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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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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嘉庆《钦定户部则例》卷51,页18。

    ①参看:军机档,录付关税,嘉庆九年,延丰折;嘉庆十九年,祥绍折;嘉庆二十五年,阿尔邦阿折。②《雍正大清会典》卷52。

    ③《清朝文献通考》卷27。

    ①《清朝文献通考》卷27。

    ②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8。

    下一年的最低限额,而各关监督为了保证盈余年多于一年,必然大肆勒索,苦累商民。乾隆六年,大学士与户部遂旨议准,关税盈余只要与上年数目相仿即可,如相差悬殊,则命督抚查核③。乾隆十四年朝廷又决定以雍正十三年的盈余额为标准。但此后关税收入不断增加,这个标准不能起到督促作用。乾隆十九年户部又请仍行与上届比较的办法④。但因关税的增减受多方面的影响,难免参差不齐,仅与上届比较,固为不妥。乾隆皇帝觉得“通计三年,即可得大概,若多寡不致悬殊,原可无庸过于拘泥”,因而乾隆四十二年以后便实行与上三届比较的办法,只要本年度的税收不比上三年度中任何一年都少即可通过⑤。乾隆四十五年(1780),皇帝觉得粤海关的税收情况有其特殊性,与一般关口不同,因而下旨,“嗣后该部查复粤海关征收税课,即以该年之船只货物查核考察,毋庸照各关例将上三届比较”⑥。不作任何比较,实质盈余无定额,户部是不放心的。乾隆四十七年(1782)又议准,“粤海关税课以乾隆四十一、二两年作为比较”⑦,该两年的税收额皆为五十八万八千四百余两。而实际上,此后粤海关的税收既要与乾隆四十一、二年(1776—1777)比较,又要与上三届比较,并且变成与上三届中的最高年度相比较。

    乾隆后期以来,除粤海关外,其他关口税收皆趋减额,与上三届中最高年度比较的办法委实难行。到嘉庆四年(1799),朝廷便放弃这种考核的办法。而重新规定各关口的盈余额,并规定定额之外的多征,亦要尽收尽解。粤海关的钦定盈余额是八十五万五千五百两①。其后粤海关没有再出现缺额的情形。

    税收定额的一变再变,反映了清朝廷和管关官员在瓜分关税这块肥肉时的利害冲突。中央政府以定额作为保证中央财源的一种手段。而所谓定额,只是税收的最低界线,超额部分也是要尽收尽解的,不足额则要受到处罚。如果短缺正额税,则会遭到降级或革职的处分,如短缺盈余定额,则会受到罚俸或降级的处分,监督还要赔补不足额部分。

    既然定额是税收的最低限度,朝廷就会设法促使关税的尽收尽解,于是便利用税册对税收的实际情形进行考核。规定关口征税时,必须使用由户部发给的盖有关印和部印的商填册、循环册和稽考册进行登记。商填册是由纳税人亲自填写的,同时收税人根据税额写立一式二份的红单,其一给纳税人,其二存底,叫红单底簿,即循环册。然后管关人员依商填册和循环册编③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8。

    ④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十九年,萨克岱折。

    ⑤《清朝文献通考》卷27。

    ⑥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四十八年,尚安、李质颖折。

    ⑦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五十二年,孙士毅、佛宁折。

    ①《粤海关志》卷14。

    制稽考册,又叫清册,按日登记纳税情况,一式三份,一送户部,一存海关,一由监督私人收管。户部根据三种税册进行核对,如无差错,即可通过,如有数目不符,即行追究②。

    利用三册考核,实际上并不能真正了解关税征收的情况,在三种税册的填写中,弄虚作假,串通舞弊是司空见惯的事。因而朝廷也并不太相信税册的作用,而经常命督抚查察税收实情,乾隆五十七年(1792)皇帝命嗣后粤海关“其每月到关船数若干,所载货物粗细若干,责成该督抚详细查明,按月造册密行咨报户部,俟一年期满时交部。(户部)将该督抚所报清册与该监督所报清册总汇核对,如有不符,即行参办”①。户部如认为监督有舞弊情形时,即派专人赴关查办。实际上往往亦徒具形式而已,清代关政的**是人所共知的。

    ②《粤海关志》卷14。

    ①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五十九年,苏楞额折。

    第四节广东十三行十三行的由来广东十三行(又称广州十三行),是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和清朝对外贸易政策的产物。创始于康熙二十五年(86)四月,清廷既要“严华夷之大防”,又要保证对外贸易的顺利开展,于是广东官府便组织和指定一些商人专管广东对外进出口贸易。这就是广东十三行商人出现和行商制度创建的重要背景。

    广东行商制度是明代官设牙行的沿袭和发展。康熙二十四年(85)

    设关通商时,沿袭明代前例,用牙行商人主持经营对外贸易。《粤海关志》记述:“设关之初,番舶入市者,仅二十余柁,至则劳以牛酒,令牙行主之,沿明之习,命曰十三行。”②十三行产生于粤海设关的第二年(86)。当时,国内外运到广东海口的商货很多,行商却很少,造成货物“壅滞”。为了加强管理,适应开关后发展着的对外贸易的需要,保证关税的征收,广东巡抚李士桢会同两广总督和粤海关监督(关长)商酌决定,用广东巡抚的名义以法令形式发布“分别住行货税”的文告,把从事国内沿海贸易的商人和从事对外进出口贸易商人的活动范围及其性质划分开来,设立金丝行、洋货行。如“来广省本地兴贩,一切落地货物,分别住税报单,皆投金丝行,赴税货司纳税。其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分为行税报单,皆投洋货行,俟出海时,洋商自赴[粤海]关部纳税”①。由此,从事国内外贸易的商行被区分为“金丝行”和“洋货行”两类不同性质的商行,明确规定“洋货行”是专门经营对外进出口贸易的机构。这文告还大力鼓励有钱人承充洋货行商,同时为保障行商的地位,规定承充行商者必须是“身家殷实”之人,并须经地方官府核准,发给证明(行帖),才能承充。即使一人兼营二行,也应分别设行,各立招牌。这样,经营对外贸易就成了一种专门行业,从事该项贸易的行商就具有官商性质,从而形成了垄断对外贸易的特殊制度——行商制度。

    最初一批洋货行商人,多数是由原来在广东经营国内商业和对澳门陆路贸易的“商民牙行人等”转化而来的。洋货行商人的籍贯,以福建、广东居多。

    广东十三行和原来在广东的藩商还有着直接的历史渊源。清初的“藩商”中的一些人,在粤海开关后不久就转化为洋货行商人。

    以上就是广东十三行的由来。洋货行即是十三行。乾隆初年,“金丝行”改名“海南行”,“洋货行”改叫“外洋行”,简称“洋行”。由此,广②《粤海关志》卷25《行商》。

    ①李士桢:《分别住行货税》,《抚粤政略》卷6,《文告》页55。

    东十三行行商制度又叫“广东洋行制度”。

    十三行的职权和性质根据广东巡抚李士桢“分别住行货税”的文告,初期广东行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三:其一,充当经营对外贸易的洋行商人要身家殷实,而又以自愿承充为条件。承商的办法,是经商人自愿呈明广东地方官府批准,并领取官府发给的行帖,方能开业。其二,在广州和佛山原来经营商业的“商民牙行人等”,有自愿转业承充洋商的,可以自由选择,“或呈明地方官承充,或改换招牌”。其三,洋货行商人对粤海关承担的义务,是负责把外洋进出口货税在洋船出口时亲自赴海关缴纳。禁止税收人员从中勒索。

    康熙五十九年(1720),行商发展到十六家。他们为统一贸易规程,减少内部竞争和限制行外散商,在广东官府支持下,成立了垄断性的“公行”,它具有行会的性质。公行成立时有隆重的仪式,众商啜血盟誓,并订立行规十三条。这些行规主要有:外船专择某行商交易时,该行商只能承受此船货物的一半,其余一半归其他行商摊分,违者罚;行商中对公行负责最重要的头等行,可在外洋贸易中占一全股,二等行占半股,其余占四分之一股;新入公行者应纳银一千两,作为公共开支经费,并列入三等行内;除极少数手工业品如扇、漆器、刺绣、图画等许行外商人贩卖外,其余商品的进出口买卖归公行独揽。这时候的公行组织还是相当松散的,既没有共同的领袖,在实际行动上也未采取统一步骤。公行还未得到政府的正式批准。外商多次要求取消公行,并以停止贸易相要挟。公行因而时存时散。但公行的存散,并不影响十三行的继续存在。公行成立时虽未能得到正式批准,广东官府对公行还是支持的。粤海关监督命令,除几种商品在行商加保条件下(交货价百分之三十左右与公行),允许行外散商与外商交易外,其他商品仍然完全归行商垄断经营,一切进出口税饷仍然由行商负责缴纳。行商一方面垄断广州进出口业务,进口货物由其承销,内地出口货物由其代购,并且负责划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向海关保证缴纳进出口关税,即所谓“承保税饷”。所以行商又称为“保商”。开始,“保商”只是保证向海关缴纳他所接纳的外商应付的进出口货税;以后,由于行商中有一些“资本微薄、纳课不前者”,于是从乾隆十年(1745)起,在行商中选择殷实之人作为“保商”,令其统纳入口税款。乾隆十九年(1754),清政府更令以后凡外船之船税、出口货税、贡银,清廷搜罗之珍品(采办官用品物),俱由行商一二人负责保证。并规定不但外商拖欠税款,由行商负连带责任,而且十三行内有一行倒闭,各行要负责分摊清偿债务。这就形成了“保商制度”。

    乾隆二十年,清廷又重申行商承揽茶叶、生丝、布匹、绸缎、糖、大黄、白铅等大宗出口货的贸易,只有扇、刺绣、皮靴、瓷器、牙雕等八种手工业品允许行外散商、铺商在行商加保的条件下与外商交易,违禁则要受到惩罚。这就进一步加强了十三行对外贸易的垄断。

    从雍正年间开始,以英国为首的西方殖民者在我国沿海大肆活动,与沿海奸商相勾结,使清朝统治者深感不安。在乾隆二十二年,清廷重新实行严格限制对外贸易的闭关政策,封闭了江、浙、闽海关,只留粤海关一口通商。广州成了全国唯一通商口岸,广州十三行也就一跃而为垄断全国对外贸易的组织了。

    由于对外贸易只限于广州一地,广州的贸易特别繁荣起来,十三行的内外事务也特别繁杂、内部竞争特别激烈,极需有一个统一的组织。乾隆二十五年(1760)潘振成等九家行商为了统一价格,避免竞争,以及为了承保税饷、应付官差、备办贡品等方便起见,呈请设立公行,获得清政府批准。这是公行正式为官方批准作为经营对外贸易机构的开始。当时,参加公行的各行商选出首倡组织公行的同文行行商潘振成为首领以处理公行的内部事务。这种公行的首领,称为“总商”。清政府严格限制对外贸易的闭关政策,重点放在“防夷”方面。

    乾隆二十四年(1759),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定了《防夷五事》:禁止外国商人在广州过冬;外商在广州必须住在行商的商馆内,由行商负责“管束稽查”;中国人不得向外商借款和受雇于外商;中国人不得代外商打听商业行情;外国商船停泊处,派人弹压稽查。嘉庆十四年(1809)又颁布《民夷交易章程》,对外商活动的限制更严格。还些章程,不只是对外国商人的限制,也是对行商所负责任的规范。这种“以商制夷”的办法在保商制度中越来越多地运用。以后来贸易的每条外国商船,不论是外商自择行商作保,或由行商轮保,保商不仅要对外商偷漏关税负责,而且,所有关于该货船其他一切事宜(包括人员的活动),也由保商向官府负责。外商如有违法之事,政府唯保商是问。

    在广州行商制度下,十三行掌握了对外贸易的经营权,外商投行后,报关纳税以及出售购办等,一切贸易事务均由行商代理,日常生活也受行商约束,如不得擅自出入商馆,雇佣华人不得超规定之数,不得携带妇女入馆等等。十三行商成为外商商务的全权代理人。行商除了起垄断贸易、“代办”贡品、保纳税饷、管束外商等作用外,还要代清廷传达政令、文书,外国人的要求和礼品书信等,亦由行商向官府传达,不准外商和中国政府直接交往。行商成了清政府与外商之间联系的正式媒介,兼有商务和外交的双重职责。

    行商承商之初,只要向地方官府申报便可领帖开张。乾隆年间,要承充行商必须由现任行商一至二人作保。而到嘉庆十八年(1813)以后,则要“通关总散各商,公同慎选殷实公正之人,联名保结,专案咨部备查”①。把新行商的最后批准权收归户部。这样的规定既巩固了公行的垄断权,又为官吏①《清季外交史料》嘉庆朝四,页6。

    索贿纳贿大开方便之门。

    清廷还进一步规定,行商(特别是殷商)不能自由辞退,即使是老弱病残无力承商,也应由其亲信子侄接办。如总商潘致祥于嘉庆十三年(1808)花去十万两银子的贿赂款,已允许辞退,而六年之后,两广总督蒋攸铦仍强迫其再充行商。蒋攸铦向上奏称:潘致祥“身家素称殷实,洋务最为熟练,为夷人及内地商民所信服。从前退商,本属取巧,现当洋行疲敝之时,何得其置身事外,私享厚利,应饬仍充洋商”②。这个做法得到皇帝钦准。另外,行商把行务移交其子侄,也要向官府交付巨款。如1826年总商伍秉鉴为把行务交与儿子伍受昌,竟向海关监督交付了五十万元③。

    清廷就是通过这样严厉的承商制度,逐步使十三行的商业资本置于清皇朝封建权力支配之下,并发挥其政治上防“夷”,经济上确保税收的作用的。从上述可知,十三行是拥有垄断中外贸易特权的商业组织,又是清皇朝控制中外通商的枢纽和保障关税收入、防范外国人的工具。广东行商制度是清皇朝管理对外贸易的重要制度,是构成清皇朝严格限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内容,反映了当时清朝对外贸易的封建垄断性质。

    十三行之“夷馆”

    广东十三行是靠海外贸易发展起来,并逐渐上升到垄断地位的庞大商业集团,在清代对外贸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十三行早期的贸易对象,有荷兰、英国、丹麦、西班牙等西欧国家和东南亚诸国,其中和暹罗(泰国)交易最多。十八世纪中叶以后,十三行的贸易对象,主要是英国、美国、法国、荷兰、西班牙等欧美国家,贸易量较大。十三行商人主要通过向这些国家出售茶叶、生丝、丝绸和土布,换取棉毛织品、金属品、奢侈品、棉花和大量白银。十八世纪八十年代英国东印度公司取得英国对华贸易垄断权后,十三行的贸易对象主要是英国。福建、徽州等地的茶叶,是行商们向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英国散商出售的最大量的商品。由于英国货在中国销路不广,英国商人主要用白银和行商交易。

    与十三行商的营业所相适应的,还有十三“夷馆”(即商馆)。它是由行商专设的接待外商住宿、储货和交易场所(每所租金,乾隆年间每年约六百两银),实际上是洋行的一部分。“夷馆”是“夷人寓馆”的简称,设在十三行街附近,即今广州十三行路以南、人民南路以西、珠江河以北的地方,也即现在广州文化公园一带。商馆数目通常为十三,这与十三行的“十三”相同纯属巧合。这些商馆被许多街巷分隔开。据外国书籍记载,外商与十三行互市之初,外舶至广东时,每舶俱“占”有“夷馆”一所,每舶俱有一“行”②同上,页23。

