编纂体系。

    从现存有关资料可以考知,《大元通制》的主体由制诏九十四条、条格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和断例七百一十七条(或七百一十一条)三部分组成。另有一部分,称作“别类”(或作“令类”),显然不是主体,后来改订《至正条格》时也不再提到。在三个主体部分之中,制诏在编纂体系方面相当于宋代的敕、金代的敕条。制诏放在朝廷里备查,实际上要求官吏们奉行的只是条格和断例。

    条格原共三十卷。1930年,北平图书馆影印了内阁大库明初墨格写本《通制条格》尚存的二十二卷,缺卷一、卷十至十二、卷二十三至二十六。即使缺了八卷,《通制条格》的面貌已可概见。元人沈仲纬所撰《刑统赋疏》记:通例条格祭祀户令学令选举宫卫军房仪制衣服公式禄令仓库厩牧关市捕亡赏令医药田令赋役假宁狱官杂令僧道营缮河防服制站赤榷货将《通制条格》存卷与《刑统赋疏》上所列的通例条格二十七个篇目进行比对,前者缺的是祭祀、宫卫、公式、狱官、河防、服制、站赤、榷货,而其余各篇的排列次序则是完全一致的。所以《刑统赋疏》上所列条格篇目,无疑就是《大元通制》条格的篇目。这二十七个篇目与唐贞观令、永徽令、开元七年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的三十三个篇目相比较,有二十二个是相同的(个别的用词不同但含义一致)。与现存金泰和律令的二十九个篇目相比较,更有二十五个是相同的。所以《大元通制》条格的基本内容正是唐—金法典体系中的“令”。不过除了“令”,条格还包含了原来“格”和“式”的内容。可以这样说,条格实际上是把唐以来的“令”、“格”、“式”混合在一起了。

    关于断例,问题要复杂一些。

    宋时已在敕以外增编“断例”,这些都是“断案事例”,即判例,而且在编纂时也是按律的十二篇分类的。元代又有发展,“断例”这个法律用词具有两种含义,一是“断案事例”(或“科断事例”),二是“断案通例”(或科断通例)。具有第二种含义时,“断例”正是“划一之法”,也就是律。大德五年(1301)徐元瑞撰成的《吏学指南》的“法例”部分这样解释:“断例——杜预曰:‘法者,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这里说的法,自然就是律,而不是其他。大德七年(1303)三月,“诏定赃罪为十二章”《元史·成宗纪四》),据《事林广记》至顺刻本,这十二章后来就编入了《大元通制》的断例。元代文献还常称金《泰和律》的律义为“旧例”,也是将“例”与“律”联系在一起的。

    在元代,“断例”这个词在两种含义上混用,这在《元典章》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元典章》的条目用了三十八次“断例”,其中有十八次意为断案通例,十七次意为断案事例,还有三次是编纂者企图把断案事例编纂为断案通例。而若把这十八次具有断案通例含义的“断例”与《唐律》进行比较,就可发现其绝大多数可以从《庸律》找到根据。当然也有一些这类断例是完全从元代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制订的。

    就“断例”具有断案通例的含义而言,《刑统赋疏》记述得十分明白:断例,即唐律十二篇:名例(提出狱官入条格)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①这就是说,《大元通制》的断例即为《唐律》的分作十二篇的律,只是名例篇中的“狱官”被提了出来,编入了条格。这“狱官”就是“狱官令”,在《宋刑统》中,有三条“狱官令”是编在“名例”篇的。而据上引《刑统赋疏》文字,“狱官”也确是《通制条格》的二十七篇之一,可惜原文今已不存。元人王与撰《无冤录》卷上“病死罪囚”项引述《通制》狱官条后说:“条格详明,既有所守,当奉行惟谨可也。”可以为证。