    ③马士:《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卷4,页132—133。

    为其主顾。外商和行商的交易一般在商馆进行,外商又把这种贸易称为“商馆贸易”。清政府对外国人在广州的活动是严加限制的。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定:“嗣后各夷商到粤,饬令行商将伊等带来货物,速行销售,归还原本,令其置货,依限随同原船回国。即间有因洋货一时难以变卖,未能收清原本,不得已留住粤东者,亦令该夷商前往澳门居住,将货交行商代为变售清楚,归还价银,下年务令顺搭该国洋船归棹”。“夷人到粤,务令于现充行商各馆内,听其选择投寓。如行馆房屋不敷,亦责成该行自行租赁房屋,拨人看守,以专责成。夷商携带番厮,不得过五名,一切凶械火器,不许携带赴省。责成行商、通事勤加管束,毋许汉奸出入夷馆,结交引诱。即买卖货物,亦必令行商经手,方许交易其前后行门,务拨诚实行了加紧把守,遇晚锁锢,毋得令番厮人等出外闲行,如夷商有买卖货物等事必须出行,该通事、行商亦必亲身随行。如(行商、通事)敢放纵出入,滋生事端,以及作奸犯科,酌其情事轻重,分别究拟斥革”①。尽管这些规定有不合理的地方,但行商除允许外商留人在商馆料理来不及销售的货物外,当时是基本执行的。外商进入商馆后,行动上完全受行商约束。乾隆末年,始准每月三次到隔海的陈家花园(后改往花地)和海幢寺二处游玩,但要洋行的通事随行约束。通事的主要职责,是向外商宣示政府法令,外商外出时随行管束,为外商书写禀帖,通关报税,领取船舶出入口许可证乃至装货、卸货、检验货物、招雇驳船及搬运工人等等。通事的地位虽低于行商,但也有稽查外商违法行为、防止“民夷勾串”的政治责任。

    商馆中有一种为外商服役的仆役头目——“买办”,他们必须由行商、通事结保,并向粤海关领取牌照才能充当。当时寓居过商馆的美国商人威廉·亨德的《广州番鬼录》一书写到:“在商馆中,最重要的中国人是‘买办’。他是行商作保,保证他的行为与能力。凡商馆中所雇用的一切其他中国人,他自己的会计,以至仆役、厨役、苦力,都是买办自己的人。”买办“由助手们帮助管理公司(指外商在商馆的机构)及职员们的帐目,他监督开饭,并侍候公司代理(原注:外商公司的主任称大班,即总管的意思)及帐房们。”①毫无疑问,这些买办是执行着政府交予的管束外国人的政治任务。但是,由于这些买办有为外商驱使奔走的职能,同外商接触最密切,因而也最容易为外商所支配。他们中的许多人,后来逐渐沦为外商的代理人。据记载,1926年“一个深受信任的商馆买办,在广州照管着一大笔活动资金,并按照要求将利润交给雇主”②。这一部分买办从清政府管束外商的工具变为外商进行商业扩张的工具,这是近代买办的前身。

    商馆的建筑是相当讲究的,每所都有横列的几排房屋。据外商记述:商①《史料旬刊》第9期,页308;《乾隆二十四年英吉利通商案》,李侍尧折。①威廉·亨德:《广州番鬼录》页32。

    ②《中国丛报》(英文版)卷6。

    馆的房屋“第一层为帐房、仓库、堆房、买办室及其助理、仆役、苦力的房屋,及具有铁门、石墙的钱库第二层为饭客厅,(第)三层为卧房。每楼都有宽阔的走廊。”一百多年来,商馆区“这块地方曾是广大的,中国唯一给外国人居住的地方,在这里所进行的交易,其数量之大,是不可估计的。”①当时在十三行租赁商馆的,除英国、美国外,还有法国、荷兰、普鲁士、瑞典、吕宋(即西班牙,因当时菲律宾为西班牙所占)、丹麦等国。这些“夷馆”,后来便发展为各国商人的办事处,如道光十三年(1832)英国驻华贸易首席监督律劳卑的任所,就设在英国商馆内。在鸦片战争前后一段时间内,实际上成了外国殖民主义策划侵华阴谋的重要据点。

    十三行的衰落十三行的商业资本,具有复杂的属性和特点。

    十三行原来纯属牙行性质的代理商,由于清政府赋予他特权,他就变成了专门包办对外贸易的具有官商性质的商人,成为封建的垄断机构。

    十三行存在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世”。对于清朝统治者来说,有限度的对外贸易,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库收入和满足他们的奢侈生活。鸦片战争前,进口的洋货中,珠宝、毛呢和玩物之类占了极大比重,而出口货中,则以丝、茶和瓷器等大宗商品为主。因此,清朝统治者所需的外贸机构,是由政府控制的、独揽中外交易的行商组织,这就赋予了十三行以封建性。充当行商需要政府批准,总商由政府指定。行商除了垄断贸易、承保税饷、管束外商、取缔运入的违禁货物等任务外,还要承担外商与政府间的文书传递,甚至陪审中外涉讼案件,在外事工作中代表着政府。这就使他们具有不同于一般牙行的亦官亦商的双重性格。此外,行商中多数人自身就是商人地主。总理洋行数十年的怡和行伍氏家族,通过捐纳钻营,同朝廷和地方官员建立了极密切的关系,获得大量官衔、官职。他把相当部分商业利润用来购买土地,从事封建性地租剥削。伍家不仅和同文行的潘家一样,在福建有巨大的地产,而且还开设了银号数家,进行高利贷剥削。这些都增强了行商资本的封建性,同时,限制了商业资本的积累和向产业资本的转化。

    十三行与清皇朝在经济上也有着密切的关系。粤海关的税收是庞大的,而十三行则是粤海关征税的总枢纽。粤海关所征收的税饷,有百分之九十是经行商承保输纳的。十三行经手的这些税款,主要是为清皇朝以及皇室的财政开支服务的。据统计,道光十九年一年,粤海关共征银一百四十四万八千五百五十八两。移交广东布政司藩库和留在粤海关作费用的一共才占百分之六,其余百分之九十四解往户部和内务府。另外,十三行历年交给清政府、皇室和各级官吏的捐输、报效和贡银,数量也十分巨大。

    ①威廉·亨德:《广州番鬼录》,页15—。

    十三行商通过政府特许的垄断外贸特权和从外商、行外商人中搜刮掠夺,积聚了巨大的财富。关于行商对外商的剥削问题,据《中西纪事》记述:“粤中初设洋商通事,洋行据为垄断之利,诛求不已,串通官吏,规费日增”;又称:“大班来粤者,率寄寓洋行,行人事之唯谨,然所以朘削之者无所不至,又与关吏因缘为奸,课税既增,则规费抽用亦增,有取之十倍二十倍于前者”①。十三行商中家财最多而又最有势力的数伍、潘两家。道光十四年(1834),怡和行商伍秉鉴向外商宣称,他的资产“约值二千六百万元(银元)”。同文行的潘启官,被法国杂志描绘为“财产比一个国王的地产更富”,大约有一亿法郎巨款,每年消费达三百万法郎。行商中的多数都是园宅华丽,生活奢侈的。据外商记载,行商潘氏“有妻妾五十,婢仆八十,园丁役夫三十”。“彼之家园内穷奢极侈,以云石为地,以金、银、珠、玉、檀香为壁。在妇女闺房之外即有广大能容纳百名丑角之剧场,故妇人时时不难得有娱乐。又有九层高之宝塔,以大理石及檀香为壁砌成。其余珍禽宝木,美不胜收。”②行商依赖官府,但又与清朝统治者有矛盾。清朝统治者对行商的掠夺和压迫,是造成大多数行商破产的极重要原因。

    清朝统治者给行商以外贸特权,主要是想从他们身上取得更多的钱财。

    行商的封建负担,最经常性的是每年都要采办贡品和例进“常贡”银两,乾隆年间开始,每年两广总督、广东巡抚和粤海关监督,要向皇帝进献大批价值昂贵的各种珠宝珍玩,如钟表、镶嵌挂屏、花瓶、珐琅器皿、雕牙器皿、玻璃镜、千里镜、日规等等。这些东西都是“委托”行商采办,价值亦由行商“赔垫”。乾隆皇帝也承认:“从前广东巡抚及粤海关监督,每年呈进贡品,俱令洋行采办物件,赔垫价值,积习相沿,商人遂形苦累”③。行商贡银始于乾隆五十一年(1786),每年为五万五千两,至嘉庆六年(1801年),粤海关监督佶山为讨好皇帝,拟“加增九万五千两,共成十五万之数”①。除了常备贡物和贡银外,行商对皇朝的各种临时性报效、捐输,数目更是十分巨大。如乾隆五十三年(1788)为镇压台湾林爽文起义,行商捐输三十万两;嘉庆六年华北水灾,初令各洋行捐输二十五万两,随即又令同文行潘致祥独捐三十万两;河南河工,嘉庆十六年和二十五年,行商每年捐献了六十万两。

    此外,保商制度也常给行商造成赔累。行商承保的外舶,如有偷税漏税,则由行商按五十倍到一百倍的数额罚出充公。同时一行破产,其他行商也要共同偿清其欠课和债务,这种赔累给行商增加的负担十分沉重。行商蔡世文①夏燮:《中西纪事》卷3,页2、6。

    ②威廉·亨德《旧中国杂记》,页78—82。

    ③《粤海关志》卷25《行商》,页8。

    ①《清季外交史料》,嘉庆朝一,页4。

    就是因赔累过甚而自杀的。

    行商还要常受广东地方官吏的剥削勒索。承充行商常常要交贿赂四万至二十万两白银,而承充以后,官吏更进行无穷的勒索。道光十二年(1832),刚承充的福顺行商王大同,在尚未有与外商作任何交易以前,其财产已为粤海关借口勒索费用及官厅开支所全部剥夺,其本人也被以负款的罪名监禁起来。

    行商因拖欠税饷、所保外商违法,或行商本人违禁,向外商借款和拖欠外商债务等原因,被政府逮捕下狱、鞭鞑甚至抄家和发配到新疆伊犁充军的事,几乎年年发生。这更是清政府对行商的残酷的政治压迫。

    因此,长期以来,“公行成员的资格,并没有被看作是一种权利,却被看作是一种负担。中国政府招致商人参加公行时往往遇到极大的困难”。“破产的事情是常常发生,幸而未破产的也总是想法使自己能够尽早好好地退出公行”①。但要退商是十分之困难甚至是根本不可能的。据外国人记载,总商伍浩官“在1810年;1826年和1832年都想告退,但是他一直干到他1843年逝世为止”②。清统治者的重压政策,极不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以后几乎所有行商都面临着倒闭歇业的危机。18世纪后期,以英国东印度公司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商人挟厚资而来扩张贸易的时候,十三行商在与西方商人的较量中被打败了。这首先表现在贸易的主动权操纵在外商的手里。如“近年夷商司事者竟随意分拨(货物)售卖内地。行商因其操分拨之权,曲意逢迎,希图多分货物转售获利,而奸夷遂意为肥瘠,有殷商而少分者,有疲商而多拨者”③。其次,又明显表现在商欠(又称“夷欠”,即行商拖欠外商的债务)的问题上。行商由于政府、官吏勒索,自身挥霍浪费和部分商业利润转化为土地资本,货币资本严重不足,被迫向外商大量借债(有的以赊购货物的方式欠下)。如“(卢)茂官有巨大的地产,但如果不从欧洲人那里借钱,他就没有充分的现金来经营公司分配给他的生意”④。这些债款的年利一般在百分之十二至二十之间,外商通过这样的高利盘剥,永居于债权人的地位,在经济上逐渐控制了行商。1779年八家行商共欠下英商债(连复利)三百八十多万两(原欠一百零七万)⑤。18年,七家行商共欠外债一百零六万两。到了1820年,十三行中的行商有半数倒闭,余下的六家有五家负有外债。这种借债按照清朝法律算是犯罪,“勾结外国,诈骗财物”,应予抄家充军。行商因此很怕外商公开债务状况或逼还欠款,往往不得不接受赔本生意,甚至让外商用自己的商号作掩护和充当外商代理①[英]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中译本,页47。

    ②马士:《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卷4,页132。

    ③《清季外交史料》嘉庆朝三,页10。

    ④[英]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中译本,页59。

    ⑤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卷2,页44—45。

    人。乾隆三十六年(1771),英国东印度公司以白银十万两交给总商潘振成,由他代向两广总督行贿,因而使公行被撤销。1782年公行虽然复设,但仅限于对进出口货征收行用。这样,行商制度就开始被打开缺口。嘉庆十四年(1809),会隆行商郑崇谦欠东印度公司四十五万余两、又欠美商、英国散商等五十二万九千余两白银的债务,无法营业,便向东印度公司借款,并答应东印度公司提出的要求:会隆行务必须由当过英商雇员的吴士琼代表英公司经营,直至欠款全部还清①。嘉庆十六年(1811),一向对东印度公司“勤恳忠诚”和靠出售东印公司货物起家的新行商谢嘉梧,接受了东印度公司为保持进口羽纱的垄断价格而委托的代理业务。他在该公司大班指挥下,按公司规定价格收取羽纱,除缴付捐税外,纯收入归东印度公司结帐,实际上是公司的经纪。这就“打破了百年来的传统办法”②,即改变洋货交易完毕,纳税、价格、利润皆与外商无关的惯例。外商控制了洋货销售的全过程。这时候,其他行商也与东印度公司“交通既久,狼狈为奸”③,几乎都被东印度公司控制。这些行商已经成为西方殖民者入侵中国的工具,为外国资本掠夺中国财富效劳,具有越来越浓厚的买办性。他们不执行清政府的有关规定,帮助外商走私漏税,贩卖禁品,走漏纹银出洋,甚至帮助外商走私鸦片。道光二年(1822)监察御史黄中模在奏疏中指出:“闻迩来洋商与外夷勾通,贩卖鸦片烟,海关利其重税,遂为隐忍不发,以致鸦片烟流传甚广,耗财伤生,莫此为甚。”①在那些与西方商人互相利用、互相勾结而逐步变为依附西方商人的行商中,怡和行商伍秉鉴、伍绍荣父子表现最为典型。伍氏怡和行居总商地位数十年,为行商首富。他是靠同西方商人进行贸易而发财致富的“食夷利者”。伍家承充行商之初,东印度公司就在生意上对他格外通融,使他避免了破产赔累。后来,伍家长期担任东印度公司和美商船只的保商,与英美商人建立了极密切的关系。东印度公司认为伍秉鉴“是一个最有用的行商”。嘉庆末年至道光初年,伍秉鉴串通其他行商,带头包庇外商走私鸦片。据道光元年两广总督和粤海关监督向上奏告:“频年以来”,英美等国商人夹带鸦片来粤偷销,但“从未见洋商禀办一船,洋商内伍敦元(即伍秉鉴)系总商居首之人,各国夷情亦为最熟,今与众商通同徇隐,殊为可恶”②。道光十三年(1833),伍绍荣为来泊广州的一艘英国皇家战船在总督面前疏通,使其“得到总督极其有礼貌的照顾”。怡和行不仅在东印度公司的贸易份额中占有很①《清季外交史料》嘉庆朝三,页32。

    ②马士:《英东印度公司对货贸易编年史》卷3。参见文钦:《明清广州中西贸易与中国近代买办的起源》,广东历史学会《明清广东社会经济形态研究》第1辑,页323,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③夏燮:《中西纪事》卷3,页8。

    ①《清季外交史料》道光朝一,页14。

    ②《粤海关志》卷18《禁令》,页17。

    大比重,而且是该公司的“银行家”和最大的债权人。

    美国早期的侵华主角、在华最大的鸦片贩子“旗昌洋行”,就是在同怡和行的勾结中发展起来的。东印度公司退出广州贸易后,伍秉鉴专与旗昌洋行合作,通过旗昌洋行,租用旗昌洋行的船只,将茶叶运销世界各地。十三行被废止后,伍绍荣将其资本附股于旗昌洋行。当旗昌洋行在上海筹建轮船公司时,在五十万元资本总额中,伍氏竟占三十万。

    鸦片战争前,广东十三行中的很多行商、买办成为了西方资本的附庸,是中国买办资产阶级的前身。行商资本已成为近代买办资本的胚胎。

    清廷由于在鸦片战争中战败,于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1842年8月29日),与英国侵略者签定屈辱的《中英江宁条约》(即《南京条约》)。条约中第五条规定:“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照向例,凡有英商等赴各口贸易者,无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这样,十三行独揽对外贸易制度遂告废除。原十三行改称茶行,继续经营茶、丝等大宗贸易。至咸丰六年(1856),英国侵略者制造亚罗号船事件,再次进攻广州。广州守城的兵勇及居民,愤恨外国侵略者的横暴,“出城烧十三洋行,毁灭英、美、法商馆”。十三行使在大火中寿终正寝了。十三行的对外贸易,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十三行每年进出口总值在十八世纪末期已达一千三百万至一千八百万银元,到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则约值四千万元。这就促进了商品生产和货币关系以及沿海城镇的发展。广东、福建、江西等省专为出口而生产的行业,特别是丝织业、种茶业十分兴盛。由于贸易的繁荣,广州工商业得到了高度的发展。当时在广州有直接或间接和进出口贸易有关的商家近千户,另有茶商一千多,手工业如丝织业技术上达到很高水平,“粤缎之质密而匀,其色鲜华,光辉滑泽”,“不褪色,不沾尘,皱折易直,故广纱甲于天下①”。广东的澄海“自展复以来”,各种货物“千艘万舶”,由此输送到各地。而“每当春秋风信”,“扬帆捆载而来者,不下千百计”。这个不大的地方,竟也变成“高(商)牙错处,民物滋丰”的“海隅一大都会”①。这些都刺激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密切了内地与边远地区、城市和农村的联系。

    但是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后十三行进口的纺织品,对中国的棉纺织业有一定的打击,而后期勾结外商走私鸦片,白银从流入变为流出,以及烟毒散布,十三行也是难逃罪责的。

    ①乾隆《广州府志》卷48,页21、22。

    ①《澄海县志》,嘉庆二十年刊本,卷8,《埠市条》。

    第五节物价谷物价格清代粮价的基本趋势是上涨的,大体上可划分为顺治、康熙、乾隆和嘉庆、道光及其以后三个时期。据钱泳记述:康熙四十六年,苏、松、常、镇四府大旱,是时米价每升七文,竟涨至二十四文。次年及四十八年均大水,米价虽稍落,每升仍十六七文,雍正、乾隆初,每升十余文,二十年以后,连岁丰稔,每升十四五文为常价。五十年大旱,每升涨至五十六七文。自此以后,不论荒熟,常价总在二十七八至三十四文之间。

    钱泳反映的是江南苏、松一带的米价。每升七文,则每斤仅有五文左右,按官方规定每石百二十斤算,合价为五六百文,合银四至六钱,江西清江的谷价是顺康之际二三钱一石,雍正间四五钱,乾隆十年五六钱,乾隆末更涨。福建莆田谷价,在康熙二十年至四十年间,每石由二钱、三钱涨至六钱①,则米一石之价当在九钱至一两之谱。钱泳等的上述记载与其他许多有关江南米价的报导是一致的,李煦根据康熙帝的旨意,按年定期向皇帝奏报苏州、扬州一带康熙三十至六十年的米价,所有白米大都是每石九钱至一两一钱,个别的高达一两三四钱②。乾隆三十二年,江苏奉贤稻谷石价为一千七百五十文,而当时银价是每两换钱**百文,米石折银至少应在二两五左右③。嘉庆二十五年,江苏各地上米价是:江宁府每石二两一钱八至三两三,苏州府每石二两三钱五至二两八,松江府每石二两一钱五至二两九,常州府每石二两至二两六,镇江府每石二两一钱至二两八,淮安府每石二两六至四两二,扬州府每石二两三至二两九,徐州府每石二两七至三两七,太仓州每石二两八至二两九钱五,海州每石三两七钱七至四两五④。这是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的奏报,米价属中等,不是春夏之交的昂贵价格。咸丰同治年间的上海米价也是每石二两四五钱至五两⑤。

    湖南是鱼米之乡,四川是天府之国,其粮食供应比较充足,但米价仍上涨一倍至三倍以上。四川涪陵,雍正十三年,米价每斗二百文,乾隆三十一年,每斗至七百余文,道光六年,又涨至**百文⑥。每石由雍正年间的二千文骤涨至道光时的**千文。

    ①钱泳:《履园丛话》,《丛话一·旧闻》。《清史稿》卷308《杨锡绂传》,卷324《蒋兆奎传》。陈鸿:《熙朝莆靖小纪》。

    ②《李煦奏折》中华书局版。

    ③《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上)页136。中华书局版。

    ④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户科粮价,江苏省嘉庆廿五年十二月份粮价清单。⑤江苏出版《吴煦档案选编》第7辑。

    ⑥四川涪陵抄本《夏氏宗谱·年岁记》,存涪陵市志办公室。

    北方的麦价同样呈现成倍上涨之势。康熙三十二、三十四和四十年的山东邹县、郓城的小麦市价分别为石一两二钱五、一千五百五十文和一两八钱一分。乾隆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三十二各年,汶上县每石麦价分别为三千八、三千六、四千四、四千八、五千二、五千六百和六千余文。而道光二年,曲阜大庄麦每石卖至十二吊①。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山东巡抚奏报各地小麦价是:济南每石一两七钱四至二两八钱五,泰安一两一钱至二两二钱,武定二两零六分至三两七,兖州一两八至二两五,曾州一两七至二两八,沂州一两二至一两九,东昌二两二钱七至三两一,青州一两二钱三至二两六,莱州一两三钱二至二两二,登州一两四至二两八,济宁二两二至三两五钱五。北直隶各府同年奏报的小麦石价是:顺天府一两五钱九至二两五,保定一两九钱二至四两,永平一两二钱五至二两三,宣化一两至二两三,河间一两七钱六至三两四,天津一两五钱六至三两,正定一两一钱四至三两六钱六,顺德一两七钱一至二两五钱五,广平一两七钱至二两三,大名一两七钱六至二两一,承德一两二至四两一钱九,遵化一两九钱三至二两三钱七,易州二两一钱九至三两七,冀州一两八至二两九钱九,赵州二两零六分至二两六钱五,深州一两七至二两一,定州二两二至三两②。与康熙时的麦价比,普遍上涨一倍至三倍。

    清代的粮价反映了五个问题。第一,清代前期的二百年,各种粮价普遍上涨。以南方的主食大米和北方的主食小麦而论,顺治至康熙初年,每石约银四至六钱,合制钱四至六百文,从康熙中后期至乾隆间,每石约银一两至一两五六钱,个别的至二两,比诸顺治到康熙初年,涨了很多,由于当时的钱价一度上涨,合制钱仅为一千至一千五六百文。嘉道时。每石约银二两左右,由于此时银价上涨,合制钱为二至四千文。第二,粮食价格的变动除与其他商品一样有其共同点外,还有年成丰歉和农业生产季节两个特殊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因此,粮价的变动还有些特殊规律,同一地区和相同粮种,灾年的价格可以比之丰年高出几倍。第三,大米在南方和带皮小麦在北方,如均以一百二十斤为一石,其价相近,但南方大米一百升,其重为百六十斤,北方如曲阜孔府,有以五斗为一斗者,麦子一斗合六十斤,二斗便合一石。又官府折漕,有以一百六十斤为一石者,熟米折价尚高于小麦。第四,南方的稻谷一石,一般为二箩、四斛近,约比大米、小麦贱十分之三左右,大豆价与米麦相近,小黑豆及黄豆价与苞米、高粱等杂粮同。小米价略高于杂粮,而与米麦单价或者略低,或者相同。第五,北方的上涨幅度大,南方小,而南方的川湖粮仓的粮价又比江浙人口密集之地贱。

    ①齐鲁书社《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十一册。

    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户科粮价,山东省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分粮价清单。直隶省市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粮价清单。

    服用顾炎武谓明末“湖丝百斤,价值百两”①,湖丝一斤约合当时一石大米之价。清代康熙年间的丝价,根据李煦历年就当时苏杭扬州一带的行市向康熙帝所作的奏报,一般是纬丝每斤六钱多,单经丝每斤七钱多,线经丝每斤八钱多,最好的线经丝也只有八钱九。这都是康熙后三十年的价格①,但康熙题本记载康熙元年徽州丝坯二斤,抵算制钱五千文,则每斤值银二两多了②。这看来不是一种正常情况下的丝价,因为山东曲阜孔府于雍正年间多次购买白丝,都是每厅九钱八分,与《李煦奏折》所反映的南方丝价很相近③。清代蚕丝织品的计价单位相当混乱,以匹、段、尺、斤计者均有,而一匹的长度各地和不同时期又多不一致,每匹长五丈、三丈、一丈七者均有,同时各种布又几乎都有宽幅、窄幅两种。

    清代丝绸制品价格,有许多是直接以尺为单位计算的,顺治时,帛一尺银一分八厘,红绢一尺六分;康熙时,潞绸一尺一钱六分;雍正时,山西绢一尺二分二厘;乾隆时,白杭绫一尺一钱,而嘉庆末年,则为一钱五分,而且地点都是在山东曲阜。同在嘉庆末年的山东曲阜,一方面,发现红绸缎每尺高达五钱,另一方面,又报导尺绸仅为一百文多点,按当时的银钱比价仅够一钱,同时东北的青缎也高涨至每尺七百文,约合五钱之谱。从顺治到道光年间,除潞绸价在康熙时一度为每匹五两外,其余所有的绢、绫、绸、缎,一般地都是每匹一两二三钱至二两五钱,山东曲阜的潞绸,在康熙中年也是每匹一两二钱。因此,可以认为:第一,清代顺治康熙年间的丝绸制品价一般在每尺五十文到一百文之间,每匹银一两二三钱至二两之间,比明后期上涨了五成至一倍。当时山东和奉天出现的绸与缎每尺贵至五钱,非正常时价。第二,嘉庆、道光年间的制品价格继续上涨,但幅度不大,每尺在一百文至一百五十文之间,每匹一般为三千文至三千八百文,合银二两五至三两。第三,根据康熙时对潞绸一匹的长度规定和詹元相所撰《畏斋日记》纪录,当时无论是丝绸或棉布一匹的长度,一般均为三丈,但也有一丈七至两丈者。因此,根据社会上按习俗较多记载的制品一匹的价格可以推算出一尺的单价来。

    清代前期的棉花价格,徽州在康熙四十至四十二年为每斤五十二文至八十七文多①。从道光六年至十六年,直隶遵化为每斤一百二十五文,山东齐属为一百文,西安为三百文,贵州合银一钱,约一百一十至一百三四十文,①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6《郭造卿访闽山寇议》。

    ①第一历史档案馆:《李煦奏折》。

    ②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康熙朝题本编号517。

    ③《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三编15册《三、二食物价》。

    ①詹元相:《畏斋日记》,《清史资料》四辑。

    广西为一百二十一文,武昌为二百零四至三百文,贵州黄平为二钱一斤,约合二百二至二百七八十文②。棉花的质量相差很大,同时去籽皮棉与弹熟的花绒,价格亦有相当差距。但不论如何,道光年间的棉花较之康熙年间上涨了一倍以上是绝无疑义的。即从康熙年间的每斤五十至八十文上涨至道光年间的每斤二百文。

    清代雍正年间,山东曲阜的麻是每斤二分一厘,合二十余文,嘉庆时,山东潍县合五十文,道光九年,陕西巩昌为每斤三十五文,而十七,十八年,四川忠州和成都则为九十文至一百文③。百余年间,其价同样上涨了一倍至数倍。

    清代棉布价格的有关资料,以匹或以尺计价者都很多,当时各地和各种棉布一匹的长度虽多数以三丈为准,但也不完全一致,有色布和白布的价格也有所不同。当时各地布一尺的具体价格据资料记载,其折算办法是:凡顺治至乾隆年间,银一两折算千文,嘉庆道光年间银两折钱千二百文,米麦顺治至乾隆每石折钱千文,嘉庆道光时折钱二千文。总的看来,白布与夏布之价,无甚差别,有色布比白布价略高一点,如乾隆时的山东曲阜,深兰布每尺五十八文,鱼白布则为四十四文。嘉庆年间在曲阜,也是青布比所有白布价高,但道光十七年,广西桂林的青布和昭平县的白布,则都为二十六文多。实际上,无论有色布或白布还都有粗细之分,同样的细布,当然有色者比白色布要高,白细布与粗蓝布之价,很难有多少差别,甚至前者有可能高于后者。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山东曲阜孔府在嘉庆二十三、二十五年期间,所有粗细布价全是每尺百文以上,最高的白布价是每尺百四十文,比全国各地和各个时期的布价,其中也包括曲阜在此前此后的所有布价,都高出一倍至几倍。其比嘉庆以前的曲阜布价高是正常的,可以理解的,但也高出价格过多,尤其令人深思的是它一反常态,普遍比道光年间的布价高出一二倍。同一种孔府档案,记载乾隆时的双京蓝布是每匹八钱,双京毛青布匹九钱,油墩布匹六钱五分。道光年间的青布为每匹千八百文,白漂布为匹千二百文①。如以每匹三丈折算,乾隆时仅为每尺二十至三十文,道光时为每尺四十至六十文,绝无每尺高至百文以上的纪录。其所以如此,可能有两个原因:第一,京津和山东各地,常是制钱和京钱兼行,孔府档案有许多用京钱计价的记载,但有时标明京钱字样,有时则否。嘉庆廿三、廿五年所载各种布每尺百文以上准是用京钱算的,京钱二文仅合制钱一文,以百文和百四十文折半,则为尺布五十文至七十文,与前后各地的布价相差不远。第二,虚报冒领。还可能两种因素均有。所以孔府管事人员在财会账目上所记布价一般都比实际市价要高出不少。但也有部分如实报价的材料,如康熙年间的红布为每尺②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土地债务6140、6495、6544、6773、6965、6996号。③《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三编15册。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土地债务6615、7001、70。①《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三编15册。

    十七文,雍正时的夏布为十二文一尺等。

    澄清了上述一些枝节问题以后,约略可以知道,顺治康熙时一般是每尺布十余文至二十文之谱,嘉庆道光时,则每尺约三十至四十文,其间多数在三十文上下浮动。约比顺治康熙时高涨一倍至二倍。