    概而言之,就编纂的体例来说,《大元通制》的制诏相当于宋的敕或金的敕条;断例相当于唐宋的律或金的律义;条格相当于唐宋的令或金的律令,并包括进了格、式。可见《大元通制》在编纂体例方面,还是同唐、宋、金的法典体系有承袭关系的。为醒目起见,我们列一表以示《大元通制》在编纂体系上与唐、宋、金的法典的关系:唐律令格式宋律令格式敕金律义律令六部格式敕条元断例条格诏制①名例,原文作名令,今改,有关考证见黄时鉴:《考辨》,《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2期。

    同前代相比,《大元通制》的用词虽然有所不同,但其编纂的体系还是一脉相承的。换言之,《大元通制》的编纂体系是从唐、宋、金诸朝的法典体系演变出来的。对于这个基本情况,元代后期的大学者吴澄在当时就已作了恰当的评论。他说:“《大元通制》颁降于天下,古律虽废不用,而此书为皇元一代新律矣。以古律合新书,文辞各异,意义多同。其于古律,暗用明不用,名废而实不废。何也?制诏、条格犹昔之敕令格式也,断例之目一循古律篇题之次第而类辑,古律之必当从,虽欲违之而莫能违也。岂非暗用而明不用,名废而实不废乎?”

    ①吴澄:《大无(通制)条例纲目后序》,《吴文正公全集》卷十九。

    第三节《大元通制》的主要特征从内容方面看,《大元通制》具有如下的主要特征:一、《大元通制》承袭了唐以来中国封建法典的基本精神。这个基本精神集中体现在《唐律·名例》中的五刑、十恶和八议。这些内容,《大元通制》几乎全部采用了,有如《经世大典·宪典总序》所说:“名例者,古律旧文也,五刑五服十恶八议咸在焉。政有沿革,法有变更,是数者之目,弗可改也。”②五刑是指笞、杖、徒、流、死,唐、宋、金均用之,《大元通制》也全部予以保留。关于笞、杖,元时稍加宽宥,一般减打三下,据说元世祖忽必烈明示为“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关于流刑,《唐律》有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元初曾以杖代流,不久恢复流刑。《元史·刑法志》列为:辽阳、湖广、岭北。《经世大典·宪典总序》说:“流则南之迁者之北,北之迁者之南,大率如是。”①总之是远迁。关于死刑,《唐律》分绞、斩两种,五代时曾有凌迟,《宋刑统》又去掉凌迟。《大元通制》的规定如何?《元史·刑法志》列的是斩、凌迟处死。但《经世大典·宪典总序》却说:“至于死刑,有斩无绞。”而《事林广记》至顺刻本中保存的《大元通制(节文)》则写明,“死刑:绞刑、斩刑。”②《刑统赋疏》通例所引刑法,也写:“死刑二等刑:绞、斩。”《元典章》卷三十九《刑部》卷一《刑制·刑法》的五刑之制表,死刑一栏未填等别,但下文引了《五刑训义》,说明死刑分为绞、斩。记载颇有出入,有待深入探究。

    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封建统治者认为这些都是违反封建君主制、等级制和宗法制的不可赦宥的大罪。关于十恶,《元史·刑法志》所载文字,与《唐律》、《宋刑统》完全相同。《事林广记》至顺刻本的《大元通制(节文)》所记,十恶之九“不义”是“谓杀本属路府州县官员及受业师傅,又吏卒杀本属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释服从吉及改嫁他人者”③。把《唐律》、《宋刑统》上的“府主、刺史、县令”改作“路府州县官员”,以符合元代的实际情况。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是封建刑律对于封建统治阶级上层分子的维护,列入“八议”的人犯罪量刑可以减免。有关条文,《大元通制》也全部承袭了。

    除了五刑十恶八议,《大元通制》还增加了五服专条,这是《唐律》和《宋刑统》都没有的。五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种近疏亲属服丧的规定,它们是中国封建社会宗法关系在礼仪制度上的反映。在制订《大元通制》时,元朝统治者决定用律文在服丧仪礼方面维护封建宗法关系,可①《元文类》卷四二。

    ②《事林广记》别集卷三,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本。

    ③《事林广记》别集卷三-
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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