    各类副食副食种类包括方面较多,现仅叙述荤食、蔬菜水果、油盐酱醋、烟酒糖茶以及糕点等几种主要的常用副食价格。

    清代顺治康熙年间的鱼价一般是每斤二十文左右,猪肉是每斤三十至三十五文,牛肉约每斤二十五文。鸭蛋银一钱四十五个,鸡蛋一钱五十四个,折合制钱百文合买鸭蛋四斤或鸡蛋四斤半,每斤约合二十五与二十二文。但有的记载鸡蛋十六个银四分,鸭蛋六十个银一钱五分,则鸡鸭蛋每斤均为三十文左右。嘉庆道光时,鱼一斤二十五至四十文,猪肉一斤五六十文,少数高价有至七八十文者,牛羊肉三至五十文。鸭蛋每个二文多,熟鸡蛋一个四文,每斤应在二十五至五十文之谱。①蔬菜价格随精细品种不同而有差别,普通瓜菜如黄瓜每斤二文上下,白菜每斤一至三文,葱每斤五文,蒜台每斤八文。桃子六至十文一斤,梨十至二十文一斤,这些都是道光年间的市价。

    康熙时,枣子每斤十六至二十五文,道光时,每斤约四十文。①食油的价格,无论是北方常吃的豆油与花生油,或是南方吃的菜油(亦名清油),都与猪肉的价钱相近,康熙时,每斤为三四十文,道光时,上涨至七八十文。食盐由于一向实行专卖制度,产销全由官府控制,而私盐又不常涌入市场,因此,其价格变动更为复杂,在同一时间的不同地区,其差价有大至十倍以上者。按正常的行情,康熙时,一斤约价十文,嘉庆道光时,同一资料记载,有十七八文者,有二十文者,有三十文者,但最少者每斤仅三至五文,最高达五十五文。酱醋之价不相上下,道光时,曲阜孔府陈醋一斤,报价八十六文,陈醋之价比一般食醋价往往高出一倍多,加以孔府账房所报账目绝大多数都有严重的虚报现象。按明代行情,酱醋一斤大体与食盐一斤之价相当,即每斤二十文不等②。

    ①詹元相:《畏斋日记》,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土地债务,7356、7023、6948、7052、6980、6931、7197、7177、6701、6520、6065、3293(嘉庆六年三月)、6095、6069、6431、6095、6155、6302、6292、6497。

    ①詹元相:《畏斋日记》,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土地债务,7356、7023、6948、7052、6980、6931、7197、7177、6701、6520、6065、3293(嘉庆六年三月)、6095、6069、6431、6095、6155、6302、6292、6497。

    ②詹元相:《畏斋日记》,《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三编十五册《道光元年支发食器杂货银钱账》。第黄烟有烟叶与烟丝之别,同是烟叶,也质量悬绝,即以道光一个时期而论,烟叶一斤最少仅为二三十文,最高有达二三百文者。以烟丝而论,以每斤二百文或三百文为常数。康熙时,烧酒一斤一百文,干酒为一百五十文,这是曲阜孔府虚报之价。道光时,有大量报导酒价的资料,一般每斤均在三十到六十文之间,最少者仅有十余文。道光时,白糖一斤约为二十至四十文,个别价昂为四十八文。茶叶一斤有六十四文者,有二百文者。③桃酥一斤有一百十几文者,有一百七十五文者,百粒糕一斤为二百四十文,鸡蛋糕一斤约二百七八十文。这都是嘉庆道光年间在曲阜孔府账房中所记的货价,其中虚假成分是显而易见的。如清代康熙雍正年间的大米每升或为七文,或为九至十文,雍正、乾隆初,每升也不过十余文,嘉庆十三年,江苏通州面粉一斤计价二十文,而孔府于雍正七年所报面粉账为每斤七厘,合四十至五十文,至少虚报一倍①。一般的糕点一斤约合面粉三四斤之价,即合制钱六十至八十文,精细点一斤约合面粉五六斤之价,即合制钱百文至百二十文。以此衡彼,孔府账房所报糕点之价,其虚数亦至少在一倍以上。

    田价清代的地权和地价,由于商品交换的加剧而出现了一些复杂的现象,一种地权可以有几种买卖方式:一种叫绝卖。原卖主将土地出售后,地权便永远消失了,二种叫活卖。即在限期内将地权出售与人,契约规定期满允许卖主回赎,活卖期一般十年。三种叫典当,典当与活卖均可以回赎,是其相同点,但当卖与借贷有关,其典当年限也视借贷情况而定,因此,出卖与回赎的限制亦比活卖为多。四种是租佃或称租赁。租佃时,佃户不仅需要向原业主出备租金,而且须按年交纳地租。佃耕土地有的有永佃权,也有的没有,佃地人有不少还可以转佃。

    钱泳《履园丛话》记载:“前明中叶,田价甚昂,每亩值五十余两至百两,然亦视其田之肥瘠本朝顺治初,良田不过二三两,康熙年间,涨至四五两不等至乾隆初年,田价渐涨,然余五六岁时,亦不过七八两,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土地债务6381、7342、7298、7107、7256、7220、7369、6948、6828、6815、6850、4807、7223、6101、6094、6394、6192、6454、6852、6797、6958、6632、6400。包世臣:《安吴四种》卷7上《中衢一勺》。

    ③詹元相:《畏斋日记》,《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三编十五册《道光元年支发食器杂货银钱账》。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土地债务6381、7342、7298、7107、7256、7220、7369、6948、6828、6815、6850、4807、7223、6101、6094、6394、6192、6454、6852、6797、6958、6632、6400。包世臣:《安吴四种》卷7上《中衢一勺》。

    ①《曲享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三编4、15册。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土地债务,3676号。上者十余雨。今阅五十年,竟亦涨至五十余两矣”。

    从叶梦珠的《阅世编》和钱泳等所述的一系列材料看,清代前期的地价变化同样可划分为三个时期。顺冶康熙年间,由于更多的原因,地价与明初一样十分低贱,有时甚至以田送人,人且不受,上等土地每亩不过数两,康熙后期,地价略见上涨,雍正摊丁入亩,又一度下落。乾隆时,其价稳定上升,但截至末年,每亩价未有达三十两者,从十八例档案分析,每亩过二十两者仅有四例,仅够全部材料的四分之一。道光时,所取档案十六例,每亩超过二十两者已达十例,超过了全数的六成,其中广西兴安每亩价高六十八两,浙江绍兴也每亩价将近六十两。因此,钱泳说,嘉道之际,地价每亩过五十两,是信而有征的。这时一般田土之价总在一亩二十两至三十五两之间。据此,对清代前期的地价可以总结如下:顺康之岁,每亩数两,乾隆时,亩价十至二十两,嘉道之际,则在二十至三十五两之间,但有少数地亩高达五六十两不等。

    工价雇工种类不一,有日工(有的名零工、忙工)、短工(或月工、或二月,或为季工)、长工等。

    日工和月工的工价应比长工高的多,因为日、月工全是在农忙劳动持续紧张的时刻应雇,无忙闲的调节机会。明代日工工价最少者为日银二分,合当时制钱十五六文,最多者日六分。清代顺治康熙时期,一般的也是日银二分至七分。明代人谓日取佣金四分,腹且不饱,清代也是如此①。顺治康熙间,虽每日佣金有二至七分不等,个别高的城市佣工甚至高达每日一百文、二百文之多,但多数是每日佣金三至五分,即制钱三十至五十文。清初的月工工价有一月二钱、三钱、一两和一两八钱者,相差三五倍至十倍②。

    清代嘉庆道光年间的各种工价与清初比几乎没有什么两样。日工工价最少者为三十文,最多达二百文,但一般的为五十文至七十文,月工最少者为三百文,最多达一千五百文,但以八百文、一千文为常价,长工最少为三千文,最多至二十吊,但以十吊一年者为多。城市或城郊工价高,农村低。南方特别是江、浙、闽、广等商品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其工价特点是悬殊不大,而且比较稳定。北方则有的很高,有的相当低,如道光三年,陕西甘泉长工一名高达二十千,同时候,甘肃、河南一带,则三千、五千者亦复不少。其所以然,盖因南方经济发展水平高,一个统一的国内商品市场正在形成,包①参看黄冕堂:《明史管见》卷3《明代物价考略》。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顺治朝题本》(三)编号253、254。

    ②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康熙朝题本》编号5、517、519。《顺治朝题本》编号253、254、207。《雍正朝题本》编号619、622。

    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类商品都在酝酿出一个近似的市场价格,除非有特殊变故,一般不容易出现大涨大落现象。当然,南方地域广阔,也不能一律看待,有某些较偏僻贫苦的山区,情况与北方无异。东北地区多数都是劳工价格高,长工一般都在十千至十三千之间,年钱十六千者且不少。东北是一个新开化区,土地肥美,物产丰富,但却人烟稀少,劳动力缺乏,关内许多先进的技术输送进去以后,社会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因此,工价比全国许多地区都高,而且是稳定的。这也是东北所以对关内许多人具有吸引力的一个基本原因。

    第七章政权机构及其职能第一节职官制度清代职官制度,大抵沿袭明代而略有损益。这一制度发端于努尔哈赤兴起建立后金,扩大于皇太极,仿照明朝,设官分职,改后金为大清时,已初具规模,入关后逐渐完善,遂为一代定制。

    朝廷机构的建立和设官清代的中央机构中,以议政王大臣会议、内阁、军机处及六部最为重要,有的参与决策,有的负责执行,为权力的中枢。其成员,初皆满人,后来满、汉并用,但是满官高于汉官,直到清中叶,满、汉官品相等,满仍掌握实权。议政王大臣会议清前期的主要决策机构,号称“国议”。源于努尔哈赤时的诸王大臣议政、议刑制度,皇太极时进一步扩充,并使其在决定军国大事上起很大的作用。历顺治、康熙、雍正各朝,都由满族王公大臣充当其成员,表现出满族在清朝统治中占据着特殊地位。至乾隆五十六年(1791),随着皇权的加强和满族贵族的衰落,议政王大臣会议完全被废除①。

    内阁皇太极时,先建立了文馆,后改为内国史、内秘书、内弘文院。

    内阁就是由“内三院”发展而成。顺治十五年(58)正式称内阁,设官有大学士、学士、侍读学士、侍读、典籍、中书、中书舍人等,大学士皆冠以殿阁之名,称为中和殿(乾隆十三年裁,增体仁阁)大学士、保和殿大学士、文华殿大学士、武英殿大学士、文渊阁大学士、东阁大学士等,常设满、汉各二人,正一品。其权之重在于“掌钧国政,赞诏命,厘宪典,议大礼、大政,裁酌可否入告”②。尤其是进呈章奏和代拟批旨,就是所谓“票拟”,关系更大,所以内阁大学士是事实上的宰相。其下办事机构有典籍厅,满、汉、蒙古本房,满、汉签票处,诰敕房,稽察房,收发红本副本处,饭银库等。俱由大学士以下官员任职和经办。

    军机处也是最高中枢机构。始于雍正四年(1726),为筹备对西北用兵而设的军需房,七年改为军机处,十年颁发印信,是由内阁分出的“行政总汇”③。军机处的特点是与皇帝更接近,机密性强,官员少。设官为军机大臣、大臣上行走,或大臣上学习行走,军机大臣被视为宰相。属员有章京,满、汉各十六人,分掌满、汉文字④。俗称军机大臣为“大军机”,军机章①《清高宗实录》卷1389,第26—27页。

    ②《清史稿·职官一》卷114。

    ③《清德宗实录》卷564,第12页。

    ④《光绪大清会典》卷3。

    京为“小军机”。

    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国家的官吏、财政、教育、军事、司法、建筑等行政事务。天聪五年(31)初设,均以满洲诸王贝勒一人领之,下设承政、参政等,满、汉、蒙参用。入关后改为每部设尚书,左、右侍郎,郎中,员外郎等官员。尚书从一品,为之长,侍郎正二品,贰之,俱满、汉各一人。清朝不正式设宰相,六部直接受皇帝控制。六部的机构有两个方面,一是内部的属官,有堂主事、司务厅司务和缮本笔帖式,由满洲、汉军、蒙古若干人为之。二是办理政务的分司,即清吏司,其中吏部有文选、考功、验封、稽勋四个清吏司,户部按地区分设江南、江西、浙江、湖广、福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及贵州十四个清吏司,礼部有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个清吏司①,兵部有武选、车驾、职方、武库四个清吏司,刑部有按地区分设的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七个清吏司,还有一个专职督捕的清吏司,工部有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个清吏司。每部清吏司的设官均为郎中、员外郎、主事、笔帖式等,由清宗室、满洲、汉军、蒙古、汉人中选任之。此外,六部还有若干其他机构和附属机构,属内部的有督催所、当月处,官员由各司郎中、员外郎等担任。附属机构有户部的宝泉局,银、缎匹、颜料三库,仓场衙门及税关,设官多为满,汉并用,惟三库郎中、员外郎、司库、大使等皆由满洲人充任;有礼部的铸印局、会同馆、乐部等,设官或满洲人,或汉人、朝鲜人充之;有刑部律例馆、秋审处,设官由尚书、侍郎或委其属员充任,满、汉兼用。有工部的节慎库、制造库、宝源局及皇木厂、琉璃窖、料估所等,设官郎中、员外郎、司库、库使等,满员多于汉员。

    整个清朝统治机构,如运转中之机器,除中枢机关外,尚有辅助机关,或作为补充,或作为制约,构成为其不可缺少之一部分。

    都察院始设于崇德元年(36),“班六部上”①。掌监察,整肃纪纲,并参与九卿议大政事,既为天子耳目,纠劾百官,亦以之控制言论,表达舆情,因参与处理重大刑事案件,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初设承政、参政各官,顺治元年(44)改为左都御史,从一品,左副都御史,正三品,俱满、汉各二人,掌院事。都察院内机关有经历司、都司厅等,并设十五道,各冠以京畿、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东、陕西、湖广、江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地方名称,实则纠察朝廷内外官邪,并稽在京各衙门库仓,以及查核各省刑名。还有都察院统辖的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各科,原为独立机构,雍正元年(1723)改隶都察院。其职①宣统时因避溥仪讳,改仪制为典制。

    ①《清史稿》卷237《张存仁传》。

    掌主要是监察六部,以“言职”著称②。每科设掌印给事中、给事中等官,俱满、汉各一人。其下笔帖式,满洲十八人。其权势甚大,每日抄发内阁题本,有“封驳”之权,即发现不便施行者,可以封还,错误者,可以驳正。大理寺掌平反刑狱,为三法司之一,可参与九卿议大政事。设官有卿,正三品,掌寺事,少卿,正四品,贰之。凡重大案件,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纠核,狱成,归寺平决。如有情罪与律例不符,许与刑部,或再与都察院两议,上奏皇帝裁定。寺内属官有堂评事,满洲一人,司务厅司务满汉各一人,左、右寺丞,满洲、汉军、汉各一人,左、右评事,汉各一人。

    通政使司掌各省题本,校阅后送内阁,并参与九卿议大政事。设官有通政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参议,正五品,俱满、汉各一人。通政使掌司事,副使、参议佐之。属官有经历司经历、知事,分掌出纳文书。

    理藩院掌管少数民族的机构,由崇德三年改蒙古衙门而建。初设承政、参政等官,顺治元年改为尚书、侍郎,其重要事务由旗籍、王会、柔远、典属、理刑、徕远六个清吏司分管。旗籍掌内札萨克(内蒙古)的疆域、封爵、谱系、会盟、军旅、邮传等事。王会掌内札萨克颁禄、朝贡、赏赐等事。典属掌外札萨克(外蒙古)部旗、邮驿、互市及内外喇嘛。柔远掌外札萨克喇嘛、俸禄、朝贡等事。徕远掌回部(新疆)札萨克及中亚一些国家朝贡往来。理刑掌各少数民族刑罚案件①。各清吏司设官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笔帖式,俱由满洲、蒙古等少数民族或极少数汉军担任。

    翰林院储备人才之所。设官有掌院学士,从二品,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俱从四品,满洲各二人,汉各三人。修撰、编修、检讨、庶吉士等无定员。掌院学士掌修国史笔翰之事,并备顾问。侍读学士以下掌撰文章或于侍从。庶吉士不任事,入馆学习,三年考试,分别散留。属官有典簿厅、待诏厅主事、典簿等。

    国子监最高的教育机关,实是大学堂。设官有管理监事大臣、尚书、侍郎、祭酒及司业,由满、汉大学士中特简。祭酒从四品,司业正六品,掌“成均(大学)之法”②,主持教学及考试。其属有绳愆厅、博士厅、典簿厅、典籍厅,设监丞、博士、典簿、典籍等官,满、汉并用之。

    钦天监观察天象制定历法的机构。顺治元年设,官有管理监事王大臣一人,监正,正五品,满汉各一人。监正掌监事,每年终奏新历,礼部颁行。历官正者有满洲、汉军、汉人,还有西洋传教士。其属主簿厅与时宪、天文、漏刻各科,设主簿与五官正、灵台郎、监候、司晨、司书、博士等,分掌章奏文书,制历法,观天象,辨禁忌。

    像历代统治一样,清朝也为皇帝爱新觉罗氏一家设置了庞大的服务机②《清史稿》卷115《职官二》。

    ①《光绪大清会典》卷68。

    ②《清史稿》卷115《职官二》。

    构,进行有效的管理并成为整个清代职官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宗人府顺治九年设,位居内阁、六部之上,掌皇族之政令,凡生子、继嗣、婚嫁、爵秩始末,按宗室(俗称黄带子)、觉罗(俗称红带子)分别世系嫡庶,记入黄册或红册。生者书红字,死者书墨字。十年修一次。官有宗令,左、右宗正,左、右宗人,俱各一人,由满洲王、公充任。宗令主府事,宗正、宗人佐之。

    内务府管理皇家事务的总机构,“供御诸职,靡所不综”①。入关前已设,入关后一度仿明制设十三衙门,重用宦官管事,康熙即位后复改为内务府,设总管大臣,正二品,由满洲大臣中特简。其属堂郎中、主事各一人。直辖的广储、会计、掌仪、都虞、慎刑、营造、庆丰七司分掌银、缎、茶出纳,财政收支,户口徭役,祭祀礼仪,武职选授、俸饷、采猎、刑案,府第修缮,庀材饬工、牛羊牧放等事。设官有总管郎中、郎中、员外郎等。兼辖的上驷院、武备院、奉宸苑,各掌皇帝所用马匹,器械,苑囿,三院设官除兼管大臣外,还有卿、郎中、员外郎、主事等。

    詹事府顺治元年仿明制而建,为皇子或皇帝服务。设官有詹事,正三品,少詹事,正四品,俱满、汉各一人,掌文学侍从,并参与九卿科道会议。其下左、右春坊,左、右庶子,左、右中允,左、右赞善,俱满、汉各一人,掌记注撰文。经历司洗马,掌图书经籍,主簿厅主簿,掌文书收发。

    太常寺管理坛庙祭祀的机构,始建于顺治元年,归礼部,后虽独立门户,仍由礼部满尚书兼管寺事大臣。又设卿,正三品,主寺事,少卿,正四品,佐之。属官有寺丞,赞礼郎等。

    光禄寺掌典礼祭祀宴席供应之政令,顺治元年设,曾隶礼部,后分立,仍简大臣一人管寺事。又设卿,从三品,主寺事,少卿,正五品,佐之。属官有典簿厅典簿,掌文书往来;又大官、珍馐、良酝、掌酝四署设署正、置丞及司库等官。

    太仆寺掌牧马之政令,顺治元年设。除派大臣一人兼管外,设卿从三品,主寺事,少卿正四品,佐之。其属分左、右二司和主簿厅。官有员外郎、主事及附属马厂按马群所设之牧长、牧副、牧丁,按地区所设之总管、翼长、协领等①。

    鸿胪寺掌朝会宾客“赞相礼仪”的机构。顺治元年设,经常由礼部尚书兼管寺事大臣。又设卿正四品,主寺事,少卿从五品,佐之。其属官鸣赞、序班、主簿,分掌傧导赞唱、百官班次及章奏文书。

    太医院研究和供应医药的机构。乾隆五十八年(1793)特简满洲管院事王大臣一人,经常主持院事则设院使正五品,左、右院判正六品,俱汉一人。其属御医、吏目、医士、医生,各专一科。共分大方脉、小方脉、伤寒、①《清史稿》卷118《职官五》。

    ①《光绪大清会典》卷72。《清史稿·职官二》太仆寺有目无文。

    妇人、疮疡、针灸、眼、口齿、正骨九科②。御医分班侍值,在宫内称“宫直”,在外廷称“六直”。

    地方机构的建立和设官清朝是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奠定和巩固时期,在辽阔广大的疆域之内根据地区特点和统治需要,清朝在地方上建立了政权机构并设置了相应的职官,形成了一套地方官制。

    清朝在燕京地区建立了顺天府,在东北地区建立了奉天府;一在首都,一在留都,其设官分职属于一种特殊类型。

    顺天府乾隆八年(1743)定顺天府之地为四路厅、二十四州县,州县隶属于路厅。设官有兼管府尹事大臣一人,由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府尹正三品,府丞正四品,俱各一人。府尹总管京畿及四路的政令条教,“以成首善之化”,比一般府尹权力大,品级高,如升调州县官,可与总督会衔。府丞掌学校政令。属官有治中、通判,经历司经历,照磨所照磨,司狱司司狱,皆汉人。儒学教授,满、汉各一人;所辖四路厅同知正五品,各一人;州、县,知州、知县正七品,俱各一人。大兴、宛平二县并与五城兵马司分区而治,比外县高一品级。

    奉天府天聪八年已尊为盛京,顺治元年清入关,原来盛京的六部俱废。

    自顺治十五年至康熙三十年又重建户、礼、兵、刑、工五部。均置侍郎以下官,称“盛京五部”。又设盛京内务府,为外地所无。自顺治十年设辽阳府,十四年更名奉天府,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改行省。奉天府所辖地方为府二,兴京同知一,直隶厅一、厅二,州五,县十四。设官有兼领府事大臣一人,由盛京五部侍郎内特简,后归盛京将军兼辖。府尹,满洲一人;府丞,汉一人,品级同顺天府。属官治中、围场通判、库大使、经历、司狱、巡检兼司狱、府学教授,俱各一人。府尹主府事,小事决之,大事呈报。

    清朝继承元明以来的分省建制,以省为地方上的最大行政区域,下设府、厅、州、县,构成地方上的省、府、县三级基本行政系统组织。其设官分职如次:总督省级的最高长官,全称为总督某某省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或兼巡抚事。清朝一共建立了二十三个省,其中内地十八省为沿袭旧制或以旧制为基础,其余四省在边境并为清末所置。这些省是: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台湾、新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总督管两省或两省以上的地方军政事务,尤其侧重于军事。雍正元年定总督加衔制,加尚书衔的兼都察院右都御史,从一品;余为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御史,正二品②《光绪大清会典》卷81。

    ①。有清一代,全国共设总督九人,即东三省、直隶、两江、陕甘、闽浙、湖广、四川、两广、云贵②。此外还在省级地方设有专门管理漕运的漕运总督和治河的河道总督。

    巡抚总督之下设巡抚,其全称为巡抚某省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或节制各镇,职权很广泛。有的加侍郎衔,为正二品,否则为从二品。巡抚基本上是管一省,也侧重于军事,但比总督管民政更多,为总管一省军事、行政、监察及教育在内的高级长官。清朝所设巡抚共二十一人,其中由总督兼的有奉天、直隶等八人,单独设的有江苏、安徽等十三人。山东、山西等五省巡抚皆兼提督衔,贵州巡抚兼节制兵马衔①。

    提督学政各省一人,由侍郎或科道进士出身的官员中委任,带原品级,掌学校和科学考试之政令。

    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简称布政使司或藩司。布政使,从二品,每省一人,只有江苏二人,实际是一省长官,上承朝廷旨令,下帅府、州、县官,但因有督抚之设,渐居次要了②。其属经历司经历、都事,照磨所照磨,理问所理问,库大使、仓大使等,分掌出纳文书、照刷案卷、审核刑名以及保存档案、财政收支等。

    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各省均设,简称按察使司或臬司·设按察使一人,正三品,比布政使地位略低,掌司法监察,“澄清吏治”,常与布政使并称为“布按”。其下设知事掌勘察刑名,司狱检察囚犯,经历、照磨所掌同藩司。

    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清朝在各地所设盐务衙门。最高的长官是盐政,由总督、巡抚兼任。实际办事的是盐运使,从三品,奉天、直隶、山东、两淮、两浙、广东、四川各一人。也有的省设盐法道。盐运使司及盐法道之下有盐务分司、盐课提举司、盐课司、盐引批验所等。

    道员清代各省设道员,正四品,或有专责,或作为布、按副使。专责者有督粮道或粮储道,简称粮道;又有管河道或河工道,简称河道。官则有的单设,多数为兼任。其他如驿传道、海关道、屯田道、茶马道等,一般由当地同品级官兼道员。作为布、按副使者,有分守道与分巡道。守道由布政使下的参政、参议发展而来,巡道是按察使下副使、佥事演变的结果。初设只辖一府,或数道同辖一府,后来有的统辖全省,有的分辖三四府之地。为此,守、巡二道由原来临时性差使变为固定的地方长官。而且前此守道主管钱谷,巡道侧重刑名,久之两者各加兵备衔,所掌渐趋一致。乾隆、嘉庆时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

    ②详见《清史稿》卷1《职官三》。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

    又准其密折封奏①,权势日益加重,以致有人视道为省下、府上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实际上道不完全具备地方政府性质,不过是省级行政机构的派生物。

    府官府是省之下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知府为一府长官,从四品,掌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奸。三年一考属吏,具其优劣上报。一切要政皆需通过督、抚允准乃行。清朝以知府“为承上接下要职”,故严谕督、抚对其考核。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协助知府,分掌粮盐督捕,江防海防,河工水利,清军理事,抚绥民众诸职。属官有经历、知事、照磨、司狱等。

    厅州官清朝有直隶厅、州和一般厅、州。凡统治地方人多并直隶于布政使司的为直隶厅、州,地位与府大致相同。厅设官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州设官知州正五品,州同从六品,州判从七品。清朝在全国设有直隶厅四十一个,直隶州七十三个。其外的厅、州,称为散厅、州,地位略同于县。至清末,全国已设散厅七十八个,散州一百四十五个②。散厅、州设官与直隶厅、州相同,而品级差一等。散厅、州属府管辖,个别的隶于将军或道员。县官县是地方基层政权机构。清末全国已设一千三百五十八个县。每县设官为知县一人,正七品,县丞正八品一人,主簿正九品,无定员。知县掌一县治理,主要是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征税、户籍、缉捕诸职。典史掌稽检狱囚。

    府厅州县的职官,还有府厅教授,厅州学正,县教谕,府厅州县训导等,分别掌管各该地方学校的教育与教学。州县关津尚设巡检、驿丞、闸官及税课司大使、河泊所大使等。

    清朝在西北蒙古、青海、新疆、西藏,西南四川、云南、贵州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所建职官制度,既不同于京畿、东北和内地各省,在这些地区之间又有很大差别。

    内外蒙古的盟旗制清朝以大漠为界,将蒙古分为漠南内蒙古和漠北外蒙古①,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盟旗制度。盟由各部定期会盟而形成的机构,旗是分解原来的部落而组成。旗隶于盟。内外蒙古的盟旗设官基本相同。每盟设盟长、副盟长各一人,掌管盟务。盟长先由各旗会盟时,从旗长即札萨克中推选。后来改为清朝理藩院开列盟内札萨克,由皇帝任命。其外每盟各设备兵札萨克一人,管理军务。有的盟还设帮办一二人,协理盟务。旗是军政合一的地方政权机构,每旗设旗长一人,又名札萨克,掌全旗要务。又设协理副之。其属有管旗章京、副章京及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官。札萨克等官员多数都是原来蒙古各部落的首领并经清朝封有爵位的王、贝勒、贝子、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5。

    ②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第222—22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①《光绪大清会典》卷63。

    公、台吉等人。

    内蒙古的盟旗是把原来的二十四部,按其活动地区划分为六盟、四十九旗。具体组合是,东四盟:哲里木盟统十旗,卓索图盟统五旗,昭乌达盟统十一旗,锡林郭勒盟统十旗;西二盟:乌兰察布盟统六旗,伊克昭盟统七旗。清朝在这些盟旗之上由理藩院及派驻地方的将军、都统进行管辖。他们是,盛京将军监督哲里木盟的科尔沁六旗;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监督哲里木盟的郭尔罗斯前旗和杜尔伯特旗等;热河都统监督卓索图盟五旗及昭乌达盟十一旗;察哈尔都统主要掌管察哈尔八旗及四牧群,其外监督锡林郭勒盟十旗;绥远城将军管辖土默特二旗并监督乌兰察布盟六旗及伊克昭盟的鄂尔多斯七旗。

    外蒙古虽在清入关前已建立了“九白”的常贡关系,但入关后一度受噶尔丹的骚扰,直到康熙平定噶尔丹之后才恢复并确定外蒙各部的牧地。清封各部首领为汗和王、贝勒、台吉等,如内蒙一样建立盟旗制度。其各部所组合的盟旗是:喀尔喀四部及附额鲁特、辉特部四盟、八十六旗;杜尔伯特部及附辉特部二盟、十六旗;新土尔扈特一盟、三旗。此外札哈沁、明阿特、乌梁海部等,虽也有旗之设,却不属于外蒙古各盟。清朝对外蒙古盟旗的管辖,中央有理藩院的典属、柔远清吏司等机构,地方上有驻防将军或大臣等。其中定边左副将军(或称乌里雅苏台将军)为当地最高统治者,下设乌里雅苏台参赞大臣二人,一人由蒙古王公担任,与将军共同管辖喀尔喀诸部盟旗。科布多参赞大臣及帮办大臣管辖杜尔伯特、辉特、新土尔扈特等盟旗及札哈沁、阿明特、乌梁海等旗。库伦办事大臣掌中俄交涉事务,其属恰克图办事司员一人,负责监督中俄贸易。

    青海蒙古的盟旗制清代的青海主要为蒙古额鲁特部居牧之地,共分五部、二十九旗。即:和硕特部二十一旗、绰罗斯部二旗、辉特部一旗、土尔扈特部四旗、喀尔喀部一旗。还有察罕诺门汗部自编一旗。每旗各设旗长,掌治一旗,属官之设如内蒙古。旗之上,青海各部与察罕诺门汗部一旗共会一盟,但是不设盟长,而以清朝驻西宁办事大臣莅盟统辖之。道光三年(1823)又分河北二十四旗为左右翼,每翼设正、副盟长各一人①。

    新疆的盟旗制和伯克制新疆在清末建省之前,曾就额鲁特旧土尔扈特部与和硕特部的实况,如内蒙设盟旗制。即:旧土尔扈特部为盟四,和硕特部为盟一。盟下为旗。每盟设正、副盟长各一人,旗设旗长(札萨克)一人,掌盟、旗政令。但是盟长由清朝政府任命,旗长则基本是世袭。此外新疆大部分地区为维吾尔族居住,清代称为“回部”。哈密、吐鲁番率先归服,曾设旗,部长被授札萨克。自康熙至乾隆平定回部诸乱之后,在这些地区不设札萨克,而实行伯克制。伯克原来是回部的酋长,经清朝重新任命,按职责①《光绪大清会典》卷67;《清史稿》卷79《地理二十六》。

    和品级称某某伯克,共三十余名目①。最高的为阿奇木伯克,掌综回务,三品至六品,其次为伊什罕伯克,掌赞理回务。四品至六品。其余分掌地亩、田粮、税务的,大抵四品至七品。在清朝所封的札萨克郡王和诸伯克之上,清朝还派驻了伊犁将军,掌天山南北最高军政大权,下设参赞大臣一人辅之。又设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及帮办大臣,叶尔羌办事大臣及帮办大臣,和阗、阿克苏、乌什、库车、喀喇沙尔办事大臣等,以及乌鲁木齐都统、副都统,分管所在回城事务。

    西藏的政教合一制清代称藏族为图伯特,或唐古特,所居地区分为卫(前藏)、唐(又称喀木)、藏(后藏)、阿里(又名喇里)四部。崇德年间**及班禅已派人贡于清朝,经康熙至乾隆,先后平定噶尔丹叛乱及其所造成的影响,清朝在西藏便建立了政教合一的制度。当地的最高统治者为**喇嘛,驻前藏拉萨,掌全藏政令。班禅喇嘛,驻后藏扎伦布,掌后藏寺院与其教民。在宗教上班禅略低于**,在政权上**高于班禅。前藏行政机构主要有噶厦和商上。噶厦为总管藏务会议厅,设三品官噶布伦四人。商上为分管财政的机构,除以噶布伦一人管理外,设四品仔琫三人,商卓特巴二人。还有专掌粮务的叶尔仓巴、掌道路的朗仔辖、掌刑名的协尔帮、掌马厂的达琫及第巴等四至七品的各种名目官员。后藏也设四品商卓特巴、叶尔仓巴,五品达琫等官员,掌管相应的政务。武官则有四至七品的戴琫、如琫、甲琫、定琫,从几人至百多人。凡前后藏皆有营寨,按其地理险易和大中小,各设边营官及营官,总计一百六十余人①。佛教在西藏盛行,喇嘛很多,有的喇嘛在噶厦、商上任职,而僧官又分国师、禅师、札萨克大喇嘛、札萨克喇嘛、大喇嘛、副喇嘛等,专掌教事。

    清朝在西藏设官始于雍正五年,派驻藏大臣二人,驻前藏,统管前后藏地方及喇嘛事务。后改为办事大臣、帮办大臣各一人,分驻前后藏。按规定,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与**、班禅地位相等,实际驻藏大臣职权更大,是清政府的代表。**、班禅及以下呼图克图十八人、沙布隆十二人等活佛转世,称为“呼毕勒罕”,即奔巴金瓶抽签,均由驻藏大臣监督。

    西南地区的土官制甘肃、青海、西藏、四川、云南、广西、贵州等地,历来居住蒙、藏、瑶、壮、彝、黎等少数民族。清朝根据这些地区的特点,以当地的土著人作各级行政机构的长官,清朝政府予以承认,但是当官的人可以世袭,这就是土官制。有文武两类,文官如知府、知州、知县等,皆加“土”字。武官有指挥使司指挥使、长官司长官。从正三品至正七品。此外还有土游击、土都司、土守备等。清朝定制,文职土官共七阶,武职土官共五阶。其承袭、革除、升迁、降调,文隶吏部,武隶兵部。在地方上各归所在总督、巡抚或驻扎大臣、办事大臣等统辖。

    ①《清史稿》卷117《职官四》。

    ①《光绪大清会典》卷67;《清史稿》卷117《职官四》。

    军事机构的建立和设官清朝以武功定天下,入关前就建立了著名的八旗制度。入关后又在进行武力征服和巩固统治的过程中,建立起人数更多的绿营兵制。同时对原有的八旗作了整编和改组,形成了禁旅八旗、驻防八旗和绿营兵的新的军事体制。

    早期以三百丁为一牛录(后改为一二百丁),立一牛录额真,汉称为佐领。五牛录为一扎拦(甲喇),立一扎拦额真,汉称为参领。五扎拦为一固山(汉译为旗),立一固山额真,汉称为都统。固山额真立左、右美凌额真,汉称为副将。以正黄、正白、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八种颜色的旗纛相区别,名为八旗。最先建立的是四正色,后扩充为四镶色。初建时仅为八旗满洲,继之又建八旗蒙古和八旗汉军,合之实为二十四旗。因为人数无论如何增加,只扩大牛录的数目,旗始终不变,所以总称八旗。清入关后,分置八旗满、蒙、汉军于北京城,按左、右翼方位而居:左翼镶黄在东北,依次而南正白、镶白、正蓝;右翼正黄在西北,依次而南正红、镶红、镶蓝。星罗棋布,“拱卫宸居”①。据乾隆后所编《大清会典》记载,京城的满洲佐领六百八十一,蒙古佐领二百零四,汉军佐领二百六十六,驻防佐领八百四十,总共近二千个佐领。八旗军队总兵额约二十万,其中十余万为禁旅八旗②。

    侍卫处禁旅八旗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守卫皇帝的任务。原来清朝皇帝自领八旗中的镶黄、正黄、正白三旗,称为“上三旗”,余称“下五旗”。侍卫处即由上三旗、宗室及“外藩”中选拔材武出众的子弟为侍卫,并以勋戚大臣为统帅而组成的一支军队。顺治元年定制,设官领侍卫内大臣正一品,内大臣从一品,散秩大臣从二品,等。侍卫分一二三四等。领侍卫内大臣“掌上三旗侍卫亲军之政令”,在内大臣、散秩大臣协助下,宿卫扈从,执行禁旅大将军的职能。侍卫处设协理、主事、笔帖式分掌章奏文书。侍卫掌营卫轮班宿卫,并受侍卫班领、署班领、侍卫什长分辖①。

    骁骑营始于入关前的随营马兵阿礼哈超哈。顺治初定制为八旗都统所直辖。由马甲、领催、匠役等人组成。马甲按满蒙、汉军各佐领数抽调,各为营。领催又是从马甲中选拔的优秀人才。匠役是每佐领均有弓、矢、鞍、铁匠等。设官与八旗同,都统从一品,掌骁骑营之政令,副都统正二品,参领正三品,佐领正四品,分管上命下达及户口、田宅、兵籍等具体事务。前锋营始于入关前的噶布什贤超哈,为精锐的前哨兵,田八旗满洲、①福格:《听雨丛谈》卷1“八旗方位”。

    ②魏源:《圣武记》卷11“兵制兵饷”。

    ①《光绪大清会典》卷82。

    蒙古佐领下抽调组成。顺治元年定营制,分左、右翼。设官为前锋统领,正二品,左右翼各一人,参领正三品,侍卫正四品,前锋校正六品,等。统领掌前锋营之政令,参领、侍卫掌督率前锋“警跸宿卫”,或与前锋校等分管文书事务。

    护军营由八旗初设的巴牙喇营发展而来,从八旗满洲、蒙古中选拔的精锐兵组成。设官有护军统领正二品,参领正三品,副参领正四品,委署参领给五品顶戴及护军校正六品,等。统领掌护军营之政令,担负皇帝一切护卫任务。参领、副参领率护军扈从和宿卫,或与护军校等分掌文书章奏。步军营清初已有满、蒙、汉军组成的步军营,总计步军二万一千一百五十八人。康熙十三年(74)定步军统领兼提督京城九门事务,三十年又兼管巡捕三营事务,乾隆时扩编为五营。于是步军营设官称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从一品,由皇帝亲信大臣兼任。统领掌九门管钥,统帅八旗步军五营将士,周围巡哨,以卫京邑,总兵佐之。步军营的特点,一是合满、蒙、汉为营,皆隶于统领;二是五城巡捕营步兵万人皆绿旗兵,亦隶步军统领,附于八旗禁旅①。

    此外禁旅八旗还有圆明园护军营、火器营、健锐营、虎枪营等营制和官兵,担负各种特殊任务。

    清军入关后,建立八旗驻防制。将十余万八旗劲旅派往京畿、东北、内地及边疆险要驻扎。各地驻防八旗,合满、蒙、汉军为营,编佐领,官兵旗籍仍隶京旗佐领。驻防官署称为衙门,有将军衙门、都统衙门等,均将官衔列于衙门之上而连称。衙门机关根据事务繁简设主事、笔帖式办理日常事务,长官主要有将军从一品,都统从一品,专城副都统正二品。他们带领军队,驻扎一个地方,“掌镇守险要,绥和军民,均齐政刑,修举武备”②,构成一个小社会,无所不管。有的还设参赞大臣、领队大臣、总管、副总管、城守尉、防守尉及参领、协领等官,协助为治。各省以将军、都统、副都统等为首的驻防分布大致是:盛京将军(驻盛京,今沈阳市)、吉林将军(驻吉林,今吉林市)、黑龙江将军(驻齐齐哈尔)、绥远城将军(驻绥远城,今呼和浩特市)、江宁将军(驻江宁,今南京市)、福州将军(驻福州)、杭州将军(驻杭州)、荆州将军(驻荆州,今江陵县)、西安将军(驻西安)、宁夏将军(驻宁夏)、伊犁将军(驻伊犁)、成都将军(驻成都)、广州将军(驻广州)、热河都统(驻承德)、张家口都统(驻张家口)、密云副都统(驻密云)、山海关副都统(驻山海关)、青州副都统(驻青州,今益都)。此外有山西驻防城守尉两人,一驻太原,一驻右卫(今右玉县),河南驻防城守尉一人,驻开封,均隶巡抚管辖。

    绿旗兵,又称绿营兵,因使用绿色旗帜而得名。清入关后始建绿旗兵,①魏源:《圣武记》卷11。

    ②《清史稿》卷117《职官四》。

    主要是收编明朝的汉人旧军队,将官也是用明朝军队的旧名称。这支绿旗武装兵额在六十至八十万左右,超过八旗兵三倍以上,是清朝建立和维护在全国统治的经制兵,起着重要作用。

    清朝的绿旗兵,除少数驻防北京城,直隶禁旅以外,绝大多数驻防全国各省。绿旗兵以营为基本单位,营制构成系统是标、协、营、汛。在地方上属总督、巡抚、总兵、副将等统率。总督为最高长官,其直属之兵称为督标,依次是巡抚,所属称抚标,提督所属称提标,总兵所属称镇标。驻防将军、河道总督、漕运总督所属分别称为军标、河标、漕标。副总兵(副将)所属称协,参将、游击、都司、守备所属称营。千总、把总所属称汛①。

    绿旗兵单独营制的最高长官是提督,全称提督军务总兵官,从一品,掌节制镇、协、营、汛。下设镇守总兵官正二品,统辖本标官兵。副将从二品,为提镇分守,或综理军务。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官,或分掌分防军政,或充中军并兼理营务、粮饷等。清代各省绿旗提督主要有:直隶提督(驻古北口),四川提督(驻成都),广东陆路提督(驻惠州,今惠阳)、水师提督(驻虎门),广西提督(驻柳州),云南提督(驻大理),贵州提督(驻安顺),江南提督兼水师(驻松江),陕西提督(驻固原),甘肃提督(驻甘州,今张掖),新疆提督(驻乌鲁木齐),福建陆路提督(驻泉州)、水师提督(驻厦门),浙江提督兼水师(驻宁波),湖北提督(驻襄阳),湖南提督(驻辰州)。尚有安徽、山东、山西、河南、江西巡抚兼提督。

    第二节议政王大臣会议议政王大臣会议产生的历史背景议政王大臣会议,是“议政王”与“议政大臣”集议诸事的一种议政形式,在清朝前期相当长的时间里,为皇帝指挥下议处军国大政的最高权力机构。这种特殊的治理国政制度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首先是与八旗制度及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制密切相联的。

    努尔哈赤创立了八旗制度,分封子侄为旗主贝勒,辖治旗下人员,两者之间有着严格的君臣君民的隶属关系。天命年间,努尔哈赤亲领正黄、镶黄两旗,大贝勒代善是正红、镶红两旗的旗主,二贝勒阿敏主镶蓝旗,三贝勒莽古尔泰辖正蓝旗,四贝勒皇太极领有正白旗,镶白旗为汗之长孙杜度辖领。汗之其他子侄、孙阿巴泰等贝勒,也各自拥有汗赐予的若干牛录。

    由于各旗主贝勒的强大权势及其激烈争夺汗位,努尔哈赤于天命七年(22)三月初三日向八旗贝勒宣布,今后要实行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的制①《光绪大清会典》卷43。

    度,新汗由八贝勒商议后“任置”,军国大政由八贝勒议处,汗与八贝勒并肩而坐,同受大臣国人朝拜。天命十一年八月十一日努尔哈赤病故,经大贝勒代善提议,诸贝勒“任置”皇太极为新汗,以汗与代善、阿敏、莽古尔泰为主,辅以诸贝勒,议处全**政要务。

    雄才大略的皇太极对这种“共治国政”制十分反感,利用各种条件和机会,极力压抑旗主贝勒权势,提高汗的权力。天聪四年,他借二贝勒阿敏放弃永平之事,将其定为欺君误国**罪,幽禁终生,以忠顺于己的济尔哈朗继任镶蓝旗旗主。天聪九年底,又追定已故三贝勒莽古尔泰及其亲弟德格类谋叛大罪,将正蓝旗并为己有,独掌正黄、镶黄、正蓝三旗,并借故训斥大贝勒代善。这样一来,旗主贝勒的权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制度难以延续下去了,因而议政王大臣会议应运而生。

    崇德年间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天聪十年(36)四月,大贝勒代善等八旗贝勒大臣尊天聪汗皇太极为“宽温仁圣皇帝”,改国号为清,年号崇德。皇太极分封代善、济尔哈朗、多尔衮、多铎、岳讬、豪格为和硕亲王,阿济格为多罗郡王,杜度、阿巴泰为多罗贝勒。崇德二年(37)四月,帝又命贝子尼堪、罗托、博洛等与议国政,各旗又各设议政大臣三员。此时的亲王、郡王皆是议政王,杜度、岳讬、阿巴泰等在天命年间就是“议政贝勒”,此时继续与议国政,八固山额真原来便系在议政处,“与诸贝勒偕坐共议”,加上各旗专设议政大员三员,及几位被帝指定议政的贝勒,这就是“议政王大臣会议”或“议政王贝勒大臣会议”的全部成员,约有四、五十人。

    崇德元年起,清国正式进入在皇帝指挥之下,由议政王大臣会议议处军国大政的新时期。崇德年间(36—43),议政王大臣会议的职掌不算广泛,各旗内部事务由该旗旗主贝勒处理,特殊者交六部,一般事务,如举行科举,佥拨差役,分配人畜财帛,兴建殿、堡、山陵工程,等等有关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政务,由各管理部务之王贝勒督责本部官员,分别处理,只是当各部事务“有不能决断者”,才由议政王贝勒大臣会同议决。此时议政王大臣会议之职掌主要有二,一是军务,“凡遇出师,必先议定而行”,二是审理满洲王公大臣刑案。

    这七、八年中,议政王大臣会议主要是遵依皇帝之旨,对宗室贵族过误予以议处,以压抑王权,提高君权,加强**集权制。第一件大案就是对岳讬的惩治。岳讬是礼亲王代善之子,封成亲主,主镶红旗,长期“统摄”兵部,机警聪睿,善于用兵,是当时诸贝勒中不可多得的文武全才。岳讬早年与皇太极交往密切,在任置皇太极为新汗的过程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正因为其有才有权有功有势,与其父代善一起,红旗势力过分强大,故在相当一段时间里,这俩父子成为皇太极打击的主要对像。崇德元年八月,皇帝命诸王及大臣,议处岳讬,以根据不足之六事,给其定上心怀异志对君不敬之罪,实际上是罗织罪状,有意加害。王大臣拟议岳讬论死,或免死监禁、籍没,皇帝却命革亲王爵,降为贝勒,罚银千两①。次年八月十八日,皇帝命岳讬在八旗王公大臣较射时射箭,岳讬以臂痛推辞未遂,随意拉射,弓堕地,掷向蒙古,诸王、贝勒、贝子、公、大臣以其妄自尊大,议论死或幽禁籍没,皇帝命降为贝子,解兵部任,罚银五千两,暂令不得出门①。

    第二件大案是处罚代善。崇德二年六月,皇太极命法司审理上年进攻朝鲜时违令人员。法司断言,代善犯有多选十二员侍卫、秣马于王京等六罪,拟议削王爵。皇帝命王贝勒贝子大臣会审,议政王贝勒大臣赞同法司之议。可能皇太极知道,法司与议政王大臣系揣摩己欲压抑红旗势力,因而小题大作,太过分了,不利于政局的稳定,故仅“以代善罪状宣谕亲王、郡王、贝勒、贝子、群臣”,而“悉宥之”②。

    此后,议政王贝勒大臣又遵依帝旨,多次议处代善、岳讬及其他王公,如豫亲王多铎、睿亲王多尔衮、郑亲王济尔哈朗、英郡王阿济格、肃亲王豪格、郡王阿达礼,贝勒阿巴泰、杜度、罗洛宏,贝子尼堪、博洛、公扎喀纳、篇古、博和托、屯齐喀、和讬、杜尔祜、穆尔祜、特尔祜等,皆因各种过失而遭受议处。这样一来,诸王权下降,君主权上升了。

    顺治年间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发展顺治元年(44)清军入关后,事务纷繁,摄政王多尔衮、福临给予议政王大臣会议更加广泛的职权,议处军国大事。顺治元年六月,多尔衮与在京王贝勒大臣定议,“应建都燕京”,遂由沈阳迁都北京③。顺治四年七月,多尔衮命内大臣、六部尚书“偕诸王定议”,进封多铎为辅政叔德豫亲王之事,王大臣遵谕赞同此议。顺治五年十一月,摄政王出京行猎,闻喀尔喀部落二楚虎尔临近边界,立“集诸王大臣议”,决定遣英亲王阿济格、郡王博洛、硕塞等,统兵戍守大同①。六年六月,多尔衮统军离京往征大同叛将姜瓖时,谕令各部事务由内大臣、大学士、固山额真谭泰等人裁处,“其军国大事,集英亲王、议政大臣、固山额真,公同商议”②。

    摄政王多尔衮充分利用议政王大臣会议来打击反对派,惩办与己不和的王公大臣,首先是集中打击肃亲王豪格及正黄、镶黄二旗拥戴豪格的大臣。①《清太宗实录》卷30,页29。

    ①《清太宗实录》卷38,页10。

    ②《清太宗实录》卷36,页21。

    ③《清世祖实录》卷5,页15。

    ①《清世祖实录》卷41,页。

    ②《清世祖实录》卷44,页26。

    早在入关前夕,顺治元年四月初一,正黄旗满洲固山额真何洛会等,讦告其主肃亲王豪格欲与属员杨善等谋乱,辱骂多尔衮,于是,“诸王、贝勒、贝子、公及内大臣会鞫”,遂“夺其所属七牛录人员,罚银五千两,废为庶人”,诛杨善等四员大臣③。同年十月,以豪格从征,仍复王爵,但顺治五年三月初六日,豪格又被人讦告徇隐部将冒功,欲将杨善之弟机赛补护军统领,“于是诸王、贝勒、贝子、大臣会议”后奏称,“豪格应拟死”,多尔衮假示宽大,命免死幽禁,夺其所属人员④。豪格寻即幽死,妻被叔父多尔衮霸占。就在幽禁豪格之前两天,诸王大臣会议,郑亲王济尔哈朗与两黄旗索尼、图赖、鳌拜、巩阿岱、锡翰、谭泰、图尔格、塔瞻等八大臣,于太宗死时谋立豪格为君,拟议处死郑亲王、鳌拜、索尼、革塔瞻、锡翰、图尔格等人爵职,多尔衮降旨,降郑亲王为郡王,罚银五千两,鳌拜免死赎身;索尼免死革职赎身,黜为民;塔瞻等分别削爵、革职①。

    多尔衮运用议政王大臣会议来制裁反对派,固然收到了很大效果,但他万万没有想到,他自己很快也要成为议处的对象。

    顺治七年十二月初九日多尔衮病故,次年正月十二日福临亲政,议政王大臣会议进入到新阶段,活动频繁,成员增加,议题广泛,权限很大。

    福临相继命亲王硕塞、富绶,郡王多尼、济度、岳乐、勒都、罗科铎,贝勒尚善、杜尔祜、杜兰议政,加上原有的议政王济尔哈朗、满达海、博洛、尼堪、勒克德浑,以及贝子务达海、锡翰,镇国公韩岱,共有二十名议政王、贝勒、贝子、公。皇帝又规定,六部满蒙尚书、蒙古八旗固山额真皆系议政大臣,大学士满洲希福、额色黑、图海,汉军范文程、宁完我一度也被任命兼议政大臣,后因“其在内院办事,不宜又在议政大臣之列”,方予取消。一些内大臣、侍卫、长史、护军统领如鳌拜、索尼、额尔克戴青、遏必隆等人,也被任为议政大臣,加上各旗议政大臣三员,多达六七十人,人数之多,成员之广,空前绝后。

    议政王大臣会议的职责和权限也扩大了,并常与大学士、九卿、翰詹科道联合会议。从其议处的内容看,主要包括以下十项。第一,审断重大案件。这主要是议处反对皇上的宗室王公及其党羽,如追论皇父摄政王多尔衮谋叛大罪,尽夺其母、子、妻封典,削爵籍没,将其正白旗改隶于皇帝,处死其亲兄英亲王阿济格,削爵籍没,降其亲侄多尼(多铎之子)为郡王,斩杀其党贝子巩阿岱、锡翰,大学士刚林、祁充格,吏部尚书谭泰、内大臣冷僧机等人。

    第二,议处宗室王公、满洲大臣爵职的袭承晋封。顺治八年正月初十日,皇帝“命议政诸王、固山额真、大臣会议睿亲王子多尔博承袭事”(时尚未③《清世祖实录》卷4,页3。

    ④《清世祖实录》卷37,页15。

    ①《清世祖实录》卷37,页2—14。

    追罪多尔衮)。王大臣拟议,其俸禄、护卫名数及诸用物,三倍于亲王,将其原有百名护卫,裁去四十名,帝命留八十员。①第三,商议军务,议定对策,惩治败将。顺治十一年,南明延平郡王郑成功拒不听抚,抗不剃发,皇帝命“议政王贝勒大臣会同密议速奏”,王大臣会议:郑成功“不降之心已决”,请敕该督抚整顿军营,固守汛界,勿令其兵登岸,骚拢生民,若有乘间上岸者,即时发兵剿捕,皇帝从其议。后郑成功进攻沿海州县,海澄公黄梧奏请诛戮其父郑芝龙,部议立即正法,皇帝谕“议政王贝勒大臣密议以闻”。王贝勒大臣议奏,应将芝龙及其弟、子正法,皇帝命免死、籍没,流徙宁古塔②。顺治十六年三月经略大学士洪承畴以即将消灭南明永历帝,“请敕议政王贝勒大臣密议”,进攻之三路大兵,“作何分留驻守”,兵部议奏,“留拨大帅官兵,镇守滇南,事关重大,请旨定夺”。皇帝命议政王贝勒大臣会议。王大臣等议奏,平西、平南、靖南三藩内,应移一王驻镇云南,一王分镇粤东,一王分镇蜀中,何王应驻何省,恭候上裁。皇帝命平西王吴三桂驻镇云南,平南王尚可喜镇广东,靖南王耿继茂镇四川(后改福建)。③第四,复议死囚情罪。顺治十一年九月,皇帝谕刑部:重囚犯罪,法固难宥,但其中若万一有冤枉,死者不可复生,人命至重,恐违上天好生之心。自今以后,三法司照常核拟进奏,“复批议政王贝勒大臣详确拟议,以凭定夺施行。尔部即行传知”①。

    第五,改定逃人法,惩治反对重惩窝主之汉官。顺治十一年,督捕右侍郎魏琯请宽已故窝主之家属,皇帝痛斥其偏私市恩,“著议政诸王、贝勒、大臣、九卿、詹事、科道各官,会同从重议处具奏”。王大臣等议奏,魏琯应论绞,皇帝命从宽,降三级调用。兵部议处徇私庇护窝主之托拖沙喇哈番吕献忠一案,回奏迟缓,皇帝“以兵部堂司官显有受贿情弊,下诸王大臣等议处”。王大臣议奏,尚书、侍郎及满汉司官噶达浑等,应分别降级革职罚俸,帝从其议②。不久,议政王大臣等又遵旨议定“逃入法”,窝主正法,有关官员重惩,皇帝予批准③。

    第六,议处蒙藏等少数民族问题。清极重视与蒙古的关系,早期特设蒙古衙门,崇德三年(38)改为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处理蒙、藏等民族事务,但遇有重大问题,仍交议政王贝勒大臣集议。顺治十年**五世入京朝贡后,奏称水土不服,请回西藏。因对**的安排,关系到喀尔喀蒙①《清世祖实录》卷52,页11。

    ②《清世祖实录》卷87,页4、6;卷108,页19、20;卷109,页3、4。

    ③《清世祖实录》卷124,页14、15。

    ①《清世祖实录》卷86,页18。

    ②《清世祖实录》卷84,页3、7;卷85,页17。

    ③《清世祖实录》卷86,页5—9。

    古与清廷的关系,经议政王贝勒大臣议定,厚赐**财帛,册封名号,盛情挽留,召漠南蒙古各部王贝勒会见**。不久清帝赐以金册敕文,册封**为“天下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嘛”。顺治帝曾降旨召外藩蒙古王所尚五公主及额驸来京,科尔沁部亲王吴克善、郡王满珠习礼以公主有病,奏请免朝,理藩院劾其不恭,应催令来京,严加议处。皇帝下谕:二王不闻命即至,借端推诿,“尔衙门会同议政王贝勒大臣议奏”。因满珠习礼星夜赶来,免议。议政王、议政贝勒会同上三旗大臣遵旨议奏:应夺吴克善亲王爵,降为贝勒,罚马千匹,皇帝命从宽免革爵,罚马千匹①。喀尔喀三部土谢图汗之下索诺额尔德尼遣使进岁贡驼马,理藩院因喀尔喀部曾掠外藩漠南蒙古巴林部人畜,不敢收受,请旨定夺。帝命议政王贝勒大臣集议。王大臣议奏:应遣使往视,若已全还巴林之人,则可令来使入口进贡,否则逐之。帝从其议②。

    第七,惩治渎职大臣。帝谕吏都,原大学士今任刑部尚书图海,专擅恣肆,“负恩溺职,殊为可恶”,业已革职,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会同从重议罪具奏。王贝勒大臣议拟论绞,帝命免图海之死,革职籍没家产③。第八,议定典章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制度。顺治十年正月,皇帝召集议政王大臣、内三院大学士、满汉九卿,谕告诸臣:各部院奏事,经朕面谕者,部臣回署录口谕票签,送内院照票批红发科,这样作,错误必多,朕日理万机,焉能记忆而一一予以改正。前都察院参吏部侍郎孙承泽双耳重听,通政使司参议董复年老,朕原谕交吏部议覆,乃传旨错误,致将二人革职。此尚易于改正,至于罪人生死,性命攸关,倘一时误杀,悔之何及!今后如何详明无误,合于大体,著定议具奏。王大臣等议奏:今后部臣照常面奏,候上览毕,退,上批满汉字旨,发内院,转发该科。帝允其议④。顺治十八年三月,辅政大臣传旨,谕吏部等大小各衙门:国家纪纲法度,因革损益,各代不同,必开创之初筹画精详,贻谋弘远,所定典例,可以永行无弊,“今应将大小各衙门见行事务,如铨法、兵制、钱谷、财用、刑名律例、内外文武各官一应恩恤荫赠谕祭造葬,款项繁多,难以枚举”,“著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会同详考太祖、太宗成宪,斟酌更定,汇集成书,勒为一代典章,永远遵行”①。

    第十,议处特殊大事。顺治十年八月,皇帝以皇后博尔济吉特氏系科尔沁亲王吴克善之女,为多尔衮所聘定,相处不协,谕将其降为静妃,改居侧宫。礼部奏谏,皇帝命“议政诸王、贝勒及大臣、内三院、九卿、詹事、六①《清世祖实录》卷125,页17、18;卷126,页9。

    ②《清世祖实录》卷78,页6。

    ③《清世祖实录》卷125,页14。

    ④《清世祖实录》卷71,页8、9。

    ①《清圣祖实录》卷2,页5、6。

    科都给事中、各掌道御史会议具奏”②。

    顺治年间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对扩大、巩固清皇朝的统治,维护满族贵族的利益,提高皇权,削弱王权,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消失顺治后期,十名议政王病故,五名议政贝勒贝子公中两名病逝,两名被处死,一人削职。其子嗣袭爵者,仅三人奉旨议政,议政的宗室王公已显著减少。三藩之乱时,郡王勒尔锦、贝勒洞鄂、察尼、尚善,贝子温齐,以贻误军机削爵罢议政,其后,亲王岳乐、福全、常宁又罢,亲王杰书病故,就很少见到王贝勒贝子参预议政了。这一机构也常写为“议政大臣会议”,有时也袭用“议政王大臣会议”旧词。

    议政大臣的成员也减少了很多。康熙元年(62),裁去八旗所设固定的二十四名议政大臣,八年又因人员繁杂泄漏机密,停止王府长史及闲散议政大臣议政。此后,议政大臣主要由满蒙八旗都统、尚书左都御史和内大臣三种官员充任了。

    康熙年间,议政王大臣会议除一般事务外,主要议处用兵、民族关系、边界和重大案件等四个方面的问题。从平定三藩之乱、取台湾、雅克萨之战、三征噶尔丹,到征讨策妄阿喇布坦与罗卜藏丹津等等重大战争,其决策、军事方略、调遣兵将,等等,都由议政王大臣会议或参与处理。

    三征噶尔丹前后,对漠北喀尔喀三部蒙古的安置,对青海蒙古各部的争取,派官入藏协助拉藏汗,册封六世**,等事,亦经议政王大臣商议处理。议政王大臣会议对中俄边界的签定,也作了大量工作,如议定《尼布楚条约》签定后应行事宜。

    平定三藩之乱后,对靖南王耿精忠等叛逆的处理,对贻误军机之王贝勒贝子公和大臣的处治,皆经议政王大臣会议审讯议处。

    议政王大臣会议虽然仍在议处一些军国要务,但是由于南书房的设立及康熙帝对入值书房大臣的倚任,索额图、明珠、高士奇、熊赐履、马齐、张廷玉等先后参赞机密,代拟诏稿,裁处部务,成了真正的宰相,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最高权力机构之地位和影响,受到了相当的限制和削弱。

    雍正初期,胤禛充分利用议政王大巨会议来惩治反对派和威胁皇权的大臣,谕命王大臣议处廉亲王允禩、敦郡王允■、抚远大将军川陕总督年羹尧等人,分别将他们处死、削爵或监禁。

    雍正帝为了加强和巩固绝对君权,在革除下五旗王贝勒对该旗之旗主权力的同时,于雍正七年设立军机处,将用兵及与此相关的蒙藏等少数民族事务归军机处办理,从根本上动摇了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基础,不叫议政王大臣②《清世祖实录》卷77,页10。

    经理政务。

    乾隆前期,满蒙尚书、左都御史福敏、纳彦泰(蒙)、鄂善等人,仍按旧例列为议政大臣,称“议政处行走”,但已未见满蒙都统担任此职。议政大臣对一些具体事务尚在集议,如祭堂子典礼,出师告捷典礼,乾隆十几年用兵金川之时,它也有所活动,但军国大政已由军机处商议报乾隆帝批准,议政大臣会议已名存实亡,“议政大臣”成为虚衔,因此,乾隆五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弘历下谕将其革除,谕旨称“国初以来,设立议政王大臣,彼时因有议政处,是以特派王大臣承充办理。自雍正年间设立军机处之后,皆系军机大臣每日召对,承旨遵办,而满洲大学士尚书,向例俱兼议政虚衔,无应办之事,殊属有名无实。朕向来办事,祇崇实政,所有议政空衔,著不必兼充,嗣后该部亦毋庸奏请。”①议政王大臣会议终于在成立一百五十六年之后正式消失了。

    ①《清高宗实录》卷1389,页26、27。

    第三节财政管理清初财政之重建明清之际的社会动乱,曾使清初财政濒于崩溃的边缘。据顺治九年(52)的统计:“钱粮每岁入数一千四百八十五万九千余两,出数一千五百七十三万四千余两,现在不敷银八十七万五千余两”①。实际上,入不敷出的财政困境已难以维持封建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为此,清初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财政管理,整顿与改善财政状况的措施。

    第一,建立与完善财政管理机构。清初继承与仿效明代制度,中央则政的主管部门为户部,首席长官是尚书,其职责是“掌天下之地政与其版籍,以赞上养万民,凡赋税征课之则,俸饷颁给之制,仓库出纳之数,川陆转运之宜,百司以达于部”②,户部之下设有十四个清吏司,各按省区命名,对口考核与管理各种财政的收入与支出事项。在地方,以藩司主管一省财政机构,上受中央户部管辖、下管道、府(州),分管税粮运输、储存;设盐法道主管盐税征收;设关司道,分管关税征纳。道一级的财政长官为分守道,掌钱谷征纳与会计,府一级由同知掌税征、会计、出纳诸事。州县是地方财政的基层组织,除知县负有理财职责外,县丞掌粮马、征税、户籍诸职,县的属官巡检、课税大使等也为经征赋税、办理财政收支事务官员。这样随着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机构的建立与官员的配置,就形成了由皇帝严密控制全国财政收支的组织体系。

    第二,编订《赋役全书》。从稳定统治出发,清朝廷通过清理赋役簿籍,编订《赋役全书》,以整顿赋役制度,增加财政收入。顺治三年(46),“谕户部稽核钱粮原额,汇为赋役全书”③,此书系以明万历旧籍赋役原额为准编定的。顺治十一年(54)又“命侍郎王宏祚订正赋役全书”①。在书中,“先列地丁原额,次荒亡,次实征,次起运存留。起运分别部寺仓口,存留详列款项细数”②。顺治十四年(57),正式按修订后的《赋役全书》执行。由于《赋役全书》详列地丁原额、逃亡丁数、田亩开垦数、赋役的实征数及留存等内容,分别按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栏汇编,这就使各地在征收赋税时有章可循,从而稳定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使各地赋役的征收完纳落到实处,清朝还同时编立鱼鳞册与黄册,使之与《赋役全书》相互配套,利于执行。鱼鳞册即土地丈量册,详载田地的形状、大小,以及上、中、①《皇清奏议》卷4,刘余谟:《敬陈开垦方略疏》。

    ②《大清会典》卷13《户部》。

    ③《清史稿》卷120《食货》一。

    ①《清史稿》卷121《食货》二。

    ②《清史稿》卷121《食货》二。

    下田则等内容。黄册也系清初斟酌明制而定,顺治三年(46)规定三年一编审,后又改为五年一编审。黄册不仅详载人丁数,而且详列各项赋税预征数。鱼鳞册与黄册都与《赋役全书》互为表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地方官吏的私征滥派,保证了国家的田赋收入。

    第三,清查田亩户口,均平负担。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清朝还把清丈田亩、查核户口、均平负担作为改善财政状况的重要措施。顺治十五年(58)派御史赴河南、山东等地去督率州县官吏“履亩清丈,分别荒熟实数,凡直省田土,悉登十一年新编《赋役全书》,其与前明万历年间《赋役全书》数符者不丈。又以山东明藩田产相沿以五百四十步为一亩,照民田例概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顺治十八年(61)巡按河南御史刘源濬请以开垦荒地之初,免其杂项差役,并令地方官先给帖文,详载姓名、地址、年月,以杜争讼。”③康熙八年(69),特令“将前明废藩田产给予原种之人,改为民户,号为更名地,承为世业与民田一例输粮,免纳租银”①。由于各地田亩资料详载于鱼鳞图册,因而各地在清丈田亩的同时,还不断核实与修订鱼鳞图册。此外,从计丁授役的目的出发,又不断进行查核户口,强化对户籍(主要是人丁)的控制。“悉令州县,编置牌甲,于是制编审户口之法”②,并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保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③,也就是要控制人口流动和掌握人丁的确切数。

    第四,改进赋税征收办法。《赋役全书》颁行后,各地虽以此为征收钱粮的依据,但又有胥吏巧立名目,进行私派。顺治十二年(55)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孙建宗指出:“大抵今日之为百姓,不苦于额赋而苦于赋役额外之征求,苦乐不均之摊派也”④。为了免除奸吏中饱苛征,清初多次改进赋税征收方法。先是采用易知由单和截票法,征收前先将列有税率、应纳钱粮数及见交钱粮数等栏的易知由单发给花户(民户),花户按限完纳后,发给截票,官府在钱粮入库时还要填入印簿,岁末缴司报部。同时,各官府还要造粮册及奏销清册,以防偷漏贪污。其后在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截票”仍有漏洞,一些奸吏往往“借称磨对”将纳户的“截票”扣留不给,因而遂有已完作未完、多征作少征者。对此清朝又改为三联单法和滚单法。三联单分为票根、纳户执照、比限查截三联,各记载钱粮应征实数。票根给予催征差役,纳户执照给与税户,比限查截存于官,民户依次纳税。如三联单不载应征税额或不将单给予民户,准由民告官论罪。滚单法则以每里5户至10户为一③《清朝通典》卷1《食货·田制》。

    ①《清朝通典》卷1《食货·田制》。

    ②《清朝通志·食货略》。

    ③《清朝通志·食货略》。

    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治朝题本》敷陈类10函20号。

    单位,只用一单,上注明纳税人姓名及应纳税额及各限应完纳数,依户滚催,不许里长柜役等征收。

    第五,恢复农业,屯田垦荒,培养财源。顺治十年(53)清朝下令设立兴屯道厅,诏令规定:“民愿耕而财不足”者,官贷给耕牛、种籽,三年还清后,“永为民业”;对于一度抗清而接受招抚的“自首投诚者”,也悉隶兴屯道厅,“授以无主荒田,听其挈家耕种为业”①。其后,还颁谕积极奖励乡绅、富户招民垦荒,并规定“各省屯田荒地,已行归并有司,即照三年起科事例,广行招垦,如有殷实人户,能开至二千亩以上者”,“量为录用”②。同时还颁布《官员垦荒考成则例》,以官员的垦荒实绩,对他们分别予以奖惩,从而加速了兴屯垦荒措施更大规模地推行。随着农业的恢复,增加了税源,在一定程度上使清朝收到了“不烦帑金之费,而坐收额课之盈”③的效益,从而大大缓解了清初严重的财政危机,促进了社会局势的安定。以上一系列财政措施的执行,有力地促进了清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财政状况的好转。以顺治十六年(59)和顺治八年(51)相比,耕地面积增加了将近一倍,各地区出现了“流亡渐集,户口渐蕃,草莱渐辟”④的局面。国家的财政有了明显好转,国库征收的银两以及米、麦、豆等都相应有了较大的增长。据《清实录》的记载,顺治八年征银二千一百一十万一百四十二两,米豆麦等五十七万三千九万四十二石⑤,但至顺治十六年已上升为征银二千五百五十八万五千八百二十三两,米豆麦等六百二十万一千七百二十石①。这就是说,白银收入增加四百四十八万五千六百八十一两,米、豆、麦等收入增加四十七万二千二百九十六石。财政收入的增加不仅使清朝的国库日趋充盈,有利于封建国家机器的运转,使清皇朝的统治日趋稳定和巩固,同时也为进一步开展财政改革和常规财政收支制度的确立准备了条件。

    清前期的财政收入和税制清初恢复财政的措施虽然收到了效果,但是随着全国性大规模军事战争的结束和进入经济稳定发展新时期的到来,原来战时财政的措施已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作为清初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赋役制度的弊端已日益突出。顺治年间颁布与修订的《赋役全书》,由于按丁征银税制的缺陷和胥吏的作弊,不仅使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大量流失,而且也不能有效地防止官吏的营①《清世祖实录》卷76。

    ②《清世祖实录》卷102。

    ③《清世祖实录》卷121。

    ④王命岳:《耻躬堂文集》卷3。

    ⑤《清世祖实录》卷61,页。

    ①《清世祖实录》卷130,页17。

    私舞弊和贪污自肥。为此,清朝对财政赋役制度作重大改革。康熙、雍正时期,实行固定丁银,摊丁入地,完成了自唐中期以来的赋役合一的改革。经此重大财政改革,终于清除了清初地丁两税分征积弊,确立并完善了清前期的常规财政收入与税制,从而为开创康乾盛世奠定了一定的财政基础。

    在“摊丁入地”税制改革的基础上,还产生了以“耗羡”、“平余”和“漕项”为名目的田赋附加新税种。耗羡又名火耗,原系地方官借熔铸赋银折耗,在正额之外多征“火耗”以补亏耗之数。实际上各地税吏重加勒派,“数倍于正额者有之”①。雍正二年(1724)清朝推行了“耗羡归公”改革办法,规定火耗银据州县大小及需要酌情增减,俟府库充裕时可以停取②。其后并无停取,但民间负担“较之昔日减大半”③,成为田赋附加的一项合法税收。“平余”是清朝继“耗羡”归公改革之后的“平色之余”的新税目。乾隆二年(1737)清朝宣布于耗羡之外,每百两增收的“平色之余”的银两,提解“六钱归公”④,成为各地方上缴正项钱粮时给户部的附加部分。这种解交户部附加的“交纳之项”⑤,有的在耗羡内划扣,也有的另立名目加征,称为“平余”,实际是田赋附加税的不同形式。漕项是随漕粮而征收的附加税,有轻赍、席木、正耗加耗、船耗、官军行粮月粮,以及贴赠杂费等项目。由于这种附加征收,各地没有统一标准,征收解送手续苛烦,各地均要求将漕粮、漕项改折银两缴纳。因此到嘉庆年间,除山东、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外,原交漕粮各省改以银折纳,称为“漕折”,所收漕项附加,也随同折银交纳。

    盐课税是清前期仅次于田赋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清初的盐法,沿袭明代制度,按引征课,称为纲法,也叫“引岸制”。纲法规定灶户纳税后,方允许制盐,所制之盐也不能擅自销售。盐商纳税后,领得“引票”到指定的产盐区领取熟盐,再行销到指定的区域。其引课税率,初期较轻,如淮南每引征银六钱七分,淮北每引五钱五分,但其后日渐增加至一两一钱七分至一两五分不等。①盐课税是清朝向食盐消费者间接征收的税项。其特点是按行引实数征税,因此它与田赋、漕粮按固定额数征收不同,全国盐课税的总收入的趋势是不断增长的。顺治初年为五十六万两,至乾隆十八年(1753)已增加至七百零一万四千九百四十一两②。

    关税是清财政收入中的商品通过税,包括内地关税和海关税。内地关税①《皇朝经世文编》卷27《条陈耗羡书》。

    ②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纪耗羡归公》。

    ③《雍正硃批谕旨》。《高成龄雍正二年九月十四日折》。

    ④《清朝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

    ⑤《清朝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

    ①《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8《征榷》8,《盐法》。

    ②《清史稿》卷122《食货·盐法》。

    又称钞关或常关税,按其所属系统又分为户、工两种税关。各关除征收正税外,还有关税盈余和杂课。关税盈余是关税正税之外的附加税,雍正七年(1729)曾确定上交盈余数额,成了固定的税目,杂课是各关正税之外的加征,有“楼税”、“签量费”、“饭食”、“客费”、“陋规索银”等名目。据统计清代前期内地关税乾隆时户关收入为四百三十二万余两,工关收入为二十七万余两③。清朝统一台湾后,康熙二十四年(85)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设立海关,对进出口物品征收海关税。进口税率“为值百抽四”,出口税率“初为值百抽一点六,后改为二点六”④。随着对外贸易的增长,至乾隆中叶,关税收入已达五百四十一万五千两⑤。其中粤海关税收渐成广东地方财政收入之大宗。广东兵饷“不敷之数,在粤海关岁收盈余银两内酌筹拨给”⑥。海关税也已成为较重要财政收入。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杂赋也逐渐成为清代前期筹集财政收入的税项。各项杂赋的征收税目繁多,税率不一,数额不等。有的是定额包征,有的是不定额尽收尽解。征收之后有的解交户部,有的留归地方使用。据统计,乾隆三十一年(1766)清朝财政收入中的杂赋约一百四十九万余两,其中“芦课、鱼课为十四万两有奇,茶课为七万两有奇,落地、杂税为八十五万两有奇,契税为十九万两有奇,牙当等税为十六万两有奇,矿课有定额者八万两有奇”①。

    清代前期,农业土地收益税的田赋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税源。但在农业经济恢复的同时,手工业与商业也获得了相应的发展,因而至康熙中叶后,财政收入已呈多渠道税源并不断增长的趋势,从而为清前期财政税法的完善与财政收入的增加奠定了基础。自康熙二十一年(82)平定三藩后,地丁银年收入二千六百万至二千八百余万两,留存地方支用约八百三十余万两外,再加其他收入,一年财政收入近三千万两。由于财政收入税制的确立和各项税法的日趋完善,清朝的财政收入大于支出,户部库存也日益充裕。“康熙六十一年(1722),户部库存八百余万,雍正间渐积至六千余万”②,及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又增至七千八百万”③两,清朝的财政状况已进入了最佳的鼎盛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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